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有变革和法治可缓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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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0中国社会问题惟有变革和法治可缓和矛盾

热点时事 2010-03-30 16:25:37 阅读44 评论0 字号:大中

  摘自《凤凰周刊》2010年第三期,作者: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2009年在艰难徘徊中接近了尾声。总体来说,这一年中国发生的群体性社会冲突事件是在预期范围内的。截止目前,这一年发生的影响较大的社会冲突事件主要有海南东方暴力袭警事件、江西南康事件、湖北石首事件、新疆“7.5”事件、吉林通钢事件等。

        如果从数量来说,2009年全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在数量上与2008年基本持平,近9万起;从类型和性质方面来说,因维权引发的事件仍占80%以上,社会泄愤事件和社会骚乱事件均有所增加。这些事件集中地表明了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一方面,既有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并出现了新的矛盾。社会冲突仍主要表现为由拆迁、征地引起的维权行为,由企业改制、转产引发的工人抗争,由环保问题引起的集体行动,出租车罢运事件等。新的矛盾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地区差、级别差引起的学校罢课多发。

        另一方面,冲突更加剧烈,矛盾有所激化,暴力行为有所增加。比如石首事件中当地人民用砖头石块等阻挡武警的行动,比如拆迁中自焚、刺杀拆迁人,比如通钢事件中打死公司管理层。

 2009年中国社会矛盾的焦点和原因

        在我看来,当前中国的社会问题主要直接来源于官民矛盾,实质上还是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不论主要内容或表现形式,官民矛盾都与制度性的利益冲突相关。

        1949年后中国成为了一个各种资源和社会生活几乎完全由全新的、大规模的组织所垄断的社会。这种状况在改革开放之后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在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相对迟缓的情况下,作为科层组织的政党和政府机构还是占有社会的主要资源,决定着社会资源分配方式和方向,客观上造成了经济发展创造的社会财富逐渐向少数人积聚这种状况。这就造成了社会结构的巨大断裂,以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知识精英为主体的利益集团初步形成,与之相对的广大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却日益被边缘化,成为社会弱势群体。

        由于国家没有及时调整利益分配格局,使得利益分配体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存在着较大问题,经济增长只起到了“让富者更富,有权者更有权”的锦上添花的作用,却忽视了“雪中送炭”的重要,很多底层民众的生活状况异常艰难,没有均等地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这种状况在地方更为突出。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增长,不但漠视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而且自恃垄断的政治社会资源与民争利,成了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公司型”政府。处在社会底层的广大工农等弱势群体,由于掌握的资源很少且缺乏利益表达的机制和手段,经常受到权力和资本拥有者的侵害,这是造成官民矛盾的制度性根源。再加上一些政府官员贪污腐化、飞扬跋扈,无视民众的利益诉求,动辄暴力相加,严重侵害了民众的各种权益,使得官民关系恶化,冲突加剧。这些官员是代表党和国家行使权力,因此党和国家在民众心里的形象也会大大降低,民众对政权的合法性认同也会大打折扣。

        也就是说,目前的群体性社会冲突事件和上访事件增多只是一种外在形式,由制度因素和吏治腐败造成的官民矛盾才是这些事件频繁发生的直接诱因,而官民矛盾的实质就是当前的公权力代表组织和机构的权限过大,缺乏一种制衡其被滥用的力量才是深层次原因。

 2010年社会矛盾预测及建议

        2010年中国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会向什么方向发展?我认为还是脱离不了之前的基本判断:当前中国社会总体上稳定,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群体事件仍然会以有限范围的孤立事件形式而存在,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维持很长时间的、能影响全局的社会运动。只要执政者治理得当,中国完全可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社会动荡。但是,如果仅以“刚性稳定”为目标,即以权力的排他性和封闭性为基础,以社会绝对安定为管治目标,把一切抗议行为如游行、示威、罢工、罢市、罢运等行为都视为无序和混乱,都要进行压制或打击,那么我认为这种稳定状况是有政治风险的。

        因此,要缓解中国社会冲突,需要缓和官民矛盾。具体来说,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改写不合理的社会规则,真正落实宪法权利。

        根据美国哈佛大学裴宜理教授的研究,区别于西方社会运动以人权意识为本,中国民众的抗争活动大多出于一种规则意识,所依靠的武器是现行的法律和政策,没有突破现行的规则框架。我比较同意这一说法,并认为这是判断中国目前群体性社会冲突事件性质的关键。

