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田野研究单位的选择-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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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田野研究单位的选择兼论中国农村研究的分析范式作者:狄金华来源:《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6期本站发布时间:2009-12-14 9:19:58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63565访问2010-1-4阅读量:65次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回顾20世纪以来中国农村田野研究的代表性著作,梳理出村落、基层市场共同体、乡(镇)以及县四个基本的田野研究单位,并以此为基点讨论了中国农村研究分析范式的现状与突破空间。研究发现,不同的田野研究单位的兴起有着自身的学术逻辑及路径依赖,同时田野研究的单位选择与研究范式的变更之间存在着辨证互助的关系。

  关键词:田野研究 研究单位 分析范式

  20世纪以来,对于中国农村社会的关注和研究是国内学术界与国际汉学界研究的一个重点,其关注面之广,研究成果之丰,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仔细梳理这些研究成果发现,基于不同的田野研究单位,有关中国农村的研究形成了若干个分析范式[1],例如社区分析范式、经济区域分析范式,同时若干新的分析范式的雏形开始出现或正在生成之中。其中任何一种分析范式的提出,往往都与田野研究单位的转变有着种种关联;同样,任何一次田野研究单位的转变,也给研究范式的拓展提供了发展的空间。事实上,不仅田野研究的单位选择与研究范式的变更之间存在着辨证关系,而且不同田野研究单位的选择也使得所呈现出的中国农村社会图景有所不同,其或是乡土社会的自洽图景,或是农村社会生活被国家主宰化的格局。这种不同的图景不仅使中国农村得以用不同的样态呈现,同时也使中国农村研究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因此,无论是在展开田野研究时,还是在进行文献探讨时,学者们都有必要明确了解其单位选择问题。而本文就是试图从村庄、基层市场共同体、乡(镇)以及县四个基本的中国农村田野研究单位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分析不同田野研究单位与农村研究范式的内在关联,并力图分析不同田野研究单位的学术贡献及其瓶颈所在。由于本文的目的主要是通过阐释与分析农村研究的单位选择来寻求中国农村研究的突破,而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研究综述,所以对于众多的论著只是择而论之。

  一、作为传统的村落研究

  20世纪30年代,中国社会学的开拓者吴文藻先生(1988)结合英国功能主义人类学和美国芝加哥学派社会学理论展开了对“社区”的系统化研究。吴文藻先生主张以“社区”为基本的研究单位来了解社会,由此推动了中国社区研究学派的产生与发展。

  早期的研究者单一地将“社区”界定为“村落”,例如费孝通(1998)说:“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中国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从三家村起可以到几千户的大村”。而且“从地理上讲,传统乡村社会的村庄之间具有比较清晰的地域界限,在不同的村庄之中,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都是在相互隔绝的情况下进行的”(王曙光,2007)。因此,中国的村庄便具有了独立的文化单位和社会单位的性质。正是由于村庄的这种独立性与封闭性,才使得以村庄为基本单位展开对中国农村的研究具备了逻辑基础。为此,中国早期社区学派的“社区”研究事实上就主要是有关中国村落社区的研究,研究者试图以此反映一般民众的生活,进而对中国社会和文化的变迁做出评论。费孝通的《江村经济》、林耀华的《金翼》、杨懋春的《一个中国村庄》等正是这种努力的结果。这些作品在当时受到学术界的广泛重视,奠定了中国本土社会研究的世界性地位。但是,从另一方面说,这些作品也因为其对村落社区研究单位的运用而受到质疑。例如弗里德曼(1963)就提出在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中国能否采取在其它原始部落中采用的方法来进行研究的质疑。弗里德曼所思考的是单个村落研究在中国社会研究中的代表性问题,即对小地方的描述能否反映大社会?弗里德曼的结论是否定的,他认为功能的整体性不足以把握有长远历史传统的文明大国的特点,因此,社区不是社会的缩影,对于中国的研究还得借助于文献,并做更大范围的研究。弗里德曼的这种批判本质上是对由马林诺夫斯基开创的太平洋民族志模式而发展来的中国社区论的质疑,即认为这是“将一个区域性的范式认定为人类普同性的范式后又将其运用到另一个区域性范式的建构之中”(王铭铭,2005)。在解构原有村落社区研究范式的基础上,弗里德曼创造性地提出了宗族分析范式。与此同时,施坚雅(1998)在四川盆地实地研究的基础上也提出了以集镇为单位的市场体系的分析范式,认为集镇而非村落是研究中国农村社会生活更为合适的基本单位。这些对分析单位的反思,都对这一时期海外中国农村研究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20世纪80年代社会科学在中国大陆重新恢复以后,国内学者又重拾曾经给中国社会研究带来过辉煌的社区研究传统,这样,曾经遭受质疑的村落社区研究也因此而再次引起学术界的反思。有学者指出:“对一个村庄或社区通过进行观察,获得对社区的详细材料,并对这一社区进行精致的雕琢,从中获得了一个完整的社区报告,”这种乡村研究的发展本身“为地方性的资料细节所困扰,而忽视了一种整体的概览和思考”(麻国庆,1999)。这种质疑显然并非仅仅针对于村落研究,而是扩大到了对整个个案研究方法的一般性价值的追问。但在中国这样的超大国家,面对如此急速的社会变迁,研究者们又意识到,田野调查因其具备操作上深入而持久的潜力,对于理解社会仍然独具优势,而就把握社会存在的复杂性而言,深入性可能是较广泛性更加重要的需求。因此,个案村落仍然是研究者进行乡村研究时所重视的考察单位,因为这种研究方式不仅能细致入微地再现个案对象广阔的生活图景和社会变迁形貌,也仍然为认识超越个案的宏观社会提供了一条可以接近的道路(胡鸿保,2006)。特别是在王铭铭等(1997)提出“小地方大社会”[2]的概念之后,更促使研究者对村落研究方式进行重新定位与思考。

