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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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2 11:37:23

文革期间被残酷行刑的张志新
论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权
陈光武
内容提要: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权,是死刑犯作为自然人所具有的人权、亲权属性的正当权益。该权益的保障和实现是人性化执法的具体显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权长期被遗忘和忽视。本文试图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为契机,从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权的概念,渊源,保障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立法建议等方面做初步探讨,以促进死刑犯临终告别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关键词:死刑犯   临终  告别权
一、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权”概念的由来。
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权”,是近几年出现的法律新概念。也称死刑犯临终亲属会见权。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执行前与亲属会见、告别的权利。是人权、亲权的构成元素之一。该称谓始见于2006年12月29日“星岛环球网”“社会焦点”栏目一篇《邱兴华未能与妻见最后一面 专家:家属应享临终告别权》的报道。该报道称,2006年12月28日上午10时,身背11条命案的邱兴华在陕西安康被执行死刑后,历经辛苦远道赶来的邱兴华的妻子何冉凤,最终没有和丈夫见上一面引发社会争议。中国法学会会员、刑事辩护律师张平提出“死刑犯和家属享有临终告别权”,张平指出,“其实这种临终会面应该被称为临终告别权。这种权利是双方面的,从理论上讲,不管是死刑犯还是死刑犯家属都是应该享有临终告别权的”【1】。该报道引起强烈反响,各媒体应声一片。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权”受到广泛关注。
2007年3月16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后,全国率先按照《意见》第45条规定安排死刑罪犯会见亲属,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和抢劫罪而被判死刑的罪犯王某某,会见了其父亲、妹妹和儿子等。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权”再一次引起更广泛的社会关注。
二、死刑犯临终告别权的历史演变
1、国外死刑犯临终告别权状况。
当前,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呼声一片,多数发达国家先后废除了死刑,这些国家不存在死刑犯临终告别问题。少数保留死刑的国家,因死刑的临终告别属伦理、道德、和人权问题,刑法典大多未作规定。但资料显示,多数适用死刑的国家,尊重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权是由来已久的。
早在公元前399年,西方著名古代哲学家苏格拉底,被雅典法庭以不信神和腐蚀雅典青年思想之罪名判处死刑,行刑前会见了妻儿。有关资料是这样记载的:“公元前399年6月的一个傍晚,雅典监狱中一位年届七旬的老人就要被处决了。只见他衣衫褴褛,散发赤足,而面容却镇定自若。打发走妻子、家属后,他与几个朋友侃侃而谈,似乎忘记了就要到来的处决。直到狱卒端了一杯毒汁进来,他才收住“话匣子”,接过杯子,一饮而尽。”【2】由此可见,当时的雅典法律,在对死刑犯行刑前,不仅可以让其与亲属会见,而且还可以与朋友畅谈。可见西方国家对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
西方国家在倡导了几个世纪的个人主义之后,开始回归家庭,对亲情的重要性重新进行反思。上世纪70年代后兴起的社群主义便是这种回归的反映。亲情作为家庭和社会的黏合剂,是一种出于本能的人类原始情感,也开始受到各国的关注。基于亲情所产生的权利要求也被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而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体现在死刑执行程序中,就是允许死刑犯与亲属的最后会见。
在美国,多数州废除了死刑(或备而不用)。保留死刑的州,死刑犯一般允许与亲属、朋友和律师通电话,也允许其亲属、朋友定期探视。律师有权随时在需要时会见死刑犯。在一些监狱中,还实行“接触探视”,即死刑犯可以自由地无障碍的与亲友交谈、接触,包括进餐和娱乐等(一般的会见是有隔离带的)。在接到处决某个死刑犯人的命令后,死刑犯被从普通牢房转移到死刑犯房,在那里可以与家人度过最后的十二个小时。近亲属、罪犯律师及获得监狱局同意的其他人可与死刑犯见面,并与死刑犯共进最后一顿告别餐。有时死刑犯甚至可以与配偶临终同居。
2、我国死刑犯临终告别权的历史渊源。
我国古代漫长的封建社会,是特殊的“家国合一”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以亲情为支撑的伦理规范,作为一种社会秩序控制工具的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古代社会极其重视亲情。“循天理,顺人情”,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要求,也是一直指导着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其中一项重要的表现就是关于死刑犯与其亲属的临终告别的法律设计。该项法律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唐《狱官令》就有明确的规定:“诸决大辟罪,皆防援至刑所,囚一人防援二十人,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决,宣告犯状,仍日未后乃行刑。”【3】
