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拓案“商业秘密”详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8 12:11:47

  【财新网】(记者 赵何娟 9日发自北京)力拓案中四名被告究竟侵犯了什么秘密,一直为国内外关注。财新记者独家获得的案卷材料和采访,详细勾勒了力拓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全过程。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四名被告于2005年4月至2008年10月间,为力拓公司在中国铁矿石贸易中获取更多的销售利润,非法搜集了中国钢铁企业的多项商业秘密。

  上海一审法院最终还认定,从2008年12月至2009年6月,四名被告为了掌握中国钢铁企业对2009年度国际铁矿石价格谈判策略,以便其所属力拓公司制定相应政策,利用该公司在铁矿石贸易中的优势地位,采取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中国钢铁企业2009年进口铁矿石价格谈判的多项商业秘密。

  经法院认定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下称中钢协)涉及铁矿石价格谈判策略的会议信息,以及中国钢铁企业购买铁矿石的价格信息等。

  四名力拓员工的商业秘密来源,多为其长协客户国有钢铁企业里的“老朋友”,包括莱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莱钢)、首钢集团、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邯钢集团)等。

  根据被告及相关涉案人员供词,为获取这些情报,力拓员工一般都以提供铁矿石作为代价进行交换。不论行贿或是提供情报,中国钢铁企业对铁矿石的渴求,仍是背后决定性因素。

案发谭以新

  首钢国贸公司总经理助理、矿业部部长谭以新是力拓“间谍案”的引子。知情人士透露,对力拓所涉“间谍”问题的最初调查,就始于对力拓新加坡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胡士泰与谭以新等人会面的“监控”。

  谭以新除负责洽谈首钢进口铁矿石问题,还一直代表公司参与中钢协的工作。根据警方的调查,2009年6月8日,谭以新在参加了中钢协举办的有关下一步铁矿石谈判工作的会议(下称“六八”会议)后,即将有关信息泄露给了胡士泰。

  力拓上海代表处销售经理葛民强在供述中称,谭以新通过电话告知葛,中钢协在当日下午召开了会议,并称有新的信息要告诉胡士泰,但无法联系到胡士泰,让葛帮助联系,葛遂安排胡、谭二人当晚在北京的中国大饭店见面。

  胡士泰称,由于当时中国公开表示不跟进力拓与日本新日铁公司谈定的2009年铁矿石贸易国际首发价,他想了解中钢协下一步谈判的政策,也希望与谭以新进一步面谈。

  当晚,会谈中,谭以新向胡士泰提出要购买一船铁矿石,并披露了中钢协“六八”会议的有关信息。次日,胡士泰将上述信息通过电子邮件送给了上级。

  此外,2009年6月17日,力拓罗泊公司上海代表处销售主管王勇还与谭以新就铁矿石进口价格问题进行了洽谈。会谈过程中,谭以新向王勇泄露了中国钢铁企业与淡水河谷公司进行铁矿石价格谈判的相关信息。王勇随后即向公司高层人员作了汇报,同时转发给胡士泰。

  至2009年7月,力拓“间谍”案发,谭以新和胡士泰等人均被带走调查。

沙钢会议和“66号文”

  胡士泰在法庭证词中承认,力拓公司上海代表处及其员工负有搜集、上报中国钢铁企业相关信息以及中钢协会议内容的工作职责。

  2009年4月,胡士泰召集上海代表处员工开会,布置了搜集中钢协有关2009年铁矿石进口价格相关文字材料的任务。葛民强称,尤其在每年12月至次年铁矿石价格谈判结束之前的谈判关键期,中钢协相关会议内容对力拓公司尤为重要。

  在所有的“商业秘密”中,中钢协沙钢会议内容和之后发布的“66号文”被泄露,被认为是导致当年中国和力拓铁矿石谈判失败的关键。

  2008年12月18日,葛民强从力拓新加坡公司销售处经理李德处获悉,中钢协于2008年12月17日在江苏沙钢召开会议(下称沙钢会议),以及有关中国钢铁企业2009年度铁矿石进口价格的信息,然后于次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胡士泰等人。

