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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5 14:03:33

  • [color=#00FFFF][size=4]跟我来![/size][/color] 密室类型的讨论(VIX、windmail) 一、VIX对密室的定义 1.真的密室 1)杀人后设法将出入口封住。 2)设法让被害人接近窗、通风口加以杀害。则受害地点通常在窗边、或正下方。 3)在密室内安装机关。但凶手欲其掩盖手法,则必须在机关尚未被发现之前设法销毁。 4)被害人受害后才进入密室。如:不会马上发作的毒、深受重伤...  5)以足以进入密室之特殊杀人手段。如:毒气、动物...但可能残留下线索。 6)死者自杀。通常为死者存心制造他杀的假象。 7)利用催眠。但这种手法较... 2.假的密室 1)密室中另有出入口。通常发生在特别的建筑(如:古堡)中。 2)利用密室被破坏的瞬间进行杀人、或将钥匙投入,造成密室的假象。这种情形凶手会是最早进入案发现场的人之一。 3)凶手留在密室中,设法隐瞒、掩盖。 二、windmail对密室的定义   我自己对密室的定义:有限空间内的封闭状况,此封闭状况明显看来只能由空间内的人来主导,由常理推断似乎无法从空间外的人来主导封闭状态的形成。(注一)   首先我们先别讨论令人眼花撩乱的密室种类,先来看看史上第一篇推理小说《莫尔格街凶杀案》,它不但是世界上第一篇推理小说,同时它还是一篇标准的密室推理。   一个女人被不可思议的怪力整个人塞入房间里的烟囱里,门、窗子全数由里面反锁(无法从外面开启或关闭),房间完全没有出口,可能的嫌疑犯则是一个说著不知名语言的怪人,但他却如烟雾一般消失在空气之中。   这篇推理小说虽然在今日看来可能会让某些读者哑然失笑,但在十八世纪末的当时,赋予幻想性怪谈一个现实性的解决,可真是一个完全未曾被想像过的文类。〈莫尔格街凶杀案〉于是成为推理小说的滥觞。   我们从此处也可以发现一件事情:「封闭空间中一具被杀的尸体,凶手如烟消失」这种不可思议的场景,乃肇因于幻想性的浪漫推理之中,而不是具体性的写实推理。   从人类纯粹理性的思维里,在封闭空间中死亡的尸体,唯一的可能是死者自杀或非谋杀性死亡,而这也是具体性写实推理的密室基调。也就是说,将谋杀案以密室的方式伪装成死者自杀或非谋杀性死亡,藉以摆脱警方怀疑并脱去罪嫌,即是密室在写实推理中的唯一功用。   按照这种思考脉络,我想密室应该可以分为「浪漫型密室」与「写实型密室」。也就是说,浪漫型密室的功能是用来制造无法解释的谜团,而写实性密室则是凶手用来保护自身的安全。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目的。   身为凶手,你不能够制造一个浪漫型的密室却希望警察不怀疑你,因为现场很明显死者就是因谋杀所亡,警方即使不知道密室形成方法,也会知道大概哪些人会有嫌疑,总有一天会怀疑到你;你也不能制造一个写实型密室却希望这个密室无法解释,因为它表面上的解释就是死者不是被谋杀的。   以上述及的是以密室的性质与功能来分。而网友 vix 的分法则倾向以密室的真实封闭性与否来分。自密室大师狄克森.卡以后,每个本格派推理小说家几乎都会自定一套密室的分类方法,所根据的原则不一而足,在此不多一一赘言。   我个人除了将密室依照性质和功能来分以外,还另以形成方式来分,我想这可以简单阐明密室构成原因的操作。   一、心理性密室:  这类密室的构成原因主要是在于「死者受害方式的误解」,简而言之,即是起因于在事后的调查中,直觉地错误判断死者的死因或死亡方式、时间与事件先后顺序关连性的差异、以及现场状况的更动改变与否,因而形成密室。这类的密室难以解释的原因在于,在先入为主的观念或人为盲点的诱导下,一般人无法将人事时地物的关连性正确地串接起来,合情合理解释事件的发生。   譬如说被害人因慢性毒或重伤,受害后才进入密室,但一般人却误解成进入密室后才受害;死者在密室被破坏的瞬间被杀,但一般人却误解成密室破坏之前人已死亡。这都可以归类于心理性密室。   二、机械性密室:  这类密室的构成原因主要是在于「一般人无法察觉的隐形通道」,也就是说,凶手运用人力、动物力、自然力、现场的构造或布置,采取了鲜为人知的杀人方法,帮助自己脱离密室现场、或在自己脱离现场以后设法形成密室、或不需进入密室现场即可达成杀人的目的。   譬如说密室里有特殊的机关,可供杀人或可供脱逃;利用小道具来形成密室;灌注毒气或利用小动物侵入密室的狭小通道来犯罪。这类的密室通常较容易因为科技的日新月异,而变化出繁复的花样与技巧。   当然,这只是透过密室构成的原因来分类,当然以此也可以引申出混合型态的密室,亦即密室的形成既包括心理性层面也含有机械性层面,而实际上几乎所有密室都可以找出它的心理性层面和机械性层面。 注一:关于这个定义,显然并不是十分切合实际状况的应用。江户川乱步以此又做了更精确的定义,我个人则仅循其本。凡是并非完全密闭的空间,仅由目击者的证言、雪地上的足迹等间接证據,来推断案发当时的现场,处于无法自由出入的状态,即称为「准密室」,这是较广义的密室定义。   在构成「准密室」的情况大略有下列几种:  一、证人说谎;  二、犯人藏在证人察觉不到的地方,找机会行凶;  三、犯人在案发前即已侵入现场,之后并设法脱逃;  四、从目击者的位置视野之外,当场进行凶杀并脱逃。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1-7 14:57:14编辑过][/color][/align]