  另外,一些政治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将研究重心转向乡村后也逐渐意识到,没有广泛而深入的个案研究,不可能对全国农村的政治状况有一个真切判断。为此,他们曾提出“个案式思考”的概念,主张在进行个案调查时,以个案村为文本,寻找对对象具有解释力的分析框架(贺雪峰,2003)。但这种个案社区的研究范式仍然面临着传统村落社区研究所面临的困境,即对处于特定时空坐标中的村落社区进行研究,若忽视了村落社区的开放性,或一味地强调从宏观层次上看待村民的生活,而看不到村庄生活自洽的一面,则极可能使对村落的研究再次走入迷途。尽管如此,研究者们也注意到了微观村落中往往包含着的非村落的宏观国家因素和非当下的悠远历史因素,为了避免一村一个理论的“嵌入式观察”陷阱[3],一些研究者主张以开放和历史的视角看待个案,以对其做出更加深入的理解,进而通过对个案的深入解释形成一种研究乡村特性的方法,而这一方法与定量的研究方法应该是并行不悖的(吴毅,2007a)。因此,这些研究者虽然仍将村落作为研究单位,但视野却已经不再局限于某个具体的村落。例如于建嵘(2001)的《岳村政治》采取从县、乡、村步步深入的方法,岳村成了作者进行相关研究的表达对象,这种“县—乡—村” 的多层次研究路径为读者提供了较岳村本身更大的容量和视域。吴毅(2002)的《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则以川东双村为例,研究了20世纪整整100年个案村落的“地方性知识”与“国家”及“现代性”因素的互动。宏观与微观、历史与当下的贯通,使研究文本不仅呈现出个案村庄小历史的变迁,也将整个20世纪中国乡村变迁大历史的轨迹揭示出来(杨俊凯,2003)。同样基于单一村落社区无法承载实践复杂性的考虑,仝志辉(2004)在《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一书中以对四个村庄的比较来呈现超越单一村庄的社会关联。诸如此类的努力,将“社区研究”变成“在社区中研究”,放大了村落社区研究的效用。但尝试也有不成功的“短板”,即一些研究不免存在以来自村落的经验去验证或映证某种理论的嫌疑。正如有学者所担忧的,“把复杂的关系、丰富的材料简单处理成用以证实或反驳某种概括的‘个案’或‘例子’,从而犯下布迪厄所批判的将理论‘逻辑’强加在充满模糊感和权宜性的‘实践逻辑’上的致命错误”(应星,2001),从而减小了个案研究发现理论的特殊价值。

  由于受到国家—社会分析范式的影响,研究者们发现,随着整个民族国家目标的逐步实施,中国各类村落社区的历史都记录着国家权力向乡村不断渗透的过程。这样,“在一个村落的小地方,同样可以感受到国家的权力运作”(赵旭东,2003)。在欧伊(1989)的研究中,其为了说明农村中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强调必须对“村庄”这一研究单位给予足够的重视,因为“村庄是处于国家和社会交叉部分的一种特有的组织单位,农民在这个地方生活和工作,收成在这里收割和分割,农民在这里获得收入和分配的物品,国家也在这里征购粮食”(孙立平,2000)。正是在村庄这一基本单位上,国家和社会相遇了,这也就意味着村庄这一研究单位在理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这样的研究思路,使村落研究的意义又重新得到确定。研究者们重新将研究的视角拉回到村落的有限区域之内,通过细致的研究来把握国家权力与民间生活的相互影响,即国家的规范是如何影响村庄的发展及村民的生活的,国家的指示与规则又是如何被规避、扭曲和被漠视的。

