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今日被执行死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3 02:32:09

受贿罪、包庇黑社会、巨额财产罪、强奸,

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今日被执行死刑


资料图:文强在在一审庭审现场 重庆市五中院供图 华龙网发

今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今日在重庆被执行死刑。

2009年2月2日至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一案,并于同年4月14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文强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今年5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文强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文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情节严重;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文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并与所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备受关注的重庆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涉黑案14日一审终结,文强因犯有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文强是目前重庆“打黑大审判”以来唯一一名被判处死刑的高官,宣判后,该案审判长王立新就社会关注的判处文强死刑的问题予以说明。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
  审判长王立新介绍说,受贿数额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量刑情节,但并非唯一量刑情节。在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时,不仅要依据其犯罪数额,而且还要根据其受贿情节、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全面考虑。
  王立新表示,就本案而言,文强以各种名义收受他人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且受贿121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文强身居司法机关要职,长期收受下属贿赂,为他人调动、职务晋升谋取利益,对重庆市公安队伍建设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极大损害,影响极其恶劣;文强肩负打击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却在长期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送的财物后,不履行法定职责,包庇、纵容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致其得以发展壮大,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当其罪。 同时,文强在重庆市公安局长期担任要职,肩负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具有丰富的执法办案经验,在与王天伦、岳宁、马当、王小军、谢才萍等人持续交往中,特别是大肆收受这些人的财物的过程中,对这些人长期从事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容留吸毒、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明知。在此情况下,仍然收受其钱财,放弃法定查禁职责,甚至实施具体的包庇行为,构成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举例来说,文强在明知岳宁等人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在收受其钱财的同时,通过让陈涛向岳宁敬酒的方式,提示负有直接查禁职能的陈涛放弃查禁职责。再如,文强、黄代强明知王天伦犯罪组织因“涉黑”已被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接受王天伦的请托,阻挠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对王天伦组织成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查办,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两种情况均体现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典型特征。
  王立新还介绍说,文强的妻子周晓亚虽然受贿数额达449万余元,但其受贿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就文强案审理期限的问题,王立新解释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除此以外,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一个月;在审判过程中,如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或者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等情形,影响审判进行的,还可以延期审理。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受理此案后,由于犯罪事实涉及面广,案情重大复杂,案卷材料达180余卷,在查阅卷宗、审查证据等方面花费了大量时间。审理过程中,因控辩双方对《蜀山携琴访友图》的价格鉴定结论争议较大,法院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基于上述事由,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和延期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宣判现场 市高院供图 华龙网发

文强在今日的宣判现场 市高院供图 华龙网发

广受社会关注的文强案二审判决后,对于重庆高院判决文强死刑的理由,社会各界很关注。《法治周末》将该院终审裁定中驳回文强上诉的13条理由的部分予以摘登。

虽然文强二审判决至今已有半月,但法庭外民众的鞭炮声以及文强近日公布的“悔过书”仍将文强留在新闻纸的前端。

两个月前的一审公开宣判中,文强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获死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一审宣判之后,中国法院网曾刊登了“文强案”主审法官的日记,其中披露了一些当时合议庭审理文强案时的细节。

“文强该不该判死刑?”

为这个结果,一审合议庭内部也曾经争论过。日记表示:“文强受贿的金额同全国同期判处的其他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并非最大,但最终我们还是坚持作出了死刑判决,理由就在于文强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死刑的判决,罚当其罪!”日记写道。

5月20日,文强的辩护人宣东在看守所内约见文强时,文强多次重复的话是:“我很心痛,我相信我是不够死刑的。”

宣东接手文强案后,到二审开庭短短十几天内,整理出了近3万字的辩护意见,认为无论从历史判例还是犯罪事实或是法理角度来看,文强所涉受贿罪的情节并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并且文强有检举揭发、悔罪等情节,罪不至死。

5月21日,文强案终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5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死刑”结果在二审法院被法官宣读时,法庭上的文强“情绪稳定”,“相对平静”。

宣东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平静”的原因并非如媒体猜测的那样,文强已有“维持死刑”的心理准备,“而可能是文强多年来做领导形成的遇事不慌的性格所致”。相反,文强一直都觉得自己罪不至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文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上诉人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

1、原判决认定文强收受陈万清、罗力、赵利明、龚刚模等人部分财物不实;

