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的定义与起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3 06:00:42
A、关于罪之本质的理论
1、二元论
古希腊哲学中,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派是二元论的创始者,波斯的祅教(Zoroastrianism)也教导类似的看法。宇宙中原本存在着自存永存的两大原理,『善』与『恶』,希腊人以灵善物恶来理解,波斯人以善神(Ahura Mazda)和恶神(Aliman)来理解二元论。宇宙中的森罗万象和历史的演变,都由善恶不断的斗争与制衡而产生。罪的本质就是物质或恶神的作为。
照二元论的说法,罪与人的自由意志完全无关,乃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必要存在,结果取消人对罪必须负起的责任,善恶完全失去道德意义。
2、变坏说(Privation〔Negation〕 Theory)
宇宙中诸行无常,盛者必衰,凡存在的终必败坏,所以神所创造最好的世界也难免变坏,故罪无法避免,乃是必要的恶(necessary evil)。这是德国唯理主义哲学家兼数学家莱布尼兹(Leibniz)所主张,用意在于从被造的有限,推论其注定变坏,藉此替神解脱祂的责任,以避免使神成为罪的作者。他这一套所依据的是“否定性的因素”(negation,例如『变坏』)的产生,不需要积极的原因(efficient cause)去促成的理论。
变坏说所意图替神解脱责任的目的,照其理路来判断,还是没有达到,因为使被造者成为有限者的,仍然是神,神还是脱不了责任。此说倾向于混淆道德上的恶和生理感受上的恶(如痛),使罪成为不好的运气而已,它也无法解释人为什么有罪恶感。
3、幻想说(Illusion Theory)
住荷兰的犹太裔泛神论哲学家斯宾挪莎(Spinoza)所主张。罪意识的产生乃由于人知识不够好,无法从神永恒无限本质的观念看事情,故罪恶感是缺憾。只要人的知识够好,就无从产生罪的概念,所以罪恶感不实在,乃幻想而已。
幻想说使整个人生,无论在知识、经验和良知各方面都幻想化,因为人的知识永远不够好,不能恰到好处。说到知识,坏人常比好人聪明,拥有更多的知识(作贼状元才),所以更好的知识可能使人变得更坏。以知识的缺乏解释罪恶感,使德性和德行完全失去意义,也无法说明罪能奴役人,令人无法自拔的事实。
4、缺乏上帝感说
既反正统主义,又反唯理主义的德国神学家,号称第十九世纪教父的士莱马赫(Schleiermacher)所主张。罪乃先天的不完全,人性的基本构造有以致之,人却以此为罪或罪咎。其实罪缺乏客观的存在,只存在于人的意识里。人的感性对人的上帝感有所抗拒。这种抗拒阻止上帝感而形成罪恶感,所以罪恶感是多余的,人不必感觉自己有罪。
士莱马赫用感性来解释罪恶感是以偏概全,像骄傲,嫉妒等罪,根本与感性无关。人越老,感性越迟钝,难道人越老,罪恶感就越弱?这是得不到事实支持的谬论。照此说,使感性结束的死亡是救人脱离罪的救星,经文却说死亡是罪的结果(罗六23)而且死后还有审判(来九27)。再说没有肉体就不可能有感性,那么没有肉体的撒但岂不是没有罪?
