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世龙:丁小平的事没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7 01:10:18
为编写《董易林的环境科学--供财神 〉,去凤凰卫视网站想查找董易林说风水是环境科学的原话,因为我记得在他们的节目文稿中有记录,虽然很简略,.但足以证明董某人是说过风水是科学,是环境学云云。
奇怪的是这些节目文稿中嘉宾们的话看不见了,仅有概括出来的报道,内容也比原来少了许多。
为什么要作如此大的改变?细心一看,原来有关将丁小平介绍为北大教授及因而引起的风波都不见了,好象没有发生过。
会不会是我没有找到?反复看了几遍也没找到。留言评论也有变化,有丁小平这方面问题的帖子也不见了,倒是骂揭露丁小平的司马南的帖子很多。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凤凰卫视想抹掉包装丁小平为北大教授的记忆,但这不过是掩耳盗铃的一厢情愿,丁小平的问题能就此不了了之么?稍稍一查就能发现,他的问题不仅是这次冒充北大教授。下面就是一件。
2005年7月25日新华网有一报道"北京大学亚太教育中心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博导丁小平发表主题《中俄地方间合作的战略与策略问题》演讲"。
是有个“北京大学亚太教育中心与社会发展研究院”,但它是注册为公司,也不是北京大学下属实体,而是1996年10月,北京大学与北京亚太经济合作促进会签订协议,共同成立(简称‘亚太研究院’)。亚太研究院按照北京大学的录取标准招收学生,由北京大学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但此后北京大学发现,亚太研究院不但自成立起从未向该校分配过利润,还屡屡给北京大学带来负面影响,如2003年和去年,亚太研究院所招学生的家长曾两次向市教委投诉,反映亚太研究院存在欺骗学生现象。(法制晚报A15版:记者付中 2005年5月27日 《北京大学告赢“亚太研究院”_新闻中心_新浪网》)另据北京法院网发布的消息:(时间:2004-12-06 13:39:05,作者:李思 )
近日,北京大学因与北京亚太经济合作促进会产生合同纠纷,向朝阳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其签署的协议,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原告诉称:1996年10月5日,原告北京大学与被告北京亚太经济合作促进会签署协议。双方约定,成立北京亚太教育中心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同时约定,“不论研究院经营亏损与盈余,北京亚太经济合作促进会同意每年给北京大学人民币10万元。”但是,时至今日,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向北京大学支付该笔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2003年12月,北京大学曾向被告致函,要求解除合同,不得再使用“北京大学亚太教育中心和发展研究院”的名义。被告回函予以拒绝。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北京大学与其合作关系。(诉亚太经合促进会 北大要求解除协议)
事情已很清楚,北京大学在2003年即已要求解除合同,还有可能聘任丁小平为这个”研究院”的副院长或特聘教授吗?
这仅仅是又查到的一件,丁小平的事没完。
奇怪的是这些节目文稿中嘉宾们的话看不见了,仅有概括出来的报道,内容也比原来少了许多。
为什么要作如此大的改变?细心一看,原来有关将丁小平介绍为北大教授及因而引起的风波都不见了,好象没有发生过。
会不会是我没有找到?反复看了几遍也没找到。留言评论也有变化,有丁小平这方面问题的帖子也不见了,倒是骂揭露丁小平的司马南的帖子很多。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凤凰卫视想抹掉包装丁小平为北大教授的记忆,但这不过是掩耳盗铃的一厢情愿,丁小平的问题能就此不了了之么?稍稍一查就能发现,他的问题不仅是这次冒充北大教授。下面就是一件。
2005年7月25日新华网有一报道"北京大学亚太教育中心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博导丁小平发表主题《中俄地方间合作的战略与策略问题》演讲"。
是有个“北京大学亚太教育中心与社会发展研究院”,但它是注册为公司,也不是北京大学下属实体,而是1996年10月,北京大学与北京亚太经济合作促进会签订协议,共同成立(简称‘亚太研究院’)。亚太研究院按照北京大学的录取标准招收学生,由北京大学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但此后北京大学发现,亚太研究院不但自成立起从未向该校分配过利润,还屡屡给北京大学带来负面影响,如2003年和去年,亚太研究院所招学生的家长曾两次向市教委投诉,反映亚太研究院存在欺骗学生现象。(法制晚报A15版:记者付中 2005年5月27日 《北京大学告赢“亚太研究院”_新闻中心_新浪网》)另据北京法院网发布的消息:(时间:2004-12-06 13:39:05,作者:李思 )
近日,北京大学因与北京亚太经济合作促进会产生合同纠纷,向朝阳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其签署的协议,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原告诉称:1996年10月5日,原告北京大学与被告北京亚太经济合作促进会签署协议。双方约定,成立北京亚太教育中心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同时约定,“不论研究院经营亏损与盈余,北京亚太经济合作促进会同意每年给北京大学人民币10万元。”但是,时至今日,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向北京大学支付该笔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2003年12月,北京大学曾向被告致函,要求解除合同,不得再使用“北京大学亚太教育中心和发展研究院”的名义。被告回函予以拒绝。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北京大学与其合作关系。(诉亚太经合促进会 北大要求解除协议)
事情已很清楚,北京大学在2003年即已要求解除合同,还有可能聘任丁小平为这个”研究院”的副院长或特聘教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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