  纵观村落研究的传统,学者们虽然立足于不同的学科视角,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论诉求,但基于村落研究而形成的社区分析范式无疑都将村落视为布迪厄意义上的“场域”[4]。在这一场域之中,不仅个体为了自身的地位与利益而努力,同时个体在行动的过程中又与村落外的社会空间发生联系,由此推动着具体的村落场域与其它的场域发生着诸多的关联。由此,基于村落社区研究而拓展的社区分析范式通过“深描”展现了中国农村生活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同时也为深入理解农村生活的自身逻辑提供了有效的手段与视角。特别是在“场域建构主义”的策略之下,由于村落、村落之外、村落中的社会事实、村民以及研究者和研究文本都具有建构性,在每一项具体的村落研究之中,它们都会“遭遇”,并共同促成了研究成果的诞生,虽然由此带来了村落研究无法回避的代表性质疑[5],但也恰恰是这种“质疑”与“抗争”破除了村落研究所暗含的“本土—他者”、“城市—农村”、“国家—社会”等二元论,让作为场域的村落真实地再现出来。这一方面为宏观社会的呈现奠定了基础(林聚任、刘翠霞,2008),另一方面对村落社区分析范式的质疑和完善也进一步成就了宗族分析范式和基层区域经济分析等范式。

  毋庸置疑,中国农村社会的内容与复杂性远非村落所能包容,传统时代如此,现代性因素急速增生的现时代更是如此。因而,在学术重心下沉中生成的当代中国农村研究若以村落为单位虽然其情可谅,但若要更加全面地展现农村社会的复杂性与完整性,提升研究的解释力,就势必要求研究视野的放大和研究单位的提升。

  二、成为经典的基层市场共同体研究

  乔启明(1934)和杨懋春(1963)早在美国康乃尔大学接受农村社会学训练时就意识到了市场体系的意义;林耀华(2000)在《金翼》中分析黄东林与张芬洲家庭发展时,已注意到了家族的发展与集市的关系;费孝通(2001)的《江村经济》也讨论了集市在乡村商品交换中的作用;杨懋春(2001)则更是在其《一个中国的村庄:山东台头》中生动地描述了村庄与市场的联系。

  尽管以村落为研究单位的研究者大多已意识到村庄与外界之间的联系,但在施坚雅(1998)看来,以往的研究者在过分地强调小社团的同时却未能对村庄与外界的联系给予足够的重视。他在《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一书中,试图矫正这种只着眼于小社团的研究倾向:

  “研究中国社会的人类学著作,由于几乎把注意力集中于村庄,除了很少的例外,都歪曲了农村社会结构的实际。如果可以说农民是生活在一个自给自足的生活之中,那么这个社会不是村庄而是基层市场社区。我要讨论的是,农民的实际社会区域的边界不是由他所住的狭窄的范围决定,而是由他的基层市场区域的边界决定。”(施坚雅,1998)

  施坚雅(1998)通过对四川盆地的实证研究发现,农民实际的社会区域并不是村落,而是他所处的基层市场区域。“单纯的村落无论从结构上还是功能上都是不完全的,构成中国乡村社会基本结构单元的应该是以基层集镇为中心、包括大约18个村庄在内的、具有正六边形结构的基层市场共同体”。这一“基层市场共同体”既是一种社会结构,同时又是一个文化载体。它与同一区域内的权力结构、宗教活动呈现紧密的关联性,而且其区域范围与通婚圈的大小基本一致;同时,基层市场区域内农民的习俗、方言、风味食品以及穿衣戴帽的方式、绣花的图案都具有较强的同质性;而不同市场区域间所使用的度量衡也存在较大的异质性。基于此,施坚雅提出,基层市场共同体不仅是亲属、宗教组织、秘密社会、宗族组织、方言乃至“小传统”的载体,同时也是一个农民自给自足的范畴,一个分立性相当大的社区。事实上施坚雅(1998)本人已经注意到,跨村落的宗族与基层市场社区之间存在某种互动关系,由于农民家庭的社交活动主要在他们的基层市场社区内进行而很少在其外进行,同一个市场体系内宗族间的联系可能会永久存在,而在不同基层市场区域中地方化的宗族之间的联合常常受到时间的冲击。对此,国内的人类学家也意识到,从功能上来讲,中国集镇“不是简单的市场,而是库拉圈[6]、互惠场所、夸富宴[7]的举行地、再分配的网结、社会的竞技场和文化展示的舞台”(王铭铭,2005)。

