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原国土局长刘长春一审被判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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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春一审被判十二年
法院认定其受贿人民币75万余元、美金1万元
2010年4月28日 星期 三《台州晚报》


本报通讯员 王先富赵仙平
“被告人刘长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昨日下午2时30分,在网络中红极一时的“雷人语录”——“副处级法院不能审判正处级领导”的主角、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在杭州市江干区法院的第一审判庭(刘因患高血压等病症在杭州青春医院接受治疗),接受仙居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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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时刘长春
表现平静
公诉机关指控刘长春受贿共分5笔。
刘长春从1994年12月开始担任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的“一把手”,在近15年时间里,他为5家房地产公司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在办理农转用报批、建设用地审批、缓缴土地出让金、项目竣工验收、土地证及时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同时非法收受这些老板的现金、房产、书画等财物合计128万余元人民币和15000元美金。
对这5笔指控,刘长春庭审中对行贿人所送的现金全部予以否认。对于指控的低价购房,认为自己购买的只是优惠价,其差价部分不算受贿。对于所收的书画等财物,认为有关机构的鉴定结论不实,且检察机关没有尽到告知他的义务、有诱供的情节。刘长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于2001年至2007年间收受刚泰集团董事长徐某字画10幅共计人民币12.7万元,辩解其与徐是多年的朋友,徐在其影响下也收藏和欣赏字画,字画方面出于艺术鉴赏而互相交流赠送,刘本人也送给徐字画,除其本人书写的字画外还有卢乐群、朱关田、王冬临等名家字画,应当不能认定受贿。
在一审宣判中,与两个月前的庭审中一脸络腮胡子和激动情绪相比,刘长春表现得平静了许多,昨天还特意刮了胡子,穿着一身整洁的运动服出庭。因身体原因,法院仍从人性化出发,宣判开始几分钟后,允许他坐在椅子上听判。但等长达18000字的判决书宣读完毕后,刘长春感觉身体不适,由法警、狱医带到拘押室为其吸氧气和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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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重提管辖异议
刘长春的辩护人翟建,是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和全国较知名的刑辩律师。
翟建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律师的职责范围,在开庭前后向法庭提出了三个问题:(1)本案管辖权存在问题,应当由市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管辖。仙居法院受理本案后,他即向法院提出要求异地管辖的申请,庭审中重申该请求,并提出了后来引发网络争议的“副处级法院不能审判正处级领导”的观点。(2)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同时,要求本案的关键证人,即孙某等行贿人出庭作证。(3)公诉机关举证证据缺乏客观性、关联性。因此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或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长春宣告无罪。
辩护人还当庭举证,欲证明刘长春在购买东京湾小区商品房时,其价格没有低于当时同类型房屋销售价格的事实,而名都锦绣花园商品房的价格鉴定结论,与当时销售价格不符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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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部分受贿事实
法院经过庭审和大量的调查取证,最后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长春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如收受富尔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副董事长梁某送的美金5000元,梁某替刘长春支付的以刘父亲名义购买名都锦绣花园商品房一套房款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还有梁某送的曾宓的画一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万元);台州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送的美金5000元;刘长春以儿子名义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刚泰集团购买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周浦镇的泰苑文馨园的商品房一套,其中差价6.4万元人民币也认定为受贿。
同时,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刘长春以下4笔受贿部分事实不予认定。