2、文强、周晓亚收受下属黄代强、赵利明、陈涛、谢岗、罗力、汪道寿、李某某等人财物,因对方没有请托事项,文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

3、文强收受曾维才、陈万清、濮家华、李一鸿财物,以及收受周红卫部分财物,因对方无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文强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

4、文强没有交给柏树公司19.4193万元人民币集资房款系结算失误,属欠缴性质,不构成受贿;

5、文强帮助周红梅承揽华音大厦、加州花园小学门窗工程、兴利大厦装修工程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没有通过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文强没有为周红梅承揽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工程、金盾护运中心装修工程、经营同心舟煤焦厂提供帮助,收受周红梅从事前述经营活动的分红款,不构成受贿;

6、文强、周晓亚收受杜光德人民币20万元,文强亲属已经退还杜光德,不能计算为受贿数额;

7、文强对周晓亚收受他人财物的大部分事实均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责任;

8、冉从俭通过陈万清送给文强人民币50万元,因文强不知系冉所送,只能视为陈万清所送,由于陈万清对文强没有请托事项,因而文强不构成受贿;

9、岳宁为组织演唱会请文强帮忙而送给文强港币18万元,不应认定为文强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钱财;

10、一审认定文强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部分事实不清,金额计算有误;

11、文强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2、文强与巫某某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巫某某的意志;认定文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3、文强受贿犯罪数额不属特别巨大,情节不属特别恶劣,后果不属特别严重,且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决量刑过重。

刑事裁定书针对文强上诉理由的表述

 

 

 

 

 

 

 

刑事裁定书针对文强上诉理由的表述

重庆高院认为:

1、关于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决认定文强收受陈万清、罗力、赵利明、龚刚模等人部分财物不实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文强收受陈万清、罗力、龚刚模、赵利明等人财物的事实,有陈万清、罗力、龚刚模等证人的证言和赵利明的供述证实,文强本人亦多次供述,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文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文强、周晓亚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周晓亚收受黄代强、赵利明、陈涛、谢岗、罗力、汪道寿、李某某等人财物,因对方没有请托事项,文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以及黄代强、赵利明、陈涛及其辩护人因此而提出黄代强、赵利明、陈涛不构成行贿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文强作为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与上述人员有上下级关系,黄代强、赵利明、陈涛、谢岗、罗力、汪道寿、李某某等下属人员以过节、过生日等名义向文强、周晓亚送财物,目的是为了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得到文强的关照,或者对文强已经给予的关照表示感谢。对此,黄代强、赵利明、陈涛、谢岗、罗力、汪道寿、李某某等人都曾明确供述,文强、周晓亚不仅明知这些下属人员送给财物有所请托,而且文强还利用职权在职务晋升和人事安排上为这些人提供帮助。因此,文强单独或者与周晓亚共同收受前述人员财物,具有典型的权钱交易性质,应当以受贿罪论处。黄代强、赵利明、陈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文强、周晓亚行贿,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及辩护人提出的前述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收受曾维才、陈万清、濮家华、李一鸿财物,以及收受周红卫部分财物,因对方无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文强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曾维才、陈万清、周红卫、濮家华向文强送钱财,直接目的就是希望文强利用公安局副局长的权力对他们进行关照,这些人也都在不同的时候向文强提出了请托事项,而文强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们谋取了利益,或解决人事调动,或解决就业安置,或插手过问案件。文强收受前述人员财物,符合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文强明知李一鸿送给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象牙工艺品,是希望其利用职务便利在治安管理方面对李一鸿的公司经营进行关照,仍然接受该工艺品,就意味着承诺给予对方关照,具有权钱交易性质。文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没有交给柏树公司19.4193万元人民币集资房款系结算失误,属欠缴性质,不构成受贿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文强在办理产权手续之前就将该房屋转让他人,足额收到了购房款,却未向柏树公司缴纳。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到房屋产权手续后,仍未缴纳房款,也没有让周晓亚缴纳房款,文强本人也曾供认,他同意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协调有关部门为柏树公司降低了用电费用,柏树公司将该房屋送给他。因此,文强收受柏树公司贿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文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文强、周晓亚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帮助周红梅承揽华音大厦、加州花园小学门窗工程、兴利大厦装修工程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没有通过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文强没有为周红梅承揽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工程、金盾护运中心装修工程、经营同心舟煤焦厂提供帮助,收受周红梅从事前述经营活动的分红款,不构成受贿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周红梅以各种名义送钱给文强、周晓亚,根本目的就是要利用文强手中的权力。事实上,文强在与周红梅长期交往中,多次利用职权为周红梅谋利,帮助周红梅的丈夫调动工作,接受周红梅请托,为袁某转业安置到公安机关、为陈某在公安机关内部调动工作、为周红梅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文强收受周红梅以各种名义通过周晓亚所送的钱财均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构成受贿罪。文强、周晓亚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6、关于文强、周晓亚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周晓亚收受杜光德人民币20万元,文强亲属已经退还杜光德,不能计算为受贿数额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文强、周晓亚利用文强职务便利接受杜光德为其女婿职务晋升提供帮助的请托,收受杜光德人民币20万元,文强为此给有关人员打招呼,其受贿行为已经完成。文强亲属是否将该20万元退还给杜光德,不影响对文强、周晓亚行为性质的认定。文强、周晓亚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7、关于文强、周晓亚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对周晓亚收受他人财物的大部分事实均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周晓亚收受他人钱财后告诉了文强的事实,周晓亚本人曾多次供述,并得到文强供述的印证,足以认定。文强、周晓亚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8、关于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冉从俭通过陈万清送给文强人民币50万元,因文强不知系冉所送,只能视为陈万清所送,由于陈万清对文强没有请托事项,因而文强不构成受贿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陈万清受冉从俭委托,请文强在人事安排上对冉予以关照,代冉从俭送给文强人民币50万元并明确告知文强的事实,有陈万清的证言证实,文强也多次供述,还有冉从俭的证言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文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9、关于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岳宁为组织演唱会请文强帮忙而送给文强的港币18万元,不应认定为文强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钱财的辩解、辩护理由。审理认为,文强明知岳宁系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领导者而收受其钱财,应当认定为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钱财。文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10、关于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文强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部分事实不清,金额计算有误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原判决认定文强有人民币1044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额计算准确。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11、关于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谢才萍系文强的弟媳,2005年,谢才萍等人因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文强向有关办案部门打招呼为谢才萍说情,同案的谢宝菊等人被提请批准劳动教养后,文强授意办案人员不予批准,致使谢宝菊等人逃脱法律处罚。谢才萍刑满释放后,文强明知其实施开设赌场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继续纵容;文强明知岳宁以白宫夜总会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组织卖淫等犯罪活动,得知陈涛对该夜总会进行检查后,通知陈涛到该夜总会向岳宁等人敬酒,暗示陈涛不再进行检查;文强与王小军交往时间长,关系密切,明知王小军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仍多次收受王小军钱财,放纵王小军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文强明知马当等人以重庆大世界酒店云梦阁夜总会为依托实施有组织的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接受马当的吃请和钱财,并在云梦阁夜总会唱歌时,电话通知该辖区派出所所长到包房,并以该所长迟到为由,对其当面训斥,要求其向包括陪侍小姐在内的在场人员敬酒,显示他与马当等人的特殊关系,使辖区派出所不敢对该夜总会进行治安检查,放纵马当实施有组织的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文强明知王天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为组织利益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仍然接受王天伦请托并收受其钱财,指示有关人员将该案移交给同样收受了王天伦钱财的黄代强分管的部门办理,导致该案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达两年之久。作为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长期收受他人钱财,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谢才萍、岳宁、王小军、马当、王天伦等人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干预案件办理,阻挠办案人员依法查禁违法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提供非法保护,包庇、纵容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文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12、关于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与巫某某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巫某某的意志,认定文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文强与巫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一餐馆和渝通宾馆纤哥会所吃饭、唱歌时,授意他人劝巫某某大量饮酒后,将巫某某带至渝通宾馆C栋5805房间,不顾巫某某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实,文强在侦查阶段亦作了相应供述,同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还有证人黄代强、陈涛、王佩等证人的证言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文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13、上诉人文强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书记,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1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明知他人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包庇、纵容,其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情节严重;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达人民币1044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文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关于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受贿犯罪数额不属特别巨大,情节不属特别恶劣,后果不属特别严重,文强还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决量刑过重的辩解、辩护理由。本院认为,文强身为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收受他人贿赂,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特别是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大肆收受下属贿赂,利用职权,在人事安排、职位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重庆市的公安队伍建设造成了极大损害,影响特别恶劣;文强长期在重庆市政法机关担任要职,肩负打击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却长期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贿赂,不履行法定职责,还非法干预案件办理,阻挠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包庇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犯下严重罪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逃避打击;文强包庇、纵容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致使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发展壮大,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故文强所犯受贿罪实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严惩。文强归案后虽如实供述了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但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文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认定的文强受贿的事实

