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制单与银行结汇实务0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2 18:04:17
第五章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一)——汇款与托收
国际贸易结算是指结清国际间由于贸易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是债权人,进口商是债务人,无论是进口商付款,还
是出口商收款,必须通过银行办理国际结算才能完成货款从买方向卖方的转
移。就其结算方式来说,主要有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种方式。
汇款和托收两种结算方式均属商业信用,即货款能否安全及时收回要看
进口商的信用程度。信用好的,出口收汇就有保障。信用差的,出口商就会
承担风险。信用证方式是属于银行信用,即进口商的付款以银行信用作保障。
第一节汇款方式
汇款(Remittance)是付款人委托银行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
式,汇款方式是最简便的结算方式,但与其它方式比较,风险也最大,所以,
除非业务特殊需要或汇付佣金、费用等小额汇款,大部分货款的收付较少使
用。
汇款方式的关系人有(1)汇款人(Remitter)即进口商; (2)收款
人或受益人(Payee 或Beneficiary)即出口商;(3)汇出行(Remit-ting Bank)
即进口地银行; (4)汇人行或解付行(Paying Bank)即出口地银行。
一、汇款的种类
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
1.信汇(MailTransfer,简称M/T 或MT)信汇是汇款人将款交当地汇出
银行,由汇出行开具汇款委托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出口地汇入银行,汇入行
按汇款委托书指示将款解付给收款人。随春电讯事业的发展,信汇方式有逐
渐减少的趋势。
2.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 简称T/T 或TT)电汇是汇款人将款交当
地汇出行;汇出行用电报或电传方式指示汇人行将款解付给收款人。电汇方
式有速度快的特点,但费用相对高一些。随着电讯成本的不断降低,电汇方
式越来越普遍。
3.票汇(DemandDraft 简称D/D 或DD)
票汇是汇款人向汇出行购买银行汇票寄给收款人,收款人凭汇票向汇入
行取款。
在汇款方式中,款项的转移方向与结算凭证的转移方向相同,这种方式
称为“顺汇”,或叫“汇付法”。如果款项的转移方向与结算凭证的转移方
向相反,也就是用结算凭证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这种方式称为“逆汇”
或叫“出票法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1.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
预付货款是进口商先将部分或全部货款汇交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
立即或按约定时间发货。这种方式对出口商有利,因为在发货前就可以得到
货款。对进口商不利,因为付了款以后不仅占压资金,而且须承担出口商不
按合同发货的风险。这种方式一般在下列情况下使用:(1)在大型机械设备
或工程承包交易中,或者在专为进口商生产的特订商品交易中,出口商为防
备进口商中途返悔,在商品出口或生产前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货款作为定
金,进口商一旦返悔,此定金即作为罚金;(2)出口商资金不足,须先收货
款才能购料生产或购买商品转售进口商;(3)进口商信誉不佳,或出口商对
进口商的资信状况不了解,为了避免承担风险,须先付款后才能发货; (4)
商品供不应求,或买方急需,预付货款作为买方的一种竞争手段,或作为卖
方的一种要价手段,等等。
2.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Goods)
货到付款是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或按约定时间付款。
这种方式对进口商有利,因为进口商付款后无须担心得不到货物;对出口商
不利,因为发货后须承担买方不付款的风险,而且发货后不能立即得到货款,
影响资金周转。货到付款又分售定和寄售两种方式。
(一)售定
售定是进口商收到货物后按事先订妥的货物价款汇交出口商。使用售定
方式的通常有下列情况:(1)广东、广西、福建等省出口港澳地区鲜活商品,
为了保证鲜活度,通常采用这种方式。避免通过银行寄单影响提货;(2)为
了简化手续或节省费用;(3)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诚信有怀疑。
(二)寄售
寄售是出口商先发货委托进口商在当地市场代售,货物售出后将货款汇
交出口商。使用寄售方式通常是由于市场滞销,商品本身有缺陷或是由于新
产品的试销等。
”。托收和信用证结算方式就是属于这一种。
第二节托收方式
托收(Collection)是指卖方凭汇票或单据委托当地银行经进口地银行
向买方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买卖双方都须承担对方不
按规定办事的风险。但由于有银行作为中间人,并且是按有条件的交单方式
履行交单手续,所以,双方的风险比汇款结算方式要小,在国际贸易中,这
种结算方式经常使用。
一、托收关系人
1.委托人(Principal):亦称出票人(Drawer),是开出汇票,委托银
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人,即卖方。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
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按托收行的指示,向付款人收款的
银行。
4.付款人(Payer 或Drawee):接受汇票和单据,支付票款的人,即买
方。
在托收业务中,银行只是作为中间人,按委托人的指示进行交单,对付
款人是否付款或承兑,银行不负责任。但如果由于银行违背了委托人的指示
或未尽到职责而使委托人遭受损失,银行应该承担责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
间应是代理关系。有时客户指定代收行,该银行如果不是托收行的代理行,
则可以不接受,托收行有权自行选择代收行。付款人对代收行向其提示的汇
票或单据没有必须付款或承兑的义务。如果单据不符合同规定,付款人有权
拒绝付款或承兑。但如果单据符合规定,则付款人应及时办理付款或承兑。
这一点集中体现了付款人即买方的商业信用。
二、托收方式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卖方仅凭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这
种方式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代垫费用等,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
光票托收根据汇票是即期还是远期而有所区别。如是即期汇票,在代收
行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如是远期汇票,在代收行
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理由,应立即办理承兑,并于到期日办理