    侦查破案的一般程序与方法 作者:siemens_wolf 时间:2003-11-7 14:51:00第 2

  • 现代刑侦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涉及学科门类众多,其操作程序不但受犯罪特点、侦查工作自身特性规律的影响,也受到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很大制约,头绪实在繁多。因此,要在一篇文章里对其进行那怕是大致的介绍,其难度也是很大的,对于如我这等侦查实践经验并不丰富,理论修养有限的半瓶醋而言更是如此。只是f an兄盛情相邀,却之不恭,故不揣浅陋试而言之。疏漏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要砸砖头的私下里来,给我保留一点自信心吧!现代刑事侦查不但在具体方法手段上越来越多地加大了科学技术的成份,其操作程序、规则也大量地借鉴了系统工程理论、决策学、认知科学、对策论的一些前沿成果(虽然这些在我国还不明显,但也能看出一些端倪),而且由于刑事侦查究其本质是一种从事后去追溯事前,由结果去发现原因,由事件发掘出人的一个过程,其推理模式是回溯式的,其方法是不断逼近目标真理的假说验证排除法,其面临的主要困难也就是如何从纷繁芜杂的表象下发现事物的内在联系,如何把一个个支离破碎、真假难辨的线索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地形成一个较完整的、有关于犯罪的性质、动机、过程、手段、嫌疑人特征的假说体系!(类似于情报分析中的综合拼块方法) 一、基于此,从认知过程的逻辑角度而言,以一般典型案例的侦查为例(指须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措施、手段的专案侦查),其一般程序如下: 1、初步了解案情-----即弄明白到底出了什么事,具体说来就是对案件的下列要素作一个基本的了解:究竟是在何时、何地、由何人基于何种目的、动机使用何种工具对何种目标造成了何种后果。简称为案件的“七何要素”。这“七何要素”并不是一开始就能弄得很清楚,但它却是我们分析认识案情的方向,我们一切的工作都应当以其为目标。 2、初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线索,如现场痕迹、遗留物品、被害人基本情况、作案手法工具特征等,其主要方式是: a、现场勘查:通过细致地发现、提取各种现场痕迹、遗留物证,加之广泛地运用科学手段,尽量获取有关犯罪过程、手段、工具、作案人个人体貌(身高、长相、血型、指纹、声纹、D NA分子等)、职业、经历、行为等方面特征的情况,以为下一步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提供依据。 b、调查访问:在现场访问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走访证人及其它有可能了解案情的各类人员,从中发现各种可能的利害关系、犯罪嫌疑人的各种特征,为下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身份提供依据。 c、广布线人,获取线索:罪犯也是人,也生活在各种现实社会关系中,他的蜕变也需要一个过程、一个空间,需要群体、“前辈”的引导,需要“道中人”提供必要的情报、工具。这就为我们特情的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3、汇总案情,综合分析,作出判断(提出假说)这是整个侦查工作中很关键的一个环节,是确定侦查方向,制订正确侦查计划的前提。其间的方法也就是毛主席说的“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将各方面掌握的情况按照“七何要素”的要求加以分类,剔除那些虚假的、重复的信息,在具备丰富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对各类相关案件的一般动机、行为过程、对象特点充分了解),提出对本案案情的若干基本假设,其核心内容主要是:本案性质、动机,犯罪过程(进入的时间、路线、主要动作等)、使用的何种工具、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征等。以上的若干基本假设,经过与会人员的充分问难置疑加以补充完善后,就可以作出对案件性质、基本过程、嫌疑人特点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就能比较客观地确定侦查方向、范围,制订侦查计划,合理地安排、分配侦查工作任务。 4、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安排分配侦查力量展开进一步地具体侦查(假说的验证排除过程)(略) 二、从实际工作的角度来看,还是以一般典型案例的侦查为例,其程序中最关键的就在于以下两个环节:现场勘查与案情综合分析会。之所以只提出这两个环节,并不是说诸如查证、缉捕等环节不重要,(恰恰相反,正是调查、缉捕等环节的难度才构成了真实破案与推理小说中破案中最大的区别:有时你找不到人就是找不到人,取不到某份材料就一筹莫展,而不是象侦探小说里一样,碰到此类问题作者就能帮笔下的神探制造种种奇遇巧合来解决问题。