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五个最大胆的女性:如此追求爱情婚姻 - Qzone日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28 10:58:36
 年轻时读《红楼》,看《西厢》,听《梁祝》,感觉中国古代女性委实可怜。她们爱情不能自主,婚姻全凭父母。无可奈何之际,只能仰视苍天,焚香祈祷: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岁数见长,且又读了些古书,才知道凡事都有例外。譬如同样追求爱情,同样面对婚姻,性格刚毅头脑聪明的女性,结局便有云泥之别。

  

    明代曹荩之的《舌华录》说:三国时期,魏国人许允的妻子,是阮卫尉的女儿,模样奇丑。结婚那天,许允揭开盖头一看,转身就走。新娘料定丈夫这一出去,必将抛弃自己,当即扯住新郎的衣袖不让他走。许允怨气冲冲地说:“妇人有四种美德,你有几种?”新娘说:“我所缺少的仅仅是容貌罢了。但大丈夫有百种品行,你有多少?”许允说:“我全都具备。”新娘说:“百行以德为首,你好色不好德,怎么能说都具备呢?”许允闻听,面带惭愧之色,从此不敢小觑妻子,与其相敬如宾。

 

    你看这位许夫人与新婚丈夫初次谋面,三言两语便让丈夫回心转意。如此辩才,与诸葛亮舌战群儒,真是好有一比。郭沫若的结发妻子张重华,生于一千七百年后,也遭遇到新郎同样的冷落,因为没有阮女的智慧和勇气,虽然相貌并不“奇丑”,却落得终身“守寡”。说明封建礼教的黑暗,与个人悲剧,并不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

 

  两相比较,可谓“阮女折夫留美谈,千古谁堪伯仲间”。如果说阮女与许允的婚姻,显然是父母包办,两人并无婚前的接触,那么以下来自史书记载的两桩婚姻,就简直如同现代版的自由恋爱。

 

  南北朝时期,东魏大丞相高欢的结发妻子婁氏,据《婁妃本传》记载,此女子年轻时,看见尚未发迹的高欢在城楼上执勤,一见倾心,惊呼:“此真吾夫也!”也不征询父母意见,即唤贴身婢女代其转达爱慕之意,“又数致私财,使以聘己”。婁氏夫妇是富裕阶级,自然瞧不上高欢这样的穷小子,一度试图阻挠。但婁女嫁意甚坚,爹妈只好屈服。

 

    距此数百年后,另一个自主嫁人的女子是五代时候的柴氏。其父为一教书先生,并不十分富裕。柴氏早年选入宫中,是后唐庄宗李存勖掖庭中的一名嫔妃。唐庄宗兵败身亡后,柴氏被明宗遣放出宫。柴先生夫妇前往洛阳接女儿回家,于归途中突遇大雨。这雨一连下了数天,一家三口遂被滞留在旅店中无法上路。只因这番阻隔,令柴氏在史书上留下惊人的一笔。这天,好不容易盼来天色放晴,柴氏夫妇正准备收拾行李上路,女儿却拿出所有从宫中偷偷带出的金银首饰,“计值千万”,将其中一半分给父母,让他们自己回家,并坦然相告说:“我前些日子看见一个男子,相貌异常,已决定嫁他为妻。”柴氏夫妇自然很不放心,一调查,原来是一位姓郭的小子,穷得连衣服都遮不住身体。但无论怎样劝说,也不能使柴女回心转意,只有任随女儿自作主张。更惊人的举动是,柴老夫妇一走,这位柴女便自己去找姓郭的小子面谈,直截了当地说:“君贵不可言,我有五百万嫁妆,可以助你一臂之力,机不可失。”

  柴女眼力没错,二十六年后,姓郭的小子果然贵为天子,他就是后周太祖皇帝郭威。

   

  民间的普通女子又如何呢?清朝采蘅子的《虫鸣漫录》,记一奇女子自择夫婿。某处饭馆中,有天来一女子,年约十六七岁。饭毕,应付账十八文。女说:“我系下游遭水灾而外出逃荒者,因行走匆忙,未带一钱银两,家中人随后便到,来时即可付账。”店主遂让其坐于门外等候。时近黄昏,并不见有人来店。当时观者如堵,议论纷纷,女子终无一言。后遇一丝店少年,询问店主原委,知是下游灾民,不免心生怜悯,于是代其偿付饭费。因彼此俱是少男少女,恐碍授受不亲,遂转求一老翁将钱交与女子。女子付账脱身后,尾随少年来到丝店。店主问其原因,女子回答说:“逃荒在外已有两天,再走亦无归所,且无故受恩,无以回报,想来想去,不如嫁与少年为妻。”店主征求少年意见,少年以家贫婉辞。女子撩开衣袖,臂露三只金钏,说:“此乃嫁资,不足忧也。”店主察言观色,知女子不是歹人,遂邀约街邻为之撮合,择日完婚。

 

