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朝乡村研究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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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中古时期乡村的研究,日本学者宫崎市定、谷川道雄、宫川尚志、堀敏一等,中国学者韩昇、齐涛、侯旭东、马新、赵秀玲等①,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不少值得重视的成绩。本文拟在他们研究的基础上,对南朝村的起源、人口迁徙与村的关系、村的规模及形态、村里关系以及村制的产生等问题再作进一步探讨。
一、关于村的起源
从现有的典籍来看,“村”这个字的出现是在东汉后期,如魏伯阳《参同契》鼎器妙用章第三十二中有“得长生,居仙村”,葛洪《抱朴子内篇》卷三《对俗》所引陈寔《异闻记》中有“村口有古大冢”。其后,三国吴人张勃《吴地理志》有“长城若下酒有名,谷南曰上若,北曰下若,并有村”。《三国志》卷一六《郑浑传》在记述郑浑任魏郡太守的治绩时说:“入魏郡界,村落齐整划一,民得财足用饶。”这是正史中关于“村”的最早记述。自此,村字散见于六朝时期的史记文集之中②,成为乡村聚落的一般称谓。这方面,宫川尚志博士和国内学者的文章中都有较细的考索。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干宝《搜神记》卷二○有“建业有一妇人背生一瘤,恒乞于市,自言村妇”一语,可见“村”字除乡间聚落之义外,还有郊野之义;二是“村”成为完整明确的地域概念,即具体的村名出现在史籍中又有一段时间。《晋书》中所见“村”凡十一处,无一例外地皆为泛称③。同期的地方志和志怪小说中,却出现了具体的村名。如晋张玄之《吴兴山墟名》所见“桥村”、“敢村”,贺循《会稽记》所见“塔墅村”、“岑村”,郑缉之《永嘉郡记》所见“青田村”,袁山松《宜都山川记》所见“射堂村”,干宝《搜神记》所见“麋村”,等等。正史中出现具体村名的是《宋书》,凡四十二见中共有十四个具体的村名,如“桃墟村”、“牛门村”、“虎槛村”、“下柴村”之类。
较之于秦汉的乡里组织,“村”的出现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结构的一大特色。在“村”的渊源方面,学界虽然投入了很大的热情,从多方面予以梳理和诠释,但这一问题至今尚未定论。
宫川尚志博士在他的名篇《六朝时期的村》一文中指出,“村”在六朝时代已成为乡野聚落的一种普遍性称号,而其起源则是汉代的乡聚,或是在魏晋时期战乱破坏的县城废墟上形成的自然聚落。他的这一观点得到了广泛认可。国内学者如齐涛、马彪等皆沿袭和推演其说。
在宫川氏研究的基础上,宫崎市定博士依据其中国城市国家理论,论证在汉帝国崩毁的过程中,农民因各种各样的契机离开了城市,在山野里形成了新的聚落,而后来的朝廷将流民安集于无主之地并使他们专职从事于农业劳动的屯田制度,显然是“村”之形成的一种推进力,同样,民间豪族的庄园及依附人口所形成的“屯”,也是村的一种表现④。也就是说,宫崎氏在论述中国占代的城市国家向中世纪聚落体系转变过程中,强调了“屯”之于“村”的重大意义。
堀敏一先生的观点与宫崎氏稍异,他认为“屯”并不是专指屯田,实际上,屯与聚同义,故有“屯聚”、“屯坞”和“村坞”等用法。一般的聚包含数个里,有些聚则成为政权机构所在地,故有王莽改县为聚之例。堀氏的这一观点得到了韩昇的支持。他引用《释氏六帖·国城州市部第四十三》的材料证明其师的观点于史有据,因为《善见律》十七明确地说:“有市名聚落,无名村。”数村合而为聚,故其中有市。在理清魏晋时期坞壁的来源和内部形态之后,韩昇认为“坞壁及其邑里在和平时代,即转化为村”。韩昇强调,魏晋时代的坞壁多则数千家,少则数百家,如此庞大的组织并不能简单直接地转化为村,而是以坞壁的下级组织(如庾裒坞壁所见的邑里)这种更加自然的生产生活单位转化为村的⑤。不管怎么说,村(准确地说是隋唐时期的村)之来源是坞壁。
这是有关村之起源诸说中最有影响力的几个观点。无论是聚落说,抑或屯田说,还是坞壁说,皆有史实的充分依据。不过,若细加分析,聚、屯、坞等之于村之形成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先说“聚”。先秦时期已有聚存在,《管子·乘马》:“方六里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者有市,无市则民乏。”从这条资料来看,聚是有市的,对照上引《善见律》十七“有市名聚落,无名村”来看⑥,很长时间内聚的规模是较大的,因为其中有市。正是聚有这么大的规模,王莽才有改县为聚之举。在谈到此期聚与村的关系时,大家都喜欢引用颜之推《颜氏家训·勉学》中的一句话:“吾尝从齐主幸并州,自井陉关入上艾县,东数十里,有猎闾村。……及检《字林》、《韵集》,乃知猎闾是旧*[谷+巛+囱+比]余聚。”以此证明,聚便是村。其实,这多少误解了颜氏之意,颜氏此处只是说明今猎闾村的所在为旧时*[谷+巛+囱+比]余聚。那么,聚大概有多大呢?《汉书》卷一二《平帝纪》元始三年:“夏,安汉公奏车服制度,……立官稷及学官。郡国曰学,县、道、邑、侯国曰校。校、学置经师一人。乡曰庠,聚曰序。序、庠置《孝经》师一人。”张晏注:“聚,邑落名也”,又颜师古曰:“聚小于乡。”《汉书》中有关聚之规模有两条资料,即《汉书》卷八二《史丹传》:成帝鸿嘉元年(前20),“封丹为武阳侯,国东海郯之武强聚,户千一百。”自然,这是聚中之巨者。又《汉书》卷九九上《王莽传》:哀帝建平二年(前5),王莽因得罪傅太后而为哀帝遣其就国,“以黄邮聚户三百五十益封莽”。服虔曰:“黄邮在南阳棘阳县。”按汉代的乡,自数百户至数千户不等⑦,则聚为同一区域上数村之聚合者,其中有市。正因为如此,聚往往成为乡邑治所,《后汉书》中《郡国志》所举五十多处有名的聚大多如此。由于具备了一定的区域和人口,聚有可能发展成一座城市,如巩县“有东訾聚,今名訾城”⑧;东汉初新城蛮中张满所据的霍阳聚因霍阳山而名,“俗谓之张侯城”⑨。因为战乱等因素,聚遭到冲击和破坏而形成单一村落也是可能的事。东汉末年之后动乱频仍使得这一可能性成为事实。因此,旧时的聚作为六朝村的来源之一的说法是可以成立的。
在两汉的行政政令中,一直不见聚的相关规定,这说明汉时的聚不是基层编制单位,不具行政和法律意义,只是自然聚落的称谓。这一点,齐涛的著述中已有论述⑩,此不赘述。
再说“屯”。宫川氏的论文对屯田之于村的意义有所提及,宫崎氏的著作则着力强调。确实,六朝之前的屯田对于村的形成具有一定的作用。屯有“戍守”、“驻扎”之义,屯聚军队就是屯兵,屯聚在一起耕种便是屯田。宫崎氏认为国家将流民安集于无主之地并使他们专职从事于农业劳动的屯田制度,推进了脱离以往城市的聚落的形成。这种屯田当属于我们常言的“民屯”。曹魏的民屯制度是国家用军事组织形式把流民编制起来并使其佃种国有土地,每屯五十人;东吴的民屯组织形式也是按一定的家庭数或人口数,以屯管理之,在一“屯”之内从事生产和安排生活。在西晋废屯田为郡县之后,这些民屯有可能转成一个村落。不过,“屯”本为“聚集”之义,《楚辞·离骚》:“屯余车其千乘兮,齐玉轪而并驰”,洪兴祖补注引五臣云:“屯,聚也。”屯由“聚”而申发出聚集而居之意。《三国志》卷一一《管宁传》“太祖为司窄,辟宁,度子康绝命不宣”句裴注引皇甫谧《高士传》:“管宁所居屯落,会井汲者,或男女杂错,或争井斗阋。”又晋桓玄《沙汰众僧教》:“乃至一县数千,猥成屯落。”⑾依上述材料,屯之“聚集而居”之义确然可见。史籍中又见“屯坞”,如《后汉书》卷八二《赵彦传》:“彦推遁甲,教以时进兵,一战破贼,燔烧屯坞”,自是动乱时期民众自保求存的一种特殊聚居形式,一旦局势平稳,屯的军事色彩淡化,自然聚落之义逐渐显现。也就是说,无论是自然聚落的屯落还是带有军事色彩的屯坞,最后都会融合于村落之中。现北方村庄多有“屯”之名,如“牛堡屯”、“烟筒屯”之类,皆是如此。