1、2000年—2009年先后10次收受陈万清共计119万余元,为陈万清侄女吴某某工作调动提供了帮助;

2、2001年—2007年先后7次收受曾维才共计146万余元,接受曾的请托,加大对郭应嘉案件的查办力度;

3、2003年7月—2004年1月先后两次收受陈武林共计15万元,为耿某某入职公安机关提供帮助;

4、2003年10月—2004年12月先后两次收受周奇金美元共计31万元,为收购、退还土地提供帮助;

5、2005年—2008年先后四次收受罗力共计40万元,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6、2006年3月被柏树公司免除了应当缴纳的房款约19万元,经文强协调后,为柏树公司减少供电及配电安装费用450万余元;

7、2007年 7、8月收受价值8万元的象牙工艺品一件,接受李一鸿对其经营的按摩场所予以关照的请托;

8、2008年4月两次收受濮家华共计5万元,插手过问濮家刚等人虚报注册资本案;

9、2009年5月收受冉从俭通过陈万清转送的50万元,接受为冉从俭职务晋升、调整提供帮助的请托;

10、1996年—2007年多次收受周红梅共计159.5万元,为张某某、陈某调整岗位、袁某转业安置以及重庆巴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

11、1998年—2007年收受谢岗2万元,并知悉妻子周晓亚收受谢岗10.6万元,接受为谢岗职务晋升提供帮助的请托;

12、2000年—2007年 先后4次收受赵利明共计13万元,知悉周晓亚先后6次收受赵利明共计14万元,接受为赵利明职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的请托;

13、2003年—2008年先后两次收受李某某共计2万元,知悉周晓亚先后4次收受李某某2.9万元,被请托在李某某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14、2003年—2009年知悉周晓亚多次收受周红卫共计177万元,被请托为周红卫亲属上学、朋友岗位调整等事项提供帮助;

15、2003年年底为黄代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2004年—2008年,先后5次收受黄代强共计4万元和一块1.2万元的手表,并知悉周晓亚先后5次收受黄代强共计4.3万元;

16、2004年—2009年知悉周晓亚先后6次收受汪道寿共计14.5万元、价值1万元的佛头一个,被请托为汪道寿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提供帮助;

17、2004年—2008年知悉周晓亚先后8次收受陈涛共计6万余元,被请托为陈涛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

18、2004年—2008年收受徐强1万元,知悉周晓亚先后4次收受徐强共计36万元,被请托为徐强在职务晋升、调整上提供帮助;

19、2006年知悉周晓亚先后两次收受陈某共计3万元,为陈某工作调动提供帮助;

20、2006年6月收受龚刚模1万元,被请求关照其夜总会;2008年春节前,收受龚刚模通过李劲松转交的2万元;

21、2008年知悉周晓亚收受杜光德的20万元,对杜光德女婿周某职务晋升一事给予了关照。

综合其上,在1996年至2009年期间,文强先后多次单独或通过周晓亚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约113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文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相关受贿的事实:

1、在王天伦案中,李劲松通过黄代强约文强吃饭,并代王天伦送给文强20万元,请托文强解决王天伦兄弟打死人的案件,后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王洪伟等人被取保候审。2009年6月,重庆市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该涉案人员重被抓获。2009年12月30日,法院对以王天伦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2005年,公安机关对文强弟媳谢才萍等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进行查处,谢才萍被刑拘,同案人谢宝菊等被提请劳动教养。此过程中,通过文强说情,谢宝菊等人未被批准劳动教养。谢才萍刑满释放后,继续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活动。最终至2009年12月8日,此案件被两审法院认定为以谢才萍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3、岳宁以重庆万豪酒店白宫夜总会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岳宁为了得到文强的关照,先后送给其2万元、美元0.5万元、港币18万元。还曾安排其卖淫组织中的卖淫女免费为文强提供性服务;

4、陈明亮、马当以重庆大世界酒店云梦阁夜总会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2006年春节,马当送给文强1万元。文强还曾让该夜总会所在辖区派出所所长赶到唱歌包房给在场人员敬酒,其中还包括陪侍小姐。之后,该所长不敢对云梦阁夜总会进行正常检查;

