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官被指殴打律师呈现五大悬疑(华夏时报 2006-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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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官被指殴打律师呈现五大悬疑


http://www.chinatimes.cc 华夏时报·华夏网  2006-4-17   ■核心提示
  “天津法官被指殴打北京律师”一事经本报报道后,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一时评论如潮。被指打人的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王学林回应此事时声称,自己并未打人。双方当事者对此事件发表的言论截然不同,使得真相至今仍隐藏于迷雾之中,两方之中谁在撒谎?我们求助于事实,然而得到的却只是一个个问号。

 


法官王学林:我用党性担保,我没有打王令律师。(记者拍照时,王学林要求,其肖像须进行遮蔽处理。)

 


律师王令:事发当日法官王学林掐过我的脖子

 


记者4月14日在立案大厅拍到的摄像头。南开法院方面称,3月28日事发当天,立案大厅并无摄像头,事发后他们才安装。

 


事件平息后,南开法院取证时拍到的法官王学林的左手,手背上有两处划伤的痕迹。王称那是事发时一位女当事人给他留下的。

 


混乱中,曾有一位当事人举起相机取证,他两次按下快门,之后相机被法警没收。这是其拍摄的两张照片中的一张,照片中一只手挡住了镜头……

 

《天津一法官被指法院内殴打北京律师》(续)——
   
■新闻回放
  4月11日,《华夏时报》深度报道对“天津一法官被指法院内殴打北京律师”一事进行了报道。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称,3月28日下午,他和11名天津市民前往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时,遭到该院行政庭庭长王学林的殴打……
  4月12日,在由天津市高院召集的“新闻吹风会”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王学林法官表示,他没有殴打北京律师王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专门就此做出批示,要求实事求是地处理……
  4月14日下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郭儒村打开电脑,向记者展示了16张照片。照片在电脑上的创建日期显示为2006年3月28日下午……郭儒村称,这是该院工作人员在取证时获得的资料之一。有目击者称,当时事发后的确有法院工作人员在拍照。
  照片显示,当天下午,在该院立案大厅曾经历过一场混乱。
  然而混乱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是怎么发生的?对此,在北京律师王令和天津法官王学林之间,发生了一场“对质”,本报记者对这一事件的关键环节进行了跟踪采访。
  
悬疑1
  天津法官当日处理完全正确?

  “根据目前我们调查的情况,在程序上,在语言上,在行动上,没有发现过激的、不规范的、违反规定的操作。”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在对“天津一法官被指殴打北京律师”事件进行调查后认为,该院行政庭庭长王学林在3月28日的当天,对于王令律师所代理案件的处理完全正确。
  但北京律师王令对此存在异议,认为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的处理并不妥当。
  
王学林称不立案有法可依
  据王学林回忆,3月28日那天下午,他正在法院外面工作时,接到了法院打来的电话,“叫我回来接待这个拆迁诉讼的立案”。
  不久,王学林回到法院,对王令递交的相关诉状进行研究后认为,此案件从形式上看是不合乎规定和要求的。据王学林说,律师拿来的诉状是11个委托人的起诉写在一个诉状上,拆迁的诉讼是行政案件,按照法律规定,这种诉状必须是一人一状,比如11个人要上告,就得每个人写一份诉状。而作为行政案件,这些案件也是可以合并在一起审理的。如果连形式都不符合规定,就谈不上受理。另外,从内容上来看,王令律师起诉的是《拆迁公告》,《公告》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是抽象的,而抽象的行政行为是不可以起诉的。
  
王令律师认为符合立案条件
  但是王令对王学林“不予受理”的行为却存在异议,他认为,针对拆迁公告的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他表示:“我代理的群众都是被拆迁人,能够共同诉讼的案件为什么要将他们分开,来增加百姓的负担。这种做法是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王令认为,拆迁变更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完全符合立案的条件。
  
有专家称不必“一诉一状”
  那么这样一种诉状究竟符合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呢?国家行政学院一位资深法学专家告诉记者:“这没关系,但是原告的数量要有个限定,一般在5个以下,如果法院认为11个委托人的起诉写在一个诉状上不好,应该建议将原告减少几个。”
  关于“一诉一状”的说法,这位法学专家表示,在一些地方他听说过这种说法,但是,“在法律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只有这么一个司法解释,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该推选1至5人做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在指定期限如果你没有指定,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指定。在这份诉状上应在下面写上1到5位诉讼代表人。”
  
悬疑2
  法院立案大厅内不许拍照?

