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显示公务员招考存在制度歧视 平等观念严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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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公务员招考存在制度歧视 平等观念严重缺失

2010年04月08日 22:1621世纪经济报道 】 【打印共有评论1

刘清

每年都备受瞩目的公务员考试,在报考条件中却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歧视性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针对国家公务员招聘中的歧视状况进行了广泛调研,并于4月7日发布了《国家公考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称“调查报告”)。

此次调查选取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北京市、黑龙江省、浙江省、广西自治区四个省、市、自治区的公务员招聘广告为调查对象。调查依据则均来自所涉及部门的公务员录取系统官方网站。

调查报告所得出的结论并不乐观,“歧视现象比较严重”,“社会严重缺少平等的就业观念和意识”。

“目前看来,制度性的歧视是最为严重,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修改相关的规定。”此次调研项目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教授蔡定剑说。

制度性歧视

调查报告对“歧视”进行了定义,指用人单位基于与职业岗位内在要求无关的因素做出的任何区别、排除、限制或优惠。

同时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我国的就业促进法的规定,调研共设定了八种歧视类型,包括:性别、民族、残疾、社会身份、政治面貌、年龄、健康、身体特征。

在公务员招考当中,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存在于所有的招聘职位当中。这是因为在我国《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行标准(试行)》第十九条当中,分别存在着十八至三十五岁和艾滋病不合格的歧视性规定。

除规范性文件造成的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外,政治面貌歧视在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聘歧视中排位最高,占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聘总职位数的21.69%;占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聘歧视总量的8.38%。排在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考政治面貌歧视之后的,依次是身体特征歧视、性别歧视和社会身份歧视。

而在地方机关公务员招聘中,社会身份歧视则成为仅仅次于年龄歧视和健康歧视的第三大歧视类型,占地方公务员总职位数的72.46%,招聘歧视总量的24.39%。

所谓社会身份歧视,包括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出身歧视、身份歧视四种。

调查报告指出,地方机关公务员招聘中的社会身份歧视的比例如此之高,主要是因为浙江省、北京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公务员招录中对应聘者户籍、生源加以限制,或者给当地户籍、生源的应聘者以优惠对待。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的社会身份歧视在其3681个岗位中占据了3450个岗位,达93.72%。

地方就业歧视区域特点

在地方公务员的招考当中,不同地区的歧视状况也存在着不同的特点。

北京市的政治面貌歧视尤为严重,其公务员招考中政治面貌歧视占职位总数的比例比中央机关高出8个百分点,更高于调查所涉及的其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