5、2004年7月,文强到豪诚会所玩耍,以会所为依托实施组织卖淫、聚众赌博等违法活动的王小军为得到文强关照,送给其2万元。此后,又先后7次送给文强共计约3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文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

文强家庭财产、支出折合人民币共计2696万余元,减去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人民币441万余元和受贿金额1211万余元。对于差额1044万余元,文强不能说明来源。

一审法院认定的文强强奸的事实:

2007年8月28日晚,文强约巫某某吃饭、唱歌后,授意他人劝巫某某大量饮酒后,将巫带至渝通宾馆,不顾巫的反抗,强行与巫发生了性关系。

 

   

 

  文强1044万赃款不能说明来源 强奸罪被认定

文强四宗罪

1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财物共1211万余元

2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明知王天伦等人组织、领导的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予以包庇、纵容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44万余元财物不能说明来源

4 强奸罪:2007年8月28日晚,文强还强行与某女发生了性关系

- 文强案大事记

2009年8月 文强被双规,成为重庆打黑风暴中被双规的最高级别官员。

2009年9月26日 文强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逮捕。

2010年2月2日 文强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10年4月14日 一审判决文强死刑。

2010年5月13日 文强案二审开庭。

2010年5月21日 重庆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文强定死罪不存在
  文强受贿字画《梦断黄山》张大千作品。经鉴定价值364万余元, 是赵利明送给文强夫妇的。





西南政法大学文强涉黑案件课题组组长、法学院副教授刘湘廉表示,文强的死刑判决不存在“量刑偏重”的问题。
  他说,根据我国法律的立法精神,受贿数额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量刑情节,但并非唯一量刑情节。在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时,不仅要依据其犯罪数额,而且还要根据其受贿情节、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全面考量。
  他说,文强作为司法系统的高级官员,大量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尤其是在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送的财物后,不但不履行法定职责,反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比如,在明知王天伦犯罪组织因“涉黑”、其骨干成员犯下命案,已被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接受王天伦的请托,阻挠对王天伦组织成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查办,致使已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达两年多,造成严重后果。“这些行为的后果是严重的,直接毁灭司法的公信力,严重破坏执法机关的正面形象。”
  他说,文强被判处极刑,在维护老百姓对司法的信任,维护政府公职人员的形象方面,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老百姓在宣判后放鞭炮等行为,是人们正常的情绪宣泄,也反映出人们呼唤正常法律秩序回归的迫切愿望。
  他说,文强到了后期,已经人格分裂成“双面人”甚至“多面人”,一方面讲廉洁,一方面接受贿赂;一方面从警,一方面“庇黑”。分析文强的堕落轨迹,一方面是文强的个人原因,一方面是社会和制度的原因。
  他说,文强案是值得深入解剖的标本性判例。文强的人生起伏,值得手中握有公权力者警醒,“一定要异常谨慎地面对自己手中的权力,绝对不能滥用,否则,最终将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他说,对权力运行的约束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
  从个人角度看,必须想办法克服人性的弱点,管住自己的欲望。否则,不管你以前有多么突出的成绩,只要触犯法律,用手中的权力腐败,迟早会被绳之以法。
  从制度角度看,我国的权力监督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很多监督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一些监管手段不够有力,老百姓、媒体的社会监督不够有效。
  他曾亲眼目睹重庆市公安局前副局长彭长健在讲台上大谈品行问题,落马后查明的事实显示,彭长健在此前后,却有着种种违法行为。“官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如何才能取得实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规避官员教育人在心不在、警示教育没有触及灵魂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文强闻死刑判决仍保持平静 曾称死后会被怀念


  数十名市民在法院外拉起“判处文强死刑,法律万岁”的横幅,并放起鞭炮以示庆祝。

文强接受二审宣判。

  昨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至此,从2008年7月10日开始的轰轰烈烈的重庆打黑风暴画上了一个句号。

