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机要费案所作说明全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12:02:05
台湾「总统」陈水扁今天(5日)晚上8点在「总统府」举行记者会,就「国务机要费」一案进行辩解、作出说明。中央社晚间播发了陈水扁自我辩解的全文,本网特辑录在此,供读者参考:亲爱的国人同胞,各位记者朋友,大家晚安,对于国务机要费案侦办过程及起诉结果,带给国家形象受损、社会动荡、政坛纷扰及对民进党造成重大伤害,在此本人谨向全民、民进党全体党员同志及长期支持者,致上最深歉意。对陈瑞仁检察官、协办检察官及所有参与侦办的检调人员,在这几个月面对各种压力,辛苦办案、戮力从公,努力侦查的敬业、认真态度,也要表达肯定感谢之意。虽然部分起诉内容容或有可议之处,甚至于没办法接受,可是话又说回来,这样的侦查结果,何尝不是台湾司法的胜利与民主的骄傲。起诉书说我与太太在五年内,用七百一十二张发票,最少的一张一百二十九元,共贪污歪哥一千四百八十万元新台币,这种指控,对一个政治人物来说,等于判决政治死刑一样,这是非常痛苦的事。但我要请问大家,阿扁有可能这样歪哥吗?我本人有必要用这种方法来贪污吗?用五年时间到处搜集发票,连一百二十九元一张,这种这么少的发票也不放过,五年歪哥一千四百八十万元,平均一年不到三百万元,若阿扁真正歪哥,用那种方法歪哥,我相信我不可能面对司法。因为大家都知道,依照宪法,与大法官三百八十八号解释文,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诉究,这是宪法为总统,因为他是国家元首,对内统帅全国陆海空军的重要职务,对外代表中华民国特殊身分,所为的尊崇与保障,刑事豁免特权。总统的刑事豁免特权,绝不是保护总统个人,而是在保障总统这个职位,阿扁作为国家元首,我学法律出身,深知宪法第五十二条与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三百八十八号解释文,所以在案发之初,甚至在几年前,阿扁要到花莲,为某个案子以兼(民进党)主席身分作证时,很多宪法学者与法界前辈劝阻阿扁,说总统刑事豁免特权,绝非属于个人,你没权力放弃。这是国家宪政体制做的保障,所给予的尊崇,所以他们极力反对我到花莲作证,这次当然也不例外,希望依照宪法第五十二条与大法官会议解释文,必须坚守宪法明文规定,不能有所逾越或破坏,但就如同我选择到花莲作证一样,这是我完全充分配合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也在他面前表达愿放弃这样的刑事豁免特权。第一次询问在总统府,从下午四点问到晚上九点,我们没有用晚餐;第二次在官邸,从晚上九点问到隔天凌晨一点半,中间也没有休息,我们是用这样的态度表达对我们司法的尊重,及对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的配合与支持。这就是我的信念,尊重司法比什么都重要,中间也表达我内心世界,面对这样指控,我心胸坦荡,若我心里有鬼,大可祭出护身符,宪法第五十二条及大法官三百八十八号解释,我不但没这样做,也没请律师在场,我认为我可以面对检察官询问及相关调查。第一点,大家知道两千年我当选总统后,总统薪水一个月八十四万新台币,我领了不好意思,因为总统不是为了领钱,而是要为人民做事情,所以为了替国家省钱,何况景气也不好,工作不好找,总统领这么多不好意思,所以我自动减半。一个月剩四十二万,一年十三个半月,因为薪水减半,一年就少领了五百五十万,四年就少领两千两百万、六年三千三百万、八年四千四百万,由此大家好好想想,我有必要拿发票贪污一千四百八十万?