宋代,宋祁(998~1062 宋代史学家、文学家。字子京)为常州司法掾时,“每有重辟,必持案谂,囚尔罪应死,尽召家人使相见。” 元佑元年(公元1086年)四月,殿中侍御史林旦上言中提到《元丰令》令文:决大辟时,“仍先给酒食,听亲戚辞决,示以犯状,不得掩塞其口。”显然当时司法实践中执行的并不理想,因此林旦上言:“罪人虽欲称冤,无复有可言之理,亲戚辈亦何缘与囚辞决。”【4】 因此使死刑犯与亲戚“辞决”除完善伦理亲情的人性需求外,另外一个重要目的,是给犯人一个最后申诉的机会,以便在死刑犯确有冤情时,亲属日后帮助其申诉、昭雪。避免冤狱的发生和延续。
在我国丰富的传统文化形式中,不少作品对死刑犯和亲属的临终告别的史实,作了很多生动的艺术再现。这在《水浒传》中表现得极为突出。无论是武松的发配,还是林教头的充军,都有与家人饮酒惜别的悲情描写。文化艺术不是历史,但它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是对历史的艺术化记录。
因此,临终告别权在我国是有悠久的历史传统的,尽管中国古代民众缺乏权利意识,尽管这样的制度设计主要是出于树立统治者仁慈形象,进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考虑,但也反映了以礼、义、道、德为思想核心的死刑犯临终告别权,在我国社会发展史上的深远渊源。
3、新中国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权的立法状况
由于我国建国初期特殊社会历史背景和受苏联法律制度的深远影响,加之国家早期主要领导人的思想局限,新中国成立后五十年的刑事立法,始终没有摆脱左倾的暗影。死刑执行的报复功能、惩罚功能始终占主导地位。而更重要的教育功能、感化功能、预防功能没能受到应有的重视。致使我国的死刑犯的执行一直在两个极端上跳转:要么游街示众,杀一儆百;要么神秘主义,秘密行刑。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权离现实一直很遥远。在长期的刑事执行中,没有关于死刑犯临终告别的法律规定。把死刑犯临终告别这一最具人性化的司法措施长期拒之门外。所有被行刑的死刑犯几乎都没能享有和亲属告别的机会。
人性的力量是不可遏止的。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些学者也时常“钻法律的空子”,在刑法教科书或刑法专著上加上了自己观点。比如在论述到刑事的死刑执行准备时写道“由于法律对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没有授权性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安排死刑犯最后会见一次亲属。”【5】
一些独具人性化的法官,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也有酌情安排死刑犯临终告别的个例。但幸运者极少。稍多的是律师或被告人亲属,通过非正常途径提前获取了行刑时间信息(行刑时间是严格保密的),疏通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或法院的执行法官,在交付执行的当天早晨或头天晚上,让亲属偷偷摸摸的为死刑犯送行(死刑犯执行前的下午,一般把死刑犯从看守所监室提出,交由法院的执行法官单独看守)。
还有很多情况是,死刑犯亲属在执行当日得到执行的消息,匆忙从遥远的乡下全家赶往县城,少数幸运者赶到县城时公判大会(实际是示众大会)还没有结束,于是拼命地往会场里挤,远远的与台上五花大绑、背负亡命牌、急于寻找亲人的死刑犯用目光告别。多数不幸的死刑犯亲属赶到县城时,只剩下收尸了。有时尸首也不翼而飞。行刑的地点高度保密,司法机关为确保行刑安全,往往预置一个假设刑场,以混淆视听,防止“阶级敌人”破坏。宣判大会结束后,警车领着囚车在县城里兜圈示众。早年还有高音喇叭开道,有人声嘶力竭的通过扩音器高呼“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坚决镇压反革命”之类的战斗口号。游街示众完毕后,警车突然掉头加速,带领囚车风驰电掣般向既定的刑场驶去。囚车后面往往有刚刚赶到的亲属哭嚎着追赶。这样的临终告别,其场面不堪目睹。
值得肯定的是,几十年来,各地司法机关在执行死刑犯前,在同样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看守所大都按照我国古代数千年沿袭的惯例,让等待执行的死刑犯吃一顿“断头饭”,一般是一个烧鸡或两个红烧猪蹄等,白面馒头不限。有时还允许少量饮酒。当晚的香烟也是满足供应的。这除了是从人性化考虑外,还为了在无法与亲属会见的情况下,稳定死刑犯的情绪。
二十世纪末,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带动了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加速。