 这是文强最后一次会见律师。宣东说,其实文强心里非常难受。文强说,“杀我也行,但程序上也太快了吧”。他说他的要求不高,“给我留一条命也行”,“应该考虑我这么多年来为国家作出的贡献”。他还说,“我死了,也会有人怀念我的”。(
文强悔过书抱怨组织多年不提拔 未能升官致腐败二审维持原判的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已走近人生末路。初落马时,他曾面对镜头痛哭流涕,后悔自己醒悟得太晚。但他在痛悔之余似仍心有不甘,在悔过书中用大段篇幅发牢骚,怪组织多年没提拔自己。
  落马后的文强流着泪说,睡觉不就是一张床,为什么人要失去的时候,才知道什么是最宝贵的东西?然而流泪之余,他仍不忘发牢骚。在悔过书里,他把自己腐败的原因部分归结为仕途多年原地踏步,没能升官。
  他在悔过书中写道:十多年一直在公安局担任副局长,总觉得自己业务熟,有能力,付出的多,取得的成绩也不少。尤其是看到比自己资历短、业务又不熟悉,甚至还是自己过去“下级”甚至“下下级”的人,都提拔到与我同一级的职务,甚至更高的职务后,思想上不能正确对待,产生不满情绪,升官不成,就乱用权……
  这篇“忏悔”,流露出“文老大”的自恋、对那些所谓“下级”和“下下级”的不屑,以及对“升官不成”的怨气。
  悔过书是功劳簿求饶信的集合
  娱乐效果大于教育意义

链接:贪官们五花八门的借口
  “悔不该忘记了红军长征二万五千里,忘记了南京路上好八连……”受贿的重庆某区路政大队治超组长秦某认为,自己腐败是因为忘记了英雄事迹。
  “儿子从小学习刻苦,很想出国深造。但那点工资只够基本生活开支。……我十分错误地认为:人人皆醉,不能唯我独醒;多人皆腐,不能唯我独廉。”重庆万州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局长余某说:“自己多年来辛勤工作,过的仍是清贫生活。想到妻子多次缝补衣物以便再次穿用时,想到妻子总是到商场买打折衣物而从不买名贵衣物时,想到那些仅三两年救发达的暴发户们对社会的贡献未必比我大,却天天肆意挥霍无度时,我心里不平衡了。”
  “在与开发商的交往中,贪图享受、金钱至上等内容被不断灌输到头脑中,思想上会有相应的变化,会不断提高对生活豪华的追求。”被称为“规划贪官”的重庆市规划局原副局长梁晓琦觉得,是房地产开发商“教坏”了自己。
  “现在行贿不是‘手手清’,而是过年过节送来,又不谈要求。”在“打黑”中落马的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原总队长陈洪刚在警示教育片中说,现在行贿者的技巧太高,让人防不胜防。
  “以前自己不懂法,现在才知道是犯罪……”因受贿罪获刑的重庆市规划局原党组成员查红说,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担任厅级干部的自己“不懂法”。
  “工程领域都是这样,大家都在‘拿’,也没有什么后果,我救在诱惑下随了大流。”被称为“绿化贪官”的重庆江北区绿化工程处副主任罗开静称。

 

 

 

 