屯之为村在“邨”字意义的演化方面有所反映。“邨”,《说文解字》:“地名,从邑,屯声。”段注:“本音豚,俗读此尊切,又变字为村。”梁顾野王《玉篇·邑部》:“且孙切,地名。亦作村,音豚。”又《集韵·魂韵》:“村聚也,通作邨。”《正字通·邑部》:“墅也,聚落也。”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屯部》:“邨,《广雅·释诂四》:‘邨,国也。’此‘邦’之误字。后世用为村落、乡村。”从上引历代字书有关“邨”字的解释,“邨”似经历了一个从“地名”、“邦名”到“聚落”的演变过程,或可昭现汉唐时期村聚形成的某些事实。依手头资料所见“邨”最早者为应劭《风俗通义》,《全后汉文》卷四○所录应劭《风俗通义》佚文五《氏姓》下:“耷氏,新郑人。杨耷邨在县西二十五里。”《宋书》卷一百自序:“史臣七世祖延居县东乡之博陆里余乌邨。”同书卷三五《州郡志》:“秣陵令,其地本名金陵,秦始皇改,本治去京邑六十里,今故治邨是也。”《汉唐地理书钞》载顾野王《舆地志》:“浮阳城南有大连淀,魏延兴二年淀水溢注,破仵清邨,因以为地,池内时有鲻鱼,言与海潜通。”《水经注疏》卷四○《渐江水》:“浙江之上,又有大吴王、小吴王邨,并是阖闾、夫差伐越所舍处也。今悉民居,然犹存故目。守敬按,……华氏《考古》云:有大吴王村、小吴王村,并是阖闾、夫差伐越所舍处也。”这是所见的几条关于“邨”的史料。同一时期,“村”字出现了,且渐有以“村”代“邨”之趋势,至后世,绝大部分被改为“村”字。如宋乐史《太平寰宇记》卷一五七南海县引前《广州记》条作:“广州东百里有村,号曰古斗村。”沈约《宋书》自序在唐人所作的《南史》卷五七《沈约传》中改作“余乌村”。同样,《通鉴》卷一一九宋纪一武帝永初元年:“奉晋恭帝为零陵王,优崇之礼,皆仿晋初故事,即宫于故秣陵县。”胡三省注引沈约语,也改“故治邨”为“故治村”。更为典型的例子是,在上引《汉唐地理书钞》载顾野王《舆地志》此条后,同书又有:“浮阳有大连淀,魏延兴初水溢注,破仵青村,因以为池,名仵青池。”《汉唐地理书钞》乃辑佚之作,其所辑资料未注明出处,但一般是同类中以年代先后为序,此条大抵可以说明“仵青村”的说法要比“仵青邨”晚。由此,“村”较“邨”之晚出殆无疑义。问题是,“邨”改为“村”混同了两者本有的差别。在后世易“邨”为“村”之时,从仅见的保留“邨”字的几条史料或可看出“邨”的原本之意和两字混通所透现的村之渊源。《晋书》卷九四《朱冲传》:“咸宁四年,诏补博士,(朱)冲称疾不应。……冲每闻征书至,辄逃入深山,时人以为梁、管之流。冲居近夷俗,羌戎奉之若君,冲亦以礼让为训,邑里化之,路不拾遗,邨无凶人,毒虫猛兽皆不为害。”此邨既是羌戎聚集屯之所,便有明显的民族色彩,冲突之世,自会有效地组织对抗和迁移。又同书卷一二○《李特载记》:“(李特起事),是时蜀人危惧,并结邨堡,请命于特,特遣人安抚之。益州从事任明说尚曰:‘特既凶逆,侵暴百姓,又分人散众,在诸邨堡,骄怠无备,是天亡之也。可告诸邨,密克期日,内外击之,破之必矣。’尚从之。……明潜说诸邨,诸邨悉听命。还报尚,尚许如期出军,诸邨亦许一时赴会。”既能自保,复有出击能力,表现了邨的军事性和政治性,使其性质更接于“屯”。虽然至迟于梁时,“邨”、“村”互通,皆指称聚落,但两者的原来之义并不一致,内部的形态也不一样⑿。
复说坞。作为自卫自固的军事防御建筑,坞至迟出现于西汉昭帝时。其作为集政治性、军事性和经济性于一体的自卫自固单位,于东汉时形成于豪族的田庄,魏晋以降则泛于全域,尤以西晋幽州以南、徐豫以北、秦州以东之永嘉战后受战火蹂躏最惨的地区为甚。坞或依城,或必筑城,此城指具体环绕居民点而筑起的建筑物,即墙本身和墙环绕之地。汉晋以来,坞多借城的形式自固自卫。洛阳垒即是“因阿旧城,凭结金镛”,于永嘉中结以为垒⒀;一全坞的情况也是如此:“洛水又东,经一全坞南。城在川北原上,高二十丈,南北东三箱,天险峭绝,惟筑西面,即为全固,一全之名,起于是矣。”⒁随着时局的变幻,坞渐渐演化为村。如白骑坞,据杨守敬考证:《后汉书》之《朱儁传》云,时贼有骑白马者张白骑,河内山谷也贼所起之地,故《方舆纪要》谓此坞盖张白骑所筑;《孟县志》今名白墙,县西北三十五里有白墙村。“白墙”盖“白骑”音讹而得⒂。年代久远,尚能流传下来,可见该处一直有民居存在,这是坞在和平时代延存为村的例证。南朝有破坞村,顾名思义,也当是在坞之旧地形成的。
与坞的情况仿佛,此期有依旧城废垣形成村居者,如梁任昉《述异记》卷下:“洛南有避狼城。云(周)幽王时群羊为狼食人,故筑城避之。今洛中有狼村,是其处也。”又如荆州巴东鱼复县之故陵村,地近楚陵,因以为名,是后汉兴平时郡治所在,及改郡巴东,治白帝,则以此为旧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村居⒃。上文的故治村也是如此,是在秣陵县故治上形成的村,并因以为名。可见此期流民在迁徙过程中,大都习惯于凭借留存的城址留居,因为城址所在,在地理上具有一定优势,以满足安全感的需要。
据上所述,屯、坞和聚,作为古代社会的乡村聚落,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整合,皆归之于村的形态。也就是说,它们都是村的渊源所在。实际上,除了这三种形式之外,村还有其他的来源构成,比如“丘里”。作为国野体系中的野人聚落,丘里在先秦的典籍中有大量的反映,甚至商代的卜辞中也见有丘。《庄子·杂篇》则阳章云:“少知问于大公调曰:‘何谓丘里之言?’大公调曰:‘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也,合异以为同,散同以为异。’”由此可知丘里是由数个不分族姓的个体居民聚居在一起而形成的居民点。这种“丘里”既然能够“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且时有聚合,表明其中的居民已经以地域关系和邻里关系取代了旧有的公社居民的那种血缘关系⒄。有学者认为,丘里似在战国时期“在行政系统中消失”⒅,但新近出土的长沙走马楼吴简表明,丘在东汉末和东吴初期仍然存在,它虽然是“官府为有效的劝课农业、征收租税而划分的征管区域”⒆,但丘仍然是野外的自然聚落⒇。据黎明钊的研究,吴简中所反映的丘里是“异姓丘里”,长沙郡临湘县四乡绝少一姓一丘的例子,一族聚居且独占一丘的现象是没有的,也就是说,“汉末三国时期丘里的聚居形态无疑是由多个族姓来组成一个丘里”[21]。这样的丘,后来也演化成了村。另外,刘再聪博士在其《村的起源及村名的泛化》一文中还提到了“庐”也是村的来源形式之一[22]。
