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生长中的基层“竞争性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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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生长中的基层“竞争性选举”
2010年06月14日 08:50:22  来源: 半月谈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资料图片:选举法历次修改时间
《半月谈》2010年第11期刊登魏荣汉署名文章《谈谈“竞争性选举”中的五个问题》,全文如下: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选举法让选举更加平等、透明、公正、广泛、规范。新选举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如何保障它的完整实施,迫切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选举文化。
选举文化,是选举理念、选举程序、选举细节等要素的综合反映,而怎样认识和对待竞争性选举,是我们现在要建设的选举文化之核心。
尽管我国的竞争性选举实践了多年,但在实际操作中问题依然不少,概括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

问题一:提名候选人方式比较单一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规定:县级代表大会的被选举对象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候选人。而在一些基层选举中,代表候选人主要依靠组织提名,10人以上联名提出候选人的很少见。法律的这一规定没有得到充分体现,选举的平等性和竞争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组织法还规定: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这里,立法的本意非常清楚,一般实行差额,只有在出现“如果”的情况下方可等额选举。但据我了解,在一些地方选举中,几乎所有的正职领导人均实行清一色的“等额”选举,“一般”和“如果”主次倒置,规避了“差额”方式,弱化了选举的竞争性。
问题二:差额确定候选人名实难副
按照组织法的规定,副职领导人应当实行差额。而在一些地方选举的具体操作中,副职领导人的差额,也是在有关组织的引导下,有“计划”地提出。“主选”和“配选”分明,作为“配选”的差额者不能对组织提名的人构成“威胁”。即使有的“配选”有竞争实力,也往往通过做工作使其在选举中退让,落选后再用别的方式来补偿。名为“差额”选举,实际上成了等额选举。
这样就导致了潜规则在一些地方选举中盛行。有些人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组织提名,组织又用组织手段保证他们当选。“提名腐败”现象十分突出,跑官要官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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