  尽管以基层市场共同体作为基本田野研究单位本身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也遭到了诸多学者的深刻批评;但当一个研究单位不是被当作概念游戏而是被视作收集资料的方法时,那些问题就可以相对淡化,基层市场共同体仍然可以视作一个比较有效的田野研究的选择单位。以基层市场共同体作为中国农村的基本研究单位,给后来的研究者带来了诸多的启示,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分析和解释中国乡村市场以及整个中国社会构建和运行的综合理论模式。费正清(2000)将施坚雅关于“基层市场共同体”的概念表述为“集市社会”,它“既是一个经济单元,又是一个社交世界”, “这些旧的集市社会已经成为组织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的天然基地”。在费正清眼里,集市社会是了解中国社会本质的一扇窗口。施坚雅的集市体系研究显然也对孔飞力的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孔飞力(1990)在《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中便力图强调市场共同体与团练组织之间的关联性。对此,孔飞力亦不讳言,称赞“施坚雅的中国集市研究的杰出成就,将社会层次和非正式农村组织等等复杂情况与人民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勾划出的活动范围联系了起来”, 而孔飞力对中华帝国晚期地方武装的兴起与基层市场的关系的关注则直接受到了施坚雅相关论点的启发。在对湖南临湘团练结构进行个案研究时,孔飞力承认“采用了施坚雅的集市规模的分级方案”,又称“在其他地区,我们也发现了集市结构与地方武装相关联的充足证据”(孔飞力,1990)。目前国内有学者以乡村集市为基础展开对韩江中上游客家传统社会经济的研究,研究者之所以将乡村集市确立为研究重点,也主要受到了施坚雅的影响。因为乡村集市作为区域经济结构的基本单位,是重要的研究切入点,以定期集市为主要特征的墟镇又是观察更大区域社会结构的参照系。基层市场共同体作为乡村经济组织单位和基层社会结构的组成之一,直接扎根于乡土社会,与地方宗族、庙宇相互交错,相互影响,深入揭示这三者间的关系可以说是解读客家传统乡村社会的关键所在(周建新,2003)。

  施坚雅的基层市场共同体研究对美国史学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吊诡的是,其原本只是试图矫正人类学家只顾小社团研究倾向的努力,却使得“一整代的美国史学家都以为中国的村庄,在经济上、社会上都高度结合于大的贸易体系”。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著名的比较史理论家西达·斯科波尔:

  “……我们必须留心,传统中国共同体的基本单位并非个体村落,……而是包括一组村庄的市场共同体。……虽然农民在个体村庄内居住和工作,但市场共同体才是他们真正的世界。他们经常到定期集市作买卖,取得工匠的服务、贷款、参加宗教仪式,以及寻找婚姻对象。”(转引自黄宗智,2000)

  受施坚雅对于乡村市场研究的影响,庄英章(2000)在其《林圯埔:一个台湾市镇的社会经济发展史》一书中通过对林圯埔这一集市区域中生态环境与历史背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深入分析,探讨了在一个长时间内生态的、经济的及社会文化的因素间的相互影响关系。这一研究路径的展开,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台湾人类学研究中过于“注重小社区的现时状态之研究,根据功能的观点来解释社会的种种现象,而忽略了较大区域的研究”状况的反思与突破。

  将基层市场共同体作为中国农村的基本研究单位,在学术界日渐引起重视的同时也引起了部分学者的质疑。基层市场共同体虽然被施坚雅看作小农的“自足的世界”,但由于没有得到其它调查材料的佐证,施坚雅的研究结论并不能被简单地推广到全中国。以农民的社交观为例,黄宗智(2000)研究发现,在华北平原,村庄仍然是农民生活的界限。对于这种不同于施坚雅根据四川盆地调查所得结论的论断,黄宗智(2000)并未断然地否定“基层市场共同体”的合理性,而是探究了造成这种认知差异的原因,即两地居住型式的不同(华北平原的房屋集结成一大群,成都平原则由很多分散的坝组成)与商品化程度的不同(四川盆地的商品化程度比华北平原高很多),“两个区域的这些差异——在居住型式上及商品化程度——使人联想到市场对四川盆地小农生活的影响,可能确实大于村庄共同体,但在华北平原上则未必如此”。

  虽然基层市场共同体的分析框架也受到中外学者的质疑[8],但是它确实提醒汉学人类学家需要关注一个方法论的困境,即社会人类学家所研究的小型社区一方面是大社会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另一方面又不能完整地“代表”中国现实,它们最多只是一种关于中国的“地方性知识”(王铭铭,2005)。同时,施坚雅以其独特的方式向研究者们展示了经济区域分析范式在中国农村田野研究中所呈现出的不同于村落研究范式与宗族研究范式的异样图景。这种图景不仅是以追求异文化的传统人类学者所忽视的,同时也是过于关注现代性和权力关系的农村社会学、政治学学者所未能重视的。