第二点,大家有印象,总统有国安密帐私房钱,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奉天专案,这是民国八十三年存在的专案,我统计从民国八十三年到民国八十九年之间,总统可支用的经费一年是七亿一千万,但九十一年我全部缴库。一年有这么大金额可使用,我要贪奉天专案也是一个机会,不用经立法院和审计部,如果要贪,这不是很好机会?但我们全部缴库,不止奉天专案缴库,当阳专案也缴库,都是民国九十一年的事情,奉天专案的钱缴库不要了,怎会花五年时间煞费苦心、大费周章贪一千四百八十万?第三点,起诉书有两案,公关公司案以及支持民运人士案,这两条用了四千两百万,但是真正用发票支付一千两百万,有三千万是用于机密费用,若我要贪污,只要把机密费用放在口袋,何必拿出来?我没放在口袋全部拿出来,怎么会用发票的方式贪污一千四百万?这有可能吗?符合逻辑经验法则吗?希望大家能够仔细想看看。第四点,过去五年从民国九十一年到今年四月,犒赏文武百官,一年差不多八、九百万,扣除固定费用支出,五年机密费用累计有五千九百万,加上检察官认定的一千两百万礼券与发票核销的一千四百万,我能使用差不多九千万,但五年我支出为九千四百万,如此入不敷出,还有可能放口袋?这是非常重要数字和简单算术,希望大家能参考,由此可知,陈水扁是这样的人?有必要收集发票贪污吗?什么叫国务机要费,它的性质是什么,很多人的认知都不一样,甚至连会计科目都一改再改,没有非常完整的一套标准,大家曾在电视报纸看到国务机要费,审计部说是业务费,主计处说是是特别费,审计、主计单位的认知不一样,做老百姓的我们要如何能了解,作公务人员的人也搞不清楚。尤其我手头有一份八十年到九十六年度国务机要费的用途别和科别变更的明细表,八十年到现在真正看到「雾煞煞」,国务机要费可叫特别费加上机密费,有时叫特别费,有时叫首长特别费,或叫特别费加机密费,有时叫机要机密费,有时叫业务费加上机要费,到底什么费真的是没法去了解。国务机要费从这些用途别、科目真的是没法去掌握,莫衷一是,变来变去,国务机要编列的用途与科目真的让我们很难去追寻,不晓得大家听的懂?有够花、雾煞煞。检察官在起诉书中特别称机密费与非机密费两项类别,我要请教大家,会计科目根本就没有所谓机密费,检察官把它定义,说机密费只要领据,不必单据和发票,就可以直接领出来,就可以直接用,不必附单据;非机密费认为要单据、统一发票才可以支领,非机密费也是检察官创造出来的新名词,不是会计科目、用途别等等。请大家想想,过去的政府所谓非机密费,我们也发现有一个人他用领据每个月领了一百二十万,连续领十个月共领一千两百万,用非机密费领的,检察官不是说用非机密费不能用领据,要用发票或单据,过去却可用领据领非机密费。不管是审计、主计意见不一,会计科目也一再变更,让大家莫衷一是。连总统府惯例也是前后不一,到底可不可以用何种方式真的不懂,有很难懂,也没人跟我们上过课。作为国家领导人的总统,到底有没有像其它首长的特支费?副总统、五院院长、甚至县长、乡长都有,但总统预算书找不到首长特支费。一般公司董事长也有交际费,作为一个国家总统没有交际费、特支费,这样对吗?国务机要费是交际费?还是首长特支费?行政院长也有机要费,一年几千万元,做一个总统国务机要费不是机要费不然什么是机要费?所以审计部当作是一般业务费,没什么特别,做一个总统要怎么做?比一个副总统、院长、乡长还不如,总统不必交际费吗?国务机要费不做一个检讨,建立制度,这样的争议永远不会停止,马市长等首长也会陷入两难,甚至被误会,我相信马市长不是那样的人,这是制度的问题,首长特支费也有这样的争议,全国唯一在用国务机要费的总统,为了这个性质大家认知不同,结果说总统贪污,这让我们非常痛苦和难过。民国九十一年七月到九十五年三月在收集发票。