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 给去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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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 给去污机会

2010年03月14日01:27京华时报李秋萌我要评论(6) 字号:T|T

  本报讯(记者李秋萌)针对未成年犯罪主观恶性小,且极易回归正常社会的特点,全国人大代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李其宏近日提出建议,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给轻罪未成年人一个人生“去污”的机会。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李其宏表示,目前中国约有160部法律对归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有限制,例如公务员、教师、律师等职位都不能担任,“这意味着一旦犯罪获刑,将成为未成年人一生抹不去的污点”。

  李其宏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一般是主观恶性小,尚未形成反社会人格,而且,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极易回归正常社会,如果因为初犯、偶犯,而终生贴上罪犯的标签,就从根本上违反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他建议,在修改刑法等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犯罪前科”条款中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区别规定,对刑法第100条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否则,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等会因没有法律的支撑而停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