总的说来,南北朝时期所出现的村,其来源形式是多元的,过分强调某一方面显然不是合适的。作为后来所有村落统称的村,因其来源形式的不同,其在聚居形态上当有不同的样式,这正是历史丰富多彩的一大体现。
二、人口流移与村的关系
魏晋南北朝多战乱,与战乱相联的便是人口的大规模流动。村之所以在此期形成并具备某些行政职能,同人口的流移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据谭其骧、葛剑雄等学者的研究[23],永嘉乱后的民众南移主要有这么三条路线:东线以淮河及其支流汝、颍、沙、涡、睢、汴、沂等水和沟通江淮的邗沟构成主要水路,辅以各水间陆路。移民或驻留于淮北和江淮之间,或渡江后定居于苏南、皖南和赣北沿江地带。永嘉后的北人南迁,尤其是贵胄及大族,多数经由此线。江淮间和苏南、皖南是侨州郡县的主要设置区[24],也是北方移民最为集中的区域。中线起点主要是洛阳和关中,分别由洛阳经南阳盆地,由关中越秦岭东南经南阳盆地,由关中越秦岭至汉中盆地顺汉水而下,汇集于襄阳,然后由汉水东南下。秦、雍、梁、司、并等州流民多沿此线,南迁后往往定居于襄阳、江陵等汉水流域和长江中游地区,也有一部分从南阳盆地东南越过桐柏山、大别山隘口进入江汉平原。西线汇集凉、秦、雍等地流民,由穿越秦岭栈道进入汉中盆地,继续南迁者循剑阁道南下蜀地,或利用嘉陵江水路,定居于沿线和成都平原,也有沿今陇南白龙江而东南。在蜀地发生动乱时,又有部分流民循长江东下进入长江中游。
除西线外,侨州郡县集中设置于如皖南傍江、晋陵郡境、寻阳地区、邗沟沿线、南郡周围、江夏一带等,基本上是东、中线的范围和延伸地带。我们曾经将东晋南朝境内所见具体的村名与侨州郡县及南迁路线进行过一番比照,发现此期史籍所见的一百零一例村中存在着这么几个情况:一是村中有北方流民的迁居,如来护儿曾祖来成居于南兖州广陵郡白土村④;再如《南齐书》卷一四《州郡志》称济阴郡六县、下邳郡四县、淮阴郡三县、东莞郡四县,“散居无实土,官长无廨舍,寄止民村”,这些村显有流民寄寓;又据《宋书》卷三七《州郡志》华山太守条,宋大明元年官府为寄寓襄阳的胡族三千家立华山郡,郡治大堤村当是流民聚居之村。如此者约二十例。二是如南徐州南东海郡京口虎射中村、南兖州广陵郡广陵县武阳村、南兖州秦郡桃墟村、南豫州淮南郡当涂县下溪村等三十一例为侨州郡县所在区域。三是如晋时日黄村和古斗村,宋时黄石村、青田村、崎村、单龙村、万岁村和湘陂村;梁时雍州的土因村,其所在地区在东晋南朝时期皆为移民潮所波及,且在梁末侯景之乱后,更有大量移民流人。在移徙民众分布集中的京口广陵地区、建康一带及三吴地区,以江陵为中心的长江中游,以襄阳为中心的汉水流域等,以及南迁路线沿途,具体村名的出现相对较多,并呈现出以迁移路线和交通要道为中心的四散辐射之势[26]。这种情况实非巧合,实则表明人口迁移与村之形成之间存在着对应的联系。
《宋书》卷三六《州郡志》建安太守条云刘宋时建安郡领有七县,其中包括沙村县,“沙村长,永初郡国、何、徐并有,何、徐不注置立。”考之相关史籍,晋建安郡虽领有七县,并无沙村县建置,“永初”乃宋武帝开国年号,说明沙村县设置当在刘宋之初。顾名思义,沙村县是于沙村所设的县,并以之为名。其位于富屯溪支流沙溪上,距富屯溪不远。《宋书》同条还说:从建安郡“去州水二千三百八十,去京都水三千四十,并无陆”。也就是说,建安郡与外界的联系主要以水路。刘宋以降乃至陈,进入闽地的主要途径仍是海路,见《陈书》卷三五《陈宝应传》。但建安郡的邵武、将乐二县位于今江西越武夷山,富屯溪贯穿而过,当是浙、赣入闽的陆上交通线。《陈书》卷一九《虞寄传》记载,会稽余姚人虞寄,侯景之乱后为张彪所迫被迫前往临川,“与彪将郑玮同舟而载,玮尝忤彪意,乃劫寄奔于晋安”。郑玮、虞寄等人也许走的就是这条路线。汉末大乱直至侯景之乱,当有移民不间断地循此路来到闽地,由于环境恶劣,只能沿富屯溪而定居下来。《太平寰宇记》卷一百引梁萧子开《建安记》称邵武县有长乐、将检二村,“后汉时此川民居殷富,地土广阔,孙策欲检其江左时,邻郡亡逃。或为公私苛乱,悉投于此,因是有长乐、将检两村之名”。将乐县在邵武县南,有大夫校村和子校村,沙县村复在将乐县南。这样的分布恰好反映了移民由今浙江、江西迁入福建后,渐次推进,逐渐定居的态势。出于开发的需要及人口增加的因素,官府于此建县,将其纳人行政控制的范围。
随着官府控制力的下降,南方的少数民族也进行着频繁的人口流动,长期蜗居山林洞穴的蛮獠俚等族众为开拓生存空间,纷纷走进平原河谷,聚为群落[27]。史书在记载他们不同于原来穴居的新区域时,每每以村称之。如《宋书》卷九七《夷蛮传》记宋文帝初即位时西阳蛮起事攻郢州事言:“晋熙蛮梅式生亦起义,斩晋熙太守阎湛之、晋安王子勋典签沈光祖,封高山侯,食所统牛岗、下柴二村三十户。”村有名,说明当时蛮族群落确已以村为名。又《南齐书》卷二六《陈显达传》:“世祖即位,进号镇西。益部山险,多不宾服。大度村獠,前后刺史不能制,显达遣使责其租赕,獠帅……杀其使。”同书卷一四《州郡志》:“(庐江)郡领灊舒及始新左县,村竹产,府州采伐,为益不少。”这两条史料表明诸少数族定居为村后成为了官府的编户。自然,蛮族聚落与村的关系较为复杂,以后专文论之。
同一时期,与人口相联系的便是对南方山区的开发。南渡的北方大族凭借其政治优势和大量的依附人口,到处求田问舍。同时为从事多种经营的需要,及免与南方大族发生冲突,开始利用屯邸等形式占山固泽,垦耕空荒,营建别墅。屯乃开发山林的垦荒组织,唐长孺先生《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有详尽论述,这里重点说“墅”。
墅的兴起是六朝时期江南大土地经济的产物。墅的本义是私人的一种田产家业,是地主于故宅祖产之外另行增置的一种田园馆舍,故亦称“别墅”、“别庐”、“田墅”、“山墅”等。如华亭墅,《世说新语·尤悔》注引《八王故事》云:“华亭,吴由拳县郊外墅也,有清泉茂林。吴平后,陆机兄弟共游于此十余年。”这大概是较早以墅命名的地方。刘宋大明初年颁布占山格,取消了国家对山林川泽的传统垄断权,大族占山固泽的活动达到高潮。如孔灵符的永兴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28];竟陵王萧子良“于宣城、临成、定陵三县界立屯,封山泽数百里”[29];萧正德“自征虏亭至于方山,悉掠为墅”[30]。伴随占山固泽活动的是大族藏匿逋亡,竞招游食。《宋书》卷四七《刘敬宣传》:“宣城多山县,郡旧立屯以供府郡费用。前人多发调工巧,造作器物。敬宣到郡,悉罢私屯,唯伐竹木,治府舍而已。亡叛多首出,遂得三千余户。”又《宋书》卷二《武帝纪》载东晋虞亮藏匿亡命千余人。东晋南朝的各种逋亡以隐户、部曲、义故等名义或公开或隐蔽地在屯、别墅的组织形式下劳作,以后很多兵与吏为了逃避苦役也变成逋亡,往往也成为私家的各种名义下的私属。反过来,私家的屯、别墅等吸引逃亡民众和流移人户成为他们的依附人口,成为屯墅上的主要劳动者。在屯墅广阔、含山带水的情况下,这些依附人口必于劳作地点就迁居留。如孔灵符在余姚、鄞县、鄮三县“垦起湖田”,表徙山阴县无赀之家迁往,“并成良业”[31]。山东高平大族郗鉴率宗族乡里千余家立墅于玉环山,《太平寰宇记》卷九九江南道温州瑞安县条云:“自东晋居人数百家,至今湖田尚在。”时日稍久,形成村落在所必然。同书卷九三余杭县引山谦之《吴兴记》所记的一条史料可为这一推断的佐证:“晋隐士郭文,字文举,初从陆浑山来居之。王敦作乱,因逸归于此处(由拳山),今旁有由拳村,出藤纸。”按谢灵运《山居赋》:“剥芨岩椒”,自注云:“芨音及,采以为纸”,其始宁山庄一带所产“剡藤纸”、“玉叶纸”名闻天下,并用来抄写公文,以至“剡牍”成为公牍的代称。考虑到当时小户细民难以单独从事造纸业,因此有理由相信,由拳村系某一大族屯墅控制下的从事造纸的劳动者居止所在。面对屯墅组织下的处处村落,顾野王在《玉篇》中干脆写道:“墅,村也。”由于南方大族的占山固泽是垦发空荒之地,这种屯墅大多分布于人少地荒的区域,那么在屯墅组织下形成的村居可被看作是南朝地区开发推进的一个标志。
