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信用证-单证员考试-考试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5 02:49:45
六、信用证的种类
(一) 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指信用证规定申请押汇或兑付汇票时,受益人必须提供一定的货运单据。这里单据,主要单据有货运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等,附属单据(证明货物已发运),如装箱单、重量单、商检证书、海关发票、产地证等。
光票信用证(C1ean Credit)是指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收据而不附带运货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使用跟单信用证。
(二)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货款保证付款责任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的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有权随时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很不利,几乎没有什么保障,在实际业务中,我国外贸公司原则上不应接受这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而且在付款以后不得向受益人或其他善意收款人追索。
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比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必须明确注明其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如无此字样或文句,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
(三)  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按信用证有无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所作的分类。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信用证一经保兑,即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以外的一项确定的承诺,此时,开证行和保兑行对受益人都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由于有两家银行的双重保证,所以对出口人的安全收汇比较有利。
保兑行不能片面撤销其保兑,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必须议付或代之付款,而且不能向受益人追索。所以,在实务操作中,只有对不可撤销信用证,银行才加以保兑
保兑行通常由通知行担任,当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未经除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保兑的信用证,即一般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四) 付款、承兑和议付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交单给指定银行向它办理结算时付款方式的不同来划分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是指受益人(出口商)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开立即期汇票、或无须汇票仅凭运输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
受益人可开具即期汇票,或者仅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付款
证中一般有类似保证文句:“我行凭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行付款。”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是指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相符确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一段时间,及至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称为延期付款信用证 。
这种信用证不使用汇票,不作承兑,因此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
在实际业务中,使用这种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货价要比银行承兑信用证略高一些。有时也称之为迟期付款信用证或无承兑远期信用证。
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指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一般使用于远期付款的交易
有时进口人在与出口人订立即期付款的合同后,在申请开立的信用证规定“远期汇票可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承担”,则称此种承兑信用证为“买方远期信用证”,或“假远期信用证”。受益人能够即期十足收款,但要负一般承兑信用证汇票到期遭到拒付时被追索的风险;而开证人到汇票到期再付款。
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议付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可分为
限制议付信用证,指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办理议付业务的信用证;
公开议付信用证,指任何银行均可办理议付业务的信用证,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
一般都要求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行或其他银行
议付信用证到期地点应争取在出口国,以便于议付
经议付后,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回款项时,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五)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信用证上规定的汇票兑付期限不同来划分。
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在即期信用证下,开证银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即期汇票立即付款;而在开证银行提示汇票时,进口商也必须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在远期信用证下,受益人向指定银行开具远期汇票并提示时,指定银行即行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汇票经承兑,称为承兑汇票。
出口商不需要资金,则自己持有汇票到期;
出口商需要资金,则将该承兑汇票在贴现市场予以贴现,贴现费由卖方承担,故这种信用证又称为“卖方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又称“买方远期信用证”,指进口人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给付款行,但是出口人可获得即期付款。进口人承担贴现费用,常用这种方式取得利用国外银行或第三方银行资金的便利。
远期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
真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
开证基础
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信用证的条款
只有利息由谁负担的条款
买卖合同原定为即期付款,但来证要求出口人做远期汇票;同时在信用证上又说明该远期汇票可即期议付,贴现费用及贴现利息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贴现利息的负担者
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
贴现利息由进口商负担
收汇时间
受益人汇票到期才能收汇
能即期收汇,真远期的信用证
(六)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是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来划分的。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必须在信用证中注明“可转让”字样。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要求转让给第三受益人,但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
如果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在累计不超过信用金额的前提下,可分成几个部分分别转让,即可同时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各项转让金额的总和将视为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信用证。
