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个领域取消乙肝检测的疑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6 07:23:32
卫生部12月29日就体检中乙肝病毒检测有关问题召开媒体通气会,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出席会议并发言。据毛群安29日透露,近期卫生部将出台相关政策,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毛群安说,当前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入学、就业上受到限制和不公正的待遇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据我们了解,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已经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影响他人健康进行了慎重的决策,计划近期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有关的政策。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的检查项目。明确禁止将乙肝病毒携带者作为限制入学、就业限制条件。
毛群安介绍,此次政策调整后,卫生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确保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调整后的体检项目开展入学、就业体检,及时查处、纠正违反规定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行为。
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体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开展的“乙肝五项”的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体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体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有关部门还将加强对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有关的制度,切实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的权利,及时查处、纠正违反规定,要求求学者和求职者进行 “乙肝五项”检查的行为。
毛群安表示,近年来,随着传染病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调整,有关部门出台了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的政策文件。在做好乙肝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的同时,近年来,卫生部加大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不断完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2005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 2007年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对形成一个全社会关心乙肝病毒携带者、关心乙肝患者良好的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江翠红)
清除乙肝歧视尚需攻克社会心病
作者:毕诗成
12月29日卫生部通报:我国已于近期制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有关政策,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限制入学就业的条件,并表示在政策出台之前将会通过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短短几十个字,却是岁末之时令数以亿计乙肝病毒携带者感到温暖的消息,虽然它是一份迟到的正义。种种迹象表明:以卫生部此次制定政策为标志,中国的乙肝歧视问题在2009年出现了一个重要的拐点——— 初步迈过了制度障碍这道门槛。在包括“乙肝斗士”雷闯在内民间人士多年积极反歧视的努力之下,今年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草案)》等多项法规政策,在入学、入托、就业、考公务员等方面都强调了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
个体们的抗争终于迎来了政策层面的集体转身,这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步”。尽管卫生部官员推卸说,乙肝歧视主要是因为社会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但追根溯源,国人从宽容到歧视、排斥甚至恐慌的转变,主要是因为上世纪末在制定《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等法律法规之时,漠视肝炎专家意见,也没有搞立法公示,盲目种进去的“恶果”。这么多年的努力,不过是在为昔日的错误做纠正而已。
让人难以释怀的是:制度纠正之时,深深的印记却已然烙下,烙在很多人的心里,成为一块顽固的“社会心病”。这也决定了卫生部掉转指挥棒,尚不构成清除社会乙肝歧视的充要条件:一些地方性法规的土政策、土规定,仍将在一段时间里顽固地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发生在具体层面的歧视行为,常常会把 “政策”戳得千疮百孔,比如如果有学校或单位仍然因此拒绝入学就业,当事人去哪里投诉维权?如果用人单位看到随便找个其他名义拒绝聘用,当事人又该当如何呢?
心病尚需心药医,社会病要靠科学方法治。在政策常被虚置与制度执行不力的现实困境面前,要彻底关闭“歧视之门”,尤其需要攻克“社会心病” ——— 以集体意识的提升、以对相关知识的认知,来涤荡歧视病灶,最后将乙肝问题安放在一个恰当的权利边界之上。有意思的是,昨天新闻通报会上,记者们问了很多诸如 “到底怎样才传染”之类的常识性问题,这也映照了基本的社会现实——— 很多人的偏见建立于一种无知的基础之上,乙肝病毒的危害被简单情绪放大化了。甚至在卫生部“取消乙肝检测”消息跟帖后边,很多人也表达了忧虑:我们会不会走向另一个极端?或者放任乙肝病毒的传播?