一是刘长春在2006年3月,以其外甥张虎名义向富尔达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房产一处,购买价款人民币94.4723万元。侦查机关委托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处房屋进行价格鉴定,鉴定该处房屋在交易时即2006年3月6日的市场价格为111.6万元。实际交付价款与鉴定的当时市场价格的差值为17.1277万元,据此,指控该差价视为受贿。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长春以明显低于交易时的市场价格17.1277万元差价,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二是刘长春收受梁某帮其购买的名都锦绣花园10幢301室房屋一套的事实。检方指控,梁某替其支付了全部房款共计37.0756万元(包括其中各项配套费2.9667万元)。经价格鉴定,该套商品房当时市场价格为56.8345万元,加上各项配套费共计59.8012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长春受贿房屋一套的数额应当按照该房屋收受当时的实际价值来计算。在评估价格作为参考的情况下,其对价即为行贿人实际支付的价款37.0756万元,以此认定被告人刘长春受贿数额更为妥当。
三是检方指控刘长春在2001年至2007年间收受刚泰集团董事长徐某10幅字画。法院认为,7年时间刘长春收受徐某字画10幅,同时刘送给徐自己书写书法4幅;刘当庭辩解还有卢乐群等名家作品送给徐;2009年4月13日徐亲笔情况说明,表明刘长春送字是作为交流把玩。因此,具有一定的互赠、交流特点。评估结果认为被告人书法作品在市场上没有交易,按照刘长春系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台州市书法协会主席等在书法界的实力,其作品并非没有价值。况且辩护人举证的刘长春在小学、小区、酒店等处的书法牌匾说明刘长春的书法作品被人认可并具有一定价值。综上,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不能排除艺术作品的鉴赏和交流的可能,再加上价格评估基准日确定的缺陷而导致价格结论不能确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长春收受徐某字画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指控数额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四是检方指控台州市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2000年下半年趁刘出国之际送其5000美元。因从刘长春出入境记载中不能反映其在2000年下半年出国的事实,况且其他证据又不能证明,对此,法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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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详述判决依据
本案因案情较为复杂,且在庭审后需要向有关部门核实证据、发送公函等因素,依法申请上级法院延长了审理期限。本案的主审人、仙居法院刑庭庭长曹林平连续加班十多天,制作了长达18000余字的判决书,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在判决书中详细论述了判决的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7年之间,被告人刘长春利用其担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局
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采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房,收受现金、字画、房屋的形式,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折合人民币75.5025万元,美金10000元。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的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仙居法院受2009年10月30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台立指字第4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审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问题。审理中,仙居法院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要求播放对被告人刘长春受贿一案的录音录像的公函,确定了展示录音录像的地点和时间,也通知了被告人的辩护人。法院认为,非法言辞证据是指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采用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体罚的方法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刘长春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长春受到刑讯逼供。仙居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从公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中无法反映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按照无罪推定、证据严格审查原则等出发,按照证据证明的事实适用法律,作出上述事实的认定和分析。
对于被告人刘长春辩护人提出申请,要求证人孙某、李某、梁某等到庭作证,仙居法院已作通知。对证人不能到庭作证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已经告知申请人。
仙居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长春利用其担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5.5025万元人民币、10000元美金,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8.4268万元、美金10000元以及收受房屋一套出售所得赃款人民币8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量刑时,结合被告人庭审中的认罪态度,以及在侦查中侦查机关掌握较少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交代了本案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的情节,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刘长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二、追缴被告人刘长春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8.4268万元、美金10000元以及受贿房屋一套所得赃款人民币80万元,上缴国库。