尊重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保障问题成为日益国际化的问题,当代世界各国都十分关注这一问题。我国政府继1997年10月签署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于1998年10月又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立了一系列刑事诉讼国际准则,如何与国内立法和司法相协调,以及如何参考这些准则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早就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为了适应的新的国内外形势,尽快在保留中国特色的前提下和国际接轨。1997年我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以便亲属善后尸体。刑事执法人性化开始显露。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一个“可以”,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规定如此暧昧,法院为减少麻烦多不予批准。死刑犯和家属的临终会见权等于被搁置。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国际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中国的人权压力增大。国内陕西安康的邱兴华、湖北随州熊振林等备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引起专家学者的普遍质疑。建议确立死刑犯的亲属知情权和临终告别权的呼声不断。新的国内外形势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于是,历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200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将死刑犯及其近亲属的临终告别权明确为一项完整的法定权利。《意见》规定死刑犯可以要求安排会见近亲属;近亲属也可以提出会见死刑犯申请。而且这些要求和申请司法机关“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从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可以准许”,到《意见》的“应当准许”,仅仅变换了两个文字,却完成了死刑犯临终告别权的真正实现,我国刑事司法迈出了历史性一步。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犯真正能和亲属会见的寥寥无几。其主要原因是执行法院在执行前根本不通知家属执行时间,致使死刑犯家属无法及时提出会见申请。只有既有能力,又有影响的死刑犯的辩护律师,才有可能通过特殊途径获取执行信息,及时提出会见申请。即是在这种情况下,被批准会见的几率也不足三分之一。法院多以不方便安排或领导不同意安排等原因搪塞。死刑犯的临终会见仍然多是镜中花水中月。
三、保障死刑犯临终告别权的必要性。
1、彰显司法人性化。
死刑罪犯临刑前与自己近亲属临终告别、交待后事,是死刑罪犯及其亲属感情上的最大需要,是基本人性的需求。《意见》明确规定了死刑犯“亲属告别权”,把罪大恶极的死刑犯当人看,不因执行死刑之社会利益的重大而忽视保障罪犯作为人的个体利益,无疑极大的彰显了人性关怀,是执法方式上的人性化回归。让死刑犯和近亲属亲情上的最后需要得到尊重与满足,让其情感都得到慰藉,有着巨大的进步意义。司法人性化需求,无疑是临终告别权设立的重要价值取向。
2、全面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尽管刑法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政治权利以及人身自由,但是死刑犯仍然是一名公民,他的人格尊严以及基于人之本性的需求理应得到尊重与满足。即使是基于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无论处于什么样的关系中,人类成员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至少都应该彼此作为人类同胞来相互尊重。”【6】 正如歌德所说,不管是关爱人,还是惩罚人,必定应当把人当人看。临刑前,死刑犯与近亲属的最后告别,既是死刑犯告别人世前最基本的人性需求,也是把死刑犯作为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体现。
《意见》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将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在交付执行3日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这实际是确保了死刑犯不会在判决核准后被立即执行而速死,从死刑核准到执行有一个“过渡期”,避免发生程序“二合一”、“三合一”现象。这除了加强死刑执行上的检察机关司法监督,很好体现人民法院“宽严相济,少杀慎杀”的刑事审判政策外,其实也凸显了对罪犯的人格权益的司法尊重——这是罪犯的宪法性权利的司法保障。罪犯可以有较宽裕的时间进行其人世上最后的安排——总结他的人生,思考他的灵魂,同时有时间处理他的后事,思考与亲属会见交流的内容等,以圆满实现他的“临终告别权”。
3、强化刑事制裁的教育感化功能。
死刑是剥夺生命权的最严历刑罚,亦被称作极刑。如何让罪犯走的口服心服,走的有悔而无怨,除了保障判决的公正外,行刑的人性化处理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依法安排行刑前会见可以使死刑罪犯在生命最后关头得到精神抚慰,有效缓解其心理压力,减少刑前各种意外的发生。
四川省自贡市的一名死刑犯临刑前,自贡法院首次安排死刑犯临刑前与家属见面。会见时,在父母出现的一刹那,死刑犯杨仲华深深地跪地向父母鞠躬谢罪:“爸,妈,请原谅我,是儿子不孝,走上了不归路,对不起您-----”。在父母的安慰声中,杨仲华安静“上路”,免却了临终遗憾。
2007年7月,身负5条人命的杀人犯徐某,拿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终审裁定书的那天,距42岁的生日只差1天。 他在屈指可数的生命倒计时中,想和亲人见上最后一面。让徐某和他的家人没想到的是,他的这个愿望真的顺利实现了。在《意见》颁布后,徐某有幸成为南京市第一个被核准死刑并在执行死刑前安排家属会见的杀人犯。
会见时,徐妻第一句话问丈夫:“我们不敢相信判决书说的那些事真是你干的。” 徐某平静地答道:“的确是我干的。” 徐父坚定地说:“ 是你干的,我们没有任何办法,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个责任你要承担!”
