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东吴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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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03年1月9日,《南方周末》刊出的封面文章《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引起了文化界、法学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而为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学界奉献出一批优秀人物的东吴大学法学院,也引起了众多的追询。本期特推出检察系统作家谭金土同志的这篇文章,以飨读者。
由于当时的中国法律人才奇缺,尽快培养中国的法律人才是当务之急。谁来担当培养这些人才的工作呢?
在法学教育史研究界,历来就有“北朝阳、南东吴”的说法。“北朝阳”是指北京的“朝阳大学”,它是民国元年(1912年)由汪子健先生倡导、北京法学会同人集资创办的国内第一所专门研究和教授法律的大学。“南东吴”则是指上海的东吴大学法学院。东吴大学法学院是由美国人创办的一所以研究英美法为主、兼及国内法的比较法学院。上海的东吴大学法学院是苏州东吴大学的一个分部。
苏州东吴大学是由美国基督教差会监理公会开办的教会大学,1900年11月在美国田纳西州取得执照,核准开办“文学、医学和神学系,以及可能被认为适宜的其他系科”,校名为“东吴大学”(Soochow
University的中文名)。东吴大学建有3所预备学校:苏州的第一中学、上海的第二中学、湖州的第三中学。上海第二中学在1914年聘请了美国人兰金C.W.Rankin
当校长。兰金先生是一名在上海租界开业的律师,他希望除了在中学工作外,还可以为东吴大学做些其他有益的事情。
时值辛亥革命取得胜利,清王朝被推翻不久,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成果需要一系列法律规范来巩固,宪法要编写,各类法律条文要起草,新建的政府需要设立各级法院并配备法官、检察官,还要有大批的律师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服务。由于当时的中国法律人才奇缺,尽快培养中国的法律人才是当务之急。谁来担当培养这些人才的工作呢?兰金先生凭借他的职业敏感抓住了这个机遇,他想,他可以充分利用自己和在上海法律界的朋友们的法律知识,为新生的民国政府培养法律人才作出贡献。
当时,在上海有许多与领事法庭、特别是和英国最高法院、以及美国在华法院有关系的律师和法官,更不要说中西结合的“会审公廨”的法官和律师了,在上海还有一些在国外获得法律学位的归国留学生。为什么不利用第二中学的教室办个夜校,聘请那些从法庭下班后的司法人员,为那些完成了白天学业后的学生们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呢?兰金先生为此征询了美国法庭的罗炳吉(Charles  S.Lobingier)大法官的意见,罗炳吉热心地支持这个计划,并答应做兼职讲师。其他的一些律师也随之答应充当兼职讲师。其中,在1922年至1949年期间,美国在华法院首席检察官陆赉德George  Sellett博士就曾长期在东吴大学法学院当兼职讲师。
1915年9月3日,“中华比较法律学院”(即东吴大学法学院)正式成立,兰金先生任教务长。一开始,学生人数不到10人,而讲师却有10多人。1918年6月,首批7名学生被授予法学士学位。1924年以前,东吴大学法学院一直利用位于上海昆山路20号的东吴大学附属第二中学的教室上课。1924年,东吴大学法学院搬到了昆山路11A号,从此,法学院才有了自己的教室、办公室、餐厅和宿舍。
一个准备就读法律的学生首先要在东吴大学文理学院修完3年课程,然后再到法学院专攻法律课程,他花6年时间才可以取得文学士和法学士双学位。
兰金先生与东吴大学的合约1920年到期,此后由美国人刘伯穆(W.W.Blume)先生接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务长。1927年4月,刘伯穆先生辞职,由吴经熊博士接替教务长的职位。
据刘伯穆后来回忆,法学院于1915年创立时,要求在新生资格审查期间,所有被录取的法学院学生必须是正规中学毕业后并在被认可的学院或大学里修满两年课程的学生。并且,所有申请者都要有运用英语的能力,审查期末还要求申请者具有运用官话(即北方话)的能力。
这种做法是效仿美国的法学院的经验,但不久,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提高了。所以在1924年到1925年的学校招生布告中提出了新的要求:“所有计划进入法学院、特别是希望到国外继续研究深造的学生,都必须要在入学前完成文学士课程(或至少三年课程),这是参照于美国著名法学院目前的入学要求。”
一个准备就读法律的学生首先要在东吴大学文理学院修完3年课程,然后再到法学院专攻法律课程,他花6年时间才可以取得文学士和法学士双学位。这种捆绑式的法学教育是美国著名的法学院校采用的办学方式,这样做也大大提高了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教学质量。
东吴大学法学院办学之初,常规的法律课程是每天3小时,从周一到周五,每天下午4点30分到7点30分上课。将课程设在傍晚时分是为了便于兼职的法官和律师来上课。同时,学生也可以利用白天的时间来做一些兼职工作以资助自己。
招生布告中说:“办学的目标就是使他们完全掌握世界主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办学的重要目的是培养一代能为中国新的、更好的法律制度作出贡献的人才。”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民法、英美法、中国法3个系统的法律制度课程一并开设。在学习3个法律系统的基础课程的同时,学生可以作比较。对于学校的学习计划,哈佛大学的M.O.哈德逊教授在学校的一次发言中说:“对国内法的教学建立在对英美法及民法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你们学校是我所知的惟一的真正名符其实的比较法学校。”
在1920年至1927年这段时间,只有与中国法有关的几门课程是用汉语教学的,而其他大多数课程都是用英语教学。广泛的英语训练使得学生以后能在英国和美国顺利完成他们的研究学业。
学校在1921年组织了一个实习法庭(模拟法庭),法庭在周六晚上开庭,由学生充当律师、陪审员和证人,从外面请来的律师、法官和本校的一些教师充当法官。轮流演示3套法律程序——中国法庭(用汉语)、混合法庭(中、英互译)以及英、美法庭(用英语)。
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教学方式也比较特别,开始是采用“教科书式”的教学方式。1923年以后,引进了美国法律院校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法”。大概因为英美法属案例法,熟悉大量的经典案例是培养成功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必备条件。同时,“案例教学法”一反条文式的、死记硬背的、枯燥乏味的教学方法,使法学教育显得生动活泼,乐于为学生接受。
1920年法学院只有一位专职教师,即教务长,其他教师都是由当地的法官和律师兼职的。采用兼职教师的办法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兼职教师解决了当时师资紧缺的矛盾,但兼职人员业务上的压力常常使他们根本无暇来上课,不停地调课打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计划。为此,建立专职教师队伍的工作成为学校的当务之急,早期在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到国外深造回国的校友就成为首批人选。
1922年,一份以中英文两种文字印刷的法学刊物《法学杂志》以季刊的形式在东吴大学法学院出版。在创刊号的发刊词中,教务长刘伯穆先生这样写道:“法学杂志的方针可以概括为以下三重含义:第一,将国外法律原理介绍到中国,并使外国了解中国的法律原理;第二,推进中外法律原理的比较研究;第三,在中国广泛传播这些法律原理知识,为中国法律改革作准备。”
“虽然受到帝国主义的牵连和外洋性格的妨碍,作为西方文化的介绍者,他们参与了中国文化、社会和政府的伟大革命。”
一位中国学者在1936年写道:“中华比较法学院在它20年的历程中共有95位毕业生到国外大学去深造。近来一则报道表明有72名毕业生现在在学院和大学从事教学工作;40名在中学当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1名毕业生成为一所公立法律学校的校长,3名成为私立法律学校的校长;有31名当了法官;41名在政府部门工作;有7名成为立法院编纂委员会成员;2名在教会工作。上海工部局中的9名律师中,有7名是比较法学院的毕业生。”
由于人们所熟知的原因,20世纪50年代初,教会大学绝迹于中国大陆。东吴大学的命运也是一样。教会大学在中国大陆绝迹已经50多年了,在我们讨论教会大学的种种弊端之时,也应该客观地分析这种新式高等教育对中国的贡献。教会大学曾经是中国新式高等教育的先驱。章开沅在《中国教会大学史研究丛书》的序言中说:“中国教会大学诚然是与西方殖民主义相伴而来,并且其初始阶段又主要是为基督教的传播服务。但到20世纪20年代,在中国民族主义浪潮的猛烈冲击下,中国教会大学不能不作相应的调适,经过本土化、人间化、学术化的艰苦历程,逐渐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曾在金陵大学任教的芳威廉博士William  B.Fenn在《教会大学在变革的中国》一文中这样说:“教会大学的贡献,是培养了一大批有良好训练且在社会各层面有很大影响的男性和女性,而这正是国家最需要他们的时候。”“中国教会大学的重要贡献还在于增进国家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通过学校提供的语言、知识、价值和外国教职员,引进了西方好的东西。同时,也通过他们,中国的知识被翻译和示范而介绍到西方。他们担任精神的和文化的使节,协助向东方解释西方,向西方解释东方,虽然受到帝国主义的牵连和外洋性格的妨碍,作为西方文化的介绍者,他们参与了中国文化、社会和政府的伟大革命。”
在我们回顾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历史的时候,觉得芳威廉博士的评价是妥当的。

