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政办发〔20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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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政办发〔2010〕22号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阜宁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7号)要求,现就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县最低工资标准按省公布的第三类标准调整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7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4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二月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最低工资△
调整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5日印发
阜政办发〔20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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