  文强背后的畸形官场生态:警局下属叫他老板 文强自案发以来,吸引了媒体高度关注,有关文强的点点滴滴都成了媒体关注的焦点。庭审之前,由官方渠道发布的消息极少,一些未经证实、以讹传讹的信息开始通过各种方式传播,一些媒体也加入了传播的队伍。
  媒体对独家新闻的强烈渴求,也一直延续到了此次文强案的公审之中。近百家媒体赶至重庆参与庭审,但目光多集中于文强的种种花边、他贪婪与跋扈的每个细节上。在疑似将文强“妖魔”化的过程中,却忽视了一个重要现实:文强只是一个高级公务员,他道德沦丧有着明晰的路径,他所处的环境也是他堕落的深刻根源之一。对他个人的罪恶刻画过多,会淡化社会背景和体制因素。
  细析文强沦为黑保护伞、成为一个巨贪的过程,可以让很多人警醒。
  文强的朋友们和文强熟识的警务人员都称他为老板,社会上的朋友则喊他叫大哥。
  文强的身上有一股匪气。在抓到悍匪张君时,他一只脚踩在张的头上——当时,张君被一帮警察死死按在地上动弹不得,文强喊道:“你服不服?”而抓获了一名20多刀杀死警察的歹徒时,他坐在歹徒的对面,先默默看着他,然后突然将手机砸了过去。现在,法庭上瘫坐着的文强毫无生气,没有了昔日的强横。他的面色苍白而疲惫,看起来似乎有点浮肿,显出了明显的老态。
  由一名打黑英雄,变成一众重庆黑社会组织的最大保护伞,他面对着难堪的现实。据重庆当地媒体记者介绍,文强的堕落几乎是必然,这既是文强本人的性格使然,更因为他所处的官场环境已经越发畸形。
  文强自上世纪80年代初进入公安系统工作,早期一直在刑侦一线工作。复杂的工作环境,使他从学校毕业后很快就“融入了社会”。1992年,他升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位高权重。
  这时,各色人等就贴了上来。
  曾维才,是文强案中的一个重要当事人,他是在重庆开发房地产的商人。他这么多年来,几乎没有请文强帮过什么忙,却不间断地给文强送钱。和文强结识,曾维才的主要目的就是“以防万一”,万一以后自己有麻烦要解决,文强届时必定能起到作用。于是,曾维才就把文强“养着”。而自我感觉很好的文强认为,曾维才是把自己当成了好朋友相处,在法庭上,他一再为自己辩解:“曾和我是好朋友,他没有找我帮过什么忙,我收他的钱又怎么能算是受贿呢?”
  这只是文强的一厢情愿,曾维才的真实想法,就是把他当成了一个留待以后能用得上的靠山。
  文强对这个口中的好朋友下手很狠。他多次出国考察,以及去看望在加拿大“留学”的儿子——文公子的那次留学更像是时间长一点的旅游,只待了九个月就辍学回国,都会有意无意地打电话给曾,就等着对方问:“最近在忙什么?”
  每到这时,文强就会透露自己将要出行的地点,而曾维才则会因文强的需要而送钱。
  像这样的“朋友”,文强有很多。这些朋友看起来并没有什么太多的事情找文强,他们多是地产商。这些商人所从事的行业并不涉及犯罪,但却要和方方面面接触,而且都要走政府路线。
  他们围绕在文强的周围,没事就吃饭,有事还是吃饭。过年过节的打点少不了,而外出消费,买单的永远是他们。文强到案发前显然已经习惯了这种病态的关系,他将别人的贿赂当成了理所当然,以至于当他买了一套房子要装修时,曾维才没有给他送钱,他都觉得不正常:“我搬家了,你什么时候到家里来坐坐。”曾维才,这个文强口中的朋友,真的像朋友一样前去文强的新居祝贺乔迁,也带去了礼物——50万现金。
  陈万清,是文强的另一个朋友,也是在重庆发展的商人。他接近文强也没有明确的事项,更多的时候,他的身份是文强与行贿人的中间人,替文强介绍贿赂。
  而文强案中从头至尾都出现的另一个关键人物叫周红梅,她是比较成功地接近了文强,并从文强身上赚了很多钱的人。她经营着一家装潢公司,因为是个女人,她无法和文强出入声色场所,所以她走“夫人路线”,通过文强妻子周晓亚,她成功地说服文强给自己拉了多笔装修工程。
  作为回报,周晓亚拿出利润的部分,作为好处费送给了文强夫妇。
  不仅仅是装修工程,周红梅最后干脆把自己公司35%的股份白送给了文强夫妇,进而,她以共同投资的名义和文强夫妇出去投资。看似公平,周红梅实质上沾尽了文强的光,因为无论是接道路工程,还是出去买地投资,别人都是冲着文强的面子。这么多年来,周红梅就像是文强家的一个附庸而存活着,她最终成功地做了文强儿子的干妈。成为了“一家人”,而这个文家“第四人”的真实想法是:“有文强做靠山,很多事情就好办了。”对此,周晓亚心知肚明,所以对周红梅送来的股份、好处,她从不拒绝。
  这些所谓的朋友、“家人”,各怀鬼胎奉迎文强夫妇,实际上都是想着自己的利益,文强夫妇则乐见其成,一步步滑向了无法回头的犯罪深渊。

