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学生当村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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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学生当村官”的思考(2007-08-21 10:09:25) 标签:教育杂谈   

《每周政策献言》第三十二期

对“大学生当村官”的思考

 

一、事件回放

大学生村官计划自1999年在海南省局部试点实施以来,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并在我国不少地区广泛试行。北京、陕西、河南、浙江、四川等地纷纷出台政策,以一定的优惠条件吸引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希望以此缓解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并能提升“村官”的素质,提高农村治理水平。2005年北京市宣布计划于2006年招聘大学生“村官”,立即受到了北京高校学子的热烈追捧,选拔出的2000名大学生“村官”奔赴北京京郊农村建设一线,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和村委会主任助理工作。然而,计划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了很多问题。吴天是北京首届大学生村官中的一位,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的两个月期间,他就一直觉得缺少认同感,在彻底感到失望后,最终递交了辞职报告。海南省的“大学生村官”计划在进行到第7个年头,选拔计划工作也渐趋停滞,对于在基层工作的“大学生村官”的后期管理及锻炼期满后的使用,成为当前有关部门面临的最大问题。

二、政府措施

当前,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出通知,启动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以更加优惠的政策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服务基层。国家将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招募工作,并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和中央财政予以支持。《通知》强调,各地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创造就业条件,鼓励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扎根基层。对于服务期满的学生,各地政府在贷款、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评定中高级职称等方面应给予优先照顾。

  地方上如北京市已出台了七项措施,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当“村官”。被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本科毕业生,第一年平均每人每月2000元,以后逐年递增,并按照有关政策由政府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被聘“大学生村官”在三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续聘。非北京生源北京高校毕业生,聘用两年连续考核合格的,档案和户口可转至工作区县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另外,被聘学生在校期间已经通过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可延长至其三年合同期满后的六个月。

三、相关评论

评论之一:“大学生村官”应为理性下的选择。在当前严酷就业环境下,大学生村官似乎已成为学生的现实选择。这种选择也许是出于充满激情的冲动,但更多的只是权宜之计,是退而求其次的无奈的选择。相对优厚的待遇和一系列优惠政策使有限的职位成为“香饽饽”,各种专业的毕业生争相参与到竞争中去。然而,在真正投身农村之后,很多大学生就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他们普遍认为农村工作中人际关系太复杂,在工作中提出的建议不能被接受,觉得自己是英雄无用武之地,而当地文化水平的匮乏使他们颇感精神上的孤独。他们中很多人,在释放完激情后,带着所期望的优待政策重新踏上城市的旅途,寻找真正想要的生活。孙柏英教授认为,这些“大学生村官”们的迷茫,最主要的是价值判断上的问题。他们当中众多人的选择,并不是出自内心价值的驱动、不是出自对农村的热爱和责任,而是受到服务期满后能够享受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吸引和诱惑。如果在最初选择时能理性一些,更多地注重自身的兴趣和爱好,注重价值需求,而不是随波逐流、追名图利,或许能够避免不适和迷茫,对社会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资源浪费。

  评论之二:大学生村官遭遇身份之惑。作为一项新政策,“大学生村官”在法律层面与现实层面都遇到了困难。首先,在法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到农村当村官的大学生不是本村村民,在村委会选举中不能担任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基于法律规定的这一限制,一般来说,这些大学生村官只在农村担任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助理,支部副书记尚可接受,但村委会“主任助理”一职则引起许多人质疑,因为村委会组织法没有这一职位的规定。根据依法自治原则,“主任助理”则名不正言不顺。其次,在现实层面,村民往往缺乏对大学生村官的身份认同。在多数村民看来,大学生村官是“飞鸽牌”干部,“上任”时间较短,而且大多两三年就有可能离开,给予他们实权并不利于相关工作的开展。因此,大学生服务农村多是以“助理”相待却并没有实权,每天的工作也就集中在为领导打打字、写写报告,教领导学会使用电脑,帮办公室整理整理文件、档案这样一些琐碎之事上。

  评论之三:“大学生村官”计划的决策之困。首先,缺乏对政策适用性的正确认识。“大学生村官”计划是中央的导向性政策,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量力而行,慎重对待,并灵活制定相应的政策。能像北京郊区这样的优惠条件吸纳大学生当“村官”的地方很少,但一些地方政府却把它当作一种政绩工程,不顾自身条件是否适用,盲目实施,把大学生村官当摆设,不仅浪费了大量财力物力,而且由于承诺不能落实受到质疑。其次,决策方案不健全。大学生村官计划本来是让大学生做村官,但是在一些地方,大学生挂职还没有结束,领导却将其调到别的岗位。另外,一些政策制定者没有充分考虑大学生期满后怎么安置的问题,制定出的方案没有可操作性和切实可行性。比如,一些地方规定选择“村官”的大学生可以转入公务员体制,但是该规定与最新的公务员法所规定和要求的公务员“凡进必考”原则相冲突。在公务员考试中,无法保证做过“村官”的大学生就一定能够通过。一旦大学生村官考不过,政府的“可以转入公务员”的承诺将得不到实现,这样一来,会严重的损害政府的威信和大学生村官制度的严肃性。

四、政策献言

第一,建立健全大学生村官权利保障制度。要保证大学生村官职位的稳定,确保他们在挂职期间职位不会出现变更。通过继续完善转移支付体制,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规范转移支付的程序,同时也需要完善各级政府按比例承担大学生村官工资福利的有关政策,提高大学生的物质待遇,政府也要制定优惠政策,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二,完善大学生村官的选拔和任用机制。完善的选拔体制,要有合理化和科学化的选拔标准,不能带有歧视性要求,并要保障选拔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选拔要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严肃、严格的选拔程序,选出真才实学的优秀大学生到基层服务,以保证大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还要加强选拔过程的透明度,向公民公开选拔流程、经过和结果,加强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另外,各级政府应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不能只让大学生们停留在配角和附属地位,要重视对他们的培养,使其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

第三,建立健全大学生村官的后续政策。对大学生挂职期满后要有通盘考虑,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将会严重挫伤大学生村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北京市的经验值得借鉴。北京市规定3年合同期满后,如果工作需要,本人也愿意,可以续签合同,继续留在村里工作;如果本人希望到其他地方发展,也可以自愿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第四,要加强对大学生村官任用的监督评价。一是分期评估,循序渐进。大学生融入到基层实践工作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应该在其工作的适应前期、成熟中期及其发展后期进行相应的效绩评估监督。二是注重过程和成果的综合考评。一套完备的评估体系不仅只是重视其计划实施的结果,也包括在其具体工作过程中根据计划实施中存在的缺点或错误,适时改进,不断充实和完善。因此,“大学生村官计划”在各地实行过程中,地方政府应根据各自实施的情况,对原有的政策措施作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三是政策透明,群众监督。大学生村官的工作应从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并积极倾听和采纳群众的建议和意见,坚持以群众的监督评估为客观标准,实现政策的透明化、公开化和科学化。

第五,在推行大学生村官工作时,要给予学校、乡村一定自主权。农村有其特有的社情民意,做任何工作都要尊重农村实际,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前,首先应当考虑当地的生产现状、生产条件和财政状况,根据需求再作规划。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对统一的选人标准后,应将选择权力下放到学校、院系和乡镇、行政村,只有实现对接,才能盲目性,选择最合适的人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去。

(供稿: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 执笔人:汪玮 肖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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