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保护人民“造谣”与“诽谤”的权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4 01: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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宕子应该保护人民“造谣”与“诽谤”的权利

 

1月7日《南方都市报》、《中国青年报》及《新京报》载,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

记者朱文娜的报道究竟是否失实,或是否“涉嫌诽谤”,按照“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原则,笔者不敢妄加评论。但是,退一万步而言,即便朱记者的报道失实,作为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大可以指责甚至起诉媒体和记者的“不负责任”,并出示“不负责任”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可随意地动用手下的司法、执法机关对记者进行拘传,仿佛这些机关就是自个儿的“看门狗”,却是不太妥当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保证,即便是政府,也只能在《宪法》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政治权利,没有任何理由凌驾于《宪法》与法律之上。因此,“舆论监督”的权利,不是谁恩赐的,而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如果公民在行使舆论监督的合法权力时,只能歌颂“真善美”,不能揭露“假丑恶”,否则就要被扣上“涉嫌诽谤”的罪名,甚至被拘传,《宪法》岂不是成了一纸空文?

法国著名学者邦雅曼?贡斯当曾明确指出:“如果没有新闻自由,一切公民的、政治的以至司法的保障都会变得虚幻不实。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唯一安全保障。”而且,对作为新闻自由的表现之一的“舆论监督”的宽容也是一个社会文明与健康程度的标尺和执政者对自身执政能力自信的表现。即使“舆论”有时是在撒谎,甚至造谣与诽谤,一个开明的政府或一位有魄力的领导人也不能以此为由,轻易地拿走人民手里的那一点点自由。

美国总统杰斐逊在写给朋友卡林顿的一封信中说,“我深信人民如有良好的判断力,将会是最佳的武器。他们也许会一时被误导,但是不久就会自行纠正错误。人民是当政者惟一的监督,即使他们偶会犯错,对政府机关来说这仍是基本原则。如果因为他们犯了错,就给予过分严苛的惩罚,很可能就此压制了人民自由的惟一守护神。要避免人民的不当干预,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报纸的渠道,提供他们充分的资讯,而且要设法让报纸能够深入全体民众。民众的意见是政府的基石,因此,首要目标就是让他们保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如果要我在政府和报纸之间二者择一,我会毫不迟疑地选择后者。”正因为如此,对于那些攻击、诽谤、谩骂他的联邦党人报纸,杰斐逊仍打算“保护他们造谣与诽谤的权利”——他表示,“一个公正、廉洁而得到人民了解的政府,即便是荒唐报纸的谎言也不能将其推翻。那些在法律范围内约束自己、尊重事实的报纸,其攻击当然更无妨碍。”

近年来,我国不时地出现“彭水诗案”之类的政府官员对于媒体和公民的舆论监督“反应过度”的事件。看来,我们的官员除了应该补补“依法行政”这堂课之外,也应该学学人家杰斐逊的胸襟和气度呀。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djjz/200801070476.asp

http://news.sina.com.cn/c/l/2008-01-07/022614680201.shtml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8-01/07/content_202214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