  三、方兴未艾的乡(镇)研究

  以乡(镇)作为基本单位来研究中国的农村社会则至少可以追溯到许烺光。许烺光(2001)的《祖荫下》即是以云南的喜洲镇为研究单位来分析当地乡村的亲属制度、信仰体系、人格与社会流动。但许烺光的研究显然只是吴文藻“社区”研究的不自觉拓展,虽然他在无意之中开创了以乡(镇)为研究单位的先河,但其却未能对乡(镇)作为一级农村研究单位展开足够的理论反思。真正自觉地反思以乡(镇)作为中国农村研究基本单位的学者是日本学者福武直。福武直在同一时期出版的《中国农村社会的构造》一书中重点考察了华中地区自然村落与城镇之间、村落与村落之间的政治、经济基础、宗教关系,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村落共同体”模式并不符合中国农村的实情,村落既不是封闭化的,也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外界社会处于有机的联系之中。在否认“村落共同体”的基础上,福武直提出了“乡镇共同体”的概念,他将“共同体”理解为农民基本生活得以维持的农户聚集区域,乡(镇)即是这样一个区域,在此区域之内,农民跨越村落进行日常生活的交流与市场交换(转引自郑浩澜,2006)。

  虽然福武直提出了“乡镇共同体”的研究单位,但其却未能开展有效的研究。1984年初,费孝通在经过两年多的研究之后,郑重地宣布了他的研究结论:小城镇包含了“大问题”。对于费孝通个人来说,小城镇研究将他的社区研究推上了一个新的层面,一个新的研究单位。作为社会结构的一个环节,小城镇凝结了中国社会结构变动中的种种矛盾。自1979年中国农村实行改革以来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都与小城镇联系在一起。在费孝通看来,选择小城镇作为社区研究的单位,不仅可以揭示中国社会发展中的基本矛盾,从中也可以看到隐含在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基本矛盾。从小城镇出发进行研究将更容易对社会整体进行把握。事实也是如此。正是对小城镇研究的拓展,费孝通展开了对城乡关系和城乡体系的研究(丁元竹,1995)。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在延承费孝通小城镇研究传统的基础上,发现小城镇的建设与乡镇企业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都与乡镇政府的运作紧密相连。因此,他们进一步拓展了对若干个案乡(镇)系统而规范的社区调查,特别对乡(镇)的行政、经济与其它各类经济组织进行了重点研究(马戎、刘世定、邱泽奇,2000a;马戎、刘世定、邱泽奇,2000b)。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诸多学者对乡(镇)的田野研究进一步推进了本土乡(镇)研究的发展。

  萧风霞(1989)的《华南的代理人和受害者:乡村革命的协从》可以看作是对乡级社区研究的一个有益探索。然而,她的研究虽然以珠江三角洲一个乡级社区的调查结果来展现其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关注,却并没有对乡级的政治权力给予充分重视,仍然将乡与村统一起来进行分析,没有扩展研究单位的自觉。

  吴毅先生的《小镇喧嚣》可谓是真正以乡(镇)为基本研究单位有意识开展的系统性研究。吴毅(2007b)在完成了对双村长时段、历时态的记述后,以对当下“乡域政治”运作过程的展示与剖析为希冀推出了《小镇喧嚣》。在《小镇喧嚣》中,吴毅虽然坚持其一贯的个案研究传统,但是将基本的分析单位由村落提升到了乡(镇),正式提出将“乡域”作为农村政治的研究单位。在他看来,对于微观政治研究而言,村庄政治并不能包容农村政治的全部内涵,至少现代意义上的官僚科层体制及其规范性运作过程这些重要环节在村庄场域内是缺失的(丁卫,2008)。“乡域”的概念孕育着一个突破,它为在较村落更为宏观的时空场域中探讨农村政治提供了可能。

  当前,乡(镇)作为一个基本的田野研究单位已经为部分研究者们所重视。究其原因,则是因为乡(镇)与中国农村政治的发展与运作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基层政治过程未必能为村庄所包容,相对而言,将研究单位由村庄提升到乡(镇)不仅更贴近现代民族—国家大体系背景下的乡村基层政治特征,同时对于乡(镇)政治的考察无疑也更能够“体现出乡村基层政治在体制与非体制、结构与非结构以及制度与文化的贯通方面所呈现出来的时空统一性和完整性(吴毅,2007b)。