卫生部说相关政策要公开征求意见,或许反对的声音也会出现。但是,这种大讨论或许会成为一件好事,那就是通过信息的充分释放,让公众更清楚地知道乙肝 “既不可怕又要被重视”的地位,并通过科学认知摆正位置。在哪些领域可以被限制,在哪些领域完全作为个人隐私;在哪些方面应该取消相关检测,在哪些方面可以提供更进一步社会辅导和帮助……能够形成基本的社会共识。在这个过程中,医学专家应该出来积极做普及常识的工作,新闻媒体也应积极沟通,而不是简单地将话题口水化。
总之,“制度利好”是政策上的纠偏,需要极大拓展政策的延伸性与有效性;攻克“社会心病”则是认知上的纠偏,需要全社会的积极互动,共同努力实现“上下对接”,才能避免谈乙肝色变,才能科学地清除歧视的土壤。
帖子附图:

卫生部近日通报,计划于近期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的有关政策,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入学、就业限制条件。政策在出台之前将会通过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一政策调整,直接影响中国上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制度处境,也使这场持续多年的社会反歧视运动取得了重大进展,可谓社会生活领域的一件大事。由此,在数千万乙肝携带者眼里,今年堪称“历史性的一年”。然而,社会真正消除乙肝歧视,并非一纸公文能一朝解决,还要期待社会的温暖之手。
取消入学、就业检测是一个新的开始
  取消检测是一个新的开始
网友“穿舞鞋的兔子”:卫生部近期将出台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这一新闻虽然来得晚了些,却也令人欣喜。这种政策调整也许并不能立即消除社会歧视,但它无疑是塑造社会生活的极为重要的一环。乙肝歧视诸多案例表明,不当和缺失的公共卫生政策如何导致了个人的权利困境,进而造成社会问题,也正因为此,卫生部以这种政策调整站定立场、宣示价值,才让公众看到了希望。
网友“小狐狸”:从常规体检表中去除乙肝检测,只是一个新的开始。政府部门要做的事情有很多,比如,要通过公民教育和知识普及消除乙肝病毒植入的心理恐惧,更要以切实可行措施来保证公众身边的乙肝病毒不会变成健康杀手。那样,才能真正彻底消除乙肝这一社会病毒,让公众彼此心中有爱,没有哀愁。
  面具人生:千万人承受的荒唐歧视
新华网友:我们就这样活在一个面具下,不敢向任何人说。如果我们走在大街上,你看不出我们有什么不同。但我们在学习、就业、婚姻等等方面有着不同的待遇,歧视的眼光。这种待遇我们不想要,任何人都不想要。可我们就得默默的接受,承担这份压力。这是社会给我们的一种无行的压力。我们想对社会说不要给我们压力,给我们和健康人同等的机会,我们有能力做好每件事。
网友“莫莫莉”:作为疾病的乙型肝炎,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而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并不等于乙肝病人,没有临床症状且肝功能正常,也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这些原本都属于医学常识,但可惜的是,常识本身却遭到了社会生活的蒙蔽。
网友“新制度主义”:日常生活,工作,握手,吃饭,共寝等社会活动不会传播乙肝。乙肝病原携带者除不能献血,不宜参加负荷超常的特殊训练或职业(如兵役),不宜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外,其入托,升学,就业,婚姻,社会活动均不应受限,更不得歧视。
光明网-光明观察:关于两个领域取消乙肝检测的疑虑
作者:唐毅  2009-12-21 光明网-光明观察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接受重庆晨报记者专访时,代表卫生部对乙肝两对半检测做出最新表态:“在就业、入学时的乙肝两对半检测即将取消!”他说,“下周,卫生部将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并邀请专家,对乙肝两对半的检测在就业、入学领域的取消进行磋商,卫生部支持在这两个领域取消乙肝两对半的检测!”
早在五年前公务员体检标准已踢除了乙肝检测,早在二年前卫生部发布的《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规定》也已删除了乙肝项目,《意见》及《就业管理规定》也已取消了乙肝检测, 而现卫生部还是没创新突破地走老路,再说就业入学领域取消乙肝检测,这岂不是自打嘴巴?
8月3日,卫生部就取消常规体检中的乙肝两对半项目的辟谣事件,就已得到了来自媒体、广大倍受歧视的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强烈不满和质疑。难道过去的所有禁止乙肝两对半的体检都是做秀的吗?
10月10日,卫生部表态将与相关部门磋商将制定一个“指导性意见”,旨在从源头上消除乙肝歧视,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赞赏。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属也向多个部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只有给乙肝检测设置一个门槛,才能真正消除乙肝歧视。以下是建议的主要内容,敬请卫生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再次慎重考虑民意,确保本次“指导性意见”能真正从源头上消除乙肝歧视;确保政府的公信力、执政能力不受损害,从源头上消除因乙肝歧视所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过去的几年里,政府为消除乙肝歧视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后制定了包括《就业促进法》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乙肝歧视仍然比较严重,正如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主任委员、亚太地区肝病学会(APASL)主席贾继东在接受东方时空及做客人民网时所说的:如果一旦查了后很难做到不歧视。因此,在入学、入职,出国等“门槛”性质的体检时删除乙肝标志物项目才是最有效的手段。然而,由于人们对乙肝传染的错误认识,歧视是否就此结束?
疑点一、虽然“门槛”进了,是否又以其它更隐蔽的体检方式将乙肝携带者拒之门外呢.如现在的“福利体检”就是一个歧视的主要根源。在福利体检时将乙肝携带者辞退的案件屡见不鲜。如东莞近千员工"被自愿"自费查乙肝 "鼓励"回家治疗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件。如果在新出台的意见中规定福利体检禁止将乙肝标志物作为体检项目,是否巧立名目,以其它的形式进行类似的体检?