照经训说,罪是人对神的不虔、反抗、不顺服,乃神人正常关系的破坏,不是人本身内在的感受。缺乏上帝感说是人的忖度,不是神的启示。
5、无知说
自由派神学的鼻祖立敕尔(Ritschl)所主张。罪恶感是纯粹属于基督徒的意识——作基督徒之后才能理解的观念。一个非基督徒本来是缺乏罪恶感的。一个人得先接触福音,才会感觉反对神的国度,不顺服神的要求是罪。可见人不信靠神是出于无知,而既然是无知便情有可原。
此说反映自由派罔顾经训的心态。人乃违背神而背上罪咎,一个不认识神的人即使缺乏罪恶感,也不改变他在地位上是个罪人的事实。其次,断定非基督徒没有罪恶感,证实主张者的孤陋寡闻。因为摆脱不掉罪恶感而住院,甚至精神分裂的非基督徒比比皆是。
6、自私说
第十九世纪浸信会神学家史特朗(A. H. Strong)在所著『系统神学』中所提出的看法。罪的本质是自我中心,利己主义,乃利他的相反。人就是因为自私而把自己置于神的地位上。
自私说完全只就人本身来论罪,忽略掉最根本的人对神的本分的层面。罪是明知有神而不感谢祂,不荣耀祂(罗一21),乃人对神的亏欠所造成,不只是自私而已。满足自己正当的欲望不是不道德的事,也不一定利他才是美德。与他人完全无关的『节制』也是美德。
以上论罪本质的各说,都有所不够,要知道什么是罪,必须问经文到底怎么说。
B、关于罪的圣经名词
罪的研究大致有三法:(1)归纳法用实验的方式,观察现代人的言行或圣经人物的行谊,归纳出罪之性质的结论;(2)范例法(paradigm method)选出某一类型的罪,做为罪的基本模式,然后藉它去分析其它类型的罪,视之为基本模式的衍化;(3)专门名词法将所有关于罪的圣经名词列举,考察各种观念,然后予以分析,归纳出罪的性质。本书所采取的是专门名词法。
1、造成罪的诱因
a、无知
无知(agnoia)能够导致心里刚硬,以致与神所赐的生命隔绝(弗四18)。希伯来书提到必须担当罪咎而予以赎罪的无知(来九7,和合译本译为『过错』),指的是不知不觉之中所犯的错误(agnoema),可见无知是犯罪的诱因。不过,一些无辜的无知不在此限(罗一13;加一22;徒十七30)。
b、错误(shagah, shagag)
人有先天犯错误的倾向,像羊在山冈流离(结卅四6),也如酒醉者摇摇幌幌东倒西歪(赛廿八7),这倾向表现为道德上的错误,如扫罗向戴维承认的(撒上廿六21)。『愚昧人立在高位』显然是错误的(传十5,6),错误会导致犯罪(利四22-24),是需要赎罪的。
c、迷糊(taah)
在旧约中使用约五十次,指无定见而造成的迷糊(赛廿九24)。迷糊可造成不知神作为,无法受教,以致违背祂,导致犯罪(诗九十五9-11)。
d、受迷惑(planomai)
迷惑是第三者所发动,不是本人的责任,但若警觉心不够而受迷惑(可十三5,6),后果是很严重的(帖后二9-12)。
以上的谬误都是导致罪的诱因。
2、罪的各种性质
a、得罪(hatau)
在旧约中出现约六百次,七十士译本用三十二种译词翻译,用得最多的是『哈马尔替亚』(hamartia)以及其相关词,用以指对人或对神的冒犯(创廿9;卅九9;出卅二33)。
在新约中『哈马尔替亚』仍然指『得罪』(太十八15)或『干犯』(徒廿五8),保罗用以指『犯』罪(罗二12;五12,16),涵盖性大。
b、不义(adikia)
原义指达不到公义的标准,实际在新约中用以指『作恶』(徒一18,此恶乃出卖主之恶)、私心(约七16-18)、狡诈(路十六8,9)、反真理(罗二8),使用广泛,其实是各种有形无形的罪的总称(罗一29-31;林前六9)。
c、不法(anomia)
不法指的是违背神的旨意,破坏神律(彼后二8;帖后二8;约壹三4),未曾用以指违背旧约的律法(为此用的是paranoeo,徒廿三3),此词在和合译本中译为『作恶』(太七23,言行不一致的罪)、『过失』(罗四7)、『不义』(林后六14)、『罪恶』(来一9)。
d、违背(aavar, parabaino, paranoeo)