综合上面二节所述,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说,东晋南朝村的形成和发展,一方面与历史上多元的自然聚落演变有着深刻的渊源,体现了聚落发展的历史继承性;另一方面又自有其直接的具体的时代因素。正是这一时期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和大量空荒之地的存在,通过与屯田组织的结合、与乡族集团自卫自保形式的结合、与侨州郡县制的结合、与大族田庄屯墅的结合,形成了一股巨大的促动力,使汉末以来逐渐形成的村沿着人口迁徙的洪流,伴随着南方开发的进程,由北而南,由开发地向未开发区域,层层推进,进而弥漫全域。
三、南朝村的形势、规模及形态
汉末以来的分裂动乱和民族大迁徙,以及南朝境域内经济开发的逐步推进,使村得以漫布至四野八荒,同时对村落的分布形势影响甚大。
南朝村落的选址追求防御和生产生活功能的统一,契合于南方特殊的地形地貌,多傍山依水,形成颇具特色的山水村落。村之所在,多为冈峦起伏、河流环绕之处,有山村、水边村,又有傍山临水者,其中又各有分别。现据史料稍加条理。
山村又分山中村、山下村。如扬州会稽郡山阴县木客村[32]、江州豫章郡抱冈山村[33]等皆是村在山中,为名副其实的山村。荆州河东郡松滋县巴复村[34]、扬州吴兴郡余杭县由拳村及武康县桥村等等[35],或村傍山居,山因人而名,或以山为屏障,村因山而名,都属于山下村。在所见的史料中,多见村中有山者。如扬州吴兴郡山墟村“有山,名百丈、流襄二山”[36];临海郡黄石村“有石鼓山,山上有石似鼓,兵革兴则鸣”[37]。这种村中有山的例子很多,大抵是民众围绕山脉择地居住而形成的。即使山居,人们多择溪谷构舍其中,傍青山而带溪流,取舟楫、薪材、耕植之便。如荆州宜都郡佷山县南岸有溪,名长杨。此溪上溯数里重山岭回处,有射堂村。“村东六七里,谷中有石穴。清泉流三十许步,便入穴中,即长杨溪源”[38];雍州南阳郡郦县“北五十里有菊溪,源出石涧山。有甘菊村,人食此水多寿”[39]。另外,荆州巴东郡夷陵县的七谷村[40]、扬州吴兴郡长城县的上箬村和下箬村[41]等等,都是背山临水的村。背后靠山,有利于抵挡寒风;面朝流水,享受灌溉、养殖之利;缓坡阶地,既可避免淹涝之灾,又可使居所获得开阔的视野。
水边村,即是逐水而居的村落。因地形的不同可分为江(河)边村、洲(湖)中村和海边村。在相关史籍中,江边村多有记载,如扬州会稽郡的大吴王村和小吴王村临近浙江[42];荆州巴东郡的巴乡村[43]、江夏郡的上乌林村[44]、巴东郡朐忍县的石龙、博阳二村[45],为沿长江而聚者;梁州汉中郡南郑县的长柳村[46]、雍州新野郡山都县的五女村[47]、荆州江夏郡云杜县的须导村[48]等沿汉水而居。又《太平寰宇记》卷九四引《括地志》记载吴兴郡乌程县的上康、下康二村分别建在庾浦两岸[49]。另外,诸水汇合之处,宽敞平坦,地力肥沃,是民居佳所,会稽郡山阴县的徐村便是一例:山阴县西四十里有二溪,“东溪广一丈九尺,冬暖夏冷,西溪广三丈五尺,冬冷夏暖,二溪北出,行三里,之徐村,合为一溪,广五丈余,而温凉不杂”[50]。上述临江(河)水而建的村落,其形态基本取决于河道的走向、形状和宽窄变化,呈带状排布,由于河道弯曲比较自然,村落的表现形态A然也是随弯就曲。湖中村即是湖上有岛,岛上建村,《搜神记》卷四河伯条曰:“吴余杭县南有上湖,湖中央作塘。有一人乘马看戏,将三四人至岑村饮酒,小醉,暮还。时天热,因一马入水中,枕石眠。”洲上村的典型例子则是雍州广平郡的五柘村,《太平寰宇记》卷一四引梁鲍至《南雍州记》云:“酂城南四里有五栢村,榆树连理,异木合干,高四丈,乡人以为社。其洲并树在五栢村,因以为名。”可以想见,五栢村位于洲上,四周环水,村中心便是那株连理社树。据盛弘之《荆州记》,枝江县西至上明东及江津,其中有九十九洲[51],津乡县“左右有数百洲,槃布江中,其百里洲最为大也”[52],“其上宽广,土沃人丰,陂潭所产,足穰俭岁。又特宜五谷”[53]。可见长江之上诸洲均有人居住。梁萧世诚《荆南地志》对此也有记载:“枝江县界内洲大小凡三十七,其十九有人居,十八无人。”诸洲中,有洲因民居而洲村合名者,如枚回洲,伍端休《江陵记》日:“洪亭村下有白藉洲,东南得邴洲,上头有枚回村。旧云是梅槐合生成树,是以名之,音讹,谓之梅迥。”[54]梁元帝之《荆南地志》则直接称洲为“枚回洲”:“高沙湖在枚回洲上。”[55]至于海边村,则有会稽郡鄮县的鄮村[56]、南徐州南东海郡的东城村[57]等等。
汉魏以来,动乱不止,民众的选居择址体现出时代特色,其村落形势首先具有浓厚的安全防御意象,即从村落布局中所表现出来的安全防御目的,也就是说,防御性成为这一时期村落布局的重要特色。此期的村落或处山林深阻,如张恭儿所居上保村,“村落深阻,墙垣重复”[58];或峻山险水,如荆州亭下村、射堂村、平乐村、东亭村[59]、百里洲上诸村皆是[60];或形势险要,如前引大吴王村、小吴王村以故城为居,七谷村地处西陵峡[61],等等,不是藉重水叠山,便是靠峻山险势来保障安全,均是在客观上达到安全防御目的的同时,又使人们获得心理上的安全感。此外,基于南方川湖密布的特殊地貌和有待进一步开发的现实,民众多在大江大河等交通要道附近落足,这其实也是其防御心理的一种反映。南朝村落在地理上的居险要、虽相对偏僻而又不远统治腹心的特征,使其往往成为交战双方的凭借和争夺的对象。《梁书》卷一七《马仙琕传》称其在边境,“常单身潜入敌庭,伺知壁垒村落险要处所,故战多克”。张弘策随萧衍自襄阳攻京师,“缘江至建康,凡矶、浦、村落,军行宿次、立顿处所,弘策兼管为图测,皆在目中”[62]。因此之故,村名常出现在战败逃亡将军的记载中,南朝的例子尤多,如陈显达之于乌榜村[63]、张彪之于若邪村[64]、孔觊之于嵴山村[65]、沈攸之之于汤渚村[66],等等,这方面,宫川尚志的论文论说甚详。
山村水居在借山水作屏障以获得安全保障的同时,相对丰裕的水土资源也是他们选居择址的必要条件。有山有水、有田有土、有村舍,构成了一种典型的自给自足的生存环境。如巴乡村,“村侧有溪,溪中多灵寿木,中有鱼,其头似羊,丰肉少骨,美于余鱼。溪水伏流迳平头山,内通南浦故县陂湖。其地平旷,有湖泽,中有菱、芡、鲫、雁,不异外江,凡此等物,皆入峡所无”[67]。他如平乐村、射堂村、东亭村、甘菊村、长乐村、将检村等等皆是如此。陶渊明所著《桃花源记》既摹写了当时人村居的部分现实,也表达了人们对理想村居环境的向往,仅一垭口与外界相通的情形,隐含着一种安全防御的功能,入内的“豁然开朗,土地平旷”,俨然一独立自在的生活空间。集防御功能和生产功能于一体,构成遗世独立、宁静安逸的田园生活,是动乱时代民众的孜孜以求。此外,大族的占山固泽因其本身就是以尚待开发的无人山林川泽为对象,所形成的村落自然地具有山水特色。
魏晋以降北人南迁,有集团迁移,有单户流徙,规模不等,其迁徙原因和择居目的也不尽相同。同时,村落星处山林泽间,形势各异,使得村的规模大小不一。