付款。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是卖方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委托收款。货运单据主
要包括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在这种托收方式下,买方的付款或承兑与卖
方的货权转移相联系。卖方不按合同发货,代收行向买方提示代表货物的单
据时,买方可以不付款。相反,在卖方按合同规定发货的情况下,买方不付
款,也得不到货运单据,从而也就得不到他所要的货物。这种托收方式对双
方都有一定约束力,所以,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使用托收结算的货款。
一般都是跟单托收方式。
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付款交单
是代收行必须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
付款交单还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是买方见到代收行向其提示的即期汇票并审核单据无误后立即付
款赎单。远期付款交单(D/P at?days aftersight)是买方见到远期汇票
并审核单据无误后,先办理汇票承兑手续,待汇票到期时再付款赎单。远期
付款交单一般是为了避免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的资金占压。远期的期限一般
以货物运输的在途时间为宜,例如从启运港到目的港货物运输的在途时间为
一个半月,则托收期限以45 天为宜。有的期限较长,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
方可出具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向代收行借出单据提货。但此时货权
仍归代收行,只有到期买方付款后,货权才发生实质性转移。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vce,简称D/A)承兑交
单是代收行向买方提示远期汇票和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汇票承兑手
续,保证到期付款,代收行即可将单据交给买方。这种结算方式实际是卖方
对买方的赊销。
总起来说,托收方式对买方较为有利,而对卖方较为不利。因为卖方发
运货物以后,付款的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里,如果买方信誉不佳或经营不利,
一旦在价格、汇率等方面出现不利因素,买方就可以不去赎单或无力赎单等,
所以,尽管托收方式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结算方式,但卖方应在对市场、
客户资信等方面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以后,谨慎使用。
托收项下所使用的单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有金
融单据和商业单据两类。金融单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它
类似的用以取款的凭证。商业单据包括发票、提单、其它类似的单据或其它
非金融方面的单据。
无论是托收行还是代收行,对卖方提供的单据都没有必须审查的义务。
但根据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做法,为保证单据质量和安全及时收汇,
托收行应该协助出口公司审查出口单据,把差错解决在国内。但对贸易做法
和单搪内容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对收汇情况不承担责任。
(一)——汇款与托收
国际贸易结算是指结清国际间由于贸易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是债权人,进口商是债务人,无论是进口商付款,还
是出口商收款,必须通过银行办理国际结算才能完成货款从买方向卖方的转
移。就其结算方式来说,主要有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种方式。
汇款和托收两种结算方式均属商业信用,即货款能否安全及时收回要看
进口商的信用程度。信用好的,出口收汇就有保障。信用差的,出口商就会
承担风险。信用证方式是属于银行信用,即进口商的付款以银行信用作保障。
第一节汇款方式
汇款(Remittance)是付款人委托银行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
式,汇款方式是最简便的结算方式,但与其它方式比较,风险也最大,所以,
除非业务特殊需要或汇付佣金、费用等小额汇款,大部分货款的收付较少使
用。
汇款方式的关系人有(1)汇款人(Remitter)即进口商; (2)收款
人或受益人(Payee 或Beneficiary)即出口商;(3)汇出行(Remit-ting Bank)
即进口地银行; (4)汇人行或解付行(Paying Bank)即出口地银行。
一、汇款的种类
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
1.信汇(MailTransfer,简称M/T 或MT)信汇是汇款人将款交当地汇出
银行,由汇出行开具汇款委托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出口地汇入银行,汇入行
按汇款委托书指示将款解付给收款人。随春电讯事业的发展,信汇方式有逐
渐减少的趋势。
2.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 简称T/T 或TT)电汇是汇款人将款交当
地汇出行;汇出行用电报或电传方式指示汇人行将款解付给收款人。电汇方
式有速度快的特点,但费用相对高一些。随着电讯成本的不断降低,电汇方
式越来越普遍。
3.票汇(DemandDraft 简称D/D 或DD)
票汇是汇款人向汇出行购买银行汇票寄给收款人,收款人凭汇票向汇入
行取款。
在汇款方式中,款项的转移方向与结算凭证的转移方向相同,这种方式
称为“顺汇”,或叫“汇付法”。如果款项的转移方向与结算凭证的转移方
向相反,也就是用结算凭证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这种方式称为“逆汇”
或叫“出票法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1.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
预付货款是进口商先将部分或全部货款汇交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
立即或按约定时间发货。这种方式对出口商有利,因为在发货前就可以得到
货款。对进口商不利,因为付了款以后不仅占压资金,而且须承担出口商不
按合同发货的风险。这种方式一般在下列情况下使用:(1)在大型机械设备
或工程承包交易中,或者在专为进口商生产的特订商品交易中,出口商为防
备进口商中途返悔,在商品出口或生产前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货款作为定
金,进口商一旦返悔,此定金即作为罚金;(2)出口商资金不足,须先收货
款才能购料生产或购买商品转售进口商;(3)进口商信誉不佳,或出口商对
进口商的资信状况不了解,为了避免承担风险,须先付款后才能发货; (4)
商品供不应求,或买方急需,预付货款作为买方的一种竞争手段,或作为卖
方的一种要价手段,等等。