原意是越过所规定的限度,通常指对旧约律法的违背(民十四41;申十七2,廿六13,但九11,何六7大部分指背约),在新约中用以译『阿娃尔』(avar)的『帕拉拜诺』(parabaino),用法与旧约完全相同(太十五3;罗二23,25,27;来二2),『帕拉诺又』(paranoeo)的用法与含义也相同(徒廿三3)。
e、偏离(aawal)
指偏离正道的罪,以西结用以指『转离义行而作罪孽』(结十八24),利未记用以指审判不公的不义(利十九15),乃偏离诚实与正直的罪。
f、背叛
表达『背叛』之意的用词甚多,无论在旧约中或新约中都有不少同义词。旧约中有『背叛』(peshau,王上十二19)、『悖逆』(marah,赛一20)、『顽梗悖逆』(sarar,诗七八8)、『淫行』(指不贞,maaal,民五12)、『不忠』(maaal,利廿六40;结十四13;十五8)。新约中有『离弃』(aphistemi,提前四1;来三12)、『离道反教』(apostasia,帖后二3)、『悖逆』(parakoe,罗五19;来二2),都与背叛有关。
g、贪欲(aawah)
源自『愿意』(伯廿三13),引伸为『羡慕』(箴十三4),衍生为『贪欲』(箴廿一26,申五21)。
h、诡诈(bagad)
指声东击西的诡诈(诗七十八57;玛二11),的确奸诈(耶三10)是罪的特色。
i、不虔(asebeia, asebes)
不虔是不把神当作神(罗三18),不给祂应享的荣耀与尊重,甚至以假换真,以偶像取代祂(罗一21-23,25),乃一切不义的根源(罗一18)。
以上列举的圣经用词虽然不是没有遗漏。但足以归纳出罪的本质在于关系的破坏:神与人之正常关系的破坏是『不虔』,不虔导致违背神旨意的『不法』、『偏离』、『背叛』,而人与神的关系之破坏也导致人与人之关系的破坏,造成『不义』,表现为以『乖谬』与『诡诈』待人,以致『得罪』人,诸如邪恶、贪婪、恶毒、嫉妒、凶杀等等(罗一29-31)。圣经将罪看成从原本对神的纯真与效忠献身的偏离,使罪人『不再』(no longer)蒙神喜悦,这不同于希腊哲学视罪为『尚未』(not yet)臻于至善的境界。
3、罪的后果
亚当和他的子孙承受了罪的后果。
a、神的憎恶
一些罪是神憎恶(shikkutz, toh evah)的对象,如拜偶像(申七25;十三14;廿九17)、献有残疾的祭牲(申十七1)、行邪术如交鬼、巫术等(申十八10-12)、使儿女经火献给邪神(申十二31)、行奸淫(耶十三27)、与男人苟合(利十八22;廿13)。男扮女装(申廿二5)、不洁(耶十六18)等,犯罪者必遭受神的憎恶。
b、罪咎(asham)
为所犯的罪必须担当的受罚责任(创廿六10)或所付出的补偿(利五15)。在新约中叫做『干犯』(enochos,林前十一27),指干犯基督的神圣而负上的罪咎。
c、祸(ra)
原意是『恶』,不好的事(创六5;卅七2),用来指因犯罪而遭受的祸端(申卅15;摩六3)或祸患(aawen,伯五6),都是因犯罪而惹上的麻烦。
d、不安
这不是圣经名词,是以赛亚描写『恶人』(reshaym)犯罪所造成对内心的后果:『惟独恶人,好像翻腾的海,不得平静;其中的水常涌出污秽和淤泥来。我的神说:恶人必不得平安。』(赛五七20,21)。
犯罪的结果不但遭受神的不悦,还必须担当受罚的责任,且惹祸上身,心灵不得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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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罪如何开始,有几种不同的理论。
C、罪如何发生?
1、始于人的动物性
泰南特(Frederic R. Tennant)所提出的看法。人从低等动物的进化过程中,保留自我保存的动物性冲动。由于人仍然处于进化的过程中,这冲动将逐渐减弱,所以总有一天有希望把它摆脱掉。其实动物冲动本身没有错,因为任何本能原来是有用的,错就错在没有随着进化而提升,没能适应新的状况,犯时代错误。到人类进化出自由意志的阶段时,应当不再受动物本能的宰制,但这时若去放纵动物本能的冲动而不用更进化的人性特质如道德意识和理性去控制它,就产生罪恶感,罪就是这样来的。不过,由于道德意识乃是逐渐进化出来的,罪的产生也是渐进的。