南朝村的规模,或“十家五落,各自星处”,或“二三百家,井甸可修,区域易分”[68]。从几十户到上千户,大小不一,规模不定。秣陵斗场村和故治地,县治所在,规模不会太小。郦县甘菊村仅二三十余家,是较小的村,但还有更小的,如剡县坂怡村“村中十余家咸皆奉佛”[69]。《南史》卷五五《罗研传》称:“百家为村,不过数家有食,穷迫之人,什有八九。”这只是罗研为申说蜀中穷困积弊情形的方便而约举成数而已,不可当作村的标准户数。这里还须辨明一点,即在分析村落规模时,历来存在着三种看法,一是称某某里又称某某村,则谓村里规模同一;二是称某某里某某村,则谓村小于里;三是称某某村某某里,则谓村大于里。这三种看法都有值得再讨论的必要。魏晋以下,里伍溃散,里制瓦解,里之作为地域概念日益为村所取代,这是事实,但不能排除在里制瓦解的情况下里单独作为地名保留的可能性。如南朝史籍中屡屡出现的“左里”,大约就是从一行政单位逐渐变成地名的。类似的情况很多,有明确记载的,如梅里,最早为太(泰)伯所都,称为吴城,《吴越春秋》言“太伯起城,周三里二百步,外郭三百余里,在西北隅,名曰故吴”。《后汉书》志第二二《郡国四》注引刘昭曰:“无锡县东皇山有太伯冢,民世修敬焉。去墓十里有旧宅,井犹存。臣昭以为即宅为置庙。”唐陆广微《吴地记》:“今无锡梅村有泰伯庙。杜氏《通典》、吴熙《泰伯梅里镇》载,无锡县东南三十里有泰伯城,地曰梅李乡,亦曰梅里村。”此梅里就是随着世事变迁从基层行政单位转变并单纯作为地域概念的名称保留下来的,并因此形成村名——梅里村。当然,南朝时期也存在着以里制规划自然村落的情况,下文再作详述。
由于史料的局限,我们难以了解南朝的具体村居形态,只能从零星的记载中窥知一二。一是村有界。沈约《宋书》自序称自己的伯父沈亮在刘骏出镇历阳时为行参征虏军事,针对刘骏所作“民有盗发冢者,罪所近村民,与符伍遭劫不赴救同坐”的规定提出反对意见,他认为盗墓贼固然要严惩,但罪及附近村民则不合适,理由是“冢无村界”,村人无法防范。也就是说当时的村落民居和田地各有所分,是以有界,而墓地一般在野外,故曰无界。但那时的村界如何划定,不得而知。二是一般情况下,村民集中居住,设有村门,并有村内外之别。《广博物志》卷四六引《虎荟》称:“梁衡山侯萧泰为雍州刺史,镇襄阳时,虎甚暴,村门设槛机发,村人炬火烛之,见一老道士自陈云从村告乞还,误落槛中,共开之,出槛即成虎驰去。”这虽然是一则志怪故事,但村门之设当为不虚。另《太平御览》卷五五九引盛弘之《荆州记》:“霄城东南有单龙村,村外有单龙冢,甚高大。”又《宋书》卷九一《吴逵传》:吴兴乌程人吴逵“经荒饥馑,系以疾疫,父母兄弟嫂及群从小功之亲,男女死者十三人。逵时病困,邻里以苇席裏之,埋于村侧”。从史籍来看,北方村落立村门者为多,大抵处平原地区的村落,基于防御之需,当筑墙而居,村外便是田地。因为战乱,南方的村也依地势设置防御,史书中的村堡、村坞之称便透露出这种信息。三是村有大道。《高僧传》卷一二刘宋廷尉寺释僧富条称:“时村中有劫,劫得一小儿,欲得心肝以解神,富逍遥路口,遇见劫,具问其意,因脱衣以易小儿。”又《宋书》卷六七《谢灵运传》:谢灵运徙付广州后,“秦郡府将宗齐受至涂口,行达桃墟村,见有七人下路乱语,疑非常人,还告郡县”,谢氏受此事牵连而被杀。这两条史料中所说的村路大概就是村通往外界的大道。
自然,南朝的村中亦多属于散居型的村落,陶渊明在其诗中勾勒出了他所处的村落形态:“方宅十余亩,草屋八九间。榆柳阴后檐,桃李罗堂前。暧暧远人村,依依墟里烟。狗吠深巷中,鸡鸣桑树颠。”[70]这首诗作于义熙二年,此时陶渊明尚在旧宅,其自传《五柳先生传》称其宅边有五柳树,因以为号。结合遇火后其诗的描述“一宅无遗宇,舫舟荫门前”来看[71],陶居是单家独户式的小院落,四周花果树木围绕,房前流水宛转。其所处之村,当系散居。但陶家的耕地并不集中,据《癸卯岁始春淮古田舍二首》:“在昔闻南亩,当年竟未践。”陶渊明当年(403)始践南亩,而据《归园田居》:“开荒南亩际”、“我土日已广”等句,他在三年后又在原有南亩旁开垦新田,其移居西庐后又耕于“西田”[72],同时在庐山东林寺也有田产[73],如此耕地有的离居宅很远,须立田舍方便农事。以此推之,当时农人于山林水泽居住,也许如诗人那样在居所四周垦殖谋生,说明正待进一步开发的南方山村,民众耕地似不集中于居宅周围。就此而言,村域的界限又是十分模糊的。
四、南朝村与里的关系及村制的萌芽
乡里亭制度是两汉时期地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是县之下的一级政府机构,里是乡之下的居民组织,亭则是专门的治安保障机构[74]。它们的系统设置保证了基层社会的稳定,促进了整个社会有秩序地向前发展。换句话说,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乡里制度实施的基础。然而,随着土地兼并、豪族兴起、人口流徙等社会现象的出现,自东汉中后期开始,尤其是魏晋以降,乡村里居生活和地域分布的稳定性被打破,整齐划一的里的格局渐趋崩坏。与此同时,自然聚落的分化重组也对里制产生了瓦解作用。对传统里制破坏最烈的是战争和灾荒以及连带而来的人口流亡,诚如卫瑾所言:“魏氏承颠覆之运,起丧乱之后,人士流移,考详无地。”[75]不过,史籍中反映两晋南朝时期在制度层面上仍延续着两汉乡里组织形式[76]。《宋书》卷四○《百官下》:“汉制,……五家为伍,伍长主之;二五为什,什长主之;十什为里,里魁主之;十里为亭,亭长主之;十亭为乡,乡有乡佐、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各一人。乡佐、有秩主赋税,三老主教化,啬夫主争讼,游徼主奸非。”沈约在此仅述汉制而不及宋法,意似自汉以下至宋沿而未革。对此,史籍中可以找到一些例证,如《南史》卷六《梁武帝纪》,天监六年,诏置州望、郡宗、乡豪各一人,专掌搜荐,这是为适应搜荐人才的需要而设,却透露出南朝乡的建置的信息。《宋书》卷五四《羊玄保传》:“刘式之为宣城,立里民亡叛制。一人不擒,符伍里吏送州作部。”梁初,安成王萧秀出为都督江州刺史,“闻前刺史取徵士陶潜曾孙为里司”[77],陈高祖未发达时曾做过里司[78],则终南朝,里仍然存在。甚至亭制也有部分的保留,如《梁书》卷一三《范云传》:“出为始兴内史,郡多豪猾大姓,……边带蛮俚,尤多盗贼……云入境,抚以恩泽,罢亭侯,商贾露宿。”说明梁朝之亭为官吏商贾行旅止宿之处。
