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院五教师就杨支柱生二胎受处分上书校领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3 08: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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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东成 窦英才 雷永生 张卫民 于闽梅   发布时间:2010-4-12 14:41:20   共识网
我们的看法和建议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领导:
我们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普通教师。我们从非正式渠道得知法律系杨支柱老师因生育二胎受到处分。我们愿意就此事向学院领导坦诚地提出以下看法和建议:
一、无论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角度,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到了非调整不可的时候。开放二胎生育,是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呼吁,也是中国人口学界多数专家的共识。一个时期以来,杨支柱老师从法学的角度,以言论和行动推进这一公共政策的改变,其识其胆,令人敬佩。
二、杨支柱老师是一位有学问、有思想、有责任感、有人格魅力的好教师,深受学生的欢迎和同行的赞许。他留在学院的讲台上,将使学生受益,使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受益。如果因为他违反行将过时的计划生育规定而迫使他离开讲台,是学院的损失、学生的损失。
三、我们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任教多年,视学院的荣誉为自己的荣誉,愿与学院甘苦同尝、荣辱同当。在人类历史上,所有社会转型都是从少数人先行一步开始的。我们建议,学院领导高瞻远瞩,以发展的目光处理此事,善待杨支柱夫妇的选择和追求。如果能够超越现行不合理的规定,对杨支柱老师免于处分,势必赢得全校大部分师生的支持,赢得社会舆论的好评,为我们学院赢得荣誉,也为国家的人口政策更加合理、更加科学做出独特的贡献。
此致
敬礼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师:
窦英才  王东成  雷永生
张卫民  于闽梅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杨支柱太太在姚远光博客讨论发言
姚先生,各位同学好:
很冒昧地参与到这里的讨论中来。这几天一直关注网站论坛上关于杨支柱生二胎被解职一事的讨论,而我,作为当事人之一,杨支柱的妻子,很想在这里做一个澄清,使讨论能以事实为基础进行下去,而不是建立在揣测、怀疑上。而我之所以选择在这里澄清,因为这里还是讨论的气氛,也因为你们,各位同学——这个国家的未来,青春正好,头脑还没有僵化,目光还没有浑浊。
关于该赞成还是反对计划生育,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从各种角度:社会资源、失业、人口老龄化、男女比例、人道、教育等等等等,这很正常,就好比讨论人该不该吃肉,也可以从营养、环保、人道等等视角生发出很多观点。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国家兴旺,匹夫有责”的情怀,所以林语堂先生说过这样一句话:“中国就有这么一群奇怪的人, 本身是最底阶层, 利益每天都在被损害,却具有统治阶级的意识”。对我而言,以那些宏观、社会的角度看问题未免太累了。我的观点,仅仅是我,一个母亲、妻子、一个女人的观点,和你们每个人一样的,一个独立的个体的观点。
从我与老杨登记结婚那天起我就知道他是反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他说他不反对计划生育,但计划应该是夫妻两个人的事,国家没有理由插手,更不要说用各种强制手段。关于公权与私权的界定,学社会科学的你们应该比我这个学工科的人了解得多,可为了争取权利跟而国策叫板,这并不是我愿意再生一个的理由,我对行为艺术没兴趣。
当我发觉自己再次怀孕以后关于要还是不要曾纠结了很久。如果要,我在很长时间内必定不能工作,而等孩子长大我也老了,可能就再得不到好的就业机会了。可是我知道他是一定要的,因为他喜欢孩子,因为他认为一个孩子对成长不利,容易惯坏。很多独生子女很“独”,不能接受一个弟弟或妹妹和TA分享一切,可碰巧我的三岁的女儿并不这样,她强烈地要求有个伴,总是要在幼儿园放学后拉小朋友来家玩,或者在小朋友家里玩到很晚还不愿意回家,让我很头疼很无奈。尽管现在刚三个月的妹妹还不能和她玩,她也为因妹妹的出生失去很多父母的关注而非常不平衡不适应,可当有人逗她说要把妹妹抱走或拿最好的玩具换时她还是强烈地反对的。
而最终让我决定留下这个孩子的原因是我已经38岁了,岁月无情,而中国又是这样一个天灾人祸不断的国家,远的有克拉玛依大火,近的有汶川地震,那么多花朵一样的生命凋零,做父母的怎么挨过余生?等计生政策废除?我等不起,我不想以后后悔。至于生男孩还是女孩,如果一定想要男孩,在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根本不需要等孩子生出来才知道性别,赌一回的想法未免太好笑了。养儿子能防老吗?我真的很怀疑。老杨很疼他的两个女儿,视若珍宝,尽管大女儿顽皮起来让他很抓狂,小女儿哭闹起来他又寝食难安。
处罚是意料之中的事了,所以我们都能平静地接受。其实也不是没想过办法逃避处罚,比如去香港生,或回老家躲起来生然后带回来说是亲戚家的孩子。可是都放弃了,因为怕麻烦别人,因为觉得没有尊严。
在某个论坛有关于“杨支柱老婆素质”的讨论,论点是素质不高的女人才肯多生孩子,女性教育水平提高了,自然生育率就降低了。很惭愧,在博士硕士遍地的今天,我这个本科学历的人实在算不上高素质,既不会吟诗做赋也做不到通古博今,但这并不影响我为我的孩子挣未来,我们还有信心保证她们两姐妹的生活、教育水准在同龄孩子平均水平以上。要知道孩子的自信心幸福感更多源自父母的爱而不是丰富物质生活。
