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常熟市琴湖片区拆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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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常熟市琴湖片区拆迁纠纷   作者:491221 于 2010-05-22 17:13:53 发表      只看该作者   2010年2月11日,春节前三天,也就是腊月二十七春节将至的时候,江苏省常熟市琴湖片区的居民发现在《常熟日报》上刊登的一纸公告,公告内容是:常熟市国土资源局要收回琴湖片区8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要求在这8宗地块内的居民于十五日内自动去相关行政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注销手续。这纸突如其来的公告让所有琴湖片区的居民感觉震惊、困惑、茫然、无助。
常熟市琴湖片区总面积160公顷,总拆迁面积29.27万平方米,<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要被收回,涉及住户803户,其中独立式和半独立式住宅687户,常熟片区内湖苑五区109栋独院别墅,是经过常熟市政府统一规划,由房产商进行商业开发建设并公开销售的两证齐全的住宅,至今不足十年。这里的业主多是在2002年购买的房子,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大多在2002年以后下发的。其中有的业主将房子装修后才住了不到6年,还有一些业主的房子贷款还没还清。如今,这一纸公告要将刚刚建设不足十年的住宅小区拆迁,好好的房子要拆?居民们不能理解。
居民们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了解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常熟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这种做法漠视百姓利益,公然违背中央精神、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常熟市国土资源局在发出公告之前没有做任何听政,只召开了一次拆迁动员大会,而这个大会绝大多数居民未得到通知或参加,市政府对琴湖片区的拆迁决定未向拆迁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征询意见、了解情况。
常熟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常熟市发改委《关于琴湖片区综合改造区域内8宗地块拆迁工程的批复》和建设用地许可证,而实施的琴湖片区8宗地块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不正当,依据不足。
居民们于2010年2月21日上午,到常熟市国土资源局询问情况,要求国土资源局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含土地使用报告及琴湖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撤销常熟日报上刊登的公告,不许政府部门强拆他们的房子。
常熟市土地资源局向业主们提供了常熟市发改委关于琴湖片区规划的批复,琴湖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常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编制而成,常熟市的这个城市总体规划经过了省级相关部门的批复。因此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是,公告是依据发改委的批复和常熟市规划局的规划作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资源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一款内容是,为公共利益使用土地的;第二款内容是: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但是居民们认为,常熟市国土资源局的拆迁公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内容与小区情况不相符,政府部门以这些依据来拆迁他们的小区属违法行为。
《常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的时间段是2001年至2020年,居民们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在2002年下发的,说明他们的小区是在这个规划之内。那么仅仅10年就要重新规划、拆迁,依据在哪里呢?难道说想规划就规划,想拆迁就拆迁吗?
公共利益是指修建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而琴湖片区是商业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琴湖片区8宗地块由常熟市规划局规划为休闲商务区,那既然是商业开发,拆迁主体与被拆迁主体之间应是一种平等协商关系,而常熟市政府在做出这一决定及出台拆迁方案之前从未向被拆迁户了解情况、传递信息、征询意见,而是单方面突然作出拆迁决定,这是一种无视民众权利、公然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恶意违法行政行为。
他们的小区开发不到十年,而且他们均在2002年取得的房产证,且处于2001——2020最新的常熟市总体规划之内,因此他们的住宅不属于危旧房范畴。因此,不应该按照土地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拆迁。
为了了解实际情况,记者随业主一同到常熟市国土资源局。当业主们问及常熟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依据公告的内容,他们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被国土资源局单方面收回?他们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已经是一张废纸?国土局的一位负责人未做出正面回答。但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按照公告的内容土地使用权应该已经被收回,这是通常的做法,其他未做任何详解。
至于琴湖片区规划是否进行了提前公告的问题,国土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早在2009年12月23日,在常熟市城乡规划局的网站上已经予以公告。但是琴湖片区的居民们却从未发现这则公告,业主们当时打开该网页后发现点击率为零,说明这种公告未能有效送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