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变法”势不可挡 改革已10年目标远未实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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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变法”势不可挡 改革已10年目标远未实现(2)
2007年04月06日 08:30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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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能和福利待遇划等号
乡下人进城享受到的待遇不是城里人的仁慈所赐,而是一种权利,一种公民的基本权利。
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人口管理办法之一,户籍制度的基本功能为证明公民身份、提供人口资料和方便社会治安。“现行户籍制度的突出问题是多种社会福利待遇的不合理附加。”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黄双全说,这些附加的不合理社会管理功能,使户籍登记失去了本来面目,也严重制约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教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了一个为众人所忽视的现象:制定改革措施的人一律是城里人,论述改革的人也多数是城里人。“乡下人似乎不是被排除在外,而是被理所当然地不包括在内。这就好像城里的大户人家关起门来讨论怎样安排乡下来的穷亲戚一样。可问题是,乡下人是否应该有他们的声音?有他们的代表?因此我主张这类问题的决策权不在政府而在人大,全国人大应该制定原则性的规定。只有这样,乡下人进城享受到的待遇才不是城里人的仁慈所赐,而是一种权利,一种公民的基本权利。”
“制度的公正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实行一元化的户籍制度改革,不只是一个人的身份变化问题,而是涉及政治、经济体制与改革方面的问题。但无论如何对阻碍经济全面发展的体制,就应当予以破除。”杨春兴副厅长说。
张车伟副所长告诉记者,公安部29日召开了全国治安管理工作会议,会议议题之一是讨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可这只是一次会议上的议题之一,而真正意义上的改革根本还未提上日程。首要的是全国人大应尽快修订《户口登记管理条例》,而不是一次又一次的部门讨论。但毕竟坚冰开始融化,户籍制度全面改革终于露出了希望的曙光。
相关链接:中国户籍制度变迁
第一阶段
1958年以前,自由迁徙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人口迁徙管束较为粗放。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第二阶段
1958至1978年,严格控制期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提出“随母落户”原则。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第三阶段
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8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允许务工、经商、办服装业的农民自带口粮在城镇落户;继而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
1994年,取消户口按商品粮为标准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结构”,而以居住地和职业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3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登记制度,并逐步实现证件化管理。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李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