妻子把两个女儿的照片带给徐某看,在一旁默默流泪,徐母忍不住失声哭泣。
徐某表达了自己的忏悔,反复告诫亲人千千万万要带好两个女儿,让女儿远离网吧、迪厅。父母强忍悲痛让徐某放心,说他们会帮助儿媳将两个孙女抚养成人。徐某叮嘱父母保重身体,嘱咐全家和睦相处,好好生活。
“把我的事儿告诉她们(指女儿)。”徐某的话让站在一旁的法官印象深刻,而他的最后一句话是:“见到你们非常高兴,我的最后一个心愿了了,我会很平静地走。”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人性化的临终告别,使曾经杀人不眨眼的凶犯良心发现,灵魂澄清,情感升华。在法律感召方面,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巨大作用,这是任何苍白的政治说教都无法比拟的。
4、增加创建和谐社会的有利元素。
一个犯下重罪的人,在他将要被法律剥夺生命的时候,法律让他享受“临终告别权”,让他与亲人见最后一面,这不仅彰显了法律具有文明和人性化的一面,也是对犯人家属的尊重,能够使罪犯亲人对罪犯行为的严重程度,对法律的严肃性有个深刻的认识,把死刑的负影响在亲属中降到最低。
对罪犯家属来说,亲人犯罪虽不值得同情,但亲情却是无法割舍的,如果直到死前都不能见上一面,必然给家庭和亲人造成无尽的伤痛。这种伤痛极易转化成对法律和社会的不满甚至仇视。而让犯人和亲属见最后一面,能化解诸多矛盾。
2009年元月,重庆市某法院依《意见》试行死刑犯与亲属会见。王某的父亲在民警陪同下走进看守所,父子二人隔窗而望。
父亲从上衣口袋掏出一张发黄的一寸黑白老照片,递给了儿子,说:“这是你妈妈的照片,你拿着,她有病,不能来送你了。虽然你犯了错,要受到最严重的惩罚,但我们还是认你这个儿子。”
儿子眼圈红了,手压着鼻子,哽咽着说:“你们要保重身体。”父亲接着说:“你要坚强,犯了错要承担责任,配合法院。不是法院的同志,我们见不了面。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儿子眼泪流了下来,哭着说:“我错了,也晚了,爸爸妈妈你们要保重身体,不要太想念我了。”父亲点点头,说:“我们会照顾好自己,你不要担心。”儿子重重地吁了一口气,没有说话。
父亲望着儿子,说:“现在你站起来,有一个规矩还是要讲的。”儿子楞了一下,过了一会儿,才慢慢站了起来,父亲也站了起来,随即跪了下去,说:“我没有教育好你,对你有愧,按我们农村老家的规矩,逝者为大,给你磕个头。” 儿子也马上跪了下去,眼泪又流了下来,哭着说:“爸爸你不能跪,该跪的是我。”父亲站了起来,说:“该说的都说了,其他的话也没有意义了。我走了,你一路走好。”说完,最后平静地望了一眼儿子,转身快速离开,没有回一次头。【7】
之后,王某虽饱含悔恨,但了却了遗憾,平静的上路。亲属对法律和社会亦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信任。
因酷刑可能造成的新的仇恨,可能形成的新的社会危机,在这一告别环节以最低的社会成本有效化解,使刑罚的教育、感化、预防功能发挥到极致。这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另外,会见时在亲情的刺激和人性化执法的感召下,死刑犯还可能提供其原本包庇的犯罪嫌疑人或证据线索,以利司法机关侦破悬案、追捕漏犯、避免错案,消除社会隐患,保障社会和谐。
四、保障死刑犯临终告别权的可行性
《意见》颁布之前,对死刑犯临终告别权的认识和落实不力,很大程度上是上层领导和各级法院担心临终告别会影响死刑的执行。陕西杀人狂邱兴华被执行死刑,法院严密封锁信息,致使其妻事先不知何时宣判、执行,而延误与丈夫见面引发了激烈的社会争论。一位参加案件执行的法官表示,如果通知了家属,死刑犯在临刑前见到了家属的话,有可能会引起死刑犯的情绪波动,对执行工作带来不可预料的危险和麻烦。而如果家属不能控制好情绪,做出一些过激的举动,也会威胁到执行工作的安全进行。其实,这一担心是杞人忧天。
1、 现代化的监狱管理手段是临终告别的安全保障。
二十一世纪的监狱管理,大多数监管场所都安装了现代化的音像监控设施。监狱的所有空间都在有效、直观的掌控之中,几乎没有死角。加之各监狱、监所都有一套严密的管理程序,应该是万无一失的。很多地方司法机关针对死刑犯的临终告别专门制定了新的管理程序。
早在2005年,广东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死刑犯与家属会见的实施意见》,健全了死刑犯临刑前与家属会见的制度。这一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对所有提出“临刑会见”申请的死刑犯,都给予了批准和安排并顺利进行。江苏省高院为积极稳妥的落实《意见》规定,做好死刑犯的临终会见工作,对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与障碍进行了认真调研,并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反复协商,在广泛征求全省各中级法院及本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八易其稿,最终联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死刑罪犯会见近亲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在对上述杀人犯徐某的行刑前临终会见中首次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积累了经验。