楚魂就有过这样的体会:我毕业实习安排在市局刑侦支队重案大队,一起贩毒案要传一个关键性的知情人,这家伙犯过事,行踪不定,我和带我的老刑警在他家守了两次,每次都是两天两夜,烟整整抽掉一条,可他一直就没露面,结果到我实习结束这个案子就只好一直挂着。后来,这样的事多了,搞得我把烟都戒了- ---一闻烟味就反胃)而是对于我们的侦探迷来说,后者可能太琐碎、粗野,与纯推理也有一定距离。 1、 现场勘查:在有现场的案件中,现场勘查可以说是一切其它侦查工作的起点与前提。在我们国家现场勘查是由刑侦与刑技部门共同进行的,一般刑技人员负责现场勘验,主要也就是发现、提取、收集、记录各种犯罪的痕迹、物证;刑侦人员则负责现场的调查访问与紧急情况下的追缉堵截。 现场勘验的主要对象是:BCDE A、 犯罪场所:主要须查明犯罪分子作案、潜伏观察的地点、进出现场的路线、侵入方式、现场的活动过程、在现场附近隐匿处理赃物、凶器,抛弃、掩埋尸体的地点,并在以上基础上对犯罪分子是否熟悉现场、作案动机、时间、手段、人数、个人职业生理特点作出判断。 B、 犯罪痕迹:手印、脚印、齿印、唇印;鞋印、刀枪棍斧锯锄等破坏痕迹;车轮印、爆炸、燃烧、腐蚀痕迹。根据以上痕迹可以对作案的时间、人数、犯罪分子的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职业特点作出比较接近的判断。 C、 犯罪遗留物:如人体分泌物、文件、票证、纸张、泥土、头发、血迹、汗斑、花粉颗粒、布纤维等。 D、 尸体检验;应查明死因---正常死亡亦或非正常死亡?是中毒死、窒息死、还是机械性损伤致死;自杀、意外事故死还是他杀?死亡的时间、致死的工具? E、 人身检查:对受害人、嫌疑人身体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的检查。 现场勘验的步骤:说起来很简单,也就是先整体巡视,再局部观察,然后个别勘验。但要真正运用纯熟,还需要通过不断地在实践总结提高。 现场的调查访问没有什么巧,就是一要思路清晰,在对案情还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也能抓住重点,知道该问些什么;其次就是要会作思想工作,能让心情紧张、有顾虑、对警方不信任的知情人能大胆提供线索。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大陆的其它警种我不敢说,但刑警在真正侦破大要案时都是相当慎重也比较讲文明的,对于某些要犯甚至客气得过了份!所以有时在家里一看到H BO台与凤凰卫视里某些东东就气不打一处来,大陆警方技术装备、人员素质相对落后一点是事实,对人权的尊重也需要逐步提升,但这帮家伙损人也实在太没边了。 2、案情综合分析会:(对于某些案件而言,现场勘查后的现场会议实际上就取代了正式的案情综合分析会,特此说明)在我国现行的刑侦破案体制中,案情综合分析会是一个最具决定性的环节,首先它是对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初步摸排所获线索情况的一个汇总,然后就要对案件性质、作案时间、地点、动机、工具、过程、嫌疑人个人特点作出判断,有了全面、经得起推敲的案情判断,就可以比较有针对性地确定侦查范围、划定侦查方向、制定侦查计划,确定落实具体侦查途径措施了。 其具体内容如下:ABCDEFG A、 分析案件性质:通过现场的具体环境、被侵犯的人或物等情况确定究竟是哪一类犯罪行为构成的案件。 B、 分析作案时间:通过被害人、目击证人、其它知情人反映的情况;现场痕迹新旧程度、血迹颜色、雨、雪足迹;尸体现象、胃内残留物;电视广播播放节目的时间等情况对具体作案的时间进行推断。 C、 分析作案地点:主要是判明是第一现场还是关联现场。 D、 判断作案工具:主要根据工具所形成的痕迹、遗留物品、微量物质等展开推断。 E、 分析作案动机:根据被侵害的对象性质特点、现场态势、被害人平时人际关系、恋爱、婚姻、经济状况、仇怨等可能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挖掘。 F、 分析作案人数:通过现场指纹脚印、损失物品重量、体积加以推断。 G、 分析犯罪分子个人生理、职业经历特点:(略) H、 分析作案手段:(1) 预备手段:如事先潜伏踩点、配制或窃取钥匙、预启门窗、声东击西调事主离开现场等。(2) 侵入现场手段:如撬门、踹门、挖洞潜入等(3) 破锁手段:(略)(4) 伪装灭迹手段(略)(5) 欺骗手段:冒充身份、以假充真、金钱、名利引诱、异性引诱等。(6) 伪造手段:如制版、描绘、复印、涂改、摹仿等。 通过以上对案情要点的分析判断,也就可以把怀疑的对象缩小到某一区域、具有某一共同特点、某类专业技能的对象群体上,再通过对时间、地点、工具、因果关系等方面条件的摸底排查,就能更进一步地确定重点怀疑对象,加之以二十四小时跟踪守候、电话通讯监控、密搜密取及条件成熟后的全面讯问就有可能从嫌疑人撕开口子,一举破案。 三、刑事侦查的一些常用方法:刑技那一块主要就是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刑事照相、司法弹道检验、物证的提取与检验、法医检验等,这方面内容博大精深,技术性与实践性要求很强,我只学过一些条条框框,不敢班门弄斧。老陇是这方面的专家,大家可以多看看他这方面的文章。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1-7 14:58:37编辑过][/color][/align]
