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0-3岁散居儿童早期教养工作的意见 2004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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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0-3岁散居儿童早期教养工作的意见
[ 作者:学前教育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56    更新时间:2004-9-10    文章录入:Shequ ]
各区县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编委、人口计生委、妇联,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32号)以及《上海市儿童发展“十五”计划》的要求,到2007年,本市0-6岁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员应普遍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鉴于本市学前三年受教育率已经普及,0-3岁儿童大多散居在家这一实际情况,为实现上述目标,现就本市推进0-3岁散居儿童早期教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普遍得到科学育儿指导”的含义
“普遍得到科学育儿指导”是指95%以上自出生到3岁的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员每年接受4次以上有质量的科学育儿指导,以及在社区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内有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接受指导的记录。
二、社区科学育儿指导的形式
社区科学育儿指导可以有多种形式,如父母学校、专家咨询、网上查询、热线电话、资料宣传、亲子学苑、送教上门、妈妈育儿沙龙、社区儿童活动中心等。各社区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可根据家长的需要,采用不同的指导方式,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促使0-3岁儿童健康发展。
三、社区科学育儿指导的内容
由于儿童年幼,生长发育较快,社区早期教育指导的内容应按儿童不同年龄阶段的特点有侧重地进行。学前教育工作者应与卫生保健人员合作,共同研究分析儿童早期身心发展的特点、科学育儿的重点以及这个阶段儿童发展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通过亲子游戏内容和方法的介绍,以及对儿童发展水平的观察要点等讲解,给家长和看护人员以科学的指导。
四、社区科学育儿指导工作的管理
为了保证社区科学育儿指导工作的顺利开展,社区科学育儿指导工作应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依托街道、乡镇,以教育部门为中心,卫生部门、妇联、人口计生委等方面各司其职,建立起社区科学育儿指导工作的管理网络。由区县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推进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街道、乡镇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学前教育的发展计划,利用社区各种媒体开展宣传,协助做好科学育儿指导的组织工作,组织志愿者义务服务,并积极筹措经费,提供活动场所和设施设备。妇联、人口计生委等应及时提供本辖区0-3岁儿童出生、迁址等人员变动的情况,协助做好发动和组织工作。卫生部门要将0-3岁儿童科学育儿的工作纳入儿童保健工作之中,开展卫生保健、营养、心理、生长发育等方面的儿保工作。各区县教育部门可结合实际设立社区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加强社区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并应有一定财政经费保证其工作的开展。社区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对本区县社区早期教育的管理,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早期教育研究和指导人员的培训,同时,社区早期教育指导中心也兼有社区儿童活动中心的职能。在每个街道或乡镇可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的辅导员,从事社区内这项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工作。托幼园所要成为面向社区的科学育儿指导基地。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民办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和早期教育活动中心。举办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和早期教育活动中心可参照国家规定的托幼机构的办学条件,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置审核同意,经民政部门进行民非企业审批登记后方可举办,若为营利性机构需经工商管理部门审批登记。
五、社区科学育儿指导运行机制
建立以社区为依托,以学前教育机构为中心,向家庭辐射的教育服务机制。社区早期教育活动场所可以是托幼园所、小区内儿童活动场所、家庭等。社区早期教育指导人员应是按照社会与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过培训后持证的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人员、托幼园所的保教人员、有儿童教育和儿童保健等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要建立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人员培训制度。社区早期教育指导工作应建立一种反馈机制,使指导工作得到有效监督。社区早期教育服务可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按照《关于调整本市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第187号,沪财经[2000]第055号)的规定,工作经费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鉴于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社区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和早期教育活动中心尚处于探索阶段,望各区县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的机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托幼教育  工作  意见
抄送:市物价局、市总工会、市儿童保健所、中福会、市托
幼协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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