然而,大范围的人口流移到了南方,或“星居东西”[79],或投庇大姓,不仅不可能保有原来的里伍编制,反而会对南方原有的基层组织带来冲击。加之侨州郡县与实州郡县交错,造成地方行政区划的混乱和社会秩序的紊乱,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难度。东晋南朝反复进行的土断和检籍,一方面是旧有里伍制瓦解的反映,同时也表现了政府整顿村里,实现行政重组的努力。从相关史料看,政府重整里伍的措施收到了些微成效,《宋书》卷二七二九《符瑞志》中所记地名基本以里为称,且政府在嘉奖孝义淳行时也多改其所居为某某里。在村落遍布四野八荒且具备部分社会职能和形成完整的地域概念时,政府的这种行为具有特定的意义。《宋书》卷九一《潘综传》称:“孙恩之乱,妖党攻破村邑,综与父骠共走避贼”,因保护父亲免遭伤害,不惜舍命相救,有司嘉其孝行,“改其居为纯孝里”。同样的表述还见于同卷的《郭世道传》,郭世道“仁厚之风,行于乡党,邻村大小,莫有呼其名者”,后“郡榜表闾门”,改所居独枫里为孝行里。这种表述是否可以理解为,村作为聚落单位和地域概念而为时人所用,里则不论从法制上还是从时人的表述中仍保有其基层行政单位的地位。那么,在实际生活中,里与村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呢?对此,宫川博士认为,里在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上是存在的,当表述本籍时,举乡亭里的名称,当表述居住地时,则常用村名。他赞同加藤繁的观点,即数个小村集为里,大村一村为数里,在一向比较安定的地方只有里,以城市保留下来的较多,而新开发的偏远地区,只有村而无里,在城市与偏远地区之间,则村与里并存[80]。应该说,宫川博士的观点大体无误,但要看到,在南北朝时期,由于战乱和人口流移的缘故,里只保留在都城、郡治和县邑这些城市(镇)中,城市与偏远之间,村里并存的情况只能是推论,史籍中没有确凿的依据。当然,在不是新开发的地区,存在着以里作为户籍单位的情况,在此意义上,数个小村集为里,一个大村为数里。
如前所述,基于村在南朝时代作为主流聚落形态、日渐形成村落共同体、具备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和完整地域概念的事实,政府必不能忽视甚或压制它的发展。在厘定里伍努力收效甚微的情况下,或者说在政府尚无力对无序的乡村社会加以整治的情况下,只好一面把握机会恢复乡里建置,另一方面赋予村一定的行政职能。
村具备行政职能首先体现在成为税收单位上。早在东晋初年,就有一些地区以村作为赋税征收单位。据《晋书》卷二○《刘超传》,刘超任句容令时,针对当时结评百姓家赀之弊,“但作大函,村别付之,使各自书家产,投函中迄,送还县”,由于避免了扰民,其效果十分明显:“百姓依实投上,课输所入,有逾常年”。我们不知道晋时地方官吏四出结评百姓家赀时是否以村为单位来进行,若果如此,刘超的做法即为应时明智之举。他正是利用村基于地缘和血缘基础上形成的村落共同体和聚居单位的特点,以村为单位,让村民自书家产,既减少了劳动量,提高了行政效率,又在免于扰民的条件下,达到了增收的目的。这样的做法当引起了时人和后人的注意。宋孝武帝时始使台使督逋切调,齐沿袭之,萧子良上言:“凡此辈使人,朝辞禁门,情态既异,暮宿村县,威福便行……又征村切里,俄刻十催,四乡所召,莫辨枉直,孩老士庶,具令付狱。”[81]可见刘宋时村已为中央政府所承认,并成为中央官吏巡行和征收赋税的基层单位。
刘宋时始以村为封赐单位。顺帝时,晋熙蛮梅式生起义,“斩晋熙太守阎湛之、晋安王子勋典签沈光祖,封高山侯,食所统牛冈、下柴村三十户”[82]。这是一种特殊情况。南北朝时代,南方少数民族纷纷走出山林洞穴幽谷,形成村落。中央政权虽将其纳入州郡县的地方行政系统,但他们自有首领,时叛时顺,并未完全驯化于汉人的统治。因此汉族政权通过任命刺史郡守、封侯和食邑的方式加以安抚,以蛮酋为中介间接统治蛮族村落[83],刘宋即采取了这种方式。但这里的村仅仅是蛮族内部的聚居单位和管理单位,所以在不了解汉族政权对蛮族的具体管理方式、不了解蛮族村落是否成为汉政权的税收单位的情况下,不能肯定这种封赐具有普遍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此两村系少数民族汉化后形成的自然村落,宋政权以它们为封赐单位,表明此种村落如果在此之前未被纳入政府的有效控制的话,那么此时已开始为政府所认可,并赋予一定的行政意义,同时也侧面反映出蛮族居住地以外的南朝地域村与政治经济体制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更重要的是,村在刘宋时开始被赋予了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两汉时代,在实行乡里制度的同时,又“民有什伍,善恶相告”,“里魁掌一里之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84]。为保证里民相互监督、“善恶相告”的有效性,又在里内什伍划分的基础上实行什伍连坐制。这种机制使官府权力有力地渗透到基层,对基层社会产生有效的控制力。东汉后乡里溃散、“闾伍不修”的情况使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东晋时代,官府的主要任务是把大量的流亡人口重新编人户籍,对混乱的侨州郡县进行整顿,及刘裕等人比较彻底地完成土断工作,户籍混乱情况有所改变之后。刘宋初始着手厘定里伍,并继承了前人对里民管理的内核,在里之外,又扩展及村,村里之内,什伍相连,实行比伍制(符伍制)[85]。《宋书》卷五三《谢方明传》称:“江东民户殷盛,风俗峻刻,强弱相陵,奸吏蜂起。符书一下,文摄相续。又罪及比伍,动相连坐,一人犯吏,则一村废业,邑里惊扰,狗吠达旦。方明深达治体,不拘文法,阔略苛细,莫敢犯禁,除比伍之坐,判久系之狱。”这段史料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从行文来看,由于此制严苛,被视为“风俗峻刻,奸吏蜂起”的表现,故比伍制于宋初似尚未严厉推行于全域。同样的情形还有齐式之任宣城太守,“立吏民亡叛制,一人不禽,符伍里吏送州作部,能禽者赏位二阶”,羊玄保认为此行不妥,因为“亡叛之由,皆出于穷逼。今立殊制,于事为苦”[86]。二是符伍制在地方上的施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官的施政方针和意愿。谢方明除比伍之坐、羊玄保反对亡叛制以及前引沈亮对刘峻为防盗墓而连坐村民等等,说明符伍连坐的施行各有侧重点,且行废不定,可以说刘宋时期的符伍连坐从中央角度而言只是弘以大纲,在不同地域存在着不同的实施内容,权以时事,在置废及连坐标准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宋书》卷九一《蒋恭传》所记蒋恭因受盗事牵连而被狱终获释放之事便能证明这一点。尽管这一制度在实行上有很大的伸缩性,但它毕竟是对村民控制的有效威慑手段之一,故梁代仍沿用此法,如《南史》卷二○《郭祖深传》记载官府对“名在叛目者”,“录质家丁。合家又叛,则取同籍,同籍又叛,则取比伍,比伍又叛,则望村而取。一人有犯,则合村皆空”。那么,官府又是以什么为中介贯彻其旨意呢?《南齐书》卷五《海陵王纪》说延兴元年(494)冬十月,海陵王下诏:“诸县使村长路都防城直县,为剧尤深,亦宜禁断。”说明官府是通过设立村职的方式来实现其基层权力的建构。在此事之前,建元三年(481),丹阳尹萧子良上表要求“修治塘遏”,中有“丹阳、溧阳、永世等四县解,并村耆辞列,堪垦之田,合计荒熟有八千五百五卜四顷,修治塘遏,可用十一万八千余夫”语[87],此村耆尚不能明确为古时里老之职,从其熟悉掌握村内人力和土地资源的情形看,若不是官府任命的村职,便是村内德高望重、对村内生产生活管理具有一定权威之人,在习惯聚族而居、乡里观念浓厚的乡村,他们代表着当地的血缘秩序和地缘秩序。也就是说,齐初的地方政权通过村耆一类权威人物管理乡村经济事务。延兴前后,对村的管理进一步制度化,仿里制设立村职。须申明一点,前引诏书指称的地域不明,萧子良上表所举又仅限于王朝的中心区域,村落尚且遍布,则在里制不存或不及的荒远地区,在村落是唯一的聚落形态的条件下,为实现官府的有效控制,村制的建立可以想见。