照此派说法,罪的解决不在于蒙神赦免或恢复亚当未堕落之前的原义,反而在于摆脱本能的宰制,学习导引人的本能。这种说法不但建立在未经证实的假设上面。对罪的领悟又极其肤浅,且这种『向上堕落』的论调,与经训正面冲突。
2、始于人自觉有限的焦虑
尼布尔(Reinhold Niebuhr)以心理学的手法提出罪之起源的解释。人的精神处于『窘境』(predicament)。这是一种矛盾,也是一种紧张状态。原来人拥有对自己有限性的自觉,但他的自由意志努力想突破这有限性,这两种矛盾的心态所造成的紧张状态产生『担心』(dread),也就是『焦虑』(anxiety)。这焦虑本身还不是罪,只是罪得以产生的场合,换句话说是先决条件。这场合可以造成两种罪:当人否认他的受造性与有限性,僭越地盲信自己的能耐,以为有自由扮演无限者的角色,这就是罪;另一方面,他若放弃自己的自由和求上进的努力,甘愿受制于自己的受造性,成为本能冲动的奴隶,放纵情欲,这也是罪。人若承认自己的有限,自愿以自由意志信靠无限者上帝,就能克服自己的罪。
此说充分注意到罪乃对神犯上的非分之想这一层面,也认识人本身所应负的责任,但天真的以为改变自己对神的态度,信靠祂就可以解决罪的问题。信心不是与生俱来的能力,要信靠神,也得用神所赐天来的信心(弗二8)。
3、始于存在的疏离
田立克(Paul Tillich)主张罪是各种存在关系中所发生的疏离。人有意识地与自己存在的基盘(神)疏离,与其它存在(别人)疏离,也与自己的存在本身疏离。其实疏离是人被造性的必然随伴现象,因为创造的实现,立刻带来存在的疏离。婴孩一生下来,就身不由己地进入与其它存在的疏离状态。因为他的沟通能力原始而极端有限,所以其疏离是被动的,他无法为此负责。但婴孩逐渐成长,他的意识和意志也随着成长,成为能为自己所作的抉择负责任的人。在这阶段,他若凭自由意志选取疏离的状态,这便是他的罪。
解决罪的方法,在于个人存在态度的改变。他若觉察到自己是存在之基盘(神)的一部分,他原来属于祂,是祂的一部分,自然就能解消三重的疏离。
此说哲学化而不踏实,把罪过分简单化。罪固然造成疏离,疏离不就是罪的一切。这种管见造成一厢情愿地无视主权者上帝对罪公义的审判和赎罪的必要,僭越地以为人全靠自己就能克服罪的困难,可见人本主义作祟。
4、始于各种压迫
解放神学将罪认同各种压迫。罪是富人在社会、政治和经济上对穷人的压迫,特权阶级对被压迫者人权的否定;被压迫者以暴力对抗压迫者是公义,压迫者以暴力镇压被压迫者是罪。罪是白种人对黑种人的压迫,黑色神学家孔雅各布(James Cone)主张黑人无法接受不反对白人的神,生活在白人压迫者的世界里,黑人懒得去理会保持中立的神,藉以挑起种族仇恨,加深种族的偏见。男人压迫女人也是罪。穷人、被压迫者、黑人和女人,都必须寻求从压迫者手中得到解放。实现解放,罪自然就消失于无形。
此说不无正义感,但故意把贫富绝对化,挑起种族纠纷,将男女原来的互补与异性相吸的关系歪曲为对立关系,乃是以仇恨为基本动力的偏私心态所导致的管见。社会正义的主张不是基督教的专利,却是所有宗教,甚至是不信宗教者的共同关怀,不可将它认同基督教神学。即使实现他们所谓解放,驱除压迫的罪,杀人、奸淫、偷盗、抢劫或司法不公的罪仍然不会消灭。这看法是反圣经,违反基督教博爱与饶恕精神的偏激。
5、始于偏私与争竞
艾略特(H. S. Elliott)主张罪只是人从环境所学来反社会的心理学行为,以对别人的排斥与争竞为其特征。罪可以借着教育(教导合作对达成共同目的的重要性)予以解决。照心理学的分析,未发现人有罪性,所以为了心理卫生不要讲罪,因为会刺激人心造成心理的不正常而诱发自暴自弃。为别人赎罪的观念也对人的精神健康有害,因为等于主张个人正当权利的放弃。
此说以反超自然主义为前提,迷信心理学和教育。其实教育在于发掘潜在能力,只帮助拥有先天秉赋者发挥潜能,而并不万能。此说一厢情愿,经不起事实的考验,基本上是自然主义反圣经见解的典型。
6、就圣经看罪的发生
罪的发生必须先有适合罪生发的场合。
a、生发罪的场合
