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半年盘点 本报“十大股市预言”相继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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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半年盘点 本报“十大股市预言”相继验证

2010年06月29日 04:13证券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2010年被经济界公认为“最复杂的一年”。无论国内经济走势和宏观调控,还是国际经济增长和金融市场动向,都存在诸多变数,其中很多因素往往相互冲突。中国经济和中国股市究竟如何应对2010年复杂的局面,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作为一份财经专业日报,证券日报把“及时回答读者的疑问”作为办报的重要依据和努力方向。对于2010年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判断,证券日报也拿出了一份需要市场检验的“答卷”。2010年1月4日,凝聚着证券日报编辑部全体成员智慧的《2010年中国股市十大预言》专题正式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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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预言》研究组组织编辑部内外专家的力量,从宏观经济、货币供应、资本市场重大事项等方面,对2010年资本市场发展形势做出预期。十大预言已经刊出后,立即引起网络媒体和平面媒体的热烈转载。转眼间,2010年已经过去了半年时间,《十大预言》中的数条预言已经得到验证,有的尚未全部验证,但已经呈现验证的势头。在此进行初步盘点,与广大读者分享《十大预言》中的奥秘。

预言1: 股指期货可望平稳推出 市场反应呈现复杂性

半年回顾:已经得到验证

2010年 1月8日下午,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和推出股指期货品种,并给出了3个月的准备时间。资本市场翘首盼望多年的股指期货,拿到了“准生证”。

2月8日,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及其配套文件颁布实施。这也成为中国资本[4.20 0.00%]市场的一项创新。该项制度规定了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的硬性指标和综合性指标,开户资金门槛为50万人民币,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交易经验,需接受相关的股指期货知识培训并通过测试等。到2月底,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全部正式发布,基本制度全部出齐。

2月22日,中金所正式启动股指期货开户。当日,中金所总经理朱玉辰透露,首个开通股指期货账户的是浙江天马期货客户。

3月2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证监会要求,在上市初期,中金所对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标准、交割、市场监控等方面和环节应当从严要求,切实防范市场操纵。

同日,中金所发布《关于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公布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自2010年4月16日起上市交易。通知中还规定了初次上市交易的合约月份和挂牌基准价等事宜。

4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启动仪式举行。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为此专门写来贺信。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等出席。尚福林表示,股指期货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建设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4月15日,中金所公布了股指期货首批四份合约的挂牌基准价为3399点;4月16日,首批四个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上市交易。

在股指期货业务推出前后,围绕股指期货概念的炒作此起彼伏。4月中旬以后,沪深股市出现大幅度下跌,对于“股指期货助跌股市”的议论一度升温。推出股指期货后“股票市场反应呈现复杂性”的预言也得到证实。

昨日,“十大预言”研究组负责人谈到股指期货的表现时说,长期来看,股指期货是熨平市场波动、拉长市场波动周期的较好工具,但由于中国股市目前的机制尚存在一些缺陷,并且炒作风气相对浓厚,股指期货目前还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对于股指期货市场,还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对此,各界应当有一个心理准备。

预言2: 限售股市场运作可能出现创新模式

半年回顾:正在验证

预计全年准确性90%

对个人股东持有的限售股转让征税,是涉及资本市场的重大税收政策变动。此举对于调整证券市场利益格局形成较大影响。预言认为,限售股持有者为了规避政策可能会有创新性的操作。随后,出现了利用限售股换购ETF基金的做法;有关在限售股限售期满后在进行送、转股,以规避税收的策略纳入人们的视野;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也有限售股股东试图通过融券做空的形式提前卖出股票,以规避集中解禁对股价引发的下跌。

对于限售股征税政策本身,政府部门也在进行“微调”。在实行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半年后,6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再次重申了针对大小非限售股转让征收所得税的细节解释。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则再次被明确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被排除在转让环节征收之外。

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规定,此次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和其他限售股。

《解读稿》指出,此次明确要征税的限售股主要是针对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6月9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指出,要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对限售股转让所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