至梁武帝天监十七年下诏安抚流亡,就直接要求“村司三老”及流移他境又乐还者之亲属“诣县,占请村内官地官宅,令相容受,使恋本者还有所托”[88]。至此,村制始有普遍意义。此“村司”即上文“村长”,如里司又名里长;“三老”如里父老。他们构成村职,直接对县负责,是上级政权管理民村事务的代表,同时也是上令下达、下情上通的渠道。据此而言,村作为自然聚落,在聚落形态和社会职能上对里发起冲击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具有了行政意义。中央权力在不能强有力地渗透到各村落时,就通过利用村落的血缘和地缘优势重建自上而下的社会政治秩序,实现在基层的行政重组。这一历史趋势发展到唐代,便正式形成了村制。《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满十家,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89]就是说,唐代继承了秦汉的乡里制度,复里作为整齐划一·的有固定人户数量的行政单位的旧貌,但又适应历史潮流,扬弃南朝开始萌芽的村制,承认村自两晋南北朝发展起来的社会意义和行政意义,同时革除里制村制混乱之弊,依照村落大小,设村正,协助乡里管理村落,利用村落的血缘和地缘秩序为王朝统治服务,完成了基层行政体系的革故鼎新。
注释:
①对中国古代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日本学者探讨较多,就汉唐这一研究时段而言,宫崎市定《中国村制的形成——古代帝国崩坏的一个方面》(《宫崎市定论文选集》上,商务印书馆,1963)、《关于中国聚落形成的变迁》(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3卷,中华书局1993)、谷川道雄《六朝时代都市与农村的对立关系》(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5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宫川尚志《六朝时代的村》(见刘俊文《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4卷,中华书局1992)、堀敏一《魏晋南北朝时代的村》(唐史研究会编《中国的都市与农村》,汲古书院1992)等,为其中代表性的作品。韩昇《魏晋隋唐的坞壁和村》(《厦门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997)、齐涛《魏晋隋唐的乡村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4)、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等,则是近十年来汉唐乡村研究的优秀作品。近期,侯旭东是此期乡村(按照他的说法,叫“村里”)研究最为活跃的学者,他的一系列关于北朝村落和村里制度的论著,或考索,或分析,皆予人全新的启发。
②《抱朴子外篇》卷五十《自叙》:“村里凡人谓良守善者,用时或斋酒肴候洪。虽非俦匹,亦不拒也”;崔豹《古今注》卷下:“汉郑弘为灵文乡啬夫,宿一埭,埭名沈酿,于埭逢故旧友人,回顾荒邻,村落绝远,酤酒无处。”
③即便《晋书》中偶然出现具体村名,亦当具体分析,因为《晋书》毕竟是唐时人所撰。
④见氏著《关于中国聚落形成的变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3卷,第1—29页,中华书局1993;另可参看谷川道雄《六朝时代都市与农村的对立关系》,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5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⑤韩昇《魏晋隋唐的坞壁和村》,《厦门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⑥《善见律》是对《四分律》的解释,成书于南齐。
⑦《续后汉书·职官》:“凡县户五百以上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马新曾对西汉平帝、东汉桓帝的每乡户数作过统计,数据是:西汉平帝时每乡平均户数为1847户,东汉桓帝时为2900户。见《两汉乡村社会史》,第190页,齐鲁书社,1997。
⑧《后汉书》志第十九《郡国志一》。
⑨《后汉书》卷二十《祭遵传》。
⑩齐涛《魏晋隋唐乡村社会研究》,第37—38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
⑾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2141页,中华书局,1958。
⑿从邨到村,其间的演化过程,史书阙载,难以考实。诸学者引用此等史料时,不
加分辨地改邨为村,有些欠妥。
⒀《水经注疏》卷一六谷水,第1387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⒁《水经注疏》卷一五洛水,第1301页,江苏占籍出版社,1989。
⒂《水经注疏》卷七济水一,第635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⒃《水经注疏》卷三三江水一,第2810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⒄参见程涛平《楚国野地居民社会形态研究》,《历史研究》1990年第1期。
⒅张怀通《先秦时期的基层组织——丘》,《天津师大学报》2000年第1期。
⒆邱东联《长沙走马楼佃田租税简的初步研究》,《江汉考古》1998年第4期。
⒇李卿《<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性质与内容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
[21]黎明钊《同乡、同里与异姓丘里》,《周秦汉唐文化研究》第1辑,三秦出版社,2002。
[22]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第八届年会暨缪越先生百年诞辰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2004。
[23]谭其骧《晋永嘉丧乱后之民族迁徙》,《长水集》上册,人民出版社,1987;葛剑雄《中国移民史》第二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
[24]参见胡阿祥《东晋南朝侨州郡县的设置及其地理分布》(上、下),《历史地理》第8、9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25]《北史》卷七六《来护儿传》。
[26]参见张剑容《论南朝时代的村》,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