2.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Goods)
货到付款是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或按约定时间付款。
这种方式对进口商有利,因为进口商付款后无须担心得不到货物;对出口商
不利,因为发货后须承担买方不付款的风险,而且发货后不能立即得到货款,
影响资金周转。货到付款又分售定和寄售两种方式。
(一)售定
售定是进口商收到货物后按事先订妥的货物价款汇交出口商。使用售定
方式的通常有下列情况:(1)广东、广西、福建等省出口港澳地区鲜活商品,
为了保证鲜活度,通常采用这种方式。避免通过银行寄单影响提货;(2)为
了简化手续或节省费用;(3)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诚信有怀疑。
(二)寄售
寄售是出口商先发货委托进口商在当地市场代售,货物售出后将货款汇
交出口商。使用寄售方式通常是由于市场滞销,商品本身有缺陷或是由于新
产品的试销等。
”。托收和信用证结算方式就是属于这一种。
第二节托收方式
托收(Collection)是指卖方凭汇票或单据委托当地银行经进口地银行
向买方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买卖双方都须承担对方不
按规定办事的风险。但由于有银行作为中间人,并且是按有条件的交单方式
履行交单手续,所以,双方的风险比汇款结算方式要小,在国际贸易中,这
种结算方式经常使用。
一、托收关系人
1.委托人(Principal):亦称出票人(Drawer),是开出汇票,委托银
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人,即卖方。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
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按托收行的指示,向付款人收款的
银行。
4.付款人(Payer 或Drawee):接受汇票和单据,支付票款的人,即买
方。
在托收业务中,银行只是作为中间人,按委托人的指示进行交单,对付
款人是否付款或承兑,银行不负责任。但如果由于银行违背了委托人的指示
或未尽到职责而使委托人遭受损失,银行应该承担责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
间应是代理关系。有时客户指定代收行,该银行如果不是托收行的代理行,
则可以不接受,托收行有权自行选择代收行。付款人对代收行向其提示的汇
票或单据没有必须付款或承兑的义务。如果单据不符合同规定,付款人有权
拒绝付款或承兑。但如果单据符合规定,则付款人应及时办理付款或承兑。
这一点集中体现了付款人即买方的商业信用。
二、托收方式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卖方仅凭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这
种方式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代垫费用等,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
光票托收根据汇票是即期还是远期而有所区别。如是即期汇票,在代收
行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如是远期汇票,在代收行
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理由,应立即办理承兑,并于到期日办理
付款。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是卖方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委托收款。货运单据主
要包括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在这种托收方式下,买方的付款或承兑与卖
方的货权转移相联系。卖方不按合同发货,代收行向买方提示代表货物的单
据时,买方可以不付款。相反,在卖方按合同规定发货的情况下,买方不付
款,也得不到货运单据,从而也就得不到他所要的货物。这种托收方式对双
方都有一定约束力,所以,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使用托收结算的货款。
一般都是跟单托收方式。
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付款交单
是代收行必须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
付款交单还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是买方见到代收行向其提示的即期汇票并审核单据无误后立即付
款赎单。远期付款交单(D/P at?days aftersight)是买方见到远期汇票
并审核单据无误后,先办理汇票承兑手续,待汇票到期时再付款赎单。远期
付款交单一般是为了避免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的资金占压。远期的期限一般
以货物运输的在途时间为宜,例如从启运港到目的港货物运输的在途时间为
一个半月,则托收期限以45 天为宜。有的期限较长,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
方可出具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向代收行借出单据提货。但此时货权
仍归代收行,只有到期买方付款后,货权才发生实质性转移。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vce,简称D/A)承兑交
单是代收行向买方提示远期汇票和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汇票承兑手
续,保证到期付款,代收行即可将单据交给买方。这种结算方式实际是卖方
对买方的赊销。
总起来说,托收方式对买方较为有利,而对卖方较为不利。因为卖方发
运货物以后,付款的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里,如果买方信誉不佳或经营不利,
一旦在价格、汇率等方面出现不利因素,买方就可以不去赎单或无力赎单等,
所以,尽管托收方式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结算方式,但卖方应在对市场、
客户资信等方面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以后,谨慎使用。
托收项下所使用的单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有金
融单据和商业单据两类。金融单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它
类似的用以取款的凭证。商业单据包括发票、提单、其它类似的单据或其它
非金融方面的单据。
无论是托收行还是代收行,对卖方提供的单据都没有必须审查的义务。
但根据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做法,为保证单据质量和安全及时收汇,
托收行应该协助出口公司审查出口单据,把差错解决在国内。但对贸易做法
和单搪内容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对收汇情况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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