  法院认定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沙钢会议信息在2008年12月19日之前具有非公知性,且权利人采取过保密措施,信息涉及中国钢铁企业有关2009年度铁矿石谈判的基本方案和价格底限,国际铁矿石供货商在信息正式公布之前获得,就可以提前准备谈判对策,从而使中国钢铁企业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并遭受损失,故该信息具有实用性。

 

  莱钢旗下的国际贸易公司国际海运部经理王洪九,一直与力拓新加坡公司上海代表处销售主管刘才魁保持着朋友关系。2009年4月29日,刘才魁与王洪九独处时,刘问王是否有中钢协关于2009年铁矿石谈判的相关文件,王遂将电子邮箱中4月29日中钢协[2009]66号《关于进口铁矿石商务合同开证问题的通报》(下称“66号文”)复印件交给刘。为了不让别人知道文件是从莱钢漏出的,王洪九还撕掉了文件传真头,并提醒刘才魁不要外传。

  沙钢会议和“66号文”,被中方称为影响当年铁矿石谈判失败的关键因素。据悉,“66号文”多是沙钢会议精神的重复。

  胡士泰供述称,沙钢会议的内容使得力拓公司掌握了中方的相关态度,而当时2009年铁矿石价格谈判已经开始,故该会议内容对力拓公司比较重要。2009年国际铁矿石价格谈判过程中,力拓公司同步与中国、日本等国钢铁企业在谈,由于中国市场需求量大,力拓公司原本希望与中方谈定价格,但在获悉中方2009年价格的态度后,力拓公司认为不宜再与中方谈判,最终与日本钢铁企业谈定了2009年铁矿石贸易的国际首发价。

  上海法院一审认为,力拓正是在掌握了中国钢铁企业有关谈判策略等商业秘密后,在2009年谈判中违背铁矿石谈判惯例,突然中止与中国钢铁企业的谈判,转向与日本谈判,使中国钢铁企业谈判陷入僵局,并至今未能谈定。

  最终,力拓与新日铁达成当年铁矿石价格比上一年度下降32.95%,而中钢协始终要求降幅为40%以上。

  根据判决书,中国钢铁企业被迫接受力拓提出按2008年价格的预付款开立信用证的条件,而该预付款价格高于日本新日铁公司与力拓公司达成的2009年度铁矿石价格,为此,中国20余家钢铁企业多预付货款达10.18亿元,其中在2009年7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多预付货款的利息损失计人民币1170余万元。

利益驱动

  熟悉王洪九的人士称,王为人仗义,好交友,涉及泄密,完全是因为保密意识太差。

  然而,王洪九自己对检察机关的供述称,之所以向刘才魁提供该份文件,是因为力拓公司在铁矿石贸易中居于强势,对中国钢铁企业在发货数量等方面具有制约力,为此“需要搞好与刘长魁的关系”。

  刘才魁称与王洪久私交甚好,但也承认,力拓公司在是否给与长协客户资格、发货时间、发货数量等方面对中国钢铁企业具有制约力,故有关企业工作人员为了维护与力拓公司的关系,在力拓公司上海代表处员工搜集信息时一般都会给与配合。王洪九向刘才魁提供“66号文”,正是基于上述考虑。

  早在2005年4月,力拓罗泊公司上海代表处销售主管王勇就曾经从山东石横特钢公司外经处处长房泽山处,得悉中钢协在无锡召开的会议上有关中国铁矿石进口委员会的信息。事后,王勇按照市场现货价,向房泽山所在公司提供了一船铁矿石现货。

  2005年11月29日,力拓旗下哈默斯利中国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王立忠,也曾从谭以新处获得过从必和必拓(BHP Billiton)加价购买铁矿石的信息。

  2008年1月,葛民强还从邯钢集团商运科科长申强处,获取了中钢协南宁会议的相关信息,并通过电话向胡士泰作了汇报。同月21日,葛民强又向申强索去了南宁会议纪要。

  不过,四位被告员工及其辩护人自身的辩护意见也都举证认为,对于所谓“商业秘密”和最终造成的损失之间的关联很难认定,很多被认为是“商业秘密”的信息实际也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或者已有媒体报道。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中钢协每年都对外出售讯息材料,上述很多信息都并不难获得。但一些关键的价格底线信息确实属于“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