    作者:siemens_wolf 时间:2003-11-7 14:52:00第 3

  • 间谍常识 间谍 所谓间谍,既指被间谍情报机构秘密派遣到对象国(地区)从事以窃密为主的各种非法谍报活动的特工人员,又指被对方间谍情报机构暗地招募而为其服务的本国公民。间谍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采取非法或合法手段、通过秘密或公开途径窃取情报,也进行颠覆、暗杀、绑架、爆炸、心战、破坏等隐蔽行为。 心战 所谓“心战”,是指某些国家或政治集团利用宣传工具和宣传品,对敌对的国家或政治集团进行的旨在扰乱其武装力量和居民的精神状态和心理状态,煽动其内部的不满情绪,瓦解其士气的一系列谋略活动。 密写 间谍最早的联络方法之一。即利用某些有机化合物或无机化合物对纸张的潜隐性能,在纸上写出眼睛看不见的文字,再通过一定的光、热、蒸气和化学的作用显示出字迹来的一种秘密的通信方法。密写的具体种类主要有:溶液密写、复写密写、干写、压痕密写以及潜影密写等。 勾联 间谍情报机构派出人员对对象国或地区的人暗中勾引与之联络。 耳目 指为间谍情报机构、间谍或别人刺探情报的人。《汉书·赵广汉传》:“赵迁颖川太守,……吏民相告讦,广汉得以为耳目,盗贼以故不发,发又辄得。” 众多耳目组成耳目网。 策反 意即策动反正。从反间谍的角度,是指秘密策动敌方间谍情报人员叛变倒戈,转而为已方服务。促使敌方情报人员背叛,是清除间谍活动的一种有效手段,它是反间谍工作中最成功的突破之一。 公开情报 指从公开或半公开的资料或消息中获取的情报。 间谍代理人 指受间谍组织或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另一国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人。我国《国家安全法》所指的间谍组织和间谍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确认 安钉子 在对方内部安插为已方起颠覆、破坏、刺探情报等特殊作用的人,称“安钉子”。在间谍情报领域,“安钉子”也叫渗透。 内线 指间谍机关安插在目标国家、地区的有关组织、机构内部的能够接触到对方内部核心机密,及时了解对方内部情况的人员,也叫内线关系、接密关系或接敌关系。 内奸 暗藏在内部,配合敌对势力从事破坏、提供情报等活动的奸细、敌对分子。 双重间谍 又称“逆用间谍”、“两面间谍”,即具有双重间谍身份的间谍。其中主要是一国间谍情报人员因某种关系,如受贿、受胁迫、思想信念动摇,或投降等,为另一国反间谍机关服务。发展运用双重间谍成为反间谍活动典型的手段。另一种双重间谍是外国情报机关企图征募本国公民为其执行任务,而这个公民把上述情况向本国反间谍部门报告,反间谍部门对这类人员加以运用,伪装为外国服务,实际为本国效力。这种双重间谍价值更大。担任双重间谍的人需要某些特殊才能,他必须头脑机敏,能言善辩,镇定自若,具有某种八面玲珑的本领,而且还要能忍受各种复杂环境所带来的刺激。从长期战略目标出发,经营管理一大批双重间谍,就形成了双重间谍系统。 鼹鼠 通常指潜伏在对方间谍情报机构或其他要害部门,窃取内部核心机密的渗透人员。他们既可是本国谍报机关直接派遣的特工人员,也可是被策反的对方内部人员。 工业间谍活动 西方国家情报界通常把非法窃取对象国(地区)科技领域、工商企业与公司、财团以及其他经济部门秘密情报的间谍情报活动,称之为工业间谍活动。直接从事工业间谍活动的人员,往往被称之为“工业间谍”、“商业间谍”和“科技间谍”,又被称为“工业白蚁”、“新的寄生虫”与“工业强盗”等。
    一般尸体现象 作者:siemens_wolf 时间:2003-11-7 14:53:00第 4

  • 一般尸体现象的发生、发展受内外因素影响较大。应综合全部材料进行客观的分析。 一、尸斑:尸斑一般出现于死后2—4小时,但也可早至30分钟,迟至 6~ 8小时出现。尸斑的出现和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1.坠积期;一般发生于死后 2—4小时,在尸体的下部位位出现淡紫红色小点、小条或小片状斑痕。用手指轻轻压迫,颜色即可消褪,去压后淡紫红色又显现。若于此翻转尸体,则原先尸斑可以消失,而在新的低下部位,再次逐渐形成新的尸斑。 2.扩散期:组织液也和血液一样,向尸体低下部位沉降,坠积于血管周围的组织液,透过血管壁渗入到血管内,和血液混合而促进溶血。血浆被组织液稀释,且被血红蛋白染色,并开始向血管外渗出,此即扩散期。一般尸斑发展到扩散期需1 2小时 (至少8—10小时以上)。此期尸斑已融合成大片状,呈弥漫性紫红色。用手指轻压,已不易褪色。翻转尸体后,原先尸斑也不易消褪,新的低下部位亦不易形成新的尸斑. 3.浸润期:尸斑发展到浸润期约于死后 24小时。此期被血红蛋白染色的液体渗入组织内,使组织和细胞着色。尸斑显著,呈暗紫红色,指压不褪色,翻转尸体,原有的尸斑不消褪,也不出现新尸斑。浸润期持续时间较长,以后转人腐败.检查尸斑,同时要考虑死亡原因,因为这与尸斑出现的强弱关系甚密切,如大出血者尸斑出现晚而且不显著;急死者尸斑出现早而且浓密。 二、尸僵:尸僵一般发生在死后1—3小时,少数在死后10分钟即出现,也有迟至7—8小时以上才出现。尸僵的发生,通常有一定的顺序,多数是自上而下,即所谓下降型,先从咬肌、颈肌开始,其次为颜面肌,以后则为躯干、上肢及下肢。验尸时,如见下颌关节开始出现尸僵,一般为死后l —3小时以内(偶尔为死后7小时,罕见16—18小时);上肢出现尸僵为死后5—6小时;下肢出现尸僵为死后7~8小时;全身发生僵为死亡已9 小时以上;半天后均强盛。