有三个条件配合起来使罪有机会发生,即欲望、底子与试探。
(1)欲望
人有享受的欲望,想吃美食,听音乐,看美景,这些原来是正当的,但享受的欲望若越过正当的管道与限度,就成为『肉体的情欲』(约壹二16),为罪提供基础。
人有获取的欲望,看到别人有美好的东西,就受刺激而产生拥有欲。拥有欲若越过正当的管道与范围,就成为『眼目的情欲』(约壹二16),导致不择手段也要据为己有的贪欲。
人有成就的欲望,而这欲望本身原来是积极而健康的,但若不透过正当管道,逾越界限,不择手段地要出风头,就成为『今世的骄傲』(约壹二16),不守住本分的非分之想,甚至僭越得罪神(创三5,6)。
(2)底子
犯罪必须有适当的底子,譬如亚当不可能对别的女性动淫念,夏娃也不可能嫉妒别的女人,缺乏性趣的人不会受女色的试探,缺乏占有欲的人不会受偷窃的诱惑。适当的条件必须存在,罪才有机会发生。这条件就是所谓『肉体』(罗七18),乃一种自我中心,排斥神的心态,乃亚当子孙的一种自然倾向,这就是犯罪底子。人若没有这种自然倾向,也无从犯罪起。
(3)试探
第三个条件就是来自撒但的试探。若没有撒但主动的试探,光有欲望和底子,罪也还不会发生。欲望、底子与试探,三条件才构成犯罪的场合。
b、生发罪的原因
罪的发生真正决定性的因素,是个人对诱惑的首肯或投降,换句话说是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所以责任不能推卸给上述的三条件。
(1)亚当的罪出于自由意志
神对亚当『吩咐』,可随意吃园中各样的果子,但警告他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可见亚当听得懂神的话,也能分别是非,所以后来他吃了这果子是明知故犯,出于自由意志,必须为个人行为的后果负责。
(2)天使的犯罪出于自由意志
显然,蛇(撒但的化身)在引诱夏娃之前已经犯罪了,因为犹大书记载有的天使不守本位,离开自己住处(犹6)。这离开本位的行动是自由意志作抉择的结果。乃个别单独的行为,其犯罪的原因与人犯罪的原因完全一样。
(3)神不是罪的作者
固然堕落的天使引诱人犯罪,而天使又是神所创造的,既然无论是人或是天使的犯罪都是出于自由意志,罪便与神无干。神原来就不能犯罪,也未曾创始罪(伯卅四10;申卅二4)。
7、各个观点之含义-罪的医治
然而,或许有人会问:对这问题所持的立场到底会产生哪些实际影响?答案是:我们对罪的来源的观点决定了我们对罪的医治的观点,因为罪的医治必须包括消弭其来源。如果我们同意泰南特所主张,认为罪只不过是人类在从动物先祖进入道德责任时期之际,继续保持以往的一般本能和行为模式,这样,医治就不可能是逆转回当初的纯真时期;反之,医治就是要使人从这些旧本能中完全得释放,或者学习适当地控制或诱导它们。这种医治罪的观念所抱持的乐观信念就是整个进化过程正带领人类走向正途。如果我们采取的是尼布尔的观点,认为罪是从对有限性之焦虑生发出来的,也就是想靠一己之力克服有限性与渴望自由之间的张力,这样,医治就需要接受人的有限性并且使人信赖神。但是这种医治所关心的只是改变人的心态,而非真正的归正。
田立克视罪为人类存在的疏离,在实质上似乎是受造物与生俱来的趋向。基于此,医治方法根本上也是改变人的态度,并非真正的归正。因此,其方法是要人更加认识个人是整体存在的一部分,或者说个人乃存在基盘的一份子。于是乎,其结论就是使个人不要疏离存在基盘、其它存在以及自我。
如果有人采纳自由神学的论点,那么解决罪的方式就是扫除财物和权力的压迫与不公。消弥罪的方法就不是向人传福音,而是从事以改革社会结构为宗旨的经济和政治运动。按照艾略特的看法,答案就是教育。因为罪(个人主义的竞争)是从教育和社会制约而来的,也就必须用同样的方法消弥罪。解药就是强调运用非竞争方式达到共同目标的教育。
从福音派的观点来看,困难乃在于人的本质就是有罪的,而人又活在一个有强大力量引诱他犯罪的世界。罪的医治在于人的本性得到超自然的改变,并且透过神的帮助抵挡试探。个人的归正和重生能够使人改变,并且使他/她与神之问的关系能够成为活出得胜的基督徒生命的基础。