  将乡(镇)作为基本的田野研究单位同时也与政权建设的分析框架传入中国学术界有着重要的关系。学者们通常认为,乡(镇)组织本身就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个部分,是国家权力下沉的一个表现,因此对乡(镇)的研究则更有助于理解国家政权的运作。而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也再次助长了对乡(镇)的田野研究,因为乡(镇)政权作为最基层的政府机构,其直接与农民打交道,国家的力量与社会的力量在这里直接汇合与接触,对于乡(镇)运作的研究不仅可以呈现国家与社会的边界,而且可以再现两者之间的互动与交融。这种“乡域政治”的研究不仅克服了“村庄政治研究在时空展示上的局限”,而且部分地解决了“县域政治研究在田野操作中的困难”;它不仅凸显了“一定时空关系网络中事件—过程本身所具有的社区整体感”,而且有助于展现乡(镇)、村、组各个层级之间的互动与关联(吴毅,2007b)。

  以乡(镇)为基本单位的田野研究已作出了不少努力,特别是政治学学者在此领域的探索,以至于“乡(镇)共同体分析范式”的雏形正在逐渐形成。不过,作为一种分析范式,“乡镇共同体”还有诸多的问题需要明晰。例如,在顾及到国家力量对乡(镇)共同体的影响之外,如何确立乡(镇)共同体内部的多元化主体,如何理顺各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如何探寻乡(镇)共同体内部分化与整合的机制,以及确立转型中乡(镇)共同体的变迁路径等?只有这一系列问题得到了解决,乡(镇)共同体的分析范式才能够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可与接纳。

  四、有待深入拓展的县域研究

  对县域的研究虽然不像对其它研究单位的研究那般出众,但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科学恢复和发展的30年间,对县的研究一直未曾断裂,并推动县域政治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苑丰,2008)。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自秦推行郡县制以来的2700余年里,县一直被作为中国的基层行政区域单位而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作为一个有着长期历史整合的有机社会,县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已经被视为一个较为完整的空间体系、经济体系、社会体系、文化体系,它是基层意义上最完备的“国家”(樊红敏,2008)。

  当前学术界对于县这一研究单位的的重视部分缘于农村社会的改革。于建嵘(2007)认为,农村综合治理改革的突破口在县。因为乡(镇)虽然是一级政府,但不是完整的政府,人大没有办法开会,没有检察院、法院和公安,诸多职能其都无法承担。所以农村社会改革不能总抓着乡(镇)这一方面来做文章,乡(镇)改革一定要和整个县的改革相结合。

  虽然围绕县域展开了诸多的研究,但真正将县作为一个分析单位提出来的还是杨雪冬先生。杨雪冬(2006)将“县”赋予了其研究中国社会的一个中观分析单位的地位:

  “从政治体制整体来看,县并不属于微观制度,因为它不是整个体制的最低端,更不属于宏观制度,因为其影响不是跨区域的,应该归为中观制度。这种中观性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其有一定的人口和地理规模,拥有完整的政治行政功能,可以反映出国家行为的一致性和制度的整体性;二是其处于国家与社会的交接面上,与其他更高层次的政治单位相比,和微观社会组织的联系更直接、密切,运行也更具有多样性。”(杨雪冬,2006)

  正是由于县的这种中观性,以及其在中国整个政治体制中的转承角色,以县为单位的研究“不仅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出整个体制的运行和变迁,而且能够较为集中地体现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杨雪冬,2006)。杨雪冬将县区分为五个维度,即作为地理—文化单位的县、作为区域市场的县、作为行政层级的县、作为政治系统的县以及作为政治主体的县,进而论述了以县为单位的分析框架在理解20世纪以来社会转型过程中政治权力在乡村社会中实现形式转型的形态以及乡村社会与国家形态的交互作用:

  “对于中国这样的大国来说,县不仅是整个政治行政框架中层次最低的、最完整的正式制度综合体,也是实现区域经济规模化的最小单位,更是国家与社会互动边界上最完整的国家单位。通过对县的考察和研究,我们既可以看到制度的统一性及其结构性特征,也能够看到国家—社会—市场之间的互动过程,更能够清晰地看到制度中的能动者,制度运行的多样性以及多样性背后的要素。” (杨雪冬,2006)

  基于对一个县的个案分析,杨雪冬先生(2002)提出了县域的基本框架,即对县的研究应该把它放在城市化、分权化、民主化以及依法治国进程的背景下,将其划分为制度结构和制度主体两种形态,然后按照以下三个路径进行。第一个路径是把县作为一个制度主体进行分析,从纵向(它与乡(镇)、市、省乃至中央的关系)以及横向(它与同一个地区或市内其它县的关系)上研究它和其他制度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个路径实际上研究的是县在整个制度结构中的地位。第二个路径是把县作为一个制度单位框架,分析在县的范围内各种关系的形成、调整以及变革情况。按这个路径进行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县这个单位来折射整个体制的运行以及体制在不同县域下的变异;第三种路径则是将前两种路径结合在一起,既要分析县在制度中的主体间关系,也要探讨不同县所形成的主体间关系,并分别分析其原因(杨雪冬,2006)。