全身尸僵高度强盛,达于顶峰,为死后一昼夜左右。死后6—8小时内,用外力去消除,尸僵还可重现,但在死后8 —9小时后,用外力消除,尸僵就不再重现。尸僵经过1—2昼夜或更长时间开始缓解,肌肉变软,关节稍可转动。经2—3天按发生的顺序依次缓解,肌肉全部变软,关节均可转动。一般情况,下颌关节尸僵开始缓解,为死后已超过2 4小时;上肢尸僵开始缓解为死后已超过30小时;下肢尸僵缓解为死后超过36小时;全身尸僵完全缓解消失,为死后3—7天。但搬运尸体等人为破坏则例外。心肌和平滑肌亦发生死后僵直,通常于死后l —3小时开始,一般持续1~2昼夜。由于心肌强直而将心腔中血液压出,尤以左心室为甚。因此,左心室常呈空腔状.但心肌变性者,则不发生强直,即使出现也微弱。平滑肌,如皮肤的立毛肌发生强直,将毛囊口上举,使皮肤呈鸡皮状(多见于大腿、腰部和臀部);虹膜肌的僵直可使瞳孔略微缩小。肠壁平滑肌因尸僵形成而呈收缩状,死后5 小时达顶峰,9小时后缓解。 三、尸冷:人死后,尸体温度下降虽有一定的规律,但尸体冷却的速度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环境温度、衣着多少、年龄、胖瘦以及死亡原因等。当周围环境温度高、尸体穿棉衣或盖棉被、壮年人、肥胖者、或死于高热病者,其尸冷缓慢。相反,如穿盖单薄或裸体、环境温度低、年老、瘦弱、因长期慢性消耗性疾病而死亡者,则尸冷较快。一般说来,当环境温度为1 6~18摄氏度时,头10小时尸体温度每小时下降l摄氏度左右(0.5—1.5摄氏度C)以后下降率逐渐减少。在冰雪中,尸体1小时完全冷却。用普通温度计测腋温推测死亡时间不准确,测直肠温度则比较可靠。如用特制的温度计测小脑延脑池温度,则可靠而且准确,因为它不受环境的影响,一般测定死后1 4小时内的尸温,可获高度准确的结果。 四、局部干燥:口唇粘膜、阴囊皮肤或表皮擦伤等处出现皮革样化,为死后2小时以上,皮革样化明显、干、硬、暗褐色,死亡至少已8—1 2小时以上。 五、角膜混浊:人死后,角膜透明度逐渐下降。在一般室温下,角膜轻度混浊为死后6—12小时以上;角膜局部或弥漫性混浊,但瞳孔仍可辨认,为死后1 8小时一1天;角膜显著混浊呈白斑状,瞳孔已不可辨认,为死后已超过2—3天。 六、腐败:尸体腐败的速度受环境温度、死亡原因及个人体质影响极大。人体中,因回盲部容易积滞粪便,故死后该处发生腐败较早,产生硫化氢较多,所以尸绿首先出现于右下腹部。尸绿通常于第一昼夜末开始出现,然后逐渐扩大,向全腹部蔓延,进而扩延至全身。一般说来,尸体夏天腐败最快,右下腹开始出现尸绿,死后已超过2 4小时;尸体呈巨人观则已死亡3天以上;死后15天左右全身软组织腐烂、糜化、崩溃、消化。冬天尸体腐败较慢,在冰雪中甚至可不腐败。当存在有利于细菌的发育和繁殖的因素时,尸体腐败就快;否则减慢或停止。在温度2 5~35摄氏度、湿度适当和空气流通时,腐败快。实验证明:尸体在空气中、水中和埋在地下腐败程度相同所需时间的比例关系为1:2:8 。此外,尸体腐败的快慢,同身体状态也有关系,如幼儿尸体水分较多,窒息死和急死的尸体因血液具有流动性,脓毒血症死者由于大量细菌的存在,腐败均较快。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1-7 14:59:23编辑过][/color][/align]
    如何辨别尸体死亡时间? 作者:siemens_wolf 时间:2003-11-7 14:54:00第 5

  • .看尸体的僵硬程度,一般情况下,尸体在死后30分钟—2小时内就会硬化,9小时—12小时完全僵硬,30小时后软化,70小时后恢复原样。但如果在土中或水中,或在低温干燥情况下则会延缓,高温多湿条件下会加快。 2.看尸斑的变化 (1)指压:尸斑是血液由于重力学的原理积存于尸体下面而出现的特有斑痕,死后6一12个小时指压时会有一定的褪色,超过了12小时,就基本上不会褪色了。 (2)移位:如果尸体被挪动过尸斑会发生移位,但死后8—9小时再改变尸体的体位,尸斑只会发生部分的移动,旧的尸斑还会存在,同时还会出现新的尸斑。经过了1 0个小时以上,尸斑就不会动了。 (3)注意:要考虑死者的年龄、体格、死因以及尸体放置的环境因素,不同的因素会产生极大的不同。 3.看尸体内的消化物,食物经胃部消化大约2小时会全部到达小肠。 4.看尸体腐烂程度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1-7 15:00:07编辑过][/color][/align]
    当私家侦探的四项基本原则 作者:siemens_wolf 时间:2003-11-7 14:55:00第 6

