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签字生效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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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的根本法,1946年12月25日经“制宪国民大会”议决通过,于1947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由于国共内战的因素,目前其仅于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等地施行。内容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条条文,计分十四章。宪法本文的主要特色为揭示主权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规定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府体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采取均权制度,并明列基本国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