刘湛恩(1896-1938),湖北汉阳人,东吴大学法学院第一届毕业生,毕业后去美国芝加哥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留学。回国后,任上海大夏大学、光华大学教授,1929年出任沪江大学校长。抗战爆发后,沪江大学校舍被日军占领,刘湛恩积极支持基督教青年会组织反战同盟。1938年4月7日惨遭日伪特务暗杀。

高阳(1892-1943),江苏无锡人,自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后赴美国康乃尔大学攻读法制经济并获硕士学位。回国后历任暨南大学教授、江苏省立教育学院院长、广西大学校长之职。1920年毁家兴学,创办私立无锡中学。他倡导并实践的民众教育,与晏阳初的平民教育、陶行知的生活教育、梁漱溟的乡村教育并称中国近代教育的四大思潮。

倪征日奥(1906-)江苏吴江人,世界著名的国际法专家,1928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到美国斯坦福大学深造获法学博士学位,毕业后任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法学研究所荣誉研究员。1931年回国后,先后在东吴大学法学院、大夏大学、持志大学任教。1946年至1948年参加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任中国检察官。解放后历任华东政法学院教务长、外交部顾问、全国政协委员等职。1981年在联合国第36届大会上当选为国际法委员会委员,1985年当选为国际法院(荷兰海牙)大法官,任期9年。1924年以前,东吴大学法学院一直利用上海昆山路20号的东吴大学附属第二中学教室上课。1924年,东吴大学法学院搬到了昆山路11A号新址,这两幅图片都是当时留下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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