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管看守所符合国情?委员逐条质疑(南方都市报 20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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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管看守所符合国情?
委员逐条质疑公安部理由
类别:国内新闻 作者:邓江波 原创 浏览量:446 发布时间:2010-03-11 手机看新闻编辑此文版次:AA07 版名:重点 稿源:南方都市报 全国订报 政协委员侯欣一
去年两会,政协委员、社科院科研局研究员刘白驹提议将看守所划出公安机关。对此公安部明确答复:“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理,符合国情不宜改变。”并列出保留“侦羁合一”体制的若干理由,本报昨日予以摘录。
今年两会,与刘白驹同组的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决意再度“攻坚”。“本来以为去年就会解决,没想到今年还没解决。”昨日,侯欣一接受本报记者专访,称公安部的理由有些可商榷的地方,并对部分理由逐条质疑。
三大质疑
◎“侦羁合一”更利于打击犯罪?
容易导致侵犯人权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刑事案件高发,治安问题突出。侯欣一认同公安部的判断。但他指出,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也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严峻的治安形势、民众对秩序的呼声,无形中促使公安机关尽快破案,保留“侦羁合一”的体制,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很容易被侵犯,“躲猫猫”层出不穷就是例证。
侯欣一指出,“侦羁分离”对打击犯罪也无影响。“在这个房间审就能破案,在那个房间审就破不了案,你相信这个逻辑吗?”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学成直言,近年来看守所里发生的事故,不是因为打击犯罪力度不够,而恰恰是监督不够。
◎“侦羁合一”有利于掌握线索?
容易导致“深挖余罪”
公安部答复中强调,看守所是“名副其实的‘刑事犯罪情报库’”,有助于及时掌握线索,提高破案能力。侯欣一指出,看守所固然是犯罪信息的来源,但绝非唯一来源。但现实中,公安机关找不到线索,动不动就去看守所里挖。“经常采用这种方法,一直觉得很好。”
且不提公共机关的非法取证,侯欣一提醒,在押人员在侦查人员反复“动员”下提供的线索,往往也很不可靠。“听到的没听到的都会说。如果碰对了就减轻,碰错了跟自己也没关系。”侯欣一认为,这种“深挖余罪”的后果常常是伤及无辜。
◎“侦羁合一”可提高侦破能力?
提高应通过合法方式
通过掌握看守所这个“犯罪信息情报库”,公安机关就可提高侦破能力?对此侯欣一也提出质疑。他认为,侦破能力应通过合法方式提高,例如更新技术手段、增强治安巡逻力度等。“国外大街上很多治安警察在巡逻,我们的大街上却只有交警,见不到刑警。”
侯欣一指出,公安机关不改变工作和思维方式,不到大街上去执行治安工作,就无法及时有效地处理治安事件,发现更多犯罪线索,而只能被动地培养线人,或者去看守所深挖。
“我也要为警察们说句话。”侯欣一指出,目前我国警察跟居民的比例,在世界上是偏低的。警力不足只好挖看守所,侯欣一认为也存在这种可能。
委员观点
放弃看守所也是自我保护
包括侯欣一在内,多名法律界政协委员均认为,上述问题皆可通过“侦羁分离”解决。理由是:如果看守所由司法行政机构管辖,公安机关出于侦查需要提审在押人员,必须经司法行政机构的审查。
侯欣一进而指出,“侦羁分离”对公安机关本身也是一种保护。“躲猫猫”事件后,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故接连曝光,其中若干起被证实为刑讯逼供,办案人员因此被判刑。侯欣一指出,公安机关很多警察自身很优秀,只是“侦羁合一”的体制,容易助长不恰当的取证手段。“一旦分寸没把握好,也害了自己。”
学界寄望于制订《看守所法》以实现“侦羁分离”。但公安部答复称,立法时机还不成熟,只能先修改《看守所条例》。政协委员、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学成反问“有什么时机不成熟的呢?不去做就永远时机不成熟。制定了还可以再修改。做总比不做好,有总比没有好。”
在学术界,“侦羁分离”并不是新鲜话题,但很多学者呼吁多年未见回应。侯欣一认为这是制度上的问题,怎么让学术界已形成共识的智慧让决策者掌握,要有个制度。每当学术界遇到困难的时候,只能找我这种有特殊、双重身份的人(指政协委员)来表达。当我表达出来的时候,决策者还会很吃惊:“你怎么这么想事儿?”其实,我们都这么想事儿了!
本报两会记者组 邓江波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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