为何民国八十九年、九十年没收集,九十一年才有?这不是吃饱喊饿,也不是说要用这种方式准备歪哥。我们可以思考,为何要这样做?第一,总统府的国务机要费,本来不但能留用也能补充。什么叫留用、补充?就是所有的机密费花的不够,可以互通有无,甚至需要发票、单据的非机密费花剩下的部分,也随时可移做机密费使用,可以用来用去、拨来拨去。上述机密费与非机密费的使用可留用、补充的情况,一直到八十九年、九十年都可以,但九十一年后审计单位说不行,说要发票才能报销。这就是为什么九十一年开始才收集发票的理由。总统原本可以支配奉天专案的一年一亿一千万费用,但奉天专案在九十一年二月缴库后,当阳专案十月也缴库,这样一来,总统可支配的钱,就只剩国务机要费,没有国安密帐、总统的私房钱可动支。起诉书载明的F案,前身是C案,即支付公关公司的费用。这笔费用佣来是用奉天专案报销,但缴库后,除了有一年因主计单位补助国安单位一些钱,因此用年度预算来继续支付以外,后来又没有了。到二零零四年当选连任,这家公关公司说,如果不继续跟他们签约,就要跑去跟中国签约。当时衡量,这是攸关国家利益,他们过去替我们做这么多事,这么久也知道这么多秘密,如果让他们走了,对国家的利益可能会有很大影响。所以最后决定继续签约两年。上述公关公司的续约费用,既没有奉天专案又没有国安单位的年度预算支应,所以才使用国务机要费支应。这是收集发票的第二个理由。第三点,国务机要费,理论上机密与非机密费的比例应该是百分之五十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但实际上,永远是机密费超过非机密费,以国民党执政时期为例,机密费与非机密费的比例有时是百分之五十五比百分之四十五,有时是百分之六十比百分之四十,有时甚至是二比一。机密费不够得想办法从非机密费来核销,既然又不能留用或补充,才要想办法用发票核销。第四点,收集发票不是现在才有,是从九十一年一直到九十五年。如果九十一年这样做不行,主计单位也好,审计单位也好,为何没有指正,说这样做不行?连续几年都过了,审计单位也审核过了,等到第五年才说这样不行,你说,我是要怎么做呢?如果不行,主计或审计单位就应该早点说。当时有相关的人士说,用发票来报就可核销,形式上符合会计程序,实际上够钱使用就行。对于现在说收集发票核销不可以,我感到抱歉,也会检讨、会改。现在知道这个程序有瑕疵,这是该检讨的事情。不过,当时的程序瑕疵,加上当中如果接收到错误的讯息,使我误会说这样做可以,现在说我是贪污,这样是很不公平的事。针对大家关心钱到底用到哪里?有没有放在私人口袋?甚至检察官认为,一千四百八十万是贪污,不是用在机密外交等公务,是用在私人口袋。但明明相关开销的比我们收入还多,要怎么歪哥?如果要用这些发票贪污,为何不拿张比较多的,污的比较多?要贪这些怎么可能?有关家中四个大人的发票,钱全部归公,全没放在私人口袋;一千四百八十万绝没放在私人口袋。检察官认为,能接受F案、民运人士资助案,但其它几个案有问题,可能是机密费用或自行筹措,但要是能对外募款作外交,就把钱放私人口袋就好了,为何要拿出来?放在私人口袋又有谁知道?这样的说法、推测完全与事实不合。借款推展外交工作,检察官不相信,但为推展外交需要,的确私人借钱一时周转,有时大家讲一下,有钱还、没钱欠一下,怎么知道这样也有问题?同时外交随时要用钱,什么时间用钱,不确定,可能早在一年前就要规划推展;钱放在这里,不是马上用,是随时要用。拓展国际外交费用一千万,是希望给国家更大外交空间,更是总统要做的事,由于国家外交空间艰难而必须做的事。这些钱有人说冤枉钱,但不做不行,这笔钱放在那里,是准备作大条的,检察官对总统做外交完全不了解,也不知道外交有多困难。甲君人在哪里?现在落在谁的手中?我很为他生命财产担心。本来和检察官讲,这么多机密外交怎么讲?