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树判强奸”新闻报道的深层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10 05:12:57
“爬树判强奸”新闻报道的深层分析作者: 王军  单位:中国传媒大学 来源:中华传媒网

关键词: 爬树判强奸 失实报道 媒介伦理 舆论导向┊阅读:217次┊

[摘要]:2009年4月,一篇题为“成都男子爬树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获刑一年”的报道引发了媒体的疯狂转载和网民的议论纷纷,互联网上展开了一场关于“爬树判强奸”的热议。舆论对司法机关“思想入罪”、“单据口供定罪”的声讨此起彼伏,更有网民跟帖感慨此案是“霸王”判决。后经相关部门核实,该报道为不负责任的失实报道,造成了误导舆论、质疑审判结果、损害司法形象的恶劣社会影响。同时也导致媒体公信力下降,此案应引起新闻界的重视和反思。

  2009年4月14日《华西都市报》一篇题为“成都男子爬树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获刑一年”的报道披露:去年4月17日,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秀秀(化名),夜里趁邻居秀秀丈夫不在家,翻围墙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视”秀秀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度过4个多小时后,突遇电闪雷鸣,李某被秀秀发现,随后逃回家中,秀秀报警。次日李某被民警带走,交代说:“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此报道刊登后,多家报纸直接转载,如中国青年报、中国新闻网、新文化报、广州日报、新快报等;多家电视台直接转播,如安徽电视台、黑龙江电视台、济南电视台等;多家网站原文转载,如四川在线、大河网、网易新闻、大河报、金羊网、东北法制网等;来自民间的博客和论坛更是大量转载该新闻报道。其间用“谷歌”或者“百度”搜索,相关的网页达几百条,几乎清一色的用了“成都男子爬树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获刑一年”的标题。这起事件很快在网上引起了“爬树判强奸”的论战,一时间舆论哗然。

  很多网民对此案发表评论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多数意见认为:该案是典型的“思想入罪”、“单据口供定罪”;也有相当大一部分网民表达了对法院判决的质疑,怀疑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更有网民跟帖感慨此案是“霸王”判决。甚至有网民在网上戏言以嘲:“如果吉尼斯有世界荒唐记录的话,“成都男子爬树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 获刑一年”可以入选了。

  然而,事实真是像报道的这样吗?2009年4月21日,《检察日报》报道:新都区检察院王检察官(该案承办人)向记者介绍:“媒体报道仅反映了案件的前半部分事实,却省略了案件事实的后半部分。”王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了全部案情:据李某本人交代,去年4月17日晚,喝了酒的李某对同村妇女秀秀(化名)产生了“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当晚9时许,李某翻围墙进入秀秀的家,秀秀发现后大喊一声“有贼”,李某撒腿就跑,秀秀因穿着单薄并未追出。但李某并未跑远,而是爬到秀秀家院子里的柑子树上等待机会。大概4个小时后,李某从柑子树上下来,拉开房门,进入秀秀的卧室。门响的声音把秀秀惊醒,李某见状连忙用手掐秀秀的脖子,两人便拉扯起来。这时突然天上一道闪电照亮了卧室,秀秀借着光亮看清楚是李某。李某见身份暴露,慌忙松开秀秀翻墙逃跑。

  华西都市报4.14日和4.15日报道的比较

  

  通过上面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在对本案的报道中,华西都市报记者使用吸引眼球的标题:“成都男子爬树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获刑一年”;从报道内容来看,记者报道了李某犯罪经历的离奇字眼:爬树、闪电、逃窜、判刑一年,却省去了入室、双方对抗、李某被认出后逃窜等对案件定性极为重要的作案环节,使得大众误以为当事人只是因爬树偷窥就被以强奸罪名判刑,而诸多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表现也差强人意,在没有对新闻来源进行查证核实的基础上就直接转发、转载、转播。这不仅是首发记者新闻价值取向出偏,忽略基本的新闻事实,为哗众取宠而制造了一场新闻闹剧,也不是华西都市报一家报纸的问题,它是整个新闻业界急功近利、危言耸听、职业道德缺失的一个集中缩影,凸显出众多新闻媒体对新闻采访、编辑、审核、把关、转载等基础操作流程失守的问题,值得传媒人深思:

  一、新闻标题设置噱头、哗众取宠

  标题既是对新闻主题的概括,也是吸引读者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网络媒体上,标新立异的标题是吸引受众眼球和阅读好奇心的“杀手涧”,是网民选择新闻和阅读新闻内容的“起点”。因此,记者为了吸引眼球注意力,在标题上做手脚是一种既方便又有效的方式。最近一段时间,互联网上的各种标题可谓挖空心思“颇具创意”,文章内容却与标题大相径庭的报道频频出现。这些利用各种“噱头”制作标题,以吸引网友眼球,提高文章点击率的人,被网民戏称为“标题党”。[1]

  如一则耸人的标题《广州老妇裸死路边 疑因天气寒冷被冻死》,着实猎奇,可是看其内容,原来只不过是法医到现场检查死因解开死者衣物而已,而到了新闻编辑那里就变成了“裸死”。又如某网站的娱乐新闻标题《吕丽萍后悔与张丰毅离婚 称孙海英二百五兮兮》,乍看以为人家的婚姻又出问题了,打开内文却完全不是这个意思,不过是吕丽萍一个幽默自嘲的说法而已。[2]