刘长春获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台州商报》2010.4.28
一审法院认定其受贿人民币75万余元、美金1万元庭审中刘否认全部指控并不停喊冤刘听完判决书后情绪激动,被送到吸氧室看护


□ 记者 徐志礼 通讯员 哲夫仙法文/摄
昨天下午,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美金1万元,被仙居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刘长春受审时频频喊冤
检察机关指控,刘长春从1997年至2007年期间,利用担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房产公司在工程验收通过、土地证发放、办理农转用报批、建设用地审批、缓缴土地出让金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5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现金、房产、书画等财物,合计人民币128万余元和美元15000元。
对检方指控,刘长春全部予以否认。
为让读者对刘长春在受审时的表现有更多的了解,在此,不妨来个简单“重播”。
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仙居法院在杭州公开审理刘长春涉嫌受贿案。
庭审时,审判长问刘长春有没有收到起诉书,刘长春马上激动地喊道:“我是违法被刑拘的、违法被逮捕的,我没有受贿!”当即被审判长制止。
检方指控,2007年,富尔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开发的一个楼盘已销售不少,但土地证迟迟办不出来,他找到刘长春的办公室,把一只黑色塑料袋放在办公桌下走了,内有现金20万元。
之后,刘长春给下属打招呼,孙某的楼盘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不到半个月就办出了土地证。
“孙是乱讲的,让他当庭来跟我对质,如果他说送了我20万,我可以接受测谎仪测定,这是弥天大谎。”刘长春在庭上说,“所有指控都是假的,是冤假错案!”起诉书一宣读完毕,刘长春就喊冤。
在举证阶段,刘长春多次试图打断公诉人的发言,一再辩称:“侦查人员6天6夜没让我休息,是变相的刑讯逼供,是诱供,这些证据为伪证据,笔录也是假的……”
公诉人及时将检察机关侦查阶段提审单、证人证言、他的亲笔供述、悔过书、审讯笔录等一一通过多媒体示证,并逐一反驳。刘长春仍极力辩解这些都是不真实的,自己的悔过书、有罪供述都是被逼的,是在“非正常状态下写的”。
法院认定刘长春大部分受贿事实
据了解,上述涉嫌犯罪事实,除了涉嫌收受现金20万元检察机关事先掌握外,其他的犯罪事实都是刘长春到案后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的。法院经过两天的庭审,并经大量的调查取证,最后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长春的大部分受贿事实。
本案主审人、仙居法院刑庭庭长曹林平撰写的对刘长春所作的判决书有36页,长达18000字。
对于刘长春当庭要富尔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来跟他对质的20万,法院认定结果为刘长春收受孙某送给的现金20万元。
法院认定的刘受贿情节还包括:
某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送的现金10万元,副董事长梁某送的美金5000元、替刘长春支付的以刘父亲名义购买名都锦绣花园商品房一套房款共计37万余元,还有梁某送的曾宓的画一幅(经价格鉴定,该画价值2万元)。
台州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送的美金5000元。
刘长春以儿子名义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刚泰集团购买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的泰苑文馨园的商品房一套,其中差价6.4万元。
刘长春4笔受贿法院不予认定
同时,法院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对检察机关指控刘长春以下4笔受贿不予认定。
第一笔是,检方指控,2006年3月刘长春以其外甥张虎名义向富尔达集团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东京湾小区房产一处,购买价款94.47万元。侦查机关委托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处房屋进行价格鉴定,鉴定该处房屋在交易时即2006年3月6日的市场价格为111.6万元。实际交付价款与鉴定的当时市场价格的差值为17.13万元,据此,指控该差价视为受贿。
刘长春辩解,2006年3月6日,富尔达集团开发的东京湾小区的房产没有竣工,而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处房产价格鉴定,以2006年3月6日作为价格鉴定的基准日显失客观公正。
法院认为,东京湾小区在2006年3月6日没有竣工验收是事实,因此,2006年3月该商品房的销售不属于现房销售。价格鉴定部门对本宗房产的鉴定是根据市场法、专家咨询法进行鉴定而作出的鉴定结论,对是否是现房销售价格还是商品房预售价格没有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因此,法院认为,现实当中优惠价格有多重表现形式,存在各式各样的明折暗扣,不同层级的销售人员拥有的优惠权限不一致。如果按照评估价格作为市场价格,势必与真实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的偏差,亦与解释规定的市场价格包括针对不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不相符。况且检察机关出示的鉴定结论,通过市场调查,无法反映商品经营者不同管理层级存在的优惠价格,而评估机构不能作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最低优惠价格的判断。