        但是,吊诡的是,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些却是违反宪法精神,违反上位法的。因实际上存在的权大于法的情况,在执行层面就更难保证是完全的“依法行政”。民众发现,依据操作层面的法规,他们往往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赋予其权利的宪法等,又往往难以落实。这使得其规则意识下的维权活动常常难以奏效。比如最近愈演愈烈的拆迁事件表明,民众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不合理规则的不满已成为了行动的理由,但《物权法》、《宪法》等并不能帮助其抵御公权力的强拆,最后难以避免自焚、刺杀拆迁者等个案悲剧。

        规则不足以维权,这就带来了进一步的不满情绪。在未涉及个人具体利益时,民众通常会将这种不满隐藏在心里,或者只在私下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留言、歌谣等形式传播,不会显化为具体的抗争口号或行动。但这种表面遵循规则,内心却对不合理、不公平规则的愤怒和不满实质上是颇为可怕的。如果遇到自身权益受直接侵犯的情况,有可能导致较快地失去理性,在情绪主导下发展成为暴力事件。

        即使自身权益未受直接侵害,在愤怒长期积聚而又不能得到有效的疏导和化解的情况下,在有适当导火索出现时,就会带来令我们无法预料的大爆发,反映在现实中就是,一些本来可以通过现行法律规则解决的刑事或民事纠纷,出人意料地演变成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出现危害比较严重的社会泄愤或社会骚乱事件。

        因此,减少群体性社会冲突事件,缓解官民矛盾,平复民众心中隐藏的“抽象愤怒”,最根本的办法就是真正落实宪法权利,改写不合理的社会规则。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规则的改写应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博弈过程。一方面社会既得利益集团不会轻易放弃对自己有利的规则,另一方面民众权利的觉醒和力量的壮大也需要时间。

        改写规则通常有两条可供选择的道路:革命和改革。一般来说,革命是改写规则最彻底的方式,但是很多人在反思革命之后发现用这种方式改写规则的成本太高,代价太大,“砸碎旧制度不易,重建新体制更难”的基本共识已经初步达成。因此,通过渐进的改革在现行体制内寻找改写规则的突破口成为了现实的理性选择。

        二是寻找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方法。

        对公权力信任感的缺失也是造成大规模群体性社会冲突事件的重要诱因,比如2009年6月份发生的湖北石首事件,就是导源于民众对地方党政在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司法公平公正方面的不信任。

        这种不信任,一是来自当前中国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增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阶层、利益分化和价值观念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贫富差距、城乡差距、贫困与不平等、弱势群体权益缺失等社会问题逐渐凸显。这些社会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就会消解民众对维护公平公正负有责任的公权力的信任。二是因为公权力滥用本身就是造成部分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原因,公权力侵犯私权的能力过大难以制约,让民众对其失去信任感。这是需要引起注意的重要问题。

        要对公权力形成有效制约,在我看来,一方面需要改革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通过人大代表自由参选与公开竞选,通过代表专职化与经费专门化,通过扩大直选,使人大代表与其代表的选民建立直接而紧密的关系,代表选民监督公权力。需要树立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地位,加强司法的作用,用司法权制衡基层政府。与中国老百姓权利相关的司法问题主要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如果想办法使现在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脱离地方政府的控制、脱离地方官员的控制,起码做到县、市两级法院的人、财、物都不用依附于地方政府,那么对防止地方政府公权力的滥用,肯定能起到一定的效果。当司法这个最后的社会底线能够承担起责任的时候,社会冲突的发生会少很多。

        另一个需要引起关注的方面是公民参与网络。在中国当下的现实语境下,公民意识、公民权利和公民社会等尚处于刚刚起步的不完备阶段,因此,培养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和能力,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和建构积极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创造机会,充分发育公民社会应该成为重建社会信任的重要方式。

        当然,无论是改写规则还是加强对公权力的限制,都需要选择合适的突破口。经过反复的思考,我建议启动以县级人民代表专职化为起点、以政治分权为杠杆、以司法制衡为保障的综合县级政治改革,使县级政权有足够的地方社会和经济管理权限,同时使县级政权及其主官的权力受到有效的制衡和监督。通过建立既对中央负责又对地方民众负责的县级政府,并容许社会各阶层都有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才能产生一个利益相对均衡、社会相对和谐的现代社会。

        可以这样说,如果现在执政者还不能从改写不合理、不公平社会规则的高度来审视群体性社会冲突事件,来反省官民之间的矛盾,仅仅依靠所谓的“意识形态式”的旧思维和旧方法来解决是没有出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