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三十年——经济法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3 14:37:00

中国法治三十年——经济法篇---中国法治三十年网络征文优秀奖

作者: 李曙光? 苏小勇?

      中国经济法产生于中国改革开放之际,至今已走过了三十年的历程。三十年的辉煌与沉寂,苦思与兴旺,中国经济法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也体现了中国法治的嬗变。盘点这段历史,回顾中国经济法发展的起与伏,总结发展的得与失,我们方能更好地面对其未来。

      一、中国经济法三十年的发展与嬗变

      中国经济法产生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中国的法治进程步入一个新阶段。客观上要求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1979、1980年五届人大二、三次会议文件中多次出现了“经济法规”、“经济法”等术语,彭真同志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就明确要制定各种经济法和其他法律。

      中国经济法是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的产物。在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破除和革新的过程中,国家开始在计划经济的框架内有限度地承认商品经济。政府运用行政权力主导和推动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经济政策迅速转变为法律制度。由于人们对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认识还不清晰,更不用说科学区分经济法与各部门法的关系,而我国民商法律制度传统的缺失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对民商法的有限需求使得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缺少民商法规范,经济法走上了膨胀式发展的道路,开始迅速跑马圈地。经济立法规模空前如雨后春笋,经济法学也突飞猛进,学派林立,盛况空前,一时成为显学。

      经济法的井喷是表面的繁华,浮华背后是经济法的幼稚和不成熟。此时的经济法是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经济法律等彼此混同,相互关系界定不清,经济法的扩张使得经济法背离了自己的特点,也使整个法律体系乱象丛生。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结束了经济法一统天下的局面,这开启了中国法治群雄并起的局面,也给经济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此后,经济法开始分化、组合,走向了新的发展道路。

      可以说,经济法从产生到迅速发展,一方面说明改革开放的中国对法治的迫切,而这段经历对中国经济法来说可谓弥足珍贵。从繁华到落寞,经济法所涵盖的领域在减少,但经过洗礼的中国经济法开始迈向成熟,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它对整个法治建设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起的作用却在日益提高。另一方面,经济法得益于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得益于整个思想解放,中国经济法的出现和发展本身就是一次伟大的思想解放,是思想接受实践检验并在检验中发展的一个范例,这也是中国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最具革命性和独创性的重要原因。

      早期的经济法总是与经济改革实践步履一致,如影随形。1992年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国家提出改革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但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的目标还不是很明确,政治、经济、文化处在剧烈的变革中。“经济法”被解读为“有关经济的法”,立法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文件也频频使用“经济法”、“经济立法”、“经济法规”等词语,民事法律也被当时的领导人和政策文件理解为经济法。经济法学界也主要围绕国家管理经济的角度进行研究,研究的范式可以表述为“国家-经济法”。

      1992年国家提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经济法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经济法学界也纷纷修正原有的经济法观念,研究的范式也变为“市场-国家-经济法”。范式的转变使经济法学界开始研究和借鉴西方国家的经济法成果,国际交流和融合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中国的经济法开始走向成熟。

      二、中国经济法立法之路

      1978年之后, 经济管理模式的变化要求以法律手段调控经济,经济立法驶向了快车道。

      1979年叶剑英同志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强调:“我们还需要经济法”; 1981年国务院成立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为经济立法提供支持;1982年宪法确立了经济立法的重要地位,宪法直接提到的经济法律就达12部;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

      从1978年到1992年,中国的法治开始从人治到法制的转变。这一时期制定和通过经济法律和相关决议45部,修改的有4部。其中多是有关经济改革、经济管理和外商投资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要求。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一时期的立法中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不分,将许多民法制度如市场主体制度、财产所有制度和合同制度等变成经济法制度,很多经济立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

      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立法进入了第二个阶段。1993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将“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和完善宏观调控”写入宪法;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制定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作为立法重点,为市场经济立法成为主线。银行法、财税法、证券法、产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的法律法规初步奠定了中国经济法体系的基础。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经济体制、政府职能和法治建设面临深刻的变革,又适逢中国开始从政策之治向法治之治转型,经济立法进入一个崭新的时期。经济立法直面经济领域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的利益冲突。金融立法如暴风骤雨般急速推进;“经济宪法”《反垄断法》在艰难博弈中得以通过;以市场化为导向对经济法进行废、改、立,是这一时期经济立法的一大亮点。