法院认为,按照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的解释,凭本案评估部门的鉴定结论作为参照差价的证据,有待商榷。刘长春辩护人当庭提交了刘购买东京湾小区房屋的价格与其同类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并无明显差距的证据:刘长春支付每平方米价格为4332.27元,另两套房产支付价格分别为每平方米4288.7元、4431.99元。综上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长春以明显低于交易时的市场价格17.13万元差价,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第二笔是,刘长春收受梁某帮其购买的名都锦绣花园房屋一套,梁某替刘长春支付了全部房款共计37万余元(包括其中各项配套费2.9万余元)。经价格鉴定,该套商品房当时市场价格加上各项配套费共计59.8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长春受贿房屋一套的数额应当按照该房屋收受当时的实际价值来计算。行贿人与刘长春收受该套房屋的犯罪性意思表示是行贿数额为该房屋的支付对价。在评估价格作为参考的情况下,其对价即为行贿人实际支付的价款37万余元,以此认定刘长春受贿数额更为妥当。
第三笔是,检方指控刘长春在2001年至2007年间收受刚泰集团董事长徐某10幅字画。法院认为,7年间,刘长春收受徐某字画10幅,同时,刘长春送给徐某书写书法4幅。刘长春当庭辩解,还有卢乐群等名家作品送给徐某。2009年4月13日,徐某亲笔情况说明,刘长春送字是作为交流,因此具有一定的互赠、交流特点。评估结果认为刘长春书法作品在市场上没有交易,按照刘长春系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台州市书法协会主席等在书法界的实力,其作品并非没有价值。况且刘长春的辩护人举证刘长春在小学、小区、酒店等处的书法牌匾说明,刘长春的书法作品被人认可并具有一定价值。综上,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不能排除艺术作品的鉴赏和交流的可能,再加上价格评估基准日确定的缺陷而导致价格结论不能确定。因此,指控刘长春以收受徐某字画的行为性质来认定及指控数额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第四笔是,对于检方指控台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趁刘长春出国之际送的5000美元,因从刘长春出入境记载不能反映其出国需要美元的事实,况且本节其他证据又不能证明。对此,法院不予认定。
昨天下午,仙居法院主审法官专门赶到杭州,向刘长春宣读判决书。考虑到刘长春身体有病,法官准许他坐在椅子上接受宣判。当法官读完长达18000字的判决书后,刘长春情绪极不稳定,法警只好把他送到吸氧室看护。截至记者发稿时,刘长春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台州原国土局长刘长春一审被判了12年 听完判决撑不牢猛吸氧气

昨天下午,备受关注的著名“作家局长”、原台州市国土局局长刘长春,被仙居县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定大部分受贿事实,刘长春和房产商“权钱交易”人民币75万余元、美金1万元。
因患有高血压等病,刘长春一直在杭州青春医院接受治疗。仙居法院借用杭州江干区法院一审宣判。
2个多月前的庭审,刘长春及其上海籍知名代理律师曾说过“副处级法院不能审判正处级领导”的雷人语录,在网络上红极一时。
相比庭审时的满脸络腮胡子和激动情绪,刘长春昨天出庭时,表情要平静得多,还特意刮了胡须,身着干净的运动服。
宣判从下午2点半开始,由于身体原因,法院仍从人性化出发,在宣判开始没几分钟后,允许他坐在椅子上听判。
仙居县法院副院长暨玲珍宣读完18000余字的判决书,已是下午4时许。
刚宣读完毕,刘长春就感觉身体不适,还没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时,就支撑不住了,由法警、狱医带至法庭隔壁的拘押室,帮他吸氧气和服药。》》点击进入
【网友原帖】
今天下午判, 哎说漏嘴了。刘长春被判蹲牢狱12年,哈哈,高兴
刘长春简历:原浙江省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
笔 名: 晓柳
性 别: 男
出生年月: 1951/11
民 族: 汉族
浙江温岭人。中共党员。研究生。1970年赴温岭市马公乡插队务农,1977年后历任中共温岭市委工作队秘书,温岭市供销社秘书,中共温岭市委办公室秘书、副科长,中共台州地委办公室秘书科长、副主任,中共天台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台州市土地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70年代开始发表作品。1999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
著有散文集《旅途》、《山水境界》、《长春散文》、《天台山笔记》、《墨海笔记》、《夜行者独语》,选注《天台山历代诗选》(合作)、《浙江名人地图》(合作)等。首届冰心散文奖、第三届“人民文学奖”提名奖、浙江省优秀文学作品奖、人民日报征文二等奖等。
2009年4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蒋达强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透露,蒋达强被刑拘是因为他涉嫌受贿。而蒋被刑拘,也和原台州国土资源局局长刘长春;原台州路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郑敏华;原时间集团副总裁、江西时间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梁惠群有关。
刘长春、郑敏华、梁惠群此前已被检察机关刑拘,上周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刘长春。
知情人士透露,刘长春是在2009年3月11日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的。除了台州国土资源局局长这个头衔,刘长春在当地以写作出名,他本人是中国作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发表作品15万字,曾获过2002年的冰心散文奖,第三届“人民文学奖”。但之前有坊间传言说刘长春一些作品有抄袭之嫌,也有人说他在外地开作品研讨会都要企业出钱“赞助”。
检察机关透露,这四人和当地某房产集团有关,目前案件仍在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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