  县作为一个田野研究单位的提出,与全面展现农村社会复杂性与丰富性的学术需求有关。以政治研究为例,与“村治”和“乡政”相比较,以县为单位进行的考察将更加完整和体系化。同时,国家政权建设的分析框架也是促成县作为田野研究单位的理论动因。因为只有县才具有完整的科层制意义上的组织架构和运行基础,这一组织架构和运行基础在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构成了基本的“问题域”。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坚持以田野调查的方法来研究“县政”,势必会遭遇到单个研究者不易把握的问题,结果是,对于“县政”的田野研究往往因为研究者无暇兼顾结构和过程这两方面而呈现出“非驴非马”的状况。可以说,迄今为止,尚未见到比较成功的以田野方法所做的“县政”研究。当前仅有的为数不多的几部关于当代县级政治的研究著作都始终未能摆脱以科层化体制描述替代对应政治过程分析的困境[9]。

  县作为一个田野研究的单位,它呈现出比村落、基层市场共同体和乡(镇)更丰富的农村图景。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县政府是一级完整的行政组织,因而对县域的田野研究更能够完整、全面地探讨国家、制度对农村社会的影响。但同时也因为县内地域的广阔,单个的研究者不可能轻易地把握县域农村的全部图景。因而,研究者往往在田野研究中无法兼顾结构和过程这两方面,从而有可能既无法很好发挥田野研究揭示复杂情态的优势,又自废了制度性分析的长处。

  五、结语

  对于田野研究单位的确定,虽然可以有多样化的选择,但具体的选择往往受研究者的研究主题及其所采用的分析范式的影响(见表1)。当研究者试图进入农村社会时,村落社区成为其确定田野研究单位的首选。无论是“以小见大”的缩影论研究者还是类型化的比较研究者,都看中了村落社区个案研究有利于展现出农村社会生活的丰富性和复杂性的优势。但是,这种强调村落社区内部社会联系而忽视村落内外经济联系的研究思路必然要受到经济人类学学者的质疑与拷问。以施坚雅为代表的学者将田野研究的单位拓展到基层市场共同体就是这种质疑与反思的实践。与强调社会视角和经济视角不同,政权建设研究范式明显加大了对制度与结构的重视,其对政治发展与政治运作的分析必然要求加强对农村政权组织的分析。立足点是强调科层性还是强调科层性与乡土性之间互动的差异性,区隔出了县和乡(镇)两个不同的田野研究单位。

表1 不同田野研究单位的比较

  与以村落和基层市场共同体为田野研究单位所形成的相对成熟的社区分析范式和经济区域分析范式不同,以乡(镇)和县为单位的田野研究正在酝酿(或可能酝酿出)新的农村分析范式——乡(镇)共同体分析范式和县域分析范式。已经呈现出一定雏形的乡(镇)共同体分析范式虽然以制度主义的视角考察了作为科层制底层的乡(镇)基层政权组织运作,以及“乡域政治”在科层性与乡土性之间的交融图景。但是要想获得学术界的广泛认同,“乡镇共同体”的分析范式还必须做到能透析共同体内部的多元主体,厘清其结构关系,并在田野研究中打通宏观与微观、国家与地方、体制与非体制及政治、经济和文化诸变量之间的关系,以确保乡村基层政治在体制与非体制、结构与非结构及制度与文化的贯通方面所呈现出来时空统一性和完整性(吴毅,2007b)。如果说基于乡(镇)的田野研究令乡(镇)共同体分析范式的雏形开始浮现,那么以县为单位的田野研究则只是提供了“县域分析范式”(姑且这样称呼)诞生的可能。要使“县域分析范式”真正得以产生,研究者至少应该确定县域分析范式的基本元素及框架,即县域内组织与群体的构成、属性及其关系,不同组织、群体实践逻辑的异同以及科层制同乡村社会的结构性关系等等。

