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外地就医审核报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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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外地就医审核报销程序


2008-09-08   为方便参保职工外地就医和报销,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关于调整我市外地就医审核报销程序的通知》。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市劳动局有关负责人,详细解读该通知。

  

  ■我市哪些医院具有转外就医资格?

  

  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定点中有7家医院具有转往外地诊治资格。分别是市第一医院(限转 往三级综合医院)、市中心医院(限转往三级综合医院)、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限转皮肤科)、市第三医院(限转眼科)、市中医院(限转往三级中医类综合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限精神病、肿瘤科转往上级专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限传染科转往上级传染专科医院)。

  

  ■转往外地诊治需要履行哪些审批手续?

  

  对参保患者病情无法确诊或本院无条件治疗的,医院与患者协商后提出转往外地诊治意见,填写《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经医院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带身份证、居民卡、住院病历摘要、医院会诊证明和有关情况说明,到医保中心稽查处审核备案。经医保中心稽查处审核提出意见,主管主任签字同意后,患者可到外地指定医院诊治。转外就诊医院应是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转外地入院后应如何履行备案手续?

  

  经批准转外就医的患者,应于入院后三日内通过电话、书信、传真等方式告知医保中心稽查处相关情况,并在七日内将患者的住院证明、诊断书、主治医生签字的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传真给稽查处。异地诊治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超过30天的,须凭本人病历摘要和所住医院延期住院证明到稽查处审批备案。

  

  ■坚持在外地就医的怎样处理?

  

  医保政策鼓励在本地就医。如患者病情可在本地诊治,但本人坚持到所选择的外地医院(需是公立非营利性医院)诊治的,参保患者或家属带本人申请、身份证、居民卡、所住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和有关情况说明到医保中心稽查处备案,入院后按要求及时告知稽查处有关情况,但报销时,按应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60%予以报销。

  

  ■在外人员,遇有疾病该怎样住院治疗?

  

  常驻外地的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住院,以及参保人员到外地出差、探亲等期间发生急重病症,可以在外地住院诊治。但是要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转外就医报销医疗费有哪些程序?

  

  (1)在外地就医的参保患者出院后,在30日内带有稽查处审批的《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或出具的备案证明、病历复印件(首页或骑缝盖转出医院病案室章)、出院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正规发票)、医疗费用清单、检查报告、身份证和居民卡到医保中心医审处受理审核。

  (2)医审处受理后,按《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严格审核,超出范围的项目均按自费项目处理。

  (3)审核人员通过医保软件按“甲、乙、自费”分类别录入费用明细,制作审核单送交医审专家组。

  (4)医审专家组复核无误后交基金财务处进行审验。

  (5)基金财务处审验后提出报销意见,报有关领导签批后及时报销。

  

  ■未经同意或备案批准而到外地住院的,怎样处理?

  

  未经具有转外资格医院同意或医保中心备案批准到外地住院的,原则上不予报销。转外诊治审批和备案是规范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重要依据。定点医院和参保人员应当增强政策观念,自觉按制度办事,做到合理规范就医。

  同时,市劳动局公布了相关单位的联系电话,医保中心稽查处电话:3203606、3219112(传真);医审处:2031816、2031810;基金财务处:2031812、3111992。 

  本报记者 曹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