  在事情发生时,北京律师王令的一名当事人取出数码相机,拍下两张照片,王学林指挥法警加以制止。拍照者跑出立案大厅后,蹲在地上抱着相机,但是仍被法警强行夺走。随后法院留下存有现场照片的相机存储卡,重新买了一张新卡随相机一同归还当事人。
  王令认为,天津法官王学林发现当事人拍照后,指挥法警制止,并让法警将相机夺走的行为并不合理。“现行法律除了对开庭时的拍照、录音、录像行为有明文限制之外,并没有规定法院的其他场所不允许拍照。”
  王令认为,在已经下班的立案大厅里拍照并不违法,而王学林对欲阻止法警抢回相机的一名女当事人实施拘留没有法律依据。
  
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法院内不能拍照是惯例
  法院内真的不能拍照?就此问题,记者向南开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郭儒村询问。
  记者:能给我们提供一份不允许在法院办公场所拍照的规定吗?
  郭儒村:这个还不大好找。在法庭内不许拍照,是有多条法律明文规定的。至于在法院办公场所不允许拍照,是按我们院的规定。
  记者:院里有形成文字的规定吗?
  郭儒村:这是我们院里一个很常规性的规定。
  记者:那就是说没有明文的规定?
  郭儒村:我印象中没有。
  记者:在当事人拍照之前,并不知道院里的内部规定,那么你们认为夺走他的相机是否恰当?
  郭儒村:你提的这个问题也是我们的工作需要补救的,今后我们会注意。以后我们会采取一些必要的告知措施。但我们认为,不要说法院,就算一般的单位,恐怕也不会允许有人拿着相机随便拍照。
  记者:但是这次事件中,那名当事人是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拍照的,也不允许吗?
  郭儒村:你再怎么特殊,在法官和法警工作时,是不许拍照的。
  
法学专家称只知道法庭上不允许拍照
  有法学专家指出,他只知道法庭上是不允许拍照的,这是有规定的。但是其他地方是否禁止拍照,这位专家称自己没见过法律条文。
  这位专家提出:“法律应该有更细致而明确的规定,明确法院哪些地方能拍摄,哪些地方不能拍摄,如法庭。”
  
悬疑3
  事发现场曾有第三方目击者?

  据南开区人民法院称,3月28日下午,现场有一名来到立案大厅立案的人看到了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法院事后即对这名目击者做了询问,并得到了对方按有手印的笔录。这份笔录称,并没有看到王学林动手打人。对此,王令表示,现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第三方”目击者。
  
南开区人民法院指出“第三方”目击者称“没打人”
  4月14日,南开区人民法院向记者出示了事发现场一位与本案无关的目击者王涛(化名)的笔录,并有他的签名和手印。王涛在证词中否认自己看到法官王学林殴打律师王令。
  在这份笔录上,记者看到,询问人和笔录人皆为南开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其中部分对答原文如下:问:你今天在立案室干吗?答:我到立案室去立案。问:事情在今天(3月28日)下午几点发生的?
  答:下午3点多。
  问:把今天下午的事情陈述一下。
  答:今天下午我到接待厅立案,大厅内有二十多人,好像是一起的,要求法院立案。现场很乱,有一个人带头,其他人起哄。当时一个法官接待他们,局面难以控制。后好像来了两个庭长,大伙儿好一点了。说研究后给答复。过了一段时间好像是负责人向大伙讲什么,大伙听后就一哄而上,有拍桌子的,有拍墙的,还有一个女的骂街(后来被法警带进去那个女的)。法院干部制止他们,他们根本不听。这时有一个人在拍照,让法警看到,上前制止,他跑到院里被法警追上,这时那个女的冲上前去,拉法院的干部和法警,不让法警要(拿走)照相机,后来被法警带到里边。
  问:你看到法官干警打人了吗?
  答:根本没打人。
  据法院方面介绍,王涛事发当天之所以在现场,是为了在南开法院立案。
  
南开区人民法院称王学林法官没有打人
  “从目前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王学林法官并没有打人。”南开区人民法院主管研究室工作的顾问张秉全说。张秉全曾是该院常务副院长,他所管辖的研究室职能之一是承担对外宣传。张秉全对记者说,事件发生后,他“知道一些情况”,这些情况已引起院领导的重视。到了4月11日,该院党组在网上看到《华夏时报》对此事的报道后,对此事就“更加重视了”。
  “根据目前我们调查的情况,在程序上,在语言上,在行动上,没有发现过激的、不规范的、违反规定的操作。”张秉全4月14日下午向记者表示。
  
律师王令指出第三方证人“不可能存在”
  针对这个第三方证人,王令则表示质疑,他认为“这个人不可能存在,那是一个明显的伪证”。据他说,当时,南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高庭长收取王令立案材料后说要研究,并告诉他们法院下午5点半下班,让他们耐心等待,而到4点半的时候,立案大厅所有的工作人员都走了,他们询问值班法官才知道立案大厅是4点半下班。这时立案大厅空无一人,根本不可能还有其他的当事人来立案。而且王学林庭长来立案大厅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清理现场,连王令的持有实习律师证的助手都差点被清理出立案大厅。“在这种情况下,立案大厅除了我的当事人和法院人员,怎么可能还有其他人员?”王令说。
  
记者求证第三方证人始终不露面
  那么这位“王涛”在事发当时真的在现场吗?他看到的情况真如他在笔录中说的那样吗?记者向南开区人民法院提出约见这名证人的要求,但对方称无法找到他的电话。
  4月15日下午,记者费了一番周折后,通过其他途径曾与王涛取得联系,在电话中,王涛显得很谨慎,当记者请求同其见面聊聊“立案大厅事件”时,他以“在和平区有事”为由婉拒。之后,记者又多次拨打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昨天记者再次致电王涛,接听电话的女士自称是王涛的“老姨”,她告诉记者:“王涛现在不方便接电话,他现在困扰很大,他的电话基本上就没停过”。“给他打电话的哪里的都有。至于他曾做的笔录,他希望不要影响到自己的生活。”
  这位女士感叹:“早知道像现在这样儿,那天(3月28日)就不要去(南开区人民法院立案)了。”
  
悬疑4
  王令律师曾有“胡闹”前科?