      三十年的经济立法,基本涵盖了现代经济法的领域,调整范围日益完备。在规范市场主体方面,经济法律对多种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组织管理机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促进了各个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市场规制法规范了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宏观调控法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宏观调控更加科学和规范。经济立法的目标日益清晰,立法逐步系统化、规范化,市场运行规则更为明确化、可预期,具有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日益成熟,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立法博弈不断完善,立法过程更加透明,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不断得到加强。数量、质量以及立法技巧都显示了经济立法的不断进步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三、中国经济法执法与司法

      制定好的法律,并严格实施,被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认为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经济法的实施主要体现在经济法执法与司法。

      三十年的经济法实践,行政机关执法的优势不断得到发挥,其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显现。

      行政机关执法是中国经济法实施的一大特点。行政机关通过规制和监管的手段来实施经济法制。但由于管制机构和管制对象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且管制机构本身存在自己的利益关系,行政机构在经济法执法过程中的独立性难以得到保证。为保证经济执法的独立性,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4条规定“垄断委员会成员既不得就职于政府机构、联邦立法机构或州立法机构,亦不得是联邦、州或其他公法人的公职人员……他们也不得作为经济协会或雇主组织或职工组织的代表人,也不得与常设机构或商业事务方面有什么关系。在被当选为垄断委员会成员的前一年,他们也不得担任过同类职务。”反观中国,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当日,以北京兆信为首的四家防伪企业,以行政垄断为由,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0日后,上海中网网络、江苏南大数码等两家防伪企业,再次对国家质检总局提起诉讼。这再次引起了人们对政府作为反垄断的执行机构的担心。行政机关分散执法的执法机制破坏了经济法执法的统一性和整体性。金融业监管、食品业规制、市场竞争的反垄断调查,目前都是由不同的行政部门分散执法。这种执法模式因其效率的低下而一再收到人们的怀疑。2008年9月毒奶粉事件再一次证明了这种执法模式的不足。

      三十年的经济法实践,经济法司法方兴未艾,但其未来的路还很长。

      没有司法的途径,经济法就不可能真正为“法”。经济法充分利用现有的诉讼制度和司法资源,开辟经济法司法的道路。197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开始设立经济审判庭,2000年法院系统进行机构改革,撤销了原来的经济审判庭,将原来由经济审判庭审理的案件改由民事审判二庭审理。很多人认为经济法司法走向了绝境,但实际上这却是经济法司法发展的机会。因为原来的经济庭是新瓶装旧酒,其主要受理商品购销、农村承包经营、银行和信用社贷款等经济合同纠纷。虽然经济案件放在民事审判二庭审理,则完全可以旧鞋走新路,经济法司法审判需要的是经济法制的理念和精神。经济法需要借助传统司法资源弘扬了经济法司法。

      然而,随着经济法的发展,传统司法资源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可操作性不强是很多经济法律跟人们的直观感觉。除了经济法律本身的复杂性外,现有司法资源不能满足需要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回顾被称为“宏观调控第一案”的“江苏铁本案”,我们是不是可以提出这样的疑问?宏观调控需不需要建立责任模式?宏观调控可以进入司法程序吗?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密切关注因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而在生产、流通领域产生的各类纠纷案件,让我们试目以待。审视反垄断第一案,我们是不是有这样的担心:现有的执法机构和司法资源够用吗?除了现有的司法资源,经济法司法迫切需要创新来解决现实问题。公益诉讼被认为是有利于经济法实施的诉讼制度。世界很多国家确立了这一制度,我国还处在探索之中。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们需要建立全面的经济法司法制度。否则,也许有一天,我们会发现:司法短腿的经济法会成为中国法治的短腿。

      三十年的经济法实践,经济法执法和司法的专业性和综合性不断得到提高,但这只是迈出了第一步。

      经济法保护的法益具有公共性、整体性的特点。一旦受损便很难补救且成本高昂,因此经济法执法和司法需要具有综合性。经济法执法和司法顺应了这一要求。以宏观调控法为例,1993年宏观调控更注重金融手段,16条调控措施中,前11条都与金融有关;而2004年不仅运用了市场调控的手段,而且更注重运用了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综合运用了信贷、利率、资源、税收等各种手段,还注意把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结合起来。再看资本市场规制法。从 “红光实业”、“琼民源”、“亿安科技”到“银广夏”案,上市公司屡屡违法,充分暴露了市场监管法重执法,轻司法的问题, 2004年启动了司法程序,法院判决上四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执法司法结合,综合性的机制建立了资本市场的制恶机制。