  • 他们是怎样打探别人的秘密的?一个美国的私家侦探教给你怎样攻击目标和保护自己。   三百六十行,有一行就叫做私家侦探。   私家侦探可谓文学作品的好题材:福尔摩斯的侦探故事让全世界都着了迷;倪匡的卫斯理一本接一本、一版又一版;亦舒的作品里也有一位叫小郭的私家侦探,带出了不少跌宕起伏的爱情故事。在影视作品方面,私家侦探也常常少不了。跟其它行业不同的是,虽然这一行也颇具专业性,但是人们往往会不自觉地赤膊上阵一显身手:号称“美国甜心”的梅格·瑞安不是最擅和演那种醋劲大发偷偷跟踪男友的小女人吗?《来来往往》里不是也有个小子拿着一卷录像带敲诈男主角的太太吗?当然,那小子是属于误入歧途的一类,另当别论。   在美国,很多私家侦探都是退役的警察,因为这些人受过专业的训练,反应敏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私家侦探社的客户大都是些明星、华尔街的巨头以及妒火中烧的情人们。这些来自是非圈的客户无不满怀疑虑,:“我是不是还应该和我太太生活在一起?”“我先生是否有了外遇”“我能否信任这个客户?”“是否有人在威胁我的安全?”……客户们需要一些专业人士来帮助他们揭开迷团。   究竟怎样才能打探到那些秘密呢?私家侦探教给你他们这一行的“四项基本原则”: “隐身人”原则   毛手毛脚的笨侦探总是弄巧成拙,不是被跟踪对象甩掉就是被对方反跟踪,洋相百出。大部分的毛病都出在急于求成,跟踪距离太近,结果欲速则不达。学会如何与跟踪对象保持有效距离是私家侦探的技巧这一。绝不能让跟踪对象感到你的存在,更不能让他/她看到你,否则一败涂地。为了确保你的隐秘形象,要学会乔装改扮,最好象周星驰在《百变星君》里的那样“多姿多彩”。 “智多星”原则   现在发明了很多先进的跟踪仪,就象007电影里那样,连眼镜都可以是微型摄影机。但你还是随机应变。有一个女人请私家侦探跟踪她丈夫,因为她怀疑丈夫在外面有越轨行为,结果私家侦探发现她丈夫经常出没于一个同性恋酒吧。有一天侦探尾随起后想要拍照,那女人的丈夫以为侦探也是同道中人,侦探只能随机应变,拍下了整个活生生的同性恋场面。如果侦探不够机灵,当时恐怕要饱尝一顿结实的拳脚。 “多重身份”原则   如果你傻呼呼地挨家敲门,说你想打听某某人某某事,人家多半懒得和你费口舌。做一个私家侦探一定懂得利用多重身份,比如对主妇要说你是不动产管理公司的职员,这样就可以借巡视房屋之机与人攀谈,得到平常得不到的讯息。多重身份就意味着多种信息的视角,对你的情报质量有很大帮助。 “直觉性”原则   一个老练的私家侦探发现:绝大部分客户委托他们调查的某种怀疑结果都证实并非空穴来风,人们的直觉具有惊人的准确性!一个太太,可能并没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丈夫在外面的不轨,但直觉却告诉她已经或将要发生一些事。一个侦探也同样要相信自己的直觉,要有看透人心的睿智:只要看着对主的眼睛,就知道对方有没有讲真话。然后根据这种直觉性的判断,沿着这条线索努力找到证据。毕竟证据是关键,因为任何一个法官都不可能接受“我有种感觉是他杀了人”这种说法的。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1-7 15:00:52编辑过][/color][/align]
    名侦探在世界各地 作者:siemens_wolf 时间:2003-11-7 14:56:00第 7

  • 在许多国家、城市,侦探推理小说都是大受欢迎的作品,因之而起的名作家、他们笔下的名侦探,也就遍布全世界。要深入地认识他们,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侦探推理小说的开山鼻祖爱伦·坡(Edgar Allan Poe,1809─1849)虽是美国人,但当他那五篇传颂千古、被列为典范的侦探推理短篇在美国发表时,基于当时的社会状况和群众口味,这五篇作品在当地并没有带来太大的回响;反倒是横越大西洋传到英国,在彼邦慢慢地发展起来。侦探推理小说在英国得到逢勃的发展,有名的作家不断涌现,优秀的作品陆续诞生,为英国赢得了“侦探推理小说之乡”的美誉。谈到英国的名侦探,当然首推“世界第一侦探”夏洛克·福尔摩斯(Sherlock Holmes)。称福尔摩斯为“世界第一侦探”,也许有人会认为是过誉了点。事实上古今中外屡出名侦探,各有千秋,亦各领风骚,实是难以比较;更何况他们本来就是虚构人物,难道要把他们唤在一起作一次比赛定排名吗?(当然此概念已有作家用过,安排几位名侦探聚在一起侦查案件,然而侦查的结局却全仗作者的构思,并不是真正客观的比较。)但是福尔摩斯的大名却是响遍全球:纵然是对侦探推理小说毫无认识、从不关心的人,一谈到侦探推理小说,就自然(亦只可以)想起福尔摩斯。从名气一面来看,福尔摩斯是真正的家喻户晓,世界第一了。小说中福尔摩斯的住所(英国贝克街二百二十一号B),也成为了全球游客的旅游热点呢!   上面谈过英美两地的名侦探,都各有特色。虽说英美是侦探推理小说的盛产之地,但侦探推理小说却不是英语国家的专利。假如学能测验还未被废除,我相信我们可以在推理练习中找到这一条:英国对夏洛克·福尔摩斯(Sherlock Homles),正如法国对亚森·罗宾(Arene Lupin)。   严格来说,亚森·罗宾也许不是名侦探,因为当初法国人莫里斯·鲁布朗(Maurice Leblanc)创造他时他最先是以怪盗的身份登场的。罗宾头脑细密,神出鬼没,法国警方也拿他没法。不过罗宾并不是那些作奸犯科的罪犯,反而是好象中世纪的罗宾汉一般的人民英雄,专门锄强扶弱、警恶惩奸、劫富济贫。后来他“改邪归正”才当起侦探,最后更成为法国的警察厅长。据说当初鲁布朗创造罗宾,是因为看到英国的福尔摩斯如此成功,因而也希望创作另一个旗鼓相当的法国人物与之一较高下。在这个理念驱使下,鲁布朗在后来也就写了几篇作品,描述罗宾和福尔摩斯如何在法国一较高下。只是据说福尔摩斯的“创作者”柯南·道尔对此举不甚认同,认为鲁布朗盗用了他笔下的人物。在柯南·道尔的反对下,如此侦探与怪盗对决的作品就只有寥寥几篇了。   谈过了西方的名侦探,在东方这一边又如何呢?侦探推理小说在日本发展蓬勃,自然也是名探辈出。近年来较多人认识的我想要算是横沟正史笔下的金田一耕助。在本港真正认识金田一耕助的人也许不多,但随着金田一探案漫画的流行,这位祖父级的名探也开始受人认识了。