  据王学林说,王令曾在天津代理过多起拆迁行政诉讼案,其中一起案件处于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的辖区内,“在王令的煽动下,(他的当事人)把一名行政庭庭长和5名干警给打了”。记者就此事向王令求证,王令一口否认:“上述陈述全部是造谣和诽谤。”
  
王学林法官称王令此前曾在法院胡闹
  据王学林称,3月28日,当他告诉王令不能受理他的案子时,“大伙情绪激动,特别是王令,开始拍桌子,并且说你们法院为什么不立案,这是故意刁难我们。”据王学林说,王令每说一句话都要问他的11个当事人“对不对”。“11个拆迁户就齐声高喊,声音震耳欲聋,使我们整个立案大厅无法工作。”“但他的情绪无法控制,把百姓煽动起来了,最后王说:‘这是行政庭庭长,不是立案庭庭长,他不给咱们立案。’随着,就有几个人把他围住了,又拍桌子又捶墙。这时候现场有点乱了。”
  4月14日,王学林向记者透露,王令曾在天津代理多起涉及拆迁的行政诉讼案,在他的煽动下,他的当事人曾打伤了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的6名干警,其中包括1名行政庭庭长和5名法警,事后,4名打人者被法院拘留。还有一次在和平区法院,“王令也是带着十七八个当事人,在法院胡闹”。另一名法院工作人员称,王令的父亲王才亮也是一名律师,就在前不久,王才亮和王令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在开庭时言辞失当,曾被法官“当庭训诫”。
  
王令律师直言要诉天津法院侵害名誉权
  在4月15日,记者就此向王令核实,王令一口否认,并且十分愤慨:“首先,我对南开区人民法院以及天津高院私自滥用权力对我的家庭还有我所有在天津承办的案件进行调查表示愤慨。谁赋予了法院这样的权力?我的家庭和我承办的其他案件与王学林打我有什么关系?天津法院这么做是不是已经做好了打击报复的准备?”
  “需要说明的是,天津法院的上述陈述全部是造谣和诽谤,我在天津3年中现今只代理了4起案件,一个是2003年代理的,当年协调结案,另两个都是和平区的案件,一个已经基本协调完毕,另一个在诉讼中,还有一个就是现在在南开区代理的这个案子。如果天津法院真有人说了这样不负责任的话,我和我的父亲一定要去法院提起诉讼,告他侵害名誉权。”王令表示。
  
悬疑5
  事件调查组公正性谁能保证?

  4月11日,本报刊登《天津一法官被指法院内殴打北京律师》一文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此事做出批示,要求实事求是地处理此事。为此,天津市高院成立了事件调查组。
  14日中午,天津市高院法制宣传处处长李经纲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他的身份既是事件调查组的成员,又是天津高院的新闻发言人。
  
事件调查组由天津高院工作人员组成
  李经纲表示,调查小组是在12日下午成立的。
  据了解,这个调查小组由天津市高院的一个副院长负责,成员包括高院的监察室、行政庭、立案庭等部门的负责人,全部都由天津高院的人组成。12日晚些时候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就相关事件举行“新闻吹风会”。在这场“新闻吹风会”上,南开区人民法院公布其初步的调查结果,作为当事人之一的王学林述说了事情的经过,表示自己没有打人。作为天津高院新闻发言人的李经纲主持了这场吹风会。会上邀请了部分在津媒体记者。事件另一当事人、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未被邀请出席。
  当记者询问,作为调查者为被调查者中的一方举行新闻吹风会是否妥当时,李经纲强调,这不是“新闻发布会”,只是“新闻吹风会”,是以天津高院的名义召开的,而并非调查组的名义。
  
王令律师认为天津高院做法难保公平
  王令在得知此事后,对天津高院的做法感到无法理解。他在4月1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天津高院的这种行为让我很失望,甚至怀疑他们是否能够真正公平地处理此案。试问,天津高院为南开法院召开了记者吹风会,那本着公平原则,天津高院会为当事的另一方也就是我召开一个吹风会吗?事实上,从3月29日我投诉到现在,天津方面包括天津高院和南开法院,至今没有任何一个人给我打过电话,也没有任何一个人以任何一种方式答复我。法院没有找我这个重要的当事一方进行核实情况,就单方面组织新闻吹风会,宣布调查结论,这样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党的实事求是的精神。”
  
法学专家称让人大调查此事最公正
  有法学专家指出:“这个事件涉及到天津市的一个法院。对这个调查小组如果事件当事方觉得不公正,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让人大调查这件事,这是最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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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朱弢 童光来 实习生张瑜/文 成江/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