      经济法具有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知识性,应该由具有专业技术、专业知识的人员和机构从事经济法实施。美国负责反垄断实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下设竞争处和经济处,竞争处由法学家组成,经济处由经济学家组成;德国的垄断委员会是一个专家鉴定机构,由五名成员组成,他们必须具有专门的国民经济学的,企业经济学的,社会政治学的,技术的或经济法方面的知识及经验。我国经济法执法专业行还严重不足。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审判庭审理。尽管理由是反垄断法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紧密相关,但考虑到反垄断诉讼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还是专门的经济审判厅更能适应需要。

      四、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法学

      中国经济法学基本上和经济法相伴而生。中国经济和经济法为中国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本土资源。中国经济法学30年的道路同样充满了“辉煌与沉寂、兴旺与坎坷、勃兴与苦思”。

      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1979~1992,这一时期也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争论最激烈的时期。这一阶段的学说主要有“综合经济说”、“经济行政法说”、“纵横统一说”、“管理协作说”。经济法学教育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经济法学专业纷纷开设, 1984年“中国经济法研究会”成立,极大地促进了经济法的研究。

      1993年之后是经济法学快速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的代表性学说主要有“需要国家干预说”、“国家协调说”、 “国家调制说”等。这一时期经济法学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取得了共识,经济法学开始走向成熟。

      30年来中国经济法学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存在的问题亦不容忽视。突出地表现在“乱”、“粗”、“虚”三个字上。

      一个“乱”字。

      概念、术语使用混乱,学术认同感不强。对使用的一些概念没有进行准确界定和区分,让人无法把握此说与彼说的真正差异在何处,学术研究没有继承性。争论的混乱。为了经济法学的独立部门地位,与民商法、行政法等论战,为了学术流派、理论学说的论争并不鲜见。学术争鸣乃学术进步和学科发展的幸事,但经济法学很多为“名”而争却违了学术争鸣的本意,百家争“名”,越争越乱,也封闭了学术视野。

      一个“粗”字。

      简单照搬国外的概念和方法,不顾国内经济生活的内要求和规律,对中国的经济法不能产生贴切的解释。直接移植其它学科的术语和理论,不注意锤炼中国经济法学自身的学科术语和语言。在政策和制度的背后亦步亦趋,为其合法化作注解,停留在操作层面的阐述,不能为其提供丰富、深刻的理论资源,不能从不同的角度甚至从反面的角度反思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得与失。宏观上洋洋洒洒万言,微观上简单粗放,不作深入精细化研究。

      一个“虚”字。

      理论上一味标新立异,为创新而创新,却看不到实质差异在何处。现有的经济法学说有不下二十种之多,几乎出现“一个学者,一种学说”的局面。热衷于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对现实中重大问题视而不见,理论体系严重脱离实践,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很有限,不能为经济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制度手段。中国经济立法的操作性不强,经济法司法手段的缺失,经济法学是有责任的。

      作为一门已发展了三十年的学科,中国经济法学应该有共同的信守、基本的共识、统一的话语、共同的归属感,这也是中国经济法学成熟的基本要求。随着经济法学界的共识在不断提高,学术共同体中受过专门训练的人越来越多,中国经济法学应该更加重视学术规范,尊重已有成果,在建设性批判的基础上推陈出新。中国经济法学应该直面社会转型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焦点问题,用智慧和创新的勇气去解决这些它。中国经济法学应该具有宽广的国际化视野,借鉴国际经济法学已经取得的成果,利用其它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放开学术视野,结合国内面临的法律问题,为立法、执法和司法贡献思想和理性支撑,为国际法学贡献中国力量。中国经济法学应该培养一个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对经济法有着深刻理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着共同的法律理性,有着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律理想和对法律职业的崇尚。

      五、中国经济法要放眼未来

      相对于其他法律,中国经济法成为最具有中国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部门。中国经济法产生于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在中国独特的经济、社会、文化、历史、法律传统下发展的整个过程,是对西方经济法律、法学传统的颠覆与突破。

      我们正处于一个伟大的转型时期,转型中国面临的紧迫或深层次的经济问题为中国经济法提供了丰富的独特的本土资源,今后越来越多的经济问题需要经济法来解答。作为年轻的学科,中国经济法没有历史包袱,中国经济法完全能够为世界法治文明作出独特的贡献。

作者简介:?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苏小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