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社会效益”的语义学欺诈(南方都市报 20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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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建专栏:“社会效益”的语义学欺诈

类别:时事评论   浏览量:808   版次:AA31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4-08
作者:邵建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  

    ■知道分子 之邵建专栏

    “扬州政府偷卖地,新建小区面临拆迁”。该事件令人难以想象之处是一地两卖,政府已经把70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业主,却能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再度出让给开发公司。这分明是对业主期限产权的赤裸裸的侵犯。

    此一事件让我想起1929年胡适的一段话。北伐结束不久,宪法尚未出台,国民政府临时下达一则人权保障令:“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对此,胡适不客气地指出:“个人或团体固然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但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今天,以土地拆迁为例,侵害民众财产的,毫无例外,都是“种种政府机关”,正如这次侵犯市民土地使用权的是扬州市国土资源局。

    胡适痛苦之余,吁告政府赶快制宪,最低限度也要抓紧制定一个带有宪法性质的临时约法。毕竟历代社会,最可怕的不是个人或团体侵害人权,这样还可以向作为第三者的政府告诉。最可怕的是政府自己侵犯民众权利,这时民众往往哭诉无门。解决这个问题,除了传统社会中的民众被逼造反,就是现代政治文明中的以宪法限制政府权力。胡适不是一个革命者,所以他以舆论的力量逼迫政府从速制宪。今天,我们的宪法已经有了,并且镌刻在每个业主手上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比如扬州这两个小区居民的土地证上,都非常清楚地写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登记的本证所列土地权利,经审查核实,准予登记,颁发此证。”落款是扬州市人民政府。可是该政府自打耳光,不过数年之间,便把已经不属于自己支配的土地高价转让。这种做法直接触犯了由它自己上述列出的一系列法律,当然首先是宪法。

    没有宪法,我们要求宪法;有了宪法,我们要求落实宪法。落实宪法即行宪,它的意思是政府行政不能与宪法相违。但,这正是我们今天最大的一个社会问题,各地政府的常态性违宪,大家已经见惯不惊。殊不知危机正在其中发酵,我们谁也不愿意看到它的爆发。这次扬州市属下的国土机关胆子也够大,如果不是媒体报道让此事叫停;拆迁一意推行,两个小区的居民同时面临生存的威胁,很难说不爆发规模性的群体事件。我不知道,这些官员卖地时是否虑及这一点,还是以为这一点无足虑之。但,今天,必要在宪法高度上强调这一点:触犯宪法的行政就是暴政,它最容易导致社会群体事件发生。如果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能够自觉约束在宪法框架内,可以肯定,各地群体事件将会减至最低。

    一笔20多亿的土地出让生意,置宪法于不顾,却用大词掩盖私利。该局某处长宣称土地二次出让,“从政府来讲,以社会效益为主”。以为抬出社会效益就能掩人耳目,真是高抬了自己的智商。借用当年哈耶克称赞过的一句表述,这里的“社会效益”不过是权力所进行的“语义学欺诈”。什么叫社会?社会不是实体,而是由你我他构成的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它像一张网,我们任何人都无法外在于它。可是,该官员以社会效益为名侵权,无异于把这两个小区的居民逐出社会之外。他们本身就是社会构成的一部分,社会效益怎么就不顾及他们,而且还要损害他们的利益。

    “社会效益”的语义学欺诈,在抽象肯定社会利益的同时,却否定社会中的个体利益或群体利益。然而,社会的实体构成就是这些个体或群体,在利益上伤害任何群体或个体,都是在伤害社会。二次土地出让,不仅是对这两个小区居民的侵害,本身也是对社会的侵害。可是当权者居然说是为了社会效益,从这20亿可以进入政府腰包来看,原来在官员眼中,地方政府效益就是社会效益。

    (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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