疑点二、是“意见”的作用太小还是缺乏处罚措施?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中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有很多部门照样没有“严格规范”,一些高校的招生广告上还在显赫的位置上标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的字样,从这一点看,“意见”并没有管住“用人单位”的行为。显示“意见”苍白的一面。
《意见》中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但被部分卫生局改成“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体检前应当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摘自广州市卫生局文件)或“与委托单位签署知情同意书(摘自杭州市卫生局文件)” 就可不负任何责任地出卖公民的隐私权,由此表现出“意见”苍白无力的另一面。
疑点三、《就业促进法》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为什么乙肝歧视就无法制止?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中规定明确违规了检测乙肝病毒标志物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所处的罚款额度为“一千元以下”,但体检乙肝仍然盛行,显然这一处罚缺乏威慑力。在《意见》中却更没有规定处罚条款,是否在新出台的意见中有新的突破?
疑点四、在乙肝歧视的案件中,出卖个人隐私权的是医疗机构为什么没有被追究责任?这是过去的法律法规中被忽视的地方。只要医疗机构不提供乙肝标志物的检测,歧视自然不会存在。真正的体检的获利者和乙肝标志物的推销者却逃过了法律的惩罚,这是本次制定政策应该特别重视的。
疑点五、不查乙肝两对半,是否又出现新方式检查?如以乙肝表面抗体或肝功能中含乙肝表面抗原等形式变相体检乙肝呢?因此,禁查乙肝两对半表述不严谨,极易被人占空子,改为乙肝标志物(或能识别乙肝的所有指标)更为合适。也就是说,能辨别乙肝的检查都属乙肝标志物.
疑点六、过去的法律法规中多数有“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一说,现在的卫生部网站中还可以看到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这一说法已将乙肝携带者的就业“门槛”大大抬高,几乎绝大多数工作都将乙肝人挡在“门”外,《食品安全法》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后,乙肝人几乎能从事所有的工作。因此,可以取消“法律法规等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一说,或更具体地说明不能从事的工作。防止被错误利用。
疑点七、如何界定“入学、入职等体检”与“个人自愿体检”?一些部门或团体可在“门槛”类型的体检中取消乙肝标志物,但可以在进入门槛后以个人名义体检乙肝,只要让一些怀有歧视乙肝携带者的个人或团体掌握乙肝检测结果,便以其它理由拒绝录用或辞退乙肝携带者,形成隐性歧视。在无法界定体检性质时,如何防止医疗机构泄露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呢?显然,要消除乙肝歧视不只是禁止“入学、入职等体检乙肝标志物”就能解决的。
消除歧视,一纸公文后面的路还有多长

来源:新华网
 终结乙肝歧视,不差政策差“心药”
网友“牛奶巧克力”:乙肝歧视是一块“社会心病”。这就要求,进一步进行乙肝医疗常识普及,消除社会心病。一个比较现实的情况是,如果你整天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同事、同学在一起,你会没有任何担心吗?即使单位与学校“不歧视”了,同事、同学会不会不自觉地“疏远”呢?如此情形,又算不算一种“歧视”呢?
网友“林红林白”:消除公民普遍存在的这块“心病”,仅满足于“不体检”是不够的,甚至不能满足于法律与政策的规定,必须要在打消公民顾虑上下功夫。消除乙肝歧视,不光“差政策”,更差“心药”。心病还须心药医,唯有消除顾虑,才能真正实现消除“乙肝歧视”,从每个人的内心深处,从每个人的言行举止,从每个人的潜意识。
 消除乙肝歧视需要打响“三枪”
网友“说两句”:顽固的社会环境让彻底消除乙肝歧视的道路充满荆棘,要破除荆棘,或许应该打响“三枪”:首先是取消歧视政策,以制定保护规定等方式,来消除植根在企业和个人头脑中的乙肝歧视惯性。其次,卫生等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乙肝知识的宣传,将乙肝的种类详细明晰地公布于众,让越来越多的人从科学的介绍中,了解到乙肝的真实情况,从而在思维中逐步解除对乙肝的封锁和抵触,破除心魔的干扰。而为了保障上述两枪不至于放空枪,打响监管这一枪,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监管不光是卫生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更应该联合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形成一个联动的监管体系。
网友“超级路易”: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虽然千呼万唤始出来,但寄希望这一新规能将“乙肝歧视”一劳永逸地从中国彻底“驱逐出境”恐怕只是个奢望,需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要缩短这个过程,还需从可操作性、执行力、问责力度、常识普及等多方用力。
网友“ATM专卖”:中国乙肝感染人数有很多,但我们不能盲目恐慌,因为并非每个带菌者都具有传染性。政府部门应该联动跟进,完善保障乙肝患者权益的法规,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加大法律的震慑效力;加大对乙肝患者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而且乙肝防治上也要体现出公益性。这样,才能将一扇扇乙肝歧视的大门贴上封条,将不堪的过去封存于记忆。
天津:入学就业乙肝“门槛”就要“拆除”
健康证女孩 “终于盼来了”
今年9月16日,本报报道了乙肝病毒携带者、24岁的山东女孩肖慎(化名)领到天津第一张健康证的消息。肖慎目前依然隐瞒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身份,继续在以前那家公司工作。谈及没有开餐馆的原因,她说,创业难度大,需要周密的准备和资本的付出。目前,她正在准备,计划明年实施。在有充分的把握前,她不愿意轻易放弃现在的工作。
对于卫生部的最新消息,她高兴地说:“终于盼来了!我男朋友刚刚跟单位签了合同,也很担心会被歧视。”据了解,肖慎的男友也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B分析
消除乙肝歧视是系统工程
