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置百姓利益于不顾偷偷二次卖地生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3 10:26:25
作者:蔡金安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点击数: 35    更新时间:2010-4-5              【字体: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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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置百姓利益于不顾偷偷二次卖地生财
蔡金安
在江苏扬州,渡江西苑和福运苑这两个小区,业主们买了房才住几年,就突然被告诉说房子马上要拆了,手中的土地使用权证即将成为废纸一张。土地使用权被政府偷偷地二次出让。这是为什么?
渡江西苑建成于2002年,共有两栋商品住宅楼,使用时间满打满算还不到8年。40多户业主入住时间大部分只有5、6年,时间最短的还不到三年。听说要拆迁,他们一开始根本不相信。
一墙之隔的福运苑小区30多户业主也接到了拆迁通知。这个小区建成于2003年,使用时间更短。一些住户刚刚装修完,还没来得及入住。一位业主说,装修花了二十万左右,房子质量相当好,拆了不是白白浪费吗?
据业主们介绍,这两个小区的规划、土地等各项手续一应俱全,好端端的房子怎能说拆就拆呢?业主们开始四处打听,终于在扬州土地市场网上看到了这样一则信息:今年2月11日,序号为590号的地块以每亩250万元的价格挂牌出让给一家房地产公司,该地块总面积达900多亩,范围涵盖渡江西苑、福运苑两个小区。也就是说,这两个小区70多户业主的土地使用权早已经被扬州市政府卖了出去。
这则信息让业主们非常震惊。业主们告诉记者,各家各户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土地使用性质是出让,使用期是七十年,有政府的章。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处长卞广骥说,这次出让的地块位于新老城区结合地带,为了提高城市的品位,扬州市政府决定以挂牌出让的方式,引进开发商对该地块进行旧城改造。卞处长说,“不可能每家每户都能够知道,这个也不可能做到。”
从法律上讲,拍买应该先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颁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因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在补偿之后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
调查发现,此前,没有任何人与业主商量补偿的事情,没有贴公告,也没开听证会。就这样,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没有按照规定给予业主们补偿的情况下,就收回业主们土地使用权,拿到市场上进行重新挂牌出让。这种做法不仅不合情理,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制度。对此,卞处长是这样解释的:“土地招拍挂确实有这种做法,据我了解还不止是一个地方在做。从政府应该来讲呢,以社会效益为主。”
对于这次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出让,卞处长认为这是土地招、拍、挂工作中的通行做法,是着眼于社会效益。那么,这个社会效益指的是什么呢?
据卞处长介绍,渡江西苑这个地块将用来建普通商品房。拆除几年前刚刚建成的普通商品房,重建的仍然是普通商品房。
据了解,这次出让的900多亩土地位于扬州市正在开发的古运河风光带南岸,在当地是难得的黄金地段,商业潜力巨大。按照新的规划,土地出让后,开发商将主要进行商品房、商铺等商业项目的开发。扬州市政府因此获得了20多亿元的土地出让金,而渡江西苑、福运苑两个小区的业主大都是工薪阶层,为了买这里的房子,有的花光了两代人的积蓄,有的至今没有还清银行的贷款。他们本以为可以安居乐业,没想到事与愿违。他们说,“我们经不起折腾了”。
拆掉商品房,重建的仍然是商品房,二次卖地,政府又获取20多亿元土地出让金,这就是官员所说的“着眼于社会效益”,可这纯粹为政府生财的所谓“社会效益”害苦了那些花光了两代人的积蓄想安居乐业的居民。“我们经不起折腾了”,这种无奈,听着让人心酸、让人感慨。个人财产不容侵犯,这是宪法、物权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在地方却被无情践踏。土地还没收回居然就敢拍卖,这和拿着别人的东西卖钱有什么不同呢?如果政府确实要为公共利益而提前收回土地,也应本着“先补偿,后收回”的程序,依法办事,可政府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行事,损害百姓利益。百姓的要求其实很低,无非就是“安居乐业,不要折腾。”可这低的要求都不能达到。地方政府只考虑自己赚钱,不关注民生,这种做法与“以人为本”的要求相距甚远。更让人不安的是,这种事情在全国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并非个案。如此赤裸裸的非法行为该迅速刹车了!
20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