  虽然农村田野研究单位的选择同研究者的研究主题之间存在着相关性,但是研究者依据研究主题选择具体的研究单位时,仍然有必要对研究单位本身作出深入反思。以村落为单位的田野研究虽然有助于理解一个社区范围的社会结构及文化特征,并能够从“小地方”窥见到“大社会”,但缺乏时空拓展性的先天不足使其备受争议。以基层市场共同体作为基本单位的研究虽然给后来的研究者带来了诸多启示,但由此而建构出来的一套分析和解释中国农村社会构建和运行的综合理论模式却引起了学者们更多的质疑。基于对村落田野研究单位的反思,乡(镇)作为田野研究的单位得到了学术界的重视。相对于已经高度官僚化、科层化和部门化的县级单位来说,乡(镇)无疑更能体现中国农村社会中的体制性与非体制性、结构性与非结构性,以及制度与文化的贯通方面所呈现出的时空统一性和完整性(吴毅,2007b),但乡(镇)本身的代表性也是学者们质疑的一个方面,同时当田野的地域从村落提升到乡(镇)时,社区生活研究的完整性随即被大打折扣。而以县为研究单位的田野研究无疑进一步放大了乡(镇)在社区生活完整性上的不足,同时也使得田野研究的方法无从切入,尽管其在完整的意义上更好地呈现了国家性。

  值得注意的是,研究者就同一主题选择不同的田野研究单位进行研究,其结论也可能呈现“横看成岭侧成峰”的局面。以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为例,如果是将村庄作为研究的基本单位,所看到的往往是农村社会生活中的乡土性的一面,而容易忽视国家权力在农村社会中的存在;相反,如果以乡(镇)作为基本的研究单位,虽然有利于对国家因素的观察与分析,但同时也容易忽视农村社会生活中的那些乡土和日常生活的因素,从而导致对农村日常生活自主性的低估(孙立平,2000)。因此,学者们在研究中也都一直在谨慎地选择着具体的田野研究单位。

  总之,各个田野研究单位的利弊往往发生在具体的研究之中,研究者应结合特定的研究目的,根据研究的主题及适用的分析框架选择合理的田野研究单位,并对其作出自觉的方法论反思。只有这样,才可能使其研究更契合于农村社会的真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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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陈秋红)

  *本文部分观点的形成得益于与吴毅教授的讨论,感谢郑丹丹博士阅读了原稿并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文中的错误由作者本人承担。

  [1]“范式”这一概念,在1970年库恩提出之后,斯图尔特对其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即范式是信仰、价值、程序以及在科学家群体中被共同认可的以往科学成就的集合,范式指导他们的研究活动,他们在自己的学术训练和相同的研究经验中获得对这种范式的认知(转引自周晓虹,2006)。

  [2]持这种观点的研究者认为,一个处于当代社会场景中的微小的村落社区,其自身的发展历程与近现代中国民族国家的建设过程同步。因此,通过对一个村落社区发展历史进行叙述,可以展现出现代国家权力不断向乡村渗透的过程,即通过“小地方”的分析能够达到研究“大社会”的目的。

  [3]所谓“嵌入式观察”,即在一个村庄呆上不长时间即寻求理解模式的表达,并以此模式作为对下一个调查村庄进行观察和模式提炼的参照。此种观察法极容易导致循环性理论模式的产生和模式之间的相互循环论证。

  [4]“场域”(field)概念为布迪厄所创设,他认为“场域”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network),或者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 。也即,“场域”的基本含义只是指产生于特定系统中的相互关系。(参见布迪厄、华康德,1998)

  [5]关于村落研究的代表性质疑问题,本人在《个案研究的意义及其研究拓展——兼论中国农村的社区研究传统》一文中进行了专门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6]库拉圈(kula ring)是马林诺夫斯基(2002)在《西太平洋的探险者》中描述的新几内亚东部特洛布里恩德群岛的一种交易形式。在这里,邻近的岛屿基本上构成了一个交易圆圈。后有研究者认为,库拉圈不仅仅具有经济的意义,还可维持各岛的和平,消除紧张和敌对,是包括仪式、交换、巫术、旅行、社会关系、社会整合等在内的复杂综合体(参见哈维兰,1987)。

  [7]夸富宴(potlatch)由美国人类学家博厄斯(Franz Boas)最初予以细致描述,后来经由本尼迪科特(Ruth Benedict)再度解释的夸克特人的夸富宴仪式。在一次夸富宴仪式中,地方上的首领会以看似非常浪费的方式,把他们所拥有的大量的物品和财产都拿出来分掉。一般都被后来的人类学家看成是一种再分配的经济制度(参见Kottak,1994)。

  [8]面对汉学界的批评,施坚雅对自己的理论作出了不断的修正。1971年,他提出了一个以村庄(而不是以集市)为中心单位的分析模式。他似乎有意把红枪会一类的现象包含在内,又似乎有意矫正自己以往过分强调“基层市场共同体”的偏颇。这个以村庄为主要社会单位的模式认为,一个自然村庄要经过“开放”和“封闭”的“周期” (转引自刘永华,1993)。

  [9] 参见杨雪冬(2002)和周庆智(200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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