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字样,均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七)  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是指原证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通常是由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者是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需通过第三国商人沟通而开立的。
对背信用证的内容除开证人、受益人、金额、单价、装运期限、有效期限等有变动外,其他条款一般与原证相同。
由于受原证的约束,新证的受益人如要求修改内容,需得到原证开证人的同意,所以修改比较困难。
日本式对背信用证(见教材P185)
美国式对背信用证(见教材P186)
对背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
相同点:适用于中间贸易
不同点:
可转让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
与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关系
其开立必须经过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授权
其开立与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无关
份数
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一部分权利转移给第二受益人
两份信用证
第二受益人与原证开证行的关系
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原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转让行的责任
转让行不会增加付款责任
开立背对背信用
证的银行就是该
证的开证行
(八)   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又称回复信用证。指一定期限、一定金额内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证。
一般用于合同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分批履行的情况下,进口人可以节省逐笔开证的手续和费用,减少押金;有利于资金周转;出口人可以减少逐批催证、审单、改证等手续。
循环信用证可分为:
按时间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金额的信用证。
按金额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3种:
(1)自动循环使用,即信用证在规定时期内使用后,无需等待开证行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2)通知循环使用,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信用证才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2)定期循环使用,即受益人每次装货议付后每隔一定期限,若开证行未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的通知,信用证便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并可继续使用。适用于定期定量的供应货物方式。又分为可累积定期循环信用证和不可累积定期循环信用证
(九)有追索权信用证和无追索权信用证
依据信用证票款遭到拒付时,可否行使追索权来分
有追索权信用证(With resource L/C),指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所开立的汇票,如遭到拒付,只有在开证行倒闭时,才会发生票款追索的问题。
无追索权信用证(Without resource L/C),指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所开立的汇票,如遭到拒付,持票人不可向背书人或出票人请求偿还票款。持票人权益缺乏保障,不宜转让。
信用证若无明确规定,则为有追索权信用证。
(十)  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收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一般用于易货贸易、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中。
其特点是:
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人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和受益人,而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与议付行是第二张信用证的议付行和开证行;
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等,两张信用证可以同时生效,也可以先后生效。
对开信用证

(十一)  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是指开证行授权议付行或通知行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
预支信用证开证人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单在后,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对出口人的资金融通。
预支信用证分为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两种。
出口人凭光票预支,等到出口人交单后,代付行付给剩余货款,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如果出口人取得货款以后不交单,则代付行可向开证行提出还款要求,开证行保证偿还代付行的本息,然后向开证申请人追索此款。
为引人注目,这种预支信用证的预支货款的条款,在以前常用红字打出,因而俗称“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现今信用证的预支条款并非都用红色表示,但其效力完全相同。
(十二)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又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C),是指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即开证行承诺偿还开证人的借款或开证人末履约时,保证为其支付。但如果开证申请人按期履行合同的义务,受益人就无需要求开证行在备用信用证项下支付任何货款或赔偿,因此该凭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文件。
从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订本起,国际商会明确规定该惯例的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属银行信用。
但是,备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者也有不同之处:
1.在跟单信用证条件下,受益人只要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即可向开证行要求付款;而在备用信用证条件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人末履行义务时,方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倘若开证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则备用信用证无需使用。
2.  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的使用范围更加广泛,可应用于一般的国际货物买卖的履约保证,也可用于国际投标保证、融资还款保证、分期付款保证等。
3.  跟单信用证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以受益人出具的证明开证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为付款依据。
七、买卖合同中信用证支付条款
开证时间
信用证种类
汇票付款日期
金额
有效期和到期地点
八、《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在1933年颁布了第一个跟单信用证的惯例,定名为《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其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先后于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对惯例做了修订,1983年的修订本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
由于通信工具的电子化、网络化和电脑的广泛使用,国际贸易、金融、保险、单据处理和结算工作也发生了许多变化。为此,国际商会于1993年5月正式公布。新版本定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其英文全称是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1993 revision,I.C.C.Publication No.500(简称“UCP500”) 。
“UCP500”增强了信用证作为银行信用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并使之与银行的实际做法更趋一致,促进了结算业务的标准化与统一化使国际贸易和金融活动更加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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