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死亡”的症结在侦押制度的漏洞-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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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的症结在侦押制度的漏洞

来源:工人日报 2010年04月13日06:28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

  【社评】“非正常死亡”的症结在侦押制度的漏洞

  在公众眼里,能不能避免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也是检验相关司法制度是否公正、完善的一个敏感指标。对此,我们必须正视

  据4月11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4月7日,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一名在押男子离奇死在该县行政拘留所,他的死亡方式是在拘留所洗手池内溺水而死,随后,“洗脸死”成为网络热词,人们质疑其合理性。目前,湖北省、荆州市检察、公安部门正在进行全面调查。

  就在几天前,公安部刚刚召开会议,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集中整治,以遏制执法过程中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在此背景下,不少地方都推出了一些整治措施,比如,河北省公安厅推行的“禁止在二楼以上讯问、审查犯罪嫌疑人”等举措,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在权威调查结果公布之前,我们不能指责或者质疑任何人。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们甚至希望该男子确系“洗脸死”,因为这关系着当地警方的声誉和公信力,关系着在押人员的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

  然而,人们对“洗脸死”的质疑并非空穴来风:第一,从常识上判断,洗脸致死的概率太小了;第二,近年来,已经有不少羁押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触动过人们的神经,并且警方最初给出的死因都近乎荒唐,比如,“躲猫猫死”、“做梦死”、“鞋带上吊死”、“喝水死”等。

  这些事件有的至今仍未查明真相,或者“真相”未令人信服,而已经查明的则大多矛头直指相关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或者对牢头狱霸的宽纵。二者之间,对牢头狱霸的清理相对容易,也取得了不少成绩,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则并不尽如人意。

  刑讯逼供导致的“非正常死亡”之所以屡禁不止,与一些人滥用职权、粗暴对待在押人员的执法习惯有很大关系,但更深层的原因则在于容易滋生这种习惯的侦押制度上的漏洞。

  首先,是侦查权、羁押权同属公安机关导致的看守所职能错位。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的任务是对在押人员实行武装看守,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保障侦审工作顺利进行等。然而,当同系统内的侦查人员在看守所“非法”讯问嫌疑人时,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往往难有作为。久而久之,看守所内的审讯成了侦查取证的重要手段,一些地方甚至以押代侦,审讯不成就刑讯。

  其次,是一些保障嫌疑人正当权利的措施并未落实。比如,法律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但对超过12小时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再比如,审讯全程录音录像,这不是强制性规定,但却是避免刑讯逼供的有效措施,因为有些刑讯逼供的手段是不会在嫌疑人身上留下痕迹的,要想取证十分困难。

  最后,是有权监督看守所的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检察机关在每个看守所都设有检察室,但这些检察人员常年累月地跟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工作在一起, 监督的力度有限。

  针对上述漏洞,有专家早已开出药方,如侦押分离,将看守所划归司法部门,以实现其地位上的相对中立;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允许律师在场,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对看守所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等。然而,呼吁是呼吁,相关改革始终没有迈出实质性步伐。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要做的事有很多。其中,避免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应该是不可忽视的内容之一。在公众眼里,能不能避免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也是检验相关司法制度是否公正、完善的一个敏感指标。对此,我们必须正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