年近不惑的我和已过不惑之年的他,都不是冲动的人,和很多中国人一样因为“理智”太多而过着平淡如水的生活,如果这样的行为会带来什么社会意义那也并非是我们的初衷,自私的、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无力的我只想也只能过好自己的生活,对自己的孩子负责。无论如何,我,我们,会站在一起,为爱妥协,为爱担当。
         
  *.*.*.*   2010-4-10 8:35:22
',1)">悄悄话 好友 信息 博客 搜索 回复 本主题下所有发言          东方纵横深度评论报导集萃 第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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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中青院对杨支柱的处罚决定
2010-4-10 星期六
杨支柱
仔细看看附件就可以知道学校这样处罚我其实没有明确的依据,这也是他们不说依据某法某条某款对我进行处分的原因。计生恶法虽然规定工作单位可以因为无证生孩子给职工以处分,但并没有列出具体的处分措施。教师法规定的解聘情形跟我的行为完全是牛头不对马嘴。从合理性的角度看,我生养孩子并不占用工作时间,也不影响我讲课的内容(民法),舆论对我的有利支持还表明我的生育行为没有降低我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所以让我下课也并不合理。而且严格地说,解聘对应的是辞职,并不是一种处分,而是雇用、委任合同中可以付出代价(违约)或不付出代价(未违约,通常是对方违约)而行使的权利。还有就是学校的决定落款是3月18日,口头告知我是3月26日,而书面决定直到4月9日才叫我去取,也令人费解。综合考虑学校各位领导跟我的谈话内容,我对此的猜测是,学校并不想这样处理我的问题,而是用这样处理来吓唬我去交社会抚养费并停止批判计划生育,这样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到共青团中央告状了,学校就可以“对事不对人”把对我高高举起的鞭子轻轻放下。但是学校这样考虑完全是站在自己立场上的如意算盘,对于我来说,是用20多万元买张封条把自己的嘴贴上,做出这样的选择不但需要有足够的怯懦,而且需要有足够的愚蠢。
我并不打算到教育行政机构或法院去告学校,因为我深知他们这样做也是不得已的。我的行为给学校、法律系各位领导和计生工作人员和户口所在怡清园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带来了很多的麻烦,在此我深表遗憾。但是我一点也不后悔。这首先是因为我的行为再普通、再正常不过了,是因为强制计划生育扭曲了绝大多数人的人性才使我的行为显得怪异。其次也因为,如果我在不给领导带来麻烦和不要自己的孩子之间做出选择而我选择了前者,那我就不是一个合格的父亲,不是一个有人性的人。
处分决定原件见http://wtyzy2.blog.sohu.com/148056916.html
  *.*.*.*   2010-4-10 8: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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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sz夜行人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现行政策祸国殃民!!!
  *.*.*.*   2010-4-10 8: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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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嶺南山夫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很平實。
再次恭喜﹗
  *.*.*.*   2010-4-10 8: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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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嶺南山夫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我是針對楊夫人的言語來說的。
  *.*.*.*   2010-4-10 8: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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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嶺南山夫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好象只是解除了教學崗位。
  *.*.*.*   2010-4-10 8: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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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者是如何沦为砧板上的肉的
杨支柱
4月6日下午1点22分,温州某论坛的一则网帖引发了网友们的强烈反应。网帖的标题为《温州计生副局长称处罚对象是板子上的肉可随意剁》,不但有文字还有录音。
录音中的对话是温州话,意思大致是:女当事人询问为什么“罚款”86万元?女官员表示,“你现在不拿钱的话,明天就是160万”。
女当事人接着话茬质疑:“那86万、160万都是你们说了算的啰?”