打死都不能讲,永远不能讲,要随著人进到坟墓也不能讲;这么机密,否则害死很多人。很多事实不能讲,为国家利益、当事人保护,也避免外交纷争、外交事务困扰,甚或政治斗争。其它国家没这种事,只有台湾外交处境困难,才会这样,相信李前总统最能体会,也最有经验。我对李前总统很肯定、很钦佩,建立很多制度,象是奉天专案,分散各方面钱集中使用、生利息,是他最大贡献,个人一介不取,很清廉,值得称赞。但外交困境他最了解,外交很困难,会花冤枉钱,天文数字的钱也花出去,结果钱丢到水中还有涟漪,这些连涟漪都没有,被人骗了还不敢说明被人骗了,这就是作元首、作外交的困难。中国对我们采取三光政策,要挖光所有邦交国,难道我们就这样缚手就擒吗?做一个总统,要照顾大家不但住的平安,还可以走出去,要大家可以住的平安就需要国防,要大家可以走出去就需要外交,这两方面最重要。国防与外交都和中国都有关系,我们没办法,就是一个坏邻居在那里,国防和外交都需要花钱。我向检察官报告,做一个总统的为难,我的困境,我为台湾如何走出去,我的用心与计较,很多外交工作我无法说,检察官要我一定要说。检察官说,愿意帮我保密,甚至要将所有资料封存,永远都不会打开。甚至这些人不会曝光,结果大家看起诉书,有多少外交工作、多少的名字都出现在那边,到底要如何保密,用猜的都猜得到?对外交比较认识的人,看到那些人就知道和哪一个国家有关系,和哪些事情有关系?这样好吗?连累很多人我很抱歉,为了这个案件,我要请问大家,作为一个总统,有义务与责任把总统五、六年来做的事情,特别是外交工作要向检察官和盘托出,再机密的也要报告吗?这是我百思不解的事情。今天这么多人曝光,谁能保护他们,我不知道如何对他们交代。还好我很多没说,如果我每一件事都说出来,是否每件事情都写在起诉书上,还上网。这是为了国家的外交利益做事情吗?为了国家的最高利益思考吗?当然我尊重司法,尊重检察官按照职权行使职务,但是当时说要保密与封存,而且还是白纸写黑字,结果却是这样?这样好吗?对于因为起诉书有写到的人与案子,带给你们困扰,财产或工作的困扰也好,未来受到困扰也好,我也向大家道歉。大家都知道甲君对外秘密外交工作,有人说谎。不管是善意或恶意说谎,我觉得都是要道歉的地方。但是说谎如果是出于善意,是为了掩护秘密外交工作,是否情有可原?是否大家可以从这样的角度思考,所谓义务冲突的法理之便,当国家利益与个人发生冲突,是要先顾国家利益,或是要先顾个人利益。当中有说词不一,为了掩盖什么事情,造成检察官误会,影响司法侦查与公正性,我都愿意在这里道歉。但是其中为了掩护机密外交工作,攸关国家安全,甚至有些只有国安会极少数同仁才知道的事情,我也在想到底要不要讲,什么时候讲?要向谁讲?在检察官面前我都不敢讲,我是否可以在全国同胞面前讲,或者我要在不伤害国家的大前提下,我必须向法院讲,做完整的说明。为了替国家做事情,为了推动外交工作,为了国家安全,我用心良苦,尽心尽力。今天遭受这样的待遇,我相信,我个人的甘苦不是大家可以体会的,但是没有关系,既然大家选我当总统,我就必须负起更大的责任与委屈,更大的误会,我都要承担。既然要当总统,当然我要付出代价,我必须牺牲,这都是我愿意的事情。第一、清廉、名誉比生命重要,个人去留微不足道,相信历史会还我公道,司法会还我清白,不过我不是恋栈职位,不必等到三审定谳,只要司法在一审判决贪污有罪,我立即下台一鞠躬。第二、国家与个人义务冲突,所带来内心挣扎,固然不足为外人道,但作为总统,我深爱台湾,深爱我的国家,为台湾国家利益,有些敏感、极机密工作,不能讲就是不能讲,若因不能讲被误会而受到委屈,个人都愿牺牲小我完成大我。以上报告,请各位记者朋友,请全国乡亲先进,亲爱的国人同胞能批评指教,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