  此女观人于微,不动声色,堪称沉静智慧,胆识过人。证之今日之大学女生不辨骗局,陷人罗网,可谓高明多矣!看来素质教育与学历高低,并无必然联系。

 

       对于封建社会中之女性,我们有时可能不免概念化,以为必须遵守“三从四德”。其实下层女子,对于宋明理学的倡导,要看她愿不愿意信奉。倘若她不信那套迂腐的说教,谁也拿她无可奈何。《金瓶梅》第16回写李瓶儿丈夫花子虚死后,急迫欲嫁与西门庆为妾。西门担心李瓶儿大伯子说瓶儿孝服不满。瓶儿道:“他不敢管我的事。休说各衣另饭,当官写立分单,已倒断开了。只我先嫁由爹娘,后嫁由自己。常言'嫂叔不通问',大伯管不的我暗里事。”

 

  姑且撇开李瓶儿个人品行不说,单看这“我先嫁由爹娘,后嫁由自己”,则妇女改嫁完全自己做主,别人不能横加干涉。虽说小说是文学作品,但小说反映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应当是明代中后期社会生活的真实情况。

   也许李瓶儿是一个特殊个案,“三从”中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李瓶儿都不存在。她是父死夫亡子无。但我们看清人笔记中有关“悍妇”的记载,知道出嫁女子在夫家的地位,有时简直近乎霸道。

 

   

  俞樾《耳邮》言顺德人陈元绍,“家小康,父母俱存。妻某氏,亦故家女而骄蹇也。甚不修妇职,陈责之,辄为唇。父母戒陈曰:'和气致祥,慎勿尔也。'陈恐伤亲心,亦曲忍之。会陈父病,汤药皆母子经理,妇若无其事者。陈因心衔(怨恨)之。及父病愈,陈薄责妇,妇怒曰:'谁无父母,小恙(病)非大事,何便作践人家儿女哉!'陈闻言,忿不可遏,挥以老拳,妇亦攘臂与争。母出排解,陈偶一举手,误挤母仆地,急扶母起,伏地请罪。母麾之出,陈惊惧不自安,竟亡去。”

 

    以今人标准来看,陈元绍应该是个孝子。可惜皇天不佑,偏让他遇着个恶婆娘。平素稍有责备,便成口角纠纷,婆婆不能约束儿媳,只敢训斥儿子,致使陈元绍两头受气。终于是忍无可忍,想要一展男人雄风。不意女人武功了得,散打时并不吃亏,让陈元绍领教了什么是“巾帼不让须眉”。他最终逃离家庭,并不解决问题。但当时社会,也让我们不好理解。姑且不言“出嫁从夫”的礼教观念,就拿我们读过的《孔雀东南飞》来衡量,焦母与刘兰芝之间的婆媳关系,焦母是何等蛮横,刘兰芝又是何等的屈辱退让。以刘兰芝的罕有贤惠,居然不能求得婆婆的谅解;而陈妻横行家庭,无人能敌,竟迫使丈夫出逃异乡,则婆媳地位的颠倒,让我们在封建社会的晚期,便已提前看到了今天某些女子的逞横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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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离婚率为何居高不下:因提倡好合好散

 

    在夫权弥漫的封建社会,女人离婚或再嫁是件极其艰难的事,可谓“离婚难,难于上青天!”。究其原因,是古代人近乎变态的贞操观,按照孔老夫子等人的观点,所谓贞节不只是单纯的不失身,还包括不改嫁、丧偶的情况下坚持守寡等等。当时的广大妇女同胞别说提出离婚,就是产生这种想法都是相当可耻的行为,但是男人却可以随时提出离婚,即所谓的“休妻”。所以婚姻对男人来说就如同脸上的青春痘,想挤随时都可以挤,但对女人来说却如同脸上的皱纹,想丢是不可能的。现在人形容被房子压得喘不过气来的人叫房奴,那么古代被婚姻压迫的妇女们就是不折不扣的“婚奴”!这里举个例子,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想要离婚,按照当时的法律她必须要入狱一年才能如愿以偿。所以,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岁月里根本没有离婚这个词,有的只是休妻。

    但凡事都有例外,中国的历史跨度漫长,也就有了比其他国家更多的例外机会,这个例外就是唐朝。唐朝是个“80后”性格极重的王朝,从诞生的那天起,就在不断的颠覆,比如先前的女人以瘦为美,唐朝的女人就以胖为美;先前的后妃都住宫里,唐朝的后妃却能在宫外自建府第;先前的大臣不敢对本朝皇帝说三道四,唐朝的大臣除了对本朝皇帝公开说三道四,像白居易这样的文学泰斗还为皇帝编爱情故事。没有颠覆,就没有进步,所以颠覆本身就是一种美。唐朝的女性那叫一个幸福,《唐律》规定,结婚前可以自由恋爱、私订终身,如果父母不同意那是父母的事,只要二人情投意合,法律会给与绝对的支持,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真可谓我的爱情我做主。

 