北京益仁平中心是一家公益机构,长期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今年11月,该中心发布了《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形成与矫正——基于十个城市访谈的分析报告》。《报告》指出,消除乙肝歧视是一项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工程包括了立法规制、宣传普及、合力监管和社会抵制等四个部分。为真正消除乙肝歧视,必须建立多元化、可持续性的社会治理结构。近年来的反乙肝歧视历程表明:公民社会不发达影响了法律政策的实施效果。
益仁平中心今年2月份发布的《2008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显示,逾8成的外资在华企业对求职者进行乙肝检测。事实上,国内企业乙肝歧视远胜于外资企业。并且,企业比较强势的话,进入诉讼程序后也容易遇到法院不立案、败诉的情况。益仁平中心法律援助负责人于方强称,2009年益仁平协助的乙肝诉讼中,高达90%的败诉案例的被告都是国内企业。该公益机构负责人陆军昨天接受采访时称:“必须建立多元化、可持续性的社会治理结构才能消除乙肝歧视。”
C专家
取消“两对半” 不会造成乙肝传播
乙肝不会通过消化道传染
对于有些人觉得吃饭可能会感染乙肝病毒的问题。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庄辉表示,乙肝传播主要是通过血液、性传播、母婴传播,在我国母婴传播是主要的途径。通过唾液传播可能性还是很小的,并没有确凿证据说它可以通过唾液传播。唾液里可以查到乙肝病毒,浓度比血液里少100倍至10000倍,乙肝病毒不会在唾液腺里复制。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牙龈出血了,血液里的病毒就跑到唾液里;还有一种说法,血管壁通透性增加了,从血管里渗漏到唾液里导致的。北京友谊医院教授贾继东也指出,“两个人当中有一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且两个人同时患了口腔溃疡,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非常低。因此一起吃饭导致乙肝病毒传播的可能性很小。”
“随着献血制度越来越严格,通过血液传播乙肝明显减少;性传播还是存在的;第三个就是母婴传播,现在对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以后,母婴传播大大减少了。应该说,乙肝不会通过呼吸道、消化道传播。”庄辉说。
记者29日从天津市多次作为高考体检医院的公安医院了解到,通过统计和整理所有考生的体检信息,有6%—7%的考生存在乙肝病毒携带,但真正存在肝功能异常的考生数量并不多,而且造成他们肝功能异常的主要原因是肥胖。所以说,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查项目以及评价肝脏功能,比检测乙肝五项对诊断乙肝更具有临床参考意义。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等于乙肝患者
专家介绍,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等于乙肝患者。我国目前约有1.2亿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其中约3/4为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男女比为3∶1。乙肝病毒携带者无须特殊治疗,只要坚持定期复查乙肝病毒和肝功能各项指标,完全可与常人一样正常地学习、生活和工作。
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身体没有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会因一般的生活接触、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专家认为,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乙肝五项检测,俗称“两对半”)不会影响他人健康,也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专家指出,从及早发现乙肝病人、及早治疗、对患者健康负责的角度出发,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检查项目以及评价肝脏功能,比检测乙肝五项对诊断乙肝更具有临床参考意义。
乙肝“大事记”
1989年9月1日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毒性肝炎被列为乙类传染病,并规定:病人、疑似病人和携带者在治愈或者排除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991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2003年3月3日 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患有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但是肝功能正常的携带者除外。
2003年9月26日 报考安徽芜湖公务员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张先著,被人事局以感染乙肝病毒为名拒绝。张于10月10日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并认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侵犯了其宪法权利。被称为“乙肝歧视第一案”。2004年4月,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人事局根据张氏体检结论不予其考核的行为缺乏事实证据,予以撤销。
2005年1月20日 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推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取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限制。规定“患各种急慢性肝炎的为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2009年6月18日 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项目启动,预计2009年完成补种2330万人。
2009年9月1日 浙江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雷闯从杭州市卫生局领到可以从事食品卫生类行业的健康证,从而成为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中获得此证的第一人。    2009年9月15日 24岁的女孩肖慎(化名)成为天津市第一名领到健康证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