况且,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不能仅仅因为死刑犯的临终告别增加了执行难度怯而止步,更不能为确保执行顺利而牺牲人性化执法、创和谐社会的重大权益。
2、较高的大众法制意识是落实临终告别的社会思想基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推进,公民法制意识普遍提高,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已经成为公民的自觉主导意识。他们不仅不会成为临终告别制度实施的不利因素,相反,由于文明司法给社会、群众带来了实惠,民众会更积极更自觉维护这一来之不易的司法新规。《意见》顺利实施两年来的初步实践佐证了这一点。
五、保障死刑犯临终告别权的立法建议
《意见》颁布和实施,虽然为实现临终告别权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一个关系人权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规范,不能仅仅停留在司法解释的低层面上,应尽快提高层次,使之上升为法律。另外《意见》关于临终告别的规定,也过于简单空泛,具体操作不便。亟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死刑犯家属执行知情权的保障至关重要。
1、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
国家应尽快把临终会见权以法条的形式在《刑事事诉讼法》中固定下来的,以突显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并具体规定法院执行死刑前应当先期通知其家属,并征求是否申请与死刑犯会见;同时规定行刑前先期征求死刑犯意见,询问其是否要求与家属见面。以确保死刑犯临终会见权的真正实现。
2、将相关内容进一步具体化,以便操作。
笔者认为至少对以下几点应进一步明确:如会见条件,会见人员范围,会见时间、期间、场所的安排,法院告知权利、会见申请的提出及审批程序,突发情况处置、安全保卫工作等各个环节,都要明确具体。还应对法院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消极行为设定监督、防范机制,以确保临终告别权的顺利实现。
综上所述,以立法的形式设立死刑犯与近亲属临终会见权或称临终告别权,是司法人性化的重要举措,是司法文明的具体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体制必将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完善。随着国家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全面、更深层次的人性化司法进程的提速势在必然。
我们乐观的期待着。
注释:
[1] 《邱兴华未能与妻见最后一面 专家:家属应享临终告别权》星岛环球网 www.singtaonet.com 2006年12月29日
[2]《苏格拉底大事记》人民文学出版社
[3]《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蒲坚主编
[4]《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蒲坚主编
[5]《刑事执行法学原理》---力康泰韩玉胜
[6]《歌德名言录》----人民文学出版社
[7]《死刑犯临终前会见亲属:诠注死刑罪犯权益保障》新华网2007年9月26日
参考资料: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论死刑执行的人性化》---赖修桂 赵学军
[3]《香港刑法与罪案》---杨春洗刘生荣 王新建
[4]《国际法》---端木正编
[5]《犯罪心理学》---方波于义池
[6]《国际公法》---朱荔荪
[7]《犯罪学教程》---周密主编
[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全》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