    那么结婚后如果婚姻不幸,女性想要离婚又会怎么样呢?《唐律》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中的这些明文规定,就本质来说还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度之下的夫权。但是我们也同时看到了积极和开放的一面,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无论是在之前的朝代还是在后来的朝代,其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此外,唐朝也不鼓励妇女守寡,在丈夫死后把大把的青春和岁月交给篱笆和狗,半辈子过着“星星还是那颗星星”的无聊日子。《唐律》中对于妇子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我们来看几个数据:唐代所生的公主中再嫁、三嫁者甚多。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就有23人,三嫁者也有4人。上有天堂,下有李唐,水银河估计生活在唐朝的广大妇女同胞们一定会这么说。在男人失去提出离婚的专利权的唐朝,女人第一次有了对婚姻说不的权力,第一次可以和丈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一次可以仰首挺胸对别人说自己要离婚,于是乎离婚率一下子高了起来。据史实记录,唐朝离婚还是由夫方提出离异者为多。女子色衰爱驰、男子一朝发迹,都可以成为弃妻更娶的缘由,甚至有因细小事故而轻出妻者。男子离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正如白居易诗云:“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但另一方面,由妻方提出离异者也不少。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这表明,唐代离婚较为自由,不仅为法律允许,而且不受社会舆论非议。

   婚姻限制的相对宽松、贞节观念的淡化也造成了另外一个后果,就是社会风气的相对下降。唐代上层社会的男子中,较普遍实行着各种形式的多偶制。皇帝嫔妃如云,成百上千;贵族达官也借种种口实,广置妻妾。就连与妻子情爱甚深的白居易也不例外,除纳妾之外,士大夫阶层还有狎妓的乐子。与男子的纳妾嫖妓、寻花问柳相对应,在上流社会的妇女中,也常演出许多蓄养情人、婚外私通的艳事来。以武则天为例,早在她作太宗才人时,就与太子李治发生了暧昧关系,当皇帝后,更广置面首,大选美少年为内侍。《开元天宝遗事》中有一个有趣的故事:“杨国忠出使于江浙。其妻思念至深。忽昼梦与国忠交而孕,后生男名助。国忠使归,其妻具述梦中之事。国忠曰:'此盖夫妻相念情感所至。'时人无不高笑也。”梦中有孕不过是骗人的幌子,而杨国忠对妻子的这种行为不仅不怪罪,反而为其开脱,这除了顾及自己的名声外,只能说夫妻间有一种不相禁忌的默契。

    上梁不正,下梁自然也就歪了。唐朝的妇女私奔、私通之类的花边新闻,几乎天天都有,层出不穷。唐代的笔记小说在这方面为提供了许多例子。这些事例说明,在唐代婚姻中,一夫一妻制不仅为丈夫,而且对妻子的限制也并不十分严格,女子在“不相禁忌”的形势下,同样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婚外偷情的自由。就像广告说的那样,做女人真的很舒服。

 

    最早离婚协议书 唐朝提倡好合好散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译文大意:如果我们结合在一起是错误,不如痛快地分手来得超脱,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兑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2000年在庆祝敦煌藏经发现百年的时候曾来北京展出过,而且还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放妻协议”实为“离婚协议书”

 

    专家介绍,“放妻协议”也叫“放妻书”。顾名思义就是放妻,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离婚协议”。

 

    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

    而这份“放妻协议”却给后人展示了历史上真实的一幕:妇女地位极高,夫妻之间提倡“好合好散”。

 

    这张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放妻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简单的解释,就是丈夫很宽容地说:如果没有缘分,咱俩不如好合好散,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的确是一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但这份协议的内容也只单单说了夫妻离婚的原因:感情不和。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男尊女卑的一面,看到的反而是男女平等,改嫁似乎也是很正常的现象。这样一份“放妻协议”也许在今天看来,人们都还很羡慕,男方有如此的宽宏胸襟,女方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封建社会里,人们也能如此的和平分手真是令人感到惊奇。

    何人留下“放妻协议”?

    这份令后人感到惊奇的东西,究竟是什么人留下的呢?

    据国家博物馆研究唐代史的副研究员王义康介绍,“古代的'放妻'现象很正常,我们看到的一些'放妻协议'有可能是当时作为范文保留下来的,并不是当时哪一家真的要离婚而拟的'放妻协议'。”

    他介绍,这种协议有点像我们今天的应用文,它只是一个固定的模式。大家都会照这样的固定模式去写。王义康还说,像这种“放妻协议”看上去双方都比较和谐,也似乎挺合理的,但是,这也只是表面上的,至于当事人的心情怎样谁也不好说。他认为,保留协议书的也不一定就是当事人,很有可能是当时的人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保留下来的。

 

    像这样的“放妻书”也不只这一份,记者在网上也看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协议”,有双方不合的,还有谴责妻子的,还有妻子主动提出的,还有一种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在敦煌的考古发掘中,同时发现了几份这样的“放妻书”,说明在当时的敦煌民间也是很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