[27]《宋书》卷七七《柳元景传》:“先是刘道产在雍州,有惠化,远蛮悉归怀,皆出缘沔为村落,户口盈盛。”
[28]《宋书》卷五四《孔季恭传附弟灵符传》。
[29]《梁书》卷五二《顾宪之传》。
[30]《南史》卷五一《临川静惠王宏传附子正德传》。
[31]《宋书》卷五四《孔季恭传附弟灵符传》。
[32]《水经注疏》卷四○渐江水,第3305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33]《晋书》卷六六《陶侃传》称其母谌氏,“墓在临川南五十里抱冈山村”,村在山中,才有此称。
[34]《太平寰宇记》卷四六松滋县引梁元帝萧世诚《荆南志》:“巴人后遁而归,因有巴复村,在山北,因日巴山也。”巴人傍山居,山因人而名。
[35]《太平寰宇记》卷九四武康县引晋张玄之《吴兴山墟名》“七里桥山顶有石桥,长一丈六尺,甚峻滑,一名石桥,一名石头山,今山下有桥村”。村傍山居,以山为名。由拳村亦因由拳山而名,见同书卷九三引山谦之《吴兴记》。
[36]《太平御览》卷四六引《吴兴记》,中华书局,1961。
[37]《舆地纪胜》卷一二台州引孙诜《临海记》,第673页,中华书局,1992。
[38]《水经注疏》卷三七夷水,第3058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39]《太平御览》卷六七引盛弘之《荆州记》,第320页,中华书局,1960。
[40]《水经注疏》卷三四江水二,第2845页,江苏占籍出版社,1989。
[41]《太平寰宇记》卷九四长兴县引山谦之《吴兴记》。
[42]《水经注疏》卷四○渐江水,第3321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43]《水经注疏》卷三三江水一,第2811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44]《水经注疏》卷三五江水三,第2883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45]《水经注疏》卷三三江水一,第2805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46]《水经注疏》卷二七沔水上,第2314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47]《南史》卷一二《宋武丁贵嫔传》。
[48]《水经注疏》卷二八沔水中,第2415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49]庾浦位于黄浦江上游,《太平寰宇记》卷九四引《括地志》云:“盖康浦也,以其左右有上康、下康村,晋殷康为太守,百姓避其名,因改为庾。”
[50]《水经注疏》卷二九,第2 442页,江苏占籍出版社,1989。
[51]《太平御览》卷六九引,第327页,中华书局,1960。
[52]《水经注疏》三四引盛弘之《荆州记》,第2885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53]《太平寰宇记》卷一四六引。
[54]《太平御览》卷九七○引,第4 300页,中华书局,1960。
[55]《太平寰宇记》卷一四六引。
[56]《汉唐地理书钞》引顾野王《舆地志》:“邑人以其海中物产于山下鄮村,因名鄮县”,则鄮村既为山下村,又临海。
[57]《南史》卷四《齐高帝纪》:“海陵如皋且东城村边海岸崩坏,见一古墓。”
[58]《资治通鉴》卷一三五齐武帝永明元年。
[59]此四村皆见于《水经注疏》卷三七夷水。
[60]《襄阳耆旧记》卷一:“永嘉末,(蔡瑁)其子犹富,宗族甚强,共保于洲上,为草贼(张)[王]如所杀,一宗都尽,今无复姓蔡者。”可见,乱世民众以洲自保为普遍现象。见舒焚、张林川《襄阳耆旧记校注》第73页,荆楚书社,1986。
[61]《舆地纪胜》卷七三峡州景物下:“马穴山在夷陵县,地名七谷村。”《水经注》卷三四江水二:“经狼尾滩、黄牛滩,江水又东经西陵峡……历禹断江南,峡北有七谷村。”推知村南临江峡,北届山岭,处于屏障之中。
[62]《梁书》卷一一《张弘策传》。
[63]《南齐书》卷二六《陈显达传》。
[64]《南史》卷八《梁敬帝纪》。
[65]《南史》卷二七《孔琳之附孔觊传》。
[66]《南齐书》卷二五《张敬儿传》。
[67]《水经注疏》卷三三江水一,第2811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68]《南齐书》卷一四《州郡志上》。
[69]《太平广记》卷一一○引《冥祥记》,第750页,中华书局,1961。
[70]《陶渊明集》卷二《归园田居)),见袁行霈《陶渊明集笺注》第76页,中华书局,2003。
[71]《陶渊明集》卷三《戊申岁六月中遇火》,见袁行霈《陶渊明集笺注》第219页,中华书局,2003。
[72]《陶渊明集》卷三《庚戌岁九月中于西田获旱稻》,见袁行霈《陶渊明集笺注》第227页,中华书局,2003。
[73]《陶渊明集》卷三《丙辰岁八月中于下潠田舍获》,见袁行霈《陶渊明集笺注》第231页,中华书局,2003。又陶氏祖父陶茂曾“居江州寻阳东林”,也许于此置有田产。
[74]参见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第189页,齐鲁书社,1997。
[75]《晋书》卷三六《卫瓘传》。
[76]《晋书》卷二四《职官志》:“县五百(户)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乡户不满千以下,置治书史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史一人,佐二人。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其土广人稀,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
[77]《梁书》卷二二《安成王秀传》。
[78]《南史》卷九《陈武帝纪》。
[79]《晋书》卷七五《范宁传》。
[80]宫川尚志《六朝时代的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四》,第98页,中华书局,1992。
[81]《南齐书》卷四○《竟陵王子良传》。
[82]《宋书》卷几七《蛮夷传》。
[83]参见白翠琴《魏晋南北朝民族史》,第429—431页,四川民族出版社,1989。
[84]《后汉书》卷二八《百官志五》。
[85]刘宋比伍制区别秦汉时期的主要点在于比伍中的等级界限更加森严。一般民众在比伍中皆称伍民,而士人在比伍中称“押符”,故比伍又称符伍。参见《宋书》卷四二《王弘传》。
[86]《南史》卷三六《羊玄保传》。亡叛制又见于《宋书》卷七四《沈攸之传》。
[87]《南齐史》卷四○《竟陵王子良传》。
[88]《梁书》卷一《武帝纪》。
[89]《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第64页,中华书局,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