D、亚当的堕落
说一个人有罪或没有罪,必须有判断的依据。说亚当堕落犯罪,所依据的是神对亚当所颁的禁令: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
1、吃善恶果的意义
善恶果的意义,不在于字面的『分别善恶』(创二17),因为神下达禁令的前提是亚当已经有能力分别是非善恶。吃分别善恶的果子,所强调的是吃的结果。还没吃那果子以前,亚当人在福中不知福,对祸福的真相还没有认识。吃了以后亚当立刻知道他不让神为他决定何为是非,何为善恶而自行决定是非善恶的结果,竟然站在与神对立的立场上。换句话说原来亚当把在园中所享受的恩典当作平常而不知好歹,吃了以后才知道神赐给他原来的地位和享受是好(善)的,该珍惜的,同时也知道如今处境变不好(恶)了。亚当知好歹了,他能『分别善恶』了。
人对神旨意的违背,产生了罪恶感。圣经说『二人的眼睛就明亮了』(创三7),但他们并没有变得更聪明,却由于被迫对自己的存在作严肃的反省的结果,产生了歉咎感,既愧对神又愧对人,『知道自己是赤身露体,便拿无花果的叶子,为自己编做裙子』(创三7)表示人对神或对人都开始有芥蒂,无法像从前坦然相见,互相向对方遮掩自己,也开始躲避耶和华上帝的面(创三8)。
2、规定不可吃善恶果的用意
神不像蛇所污蔑,因为小气,怕人变得与祂一样聪明而难以驾御,才不准人吃善恶果。神如果有这种存心,祂根本不去创造善恶果就好了。这禁令的目的只有一个,使拥有自由意志的人,行使这神特赐的恩典,做个能够独立自主的人。神如此作乃尊重人,同时也为考验人是否自愿顺服神,给人表现顺服的机会。
当然神如此作,要冒被造的人背叛祂的险,但即使人选择背叛,神仍有办法摆平:照永恒救赎的计划,按步就班地执行拯救世人的事工。
3、试探的来临
试探者以蛇的外貌向夏娃出现。启示录告诉我们牠原来是撒但魔鬼(启廿2)所化身的,是神规定接受人之统治管理的动物世界成员之一。就这一点看来,夏娃根本不应该听从来自被她支配的动物的试探,因为这是神所设立宇宙秩序的颠倒与破坏。撒但早已因奢望『与至上者同等』(赛十四14)而犯上,如今又藉蛇对人的试探来重施犯上的故技,存心破坏神的秩序。
a、蛇在夏娃心中种下怀疑不信的种子
狡猾的蛇没有正面否定神的话,却用半真半假的话,且用疑问的形式试探夏娃:『神岂是真说不许你们吃园中所有树上的果子吗?』禁令是事实,受禁止是不舒服的,试探者故意激发夏娃的不满。然后牠进一步中伤神,动摇夏娃对神善意的信心:『你们不一定死,因为神知道,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们便如神能知道善恶』,言外之意是神禁止吃那果子乃由于祂防患人变得与祂一样聪明,说吃了必死只是恐吓人而已。
b、从夏娃下手
试探者选择夏娃下手是合理的,因为她不是直接与神立约的当事人,责任感不会像亚当那么强。夏娃只间接从亚当听来与神立约的事,容易产生误会:『惟有园中那棵树上的果子,神曾说「你们不可吃,也不可摸,免得你们死」』,她所引用神的话和祂自己所说的话有出入(创二17对照创三3)。既然间接听来,要使她起疑,说服她,都比较容易。不但如此,夏娃必然是打动亚当最有效的管道,结果亚当果然听从妻子的话。
夏娃一旦起疑,试探者就进一步诉诸于她的重要感,用谎言激发她的非分之想。
4、堕落的动机
夏娃似乎对神的禁令不服气。说神吩咐不可吃也不可摸不符事实,反映她似乎对禁令不以为然的心态。夏娃的堕落牵涉她的理性、情感与意志全人格在里面。怀疑神的善意是理性的作用,见那果子好看又好吃而经不起诱惑是情感的作用,以为吃了以后能『像神一样』的僭越,呈现她的骄傲,这是意志的作用。可见堕落的动机不是片面的,乃是牵涉全人格的。
5、堕落的直接结果
a、死
神警告亚当『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和蛇说『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都是闪族人独特的意味『只要』的表达法,不能照字面解释。不过,若以『与神断绝关系』的意义理解『死』,亚当夏娃在不顺服神而堕落那一剎那,以属灵的意义而言,立刻死了。