“老板”文强的地下组织
  “老板找你。”一次和陈涛的通话中,黄代强大声喊着。老板,是文强的警局下属们对他的称谓。
  作为“老板”的文强确实是在经营一个像公司一样运作的警方地下组织,在这个组织里,他和手下的几个同是高级警官的主要成员将权力变成了商品,将之估价后“出售”,满足“客户们”的非法要求。而他的手下,就像一个个项目经理,经营着各自分管的范围:经济案件、治安管理、刑侦……
  而这些身份是警局各条线的“总队长”们,就运用各自分管的领域,充分挖掘其中资源,将利益最大化。每到年节,他们要上交“收益”——方式是拜年,或是文强过生日时的礼金。
  一个直辖市的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权力还是很大的。
  重庆的每个区都有数以千计的娱乐场所,不管是这些场所的经营者,还是文强及他的手下都很清楚一个现象:重庆的娱乐行业涉黄、涉毒非常普遍。
  “重庆的娱乐场卖淫嫖娼,非常普遍,是一个顽疾。”陈涛说。他曾是重庆市娱乐场所的总管理者之一,在最初时他曾是重庆市公安局治安一支队的支队长,这个支队的主要任务就是主管全市的娱乐场所。
  而那些从事肮脏勾当的老板们迫切地需要保护,他们知道,三天两头有警察登门的场所,面临的前景只有倒闭。所以,陈涛还有更高阶的警官,就是他们的行贿目标。这是在很多地方都存在的问题,娱乐场所与警方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既为公众所诟病,也是个毒瘤,屡治不愈。而接受别人请托,去打听案情、帮助捞人、帮助已归案的犯罪分子从轻处罚,则是文强等人热衷也一直在做着的事。文强本人收了别人的钱去“捞人”,事没办成,钱也不会退。有一次,他收了一个人的钱答应帮他哥哥从轻处理,但最终不了了之。
  赵利明被指控收受一家大型企业35万元现金,去帮忙“救”一个人。另一次,赵带着别人去找一个区的检察长,检察长收了12万元钱,当事人受轻判。
  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职务之便使得他们在这样的事情中如鱼得水。而那些家里有人被抓的家属,在遇到这样的事情时往往不顾一切,不计成本地投入,给了文强们极大的空间。而担心被报复、被讹诈的家属们也无计可施。
  这些生财之道,让文强和同伙迅速积累了大量财物,扰乱了纲纪,也把整个公安队伍搞得乌烟瘴气。因此,在重庆市公安局内部,便有了“找文强办事,没钱不行”的说法。
  爱送礼的警察们
  “找文强办事,一定要送钱。”向法庭提供了证词的,是重庆市公安局的一名处级干部。他本来和文强并无深交,但为了自己的前途,在一次过年时向文强送去了十万元现金。
  他说,文强的贪财在局里是出了名的,他亲眼见过两个能力一般的同事给文强送礼后,很快做上了科长。
  有一个派出所的户籍民警,自己的孩子刚毕业,想在分配时留在主城区。虽然自己也是警察,她还是通过熟人给文强送去5万块钱。而想做政委的、想调副厅的、想到区县做一把手的、转业想分配的,这些人只要找到文强,就得送钱,事不一定办得成,但钱一定不退。
  也有强硬的,一个普通民警竞聘副所长,给文强送了20万。最终并没有成功,他和父亲不依不饶,最终拿回了这笔贿款,这是文强口中的唯一一次退赃。
  “这个单位怎么乱成这样?”旁听的人们在听到文强手下与文强复杂而混乱的经济往来时,都会发出这样的感慨。
  上面所述的那个处级干部第一年送了钱,就一直送了四年,每年10万,直到文强调走。
  文强喜欢过生日,不管大小他每年都过。因为和过年时间很接近,文强每年初必有大批现金入账,而行贿者以他的手下为主。有的警察想躲,只要被文强想起来,就必定要被穿小鞋——赵利明被他勒令向自己下跪,就是一例。
  陈涛总受贿金额约26万,却向文强行贿了40多万,收支没有“平衡”。而另一位被他欺骗恐吓的劳教局副局长冉从俭,不得不向别人举债10万送给文强。
  “没有监督,长期没有有效的监督,自己又把持不住,是文强这帮人烂掉的根本原因。”重庆一媒体的记者说,他说,现在重庆某些警局的做法还让人费解:“车被偷了,警方破了案,如果你要去取车,就得交一笔五千元以上的钱,他们叫‘线人费’。”这在外地不会发生,发生就会被举报纠正的事情,却在重庆延续多年。
  在这次打黑之前,网上对亮点茶楼、白宫夜总会的恶评如潮,分管治安的陈涛、包括文强本人也都在网上见到多次,但他们视如无物。因为他们本人就是那儿的常客,而每年也都收受着大量的进贡。在他们的庇护下,普通警队不敢贸然上门。
  这次的打黑除恶,对重庆警方来说更是一次吏治。一些恶疾通过打黑正在被慢慢移除,相比较文强的生或死,这个结果要有意义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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