金田一耕助的案件有着极浓厚的日本色彩,经常出入于备有纸制屏风的日式房屋之中,耕助本身也是时常的一身和服打扮。金田一耕助的第一部作品《本阵杀人事件》,就是以古色古香的日本农村为背景,农村中的水车还在案件中担当重要的角色呢。其后的作品《恶魔的手球》更是发生在日本某一温泉区,配衬着传统传诵下来手球歌谣(也就是如“小皮球、香蕉梨”等让小孩子一边拍着皮球一边高声朗诵的歌谣),让读者充分领略到日本的风土情怀。   在中国,侦探推理小说好象不太盛行,这也许跟中国历代的司法制度有关。一直以来,中国的司法制度给人的感觉是人治的成分较高,对科学化的铁证如山并不像西方那么强调。公堂之上,断案依靠的往往是大老爷的明察秋毫而非客观的环境证据。因此在中国我们找不到(或很难找到)侦探推理小说,有的只是如《包青天奇案》一般的公案传奇,故事重点也不是搜集线索寻找凶手,反而大部份是在于如何令位高权重、狡猾善辩的罪犯伏法,为人民伸张正义、警恶锄奸。因此在中国鲜有听闻名侦探,反而清廉正直的父母官更为深入民心。   虽则侦探推理小说在中国并不流行,名侦探却不尽是外国人的专利。在夏威夷檀香山就住着一位很棒的华人探长陈查礼(Charlie Chan)。陈查礼是个美籍华侨,在美国长大,受美国教育,讲得一口流利的英语;不过同时地他也懂得广东话,还经常引用中国的成语,充分显示出他对中国文化的认识。创造陈查礼的是美国作家毕格斯(Earl Derr Biggers),在他六本《陈查礼探案》中,描述了陈查礼如何运用慎密的心思,将发生在这个多种族国度里的罪案一一侦破。也许因为陈查礼是中国人,《陈查礼探案》中也经常出现不同的华人,在揭示白人世界中的罪恶之余,书中也不乏对居美华人生活的描写呢。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1-7 15:01:20编辑过][/color][/align]
    作者:siemens_wolf 时间:2003-11-7 15:07:00第 8

  • 传统上用三种方法来推断死亡时间:尸僵、尸斑及尸温。侦探小说家经常利用这种推断把故事情节描述得栩栩如生,你可不要完全相信。因为尸体现象受许多因素的影响, 如环境的温度、尸体的体格、运动程度、是否饮酒、是否用麻醉剂等方面的影响。  尸僵一般于死后l一3小时开始出现,最初出现在颜面部和眼肌,随后扩散到躯干的上下肢。12小时后,尸僵达到全身。尸僵持续6小时左右开始缓解,尸体恢复变软。  尸斑的出现也有一定的时间规律,死后血液循环停止,最快半小时后,血液因自身重力坠积于尸体的底部血管,该处皮肤现出紫红色的斑痕,像瓶底的红酒,这就是尸斑。尸斑最晚在死后4 10小时内出现。它的颜色持续时间很长。如果一个人死后仰面躺在床上时,尸斑应在他的背部,如发现尸斑在身体的前部,说明尸体被移动过。   第三方面是通过尸体的温度来判断死亡时间。死后体内停止产热,尸体的温度大约每小时会下降1度。肌肉组织和环境的温度对尸体温度影响很大。胖人的尸温比疫人的尸温降低的慢;温暖室内的尸温比寒冷室外的尸温冷得慢。  下面的公式常用来推断死亡时间: (常温(98.6oF)一尸体直肠温度)/l.5=近似死后经过时间    面部及四肢发凉、尸斑、尸僵开始出现,其死后经过时间为1~2小时。 尸斑呈片状分布,尸僵大部分出现,其死亡时间经过3~4小时。 尸斑融合成大片,尸僵全身出现,角膜微浊,嘴唇开始皱缩,用缩瞳剂、散瞳剂滴 眼,瞳孔仍有反应,其死后经过时间为5~6小时。 尸僵高度发展,指压尸斑能完全退色,角膜高度混浊,眼结合膜开始自溶其死后经过时间约12小时。 尸斑能全部压退,羊皮纸样斑形成,角膜高度混浊,巩膜黑斑出现,口腔粘膜及眼结合膜自溶,其死后经过时间约24小时。 上述几种尸体现象出现的时间,是以春秋季节为基础的,夏季则加快,冬季则变慢。 腐败性腹部膨胀,在春秋季节于死后8~10小时,夏季于死后4~5小时,冬季于死后48~72小时开始出现。 腐败绿斑,在春秋季节约于死后24小时,夏季约于死后12小时,冬天死后72~120小时开始出现。 腐败血管网,在春秋季节于死后48~72小时,夏季于死后1~2天,冬季约于死后7天开始出现。 头发易于脱落和腐败水泡现象,在春秋季节于死后3~5天,夏季于死后1~2天出现,冬季一般不出现腐败水泡。 腐败巨人观,在春秋季节于死后3~7天,夏季于死后2~3天,冬季于死后15~30天 开始出现。 在盛夏季节,尸体软组织液化消失仅存尸骨,需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在有蝇破坏的情况下,时间更会缩短。如果所检尸体在水中,则还有些尸体现象供推测死亡时手脚皮肤泡软膨胀,呈白色皱缩状的现象,若出现于手掌、脚掌处,则死亡时间在4 小时左右;若出现于手背、脚背处,则死亡时间于48小时左右。 手脚皮肤脱落呈手套状的现象,若是出现于夏天的尸体上,其死亡时间为一周左右;冬天为一月左右;春秋天则为2周左右。 腐败巨人观,在春秋季节于死后7~10天,夏季于4~5天,冬季于1.5~2月出现。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尸体现象的发生和发展受到各种条件制约的,在判断具体的死者死亡时间时,应当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推测,绝不能对任何一个数据生搬硬套。胃内食物在法医学上有其独特的意义。法医工作者既可以根据胃内食物的种类和成分,推断死者的进食地区、生活习惯和经济状况等情况,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还可以 根据胃内食物的消化程度和排空程度情况,推断死者最后一次进食到死亡的大概时间,为推断死亡时间和死者生前的活动范围提供科学依据。 