  “爬树判强奸”的闹剧是记者为了吸引读者,玩弄花样精心制造新闻标题的结果。在报道中,当事人李某自己承认对受害人“意图强奸”,并且做出了强奸的准备和行动,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偷窥。而新闻标题却忽略重要情节,断章取义,用“爬树偷窥判强奸”来作为标题。显然,这样更能够引起读者的关注,但是报道与事实差距甚大,造成了受众对整个案件的误解。而传统媒体之间,新媒体之间,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为了在第一时间抢发新闻,提高受众的收听率,收视率,阅读率和点击率,道听途说,不加求证,直接转发、转载、转播,扩大了失实报道的社会影响。

  在“爬树判强奸案”的报道中,尽管4月15日《华西都市报》的后续报道还原了事实真相,诸多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标题不加改动直接转载之前的不实报道的做法,使自己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最终的事实不知道能否让这些媒体的从业人员有所汗颜,心戚戚焉?

  二、践踏新闻真实性原则,媒介公信力受损

  真实是新闻的立足之本,更是媒体的立命之本。真实是新闻报道的生命,新闻的真实性是新闻理论和实践的基石,是新闻报道不可动摇的原则,也是新闻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新闻真实,包含了双重涵义:即新闻的“具体真实”和“总体真实”。新闻的“具体真实”是指新闻报道对具体的客观事实所作的真实的反映;新闻的“总体真实”则是指在“具体真实”的基础上,新闻报道真实地反映客观事物的运动变化过程和客观事物的普遍联系,揭示客观事物相互联系和发展中存在的内部规律性。二者的关系是:“具体真实”是基础,它对“总体真实”起制约作用;“总体真实”是在“具体真实”的基础上的升华,它对“具体真实”起指导作用。具体来说,坚持新闻的“具体真实”与“总体真实”原则,就是要坚持“事实第一,新闻第二”,“事实是源,新闻是流”的观点。[3]

  在“爬树判强奸”的案情报道中,记者不顾新闻事实要“具体真实”的要求,忽略“李某”犯罪的关键情节:“李某曾进入受害者的房间并与其发生身体接触,在身份暴露后才仓皇而逃。”并非新闻中所报道的“在树上苦等4个小时后被发现从树上逃窜。”这是失实报道,不明真相的读者很容易被误导,一旦受众明白事情的真相,会有被新闻报道愚弄的感觉,引起读者的愤恨和不满,从而对媒介公信力产生影响。

  失实报道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如江西的“后妈虐童”、四川的“生虫柑橘”、上海方言“嗲”字收入《牛津英语词典》、北京房地产商协会会长赞成炸掉故宫盖住宅等失实新闻,在网上俯拾皆是。[4]这些报道无一例外都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小则影响受众的认知,大则引起社会恐慌。像2008年10月的“柑橘生蛆虫”报道引起全国大范围柑橘销售停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受众阅读新闻、接触媒体是为了满足生存的需要、满足好奇心,需要了解世界各地发生的新闻事件,如果媒体充斥着失实甚至虚假的报道,那么将会失去受众对媒体的信任,媒介的公信力受损,最终会影响媒体的生存。

  三、错误的舆论导向,有损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

  我国的新闻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肩负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方向的艰巨任务。新闻工作者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由于华西都市报的失实报道,导致错误的舆论导向,使得民众对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产生质疑,受失实报道的蒙蔽,连法学专家、教授也开始产生不同的意见。而绝大多数受众对此报道的反应都是“不可思议”、“司法不正”、“社会不公”, 有的网民甚至上纲上线,将矛盾转化到党和政府的头上,致使司法机关背负巨大的舆论压力,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显然,这些都会成为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

  其实,媒体应该对司法保持应有的敬畏和尊重,因为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媒体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依法治国”、“法律至上”的理念,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媒体监督司法应坚持做到: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不对法庭审判活动暗访;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判决前发表质疑和批评仅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媒体监督司法的重点是:(1)对司法机关内部机制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司法机关内部机制所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2)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司法“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进行揭露;(3)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外部势力实施监督,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4)对现行的某些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实施监督。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只有提高法律意识、尤其是证据意识,大局意识,保持坚定的政治信念,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才能形成有利于进一步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舆论,为建设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总之,尽管传媒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但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追求新闻的真实性仍是对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的最基本的要求,这也是新闻事业的根基。新闻工作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自觉遵守法律、新闻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不能为追求商业利益而刻意制造和报道不实的、虚假的的新闻;更不能一味的投机取巧,以损害媒体公信力为代价来换取短暂的社会关注力,那样我们的新闻事业会走向扭曲的道路,走进自己制造的死胡同,媒体一旦失去公信力,整个行业的形象将会坍塌,新闻事业的权威性将会受到质疑,那对于国家、社会、公众的影响将是非常危险和可怕的,要以此案引以为戒。

[注释]
[1]标题党是互联网上利用各种颇具创意的标题吸引网友眼球,以达到各种目的一小撮网站管理者和网民的总称:引自百度百科。
[2]墨子侠:《媒体伦理失范下的"标题党"》,南方报网,2009年9月17日。
[3]雷跃捷:“新闻真实是具体真实与总体真实的统一”,新华网,2005年3月28日。
[4]《评论:虚假新闻广泛传播是“蝴蝶效应”真实写照》,中国新闻网,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