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勇:应使能源行业垄断性有所降低 才能更好地竞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3 02:44:31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党委书记、国际能源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黄晓勇教授13日做客新华网专家、学者谈“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系列访谈第六场,就能源安全和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话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中石化、中石油等几大能源巨头的垄断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请问黄书记,您如何看到我国当前几大巨头主导的我国能源产业发展格局?今后应该如何改变和完善这种发展格局更有利于我国的能源安全和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黄晓勇]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格里高利·曼昆认为,垄断有3种类型:市场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市场垄断是市场竞争自发形成的,少数公司利用其资本、技术或管理优势所取得一种市场势力,并且实现获得超常经济利润的可能。自然垄断主要指在一些生产具有弱可加工性的领域,使得一个市场由一家企业生产所有的产品具有最大市场效率的现象,其呈现出的是一种完全垄断特征。行政垄断是由于行政权力保护所形成的卖者独占或买者独占,它是通过国家法律、政府行政法规或规定的形式取得的一种排他权,是政府凭借公共权力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行为。在我国,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的国有经济垄断不是产生于市场竞争,而是行政权力划分市场的结果。能源行业以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或特殊行业为借口,在保障能源安全的政策下,继续维护行业已有的特殊利益,已成为依靠国家特殊政策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行业。

    经济学家们总是将我国资源浪费的主要原因归于资源价格过低,期望通过对资源价格上调来抑制消费。在实际运行中,我们看到的是每次资源价格上调后,特别是作为基本燃料的煤、油、电等能源价格与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关联敏感程度更高,企业就会紧跟资源价格上涨,随之上调产品价格。由此可见,虽然产品价格的上涨会起到抑制部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作用,但是,这一措施实质上是消费者在承担资源价格上涨的生产成本,并没有起到对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抑制资源浪费的作用。因为能源价格的上涨,已被产品价格的上调所掩盖了。例如,近年来煤炭价格上涨,在电力企业亏损的呼声中,甚至在电煤供应危机的形势中唤出了煤电价格联动政策,电价随之上调,发电煤耗并没有因煤炭价格上涨而大幅度减少,电力企业仍然保持了员工收入高于其他行业的快速增长。

    这种行业之间的收入差异并不是源于劳动能力和技术知识的差异,而只是因为能源等行业占有着垄断地位,完全依靠涨价获取超额利润。而其他行业则往往受制于能源供应的价格,加之行业自身的竞争性较强,获利空间很小。我国社会以垄断行业等问题造成少数人过高收入,形成了收入分配失衡为明显特征的行业差别、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越来越大,利益不均衡、贫困悬殊的问题日益突出,恶化了民众心理道德环境,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和社会安定、团结。

    这种格局的形成,应该说和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紧密相关的,与中国传统的经济体制也是密切相关的。因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能源作为国家高度重视的产业,在国家控制之下更有利于这个产业的发展,更有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

    在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这样一种形势,就是在能源尤其是在石化行业,三大巨头控制总的局面没有什么太大的改变,这有历史原因,也有石油化工行业特点的原因。但目前来看,这样一种局面有它有利的一面,也有它不利的一面,就是我们怎么样能够进一步在行业里注入新的活力,使这个行业有更好的竞争,能够激发出更大的生产力,使能源供应保障更加可靠、更加可持续,这是需要我们研究的问题。

    因为是垄断,那对市场价格、对消费者的服务,对于新的资本的进入都会形成不利的影响。有利的方面就是国家在这样几个大企业对这个行业进行一定分割以后,各自在自己所担负的领域和范围里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他们这么多年对于中国石油化工行业的发展还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点也是不能忽视的。

    当然,有很多学者专家也提出来,我们要对石油、对能源行业进行反垄断法的适用,法律法规更加完善,使行业垄断性能够有所降低,才能更好地竞争,使这个行业更加充满活力,能够发展的更加好,同时能够面对新的国际形势和国内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这方面今后还有一些工作需要做,在法规和制度设计方面还有一些工作要做。

    能源产业作为国家的支柱产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传统能源产业法律规制模式下,基于能源产业经济上的自然垄断性、政治上的公共利益性,各国普遍对能源产业实行国家垄断经营并豁免适用反垄断法。但随着近二十年来科学技术、生产力水平的迅速发展和进步,能源产业的自然垄断属性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变化,产业中具有自然垄断因素的部分在逐渐减少。基于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先后在电力、石油等能源产业领域进行了以放松规制、规制再造、有效竞争等为主要取向的市场化改革,并且对能源产业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目前我国能源产业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垄断现象比较严重,而且主要是以行政审批为特征的行政性垄断。能源产业垄断不仅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而且导致能源企业经济效率低下,侵害消费者利益,加剧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并且容易滋生腐败。因此急需完善能源产业法律规制制度。

    首先,明确规制能源产业垄断的基本原则,即不对称规制原则、有效竞争原则、社会效益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和放开经营原则;

    其次,完善能源产业的法律、法规,应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尽快出台《石油天然气法》,并加快《电力法》等法律的修改工作,尽早打破能源产业的行政垄断;

    再次,将能源企业的垄断行为纳入到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对其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同时,在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能源企业垄断行为的管辖权;

    最后,正确处理反垄断规制与能源行业监管的关系,在能源产业内对二者予以协调并用,实现我国能源产业的有效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