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债已从4万亿上升到7万亿 恐拖垮经济复苏 //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7 10:37:02
中国地方债已从4万亿上升到7万亿 恐拖垮经济复苏
2010年06月03日 07:04:33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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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息称,地方债务在短短几个月内,已经从4万亿飙升到7万亿。据有关专家分析,高达7万亿甚至更多的地方债务,可能会拖垮中国经济刚刚复苏的脚步。
目前,以各种变相形式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形式发行的地方债没有纳入到地方预算,举债资金使用的预算约束不到位,透明度和规范性都不足,都容易酿成风险。
国务院5月26日召开会议,部署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和处理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问题。
2010年,随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的飞速发展,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负债规模也在急剧膨胀。大规模的投融资也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居高不下的举债。
“地方债”再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不断飙升的中国式地方债
近日,有消息称,地方债务在短短几个月内,已经从4万亿飙升到7万亿。据有关专家分析,高达7万亿甚至更多的地方债务,可能会拖垮中国经济刚刚复苏的脚步。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监会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通报会议上介绍说,至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7.38万亿元,同比增长70.4%。占一般贷款余额的20.4%,全年新增贷款3.05万亿元,占全部新增一般贷款的34.5%。这离世界公认的警戒线60%已经很接近了。可见在2009年,为应对金融危机冲击,地方政府圈钱之猛。
“地方债务的规模究竟有多大,实际上是一个非常难以准确回答的问题。”当被问及地方债务究竟有多少时,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财政系主任、教授曾康华如此表述。
来自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到去年5月末,全国各省、区、直辖市合计设立8221家投融资平台公司,其中县级平台高达4907家。而从地方平台公司贷款债务与地方政府财力对比看,债务率为97.8%,部分城市平台公司贷款债务率超过200%。
有专家分析,地方债之所以在短时间内大幅度上涨的原因是:1994年分税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客观上加强了中央政府的财力,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财力,而转移、支付制度又不完善,这也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要承担大量的公共事务支出。
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了地方政府负债机制转换和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再加上地方可用财力不足产生的压力,使预算法禁止地方财政负债的“明规则”,被事实上的普遍负债这一“潜规则”强制替代,也催生了许多地方领导干部扭曲的负债观,即借债不怕还钱、自己借别人还、不还钱还能借到钱的错误逻辑,进一步助长了地方政府的盲目举债,从而在地方上催生了“前人借钱、后人还债”的奇怪现象,对于地方政府官员而言,“谁借的越多,谁在任期内的政绩就越大”,这种机制也让地方政府官员存在强烈的借债动力。
一触即发的地方债危机
2009年,中国国债余额大约为6.2万亿元,外债余额为3868亿美元,合计相当于2009年GDP的26%,按照国际标准,尚在安全范围之内。但是,近一年来积聚膨胀的地方政府债务,也会成为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中最大的风险因素之一。
张君出任华南地区某市财政局下属投资管理公司的负责人。财政局给他的主要任务是对全市各政府机关的资产进行整理盘活。由于难度较大,张君接到这个差事后经常愁眉苦脸。
但进入2009年,张君突然频频接到当地各大商业银行对公业务负责人的饭局邀请。更让他纳闷的是觥筹交错之间,往日高高在上的银行负责人都纷纷有意无意地探问张君有没有贷款需求,并破天荒地拍胸脯表示如果有需要一定全力满足。
中国年内陆续出台鼓励民间投资落实举措
2010年06月02日 22:23:58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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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副司长连启华2日在此间表示,目前发改委与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研究《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之落实举措,今年年内将有一系列措施陆续出台。
今天发改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2010年中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与媒体交流。连启华指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善民生为今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之主线,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中国将围绕更加注重“调整经济结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对外开放水平”这四个“更加注重”,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力度。
连启华强调,更加注重调整经济结构,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决定性意义,是中国在后危机时期赢得国际经济竞争主动权的根本途径。
对于近期各界关注的新疆资源税试点何时在全国逐步推行的问题,连启华称其“还不掌握时间表,目前还是先从新疆开始”。
据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是中国当前调整经济结构的一项重点工作,2010年中国将推进电力、天然气、成品油等能源价格改革;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全面推行城市污水、垃圾及医疗废物等处理收费制度。
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领域,中国将提出调整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目标、重点和措施;积极稳妥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推进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支付保障制度建设,改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行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综合性政策。(记者 翁阳 俞岚)
财政部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
2010年06月02日 21:13:33  来源: 新华网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新华网北京6月2日电(记者 罗沙 韩洁)记者2日从财政部获悉,为稳步扩大政策覆盖面,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城乡统筹发展,从2010年至2012年,财政部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扩大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
财政部日前下发的《关于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通知》表示,2009年以来,各地财政部门积极落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三农”,支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通知指出,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照该网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补贴资金在下一年度拨付。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范围,按照《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当年已经享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2009年度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继续执行《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度起,农村金融机构(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统一按《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财政部同时下发了《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此外,财政部还公布了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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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02日 21:32:42  来源: 财政部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我部2010年扩大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现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
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六条 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七条 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 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全国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比例,计算贷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申请;其他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申请。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金融机构应当于下一年度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等数据,并对自身是否达到银监会监管要求等情况进行说明。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情况表,包括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情况,作为今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本机构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各网点的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等数据,并附银行业监管部门对该机构在当地设立网点的批复。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县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见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贷款发放和补贴情况表(见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的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规范审核拨付程序,保证补贴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取消金融机构获得补贴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贴资金管理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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