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条例引争议-《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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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条例引争议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12月16日 字号: 业界人士认为,不仅是具体的解释条文不够准确、严谨,而是“恶意透支”本身就不应入刑

  【《财经网》专稿】“恶意透支”信用卡,最高刑期可达10年以上。相关法例发布后,各界争议不断。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15日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16日起施行。《解释》首次对信用卡“恶意透支”下了明确定义: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在这个定义基础上,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刑期在5到10年;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刑期在10年以上。量刑不可谓不重。

  此法例一出,各界哗然,热议不断。

  反对一方认为,“恶意透支”一说,在法理上站不住脚。透支的前提是合同约定,在约定范围之内,无论透支钱数多少,都是合法交易行为。透支款不能归还,作为不可避免的商业风险,已被综合考虑进交易细节中,属于民事纠纷,有具体条文予以规范;违法违规造成不能还款,应该被追究责任的,也是违法违规的行为本身,并不能认定正当的合同交易行为、正当的透支行为违法。

  有律师提出,信用卡诈骗必须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在先、取财在后是诈骗罪的基本情形。使用信用卡本身具有的透支功能消费并不违法, “恶意透支”应按违约责任处理。

  还有观点认为,法律只强调了持卡人的法律责任,而忽视了发卡人即银行的责任。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之所以猖獗,除了持卡人自身的问题外,也与银行滥发信用卡,以及审核机制不严、管理不善有关。许多业界人士认为,法律不可偏执,法律不能将社会等级化,否则,必然造成对全社会的伤害。在“恶意透支”上,不仅是具体的解释条文不够准确、严谨,而是“恶意透支”本身就不应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