就生理生命而言,死并不是生命的常态特征。死不是生理生命必然的终结,如靠分裂繁殖的细菌,除非全部灭绝,就不能说它死。人类生理生命的死,是背逆神的罪所带来的后果(创二17)乃照神所预先警告。
b、罪咎感
吃了禁果之后,亚当夏娃拿无花果树的叶子编做裙子,听见神的声音就藏在园里的树木中。这些遮盖和隐藏的企图,证实他们因犯罪而有罪咎感。
c、疏远神
人躲避耶和华的面,表示原来和谐的神人关系之中断乃肇因于人先主动疏远神。这疏远使人与神隔开,从此背离神的人,逐渐远离神。
d、损坏人性中神的形像
经文中没有明言神的形像如何受损,但照理亚当堕落时,亚当人性中的神的形像必曾受损,这可从亚当子孙逞凶斗狠(创四8,23,24),在地上罪恶很大(创六5)的记载得到左证。亚当的亏损对他的后代产生长远的影响。
6、亚当之罪的性质
虽然先犯罪的是夏娃,由于亚当是一家之主,又是与神立约的当事人,堕落的责任由他来承担。
亚当所犯的是不虔的罪(罗一18-21)。不虔是不将神所配得的给予神,没有把神当做神,没有给祂所应享的尊崇与荣耀(罗一23),没有把祂视为万福之源感谢祂,没有信任祂为妥善安排他命运的主而顺服祂,没有把祂尊为宇宙中独一真神而敬拜祂。亚当的行为证实他没有把神的话当作一回事。不虔是所有不义的起源(罗一18)。
7、堕落的长远影响
亚当人性中的神的形像受损,影响了他世世代代的子孙。罗马书深入地描写亚当子孙的神的形像受损之情况。神形像的受损,从三方面表现出来。
a、自然人的败坏(depravity)
说人败坏,并不意味亚当每一个子孙都遗传亚当罪性而恶贯满盈,以致没有分别是非的良知,没有寻求神的能力或行不出善来。自然人指亚当肉体的子孙,他们的人性不同于亚当被造时的人性。败坏表示人的存在有缺憾,就他们与神的关系而言,除非神主动寻找人,人缺乏直接认识神的能耐。他们处旧境界(old aeon),在认识神而蒙恩之前,过着只顾自己,把神置之不理的生活。这种自我中心,就是所谓『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罗七18)。就与别人的关系而言,『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罗七18,19)。就人本身而言,人共有先天易受试探的脆弱性。除了耶稣基督之外,没有一个生来是完美的人。
b、自然人的窘境(predicament)
人生有许多的无奈。
(1)无能:人摆脱掉顺服神的约束,但不顺从神的自由就是受罪权的奴役,因为人不是在神主权之下,就是在撒但的管辖之下。自从罪在人身上取得控制的力量,人无法抵挡罪的污染,造成罪的连锁反应。倾向于以更大的罪来遮盖更小的罪,明知走向注定的破灭而身不由己。
(2)自欺:人逃避现实不肯承认罪的存在(如称之为软弱、自觉有限、疏离、缺乏上帝感等),不肯正视死亡(公墓称为纪念公园、死亡称为过世),连自己的心也识不透(耶十七9;太七3)。人常先自欺,然后发生欺骗别人的事。戴维就因为自欺,才判拿单所控告为富不仁者为有罪(撒下十二1-10)。
(3)孤立无援:人服于神主权时受神庇护,自从他们疏远了神之后,便成为孤立无援,在不友善的世界环境中毫无盼望地等待死亡的来临。
(4)不安:堕落的世界里人生的矛盾和进退两难,证实自身生命之难以掌握,使人惶惶不可终日。
c、价值观的颠倒
神形像的受损带来人价值观的颠倒。
(1)以假换真:人一旦不把神当作神,就不敬拜造物主而拜被造之物(罗一23,25),造成宗教上的倒错。
(2)同性恋:不把神当做神,导致不把女性当做女性,不把男性当做男性,反而把男性当做女性,造成性观上的倒错(罗一24,26,27)。
(3)装满了各样的不义:不把神当作神,自然就不把人当做人。人互相不尊重为神的形像,因为连神本身都不尊重(罗一29-31),造成道德上的偏差。不虔必然导致各种不义,显为各色各样的罪,形成罪的连锁反应。今天人仍然感受到亚当堕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