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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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文件

川农大校研发[2005]2号

四川农业大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和各专业领域工作的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各专业学位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可授予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等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专业学位。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二、学位申请

第四条  凡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环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即可申请硕士学位。

第五条  获得硕士专业学位的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掌握了相应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立从事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和管理等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一个半月向学位分委员会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和经导师同意送审的学位论文。院学位分委员会受理申请后,指定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政治思想和品德、课程学习(包括学位课程科目、成绩、学分及课程总学分)、论文工作情况、工作量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七条  资格审查通过后,院学位分委员会为申请者聘请论文评阅人并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至少应在答辩时间三周前送交论文评阅人。

三、硕士专业学位课程与要求

第六条  申请学位者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符合培养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四、学位论文

第七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紧密联系本专业领域的生产实际,论文应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完成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有一学年左右,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论文、项目(产品)规划设计、调研报告等。

第八条  论文必须是在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第九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①论文的结论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工作的结果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或具有较大的潜在应用价值。②论文应反映作者在本领域掌握了相应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③论文应反映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本领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④论文应选题恰当,目的明确,方法正确,数据真实,结论确切,表述通顺、简洁,条理分明,图表清晰,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加以说明。

第十条  学位论文的写作,按照《四川农业大学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执行。

五、 论文评阅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论文评阅人由2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担任,其中至少1位为外单位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名单的确定和论文的送审由各学位分委员会负责(抽查论文由校学位办负责送审)。评阅人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二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未经评阅的论文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论文评阅书由评阅人直接寄送校学位办,学位办将评阅结果反馈给各学位分委员会。

如2名论文评阅人都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则本次申请无效;如只有1名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可增补1名评阅人,若新增评阅人仍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则本次申请无效。

六、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者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完成论文答辩,如需要提前和推迟答辩者,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位分委员会批准,报送校学位办备案。学习年限最短不得少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五条  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各学位分委员会负责组织答辩委员会。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人为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答辩记录和资料整理等工作。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至少在答辩前1周由秘书送交答辩委员。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论文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每个委员应预先阅读论文的文本,并做好提问准备。

第十七条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课题除外)。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查。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1)院学位分委员会宣读同意答辩的决定和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开始;

(3)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4)答辩委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申请人答辩(一般不少于30分钟);

(5)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暂时退场;

(6)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介绍申请人的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工作情况、宣读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7)申请人及列席者回到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九条  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秘书应及时整理答辩材料,并连同答辩记录和有关材料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七、学位评定

第二十条  院学位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同意报请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论文学术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由学位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审核不合格者,学位分委员会可作出明确决议并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允许在1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不建议授予学位。对个别有争议的申请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裁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如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不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听取学位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汇报和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三条  授位结束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课程考试成绩单、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报告、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记录、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等有关材料交校学位办立卷存档,交校综合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的论文,由校学位办按规定分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发现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期间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所授学位。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