女官员说:“是我们说了算,因为你现在就是我板针刀上的肉,我想怎么剁就怎么剁……”
这段话抄自2010年4月7日青年时报的报道,女官员是温州市鹿城区计划生育局戴副局长。“砧板上的肉”、“想怎么剁就怎么剁”一时红遍互联网。但人们在强烈谴责副局长之余,似乎并没有意识到她说的不过是一句大实话。她做出的行政行为本身已经把女当事人当成“砧板上的肉”在随意“剁”了,而且还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分别得到了当地政府和法院的维护。
黄某2004年4月在儿子5岁的时候又生了一个女儿,2007年已经被广东省大埔县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64850元。在广东大埔县计生部门应温州市鹿城区计生部门要求撤销对黄某夫妇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2008年8月6日)之前,在尚未向女当事人出具书面处罚决定的情形下,就于2008年6月7日开出了“执收单位为鹿城区莲池街道;金额为86万元;项目编码为11599004”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显然已违反处罚程序并构成重复处罚。因为当事人黄某对金额有异议,8月处罚金额增加到110万元。在黄某起诉后,鹿城区计生局在2009年1月25日重新对黄某夫妇做出征收1095800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以示“计算准确”。
不拿广东大埔的六万多元做比较,仅拿110万与86万比较,相差就接近24万元。仅仅因为对政府并非没有瑕疵的行为表达口头异议,就多罚24万元,不是“砧板上的肉”又是什么?
那么“超生”一个女儿的黄某是如何变成“砧板上的肉”的呢?首先是因为计生局的自由裁量权太大。
“鹿城区计生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有关法规,参照当地人均支配收入,他们可以对征收对象作出2-4倍的征收;对于征收对象超出人均支配收入的部分,他们可以做出1-2倍来征收。”
这意味着政府规范性文件本身赋予了戴副局长把86万元翻倍的权力,她说“现在不拿钱的话,明天就是160万”并非吹牛,实际只罚110万已经手下留情了。
跟其他一些地方比,其实温州计生局的自由裁量权并不算大。例如北京市政府通过的《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如果温州鹿城区的“超生”者是“砧板上的肉”,那么北京的“超生”者就真不知道该如何描述了。
“超生”者沦为“砧板上的肉”的第二个原因,是各种对“超生”者赶尽杀绝的措施。没有计划生育证明不给办理暂住证,没有计划生育证明不能买房、租房,没有计划生育证明不给办理营业执照,没有计划生育证明不给办理务工许可证,没有计划生育证明子女不能上户口、不能上学,没有计划生育证明不给办理“低保”,没有计划生育证明不给办理驾驶执照......这些赶尽杀绝的措施使得“超生”孩子的人急于取得计划生育部门超生罚款或社会抚养费已缴纳完毕的证明,不敢对随意裁决的缴纳数额说一个“不”字,甘心做“砧板上的肉”。而黄某居然有异议,因此戴副局长认为需要提醒她一下。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废除了将“计划生育证明”作为办理“营业执照”、“外出务工证明”、“驾驶执照”等先决条件的做法,仅赋予办证机关通知当地计生委的义务。这是值得肯定。公民享有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并不需要以履行法律义务为前提。公民违反法律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公民违反义务为由随意剥夺公民权。黄某被处罚时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还没有生效,所以她对法院的判决(也就沦为“砧板上的肉”的事实本身)表示“心服口服”,只是对戴副局长说她是“砧板上的肉”难以接受。其实这又何必呢,人家不过准确地描述你的处境罢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废除把计划生育证明作为享有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的做法并不彻底。如今被“超生”的孩子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完毕前仍然不能上户口,沦为基本人权被剥夺殆尽的“黑孩子”。“超生”孩子的人如果在吃财政饭的单位工作,他(她)也仍然可能被解聘甚至被开除。不过跟过去相比,应该承认还是有很大进步。
“超生”者成为“砧板上的肉”并不奇怪,但广东大埔县计生部门应温州市鹿城区计生部门要求撤销对黄某夫妇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却耐人寻味。依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9月1日生效)第五条,社会抚养费本可由现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按当地标准征收,“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黄某尽管在温州鹿城区有酒店,但她在大埔县投资、工作,并且把孩子的户口落在大埔县,大埔县首先发现她的“超生”行为并按当地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有法律依据的。大埔县计生局撤销自己有法律依据的行为,既脸上无光,又损失地方财政收入,这是为什么?有理由怀疑温州鹿城区计生局对黄某征收的巨额社会抚养费分给了广东大埔县计生局一部分,而且金额会显著高于大埔县计生局当初处罚的六万多元。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是因为大埔县计生局撤销自己的征收决定,把温州鹿城区计生局的重复处罚行为漂白了。而鹿城区法院则说,温州鹿城区计生局的行为本来就是只白乌鸦。这说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滥用,也反映了审判不独立的现状。这是“超生”者沦为“砧板上的肉”的更宏观的原因。
新快报2010年4月10日,发表时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