实践表明,胃内食物消化和排空程度,取决于食物的性质。以米饭、蔬菜类食物为例,如果饭粒、蔬菜外形较完整,乳糜减少,只有少量食物进入十二指肠,则一般应当 是在饭后1~2小时内死亡的。如果胃内食物全部成乳糜状,只有极少的饭粒、蔬菜残渣,食物已进入大肠,则大约是在饭后4小时死亡的。胃内食物已全部排空,或者仅残存如青菜头粗皮纤维、海带皮等硬质蔬菜皮,则在饭后4 ~6小时死亡。如果胃内容物是肉类或油腻重的不易消化的食物,则进食至死亡的时间的推断应当相应延长。 运用胃内容物消化和排空程度来推断进食到死亡的时间,应当充分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不同的人的消化能力和肠道推进食物的速度是有差异的;二是人死后胃肠蠕动和消化酶的作用还要持续一段时间,使食物继续推进和消化。这种情况在尸温下降缓慢时更为明显。 根据膀胱内尿液的多少推测死亡时间 在夜间死亡的人,还可以根据膀胱内尿的充盈程度来推测死亡时间。按照常人的习惯,睡觉前要排尿,如果尸检时见膀胱内尿量甚少,则可能是睡后2 ~3小时内死亡;如果尿量甚多,则可能是半夜死亡。只是这种情况偶然性较大,所以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仅凭此来判断死亡时间。
    作者:siemens_wolf 时间:2003-11-7 15:10:00第 9

  • 1978年3月10日,北京市无线电元件二厂会计陈某(女)在家中被杀。尸体仰卧在水泥地上,地上有大量血迹。经法医检验,死者前额有钝器打击造成的挫裂创,两眼青肿,左鼻骨折,左、右枕部有挫裂创十余处。颈部有索沟和一条3m长的细麻绳。腹部有切割创,肠子外露。两手有抵抗伤。同时还检见,里屋沙发上有血迹,沙发后墙壁上有喷溅血迹24点,高120cm。沙发前20cm处水泥地面上,有两个不完整的大棱形花纹足迹。外屋西墙上和门上有5处血迹,高度为120~150cm。墙上血迹中粘有毛发,石灰墙皮上有头发压痕。死者衣着整齐,无奸污迹象。室内无翻动和财物丢失。经对尸体解剖检验证明,死者系大出血死亡。 公安人员通过对上述死者的伤害情况分析认为,凶手残忍狠毒,可能是报复杀人。经过进一步侦查,很快破获了这一案件。原来,凶手张瑞学(女)与被害人的丈夫马某乱搞两性关系,后来受到马某冷遇,遂以杀害陈某作为对马某的报复。3月10日这天,张瑞学带自行车中轴一根,麻绳一条,到陈某家后,谎称借锯子,趁陈在沙发下拿锯时用车轴猛击头部。陈挣扎跑到外屋,又被揪着头发往墙上撞,后又按倒在地上撞头,并打击陈的前额和两腿。陈昏迷后,张又用绳子在颈上勒了三圈,结一死扣,还恐陈不死,张又拿厨房菜刀,撩起其上衣,在腹部横拉数刀,直至肠子外露,然后逃离现场。这是一例因机械性损伤引起大出血死亡的案件。 由于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传染的以及精神的因素,致使人体组织、器官的结构受到破坏或功能发生障碍,就叫做损伤。故名思义,因机械力的作用而引起的损伤,就称做机械性损伤。致伤物(造成损伤的物体),机械力和人体是机械性损伤形成的必要因素。缺少一项,都不可能形成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可因致伤物的不同而形成不同形态的损伤。致伤物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石块、砖头、斧头、锤、棍棒、刀、剪、车辆、枪弹等。这些致伤物,如果为犯罪分子利用来作为致人伤亡的工具,那就是凶器。当然意外事件中的车辆撞伤,压伤,以及房物倒塌等造成的损伤,也是机械性损伤。这种因意外事故造成损伤的物体,称为致伤物,而不能称为凶器。此外,拳头、手肘、牙齿、脚也可以致人损伤。人撞击地面、人体互相冲撞、人撞物、物撞人都可以形成机械性损伤。 致伤物作用于人体,往往形成一定的损伤特征。法医学上,可以根据损伤的伤痕特征所反应的致伤物接触面的形态,来推断致伤物的形态、种类、轻重、质地等。在张瑞学杀害陈某的案件中,公安人员根据陈某尸体上留下的伤痕有锐器伤、钝器伤和勒痕,推断头部钝器伤可能是斧背或条形钝器形成。腹部切割伤是刀子形成,颈部勒痕是包装捆绑用的细麻绳形成。从墙上有血迹、毛发和墙皮毛发压痕推断,头部挫裂创可能是撞碰形成。犯罪过程可能是在沙发前猛击被害人头部,被害人挣扎抵抗跑到外屋,又被抓着头发,在墙上撞碰,致被害人昏迷倒地后,又用绳子勒颈,而后撩起上衣剖腹。破案后,凶手张瑞学的供述,与公安人员根据伤痕形态推断凶器以及作案过程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从伤痕形态特征,可以推断致伤物。这是法医学上根据损伤特征推断、认定致伤物的基础。 必须注意,人体的弹性、韧性比较强,可塑性小,所以对致伤物的各种特征不能一成不变地完全反应;加之,同一致伤物往往有不同的多个接触面(如斧头,有斧背、斧刃、斧背棱边),与人体接触都可以形成不同形态的伤痕。形态相同的接触面,又因机械力,人体被打击部位组织结构的差异,也可以形成不同形态的伤痕。如方形斧背垂直打击人体平坦处,常形成类似方形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打击狠重,或重复打击,可形成方形凹陷骨折或粉碎性骨折;而斧背棱边斜向打击人体,可以形成条形挫裂创。所以,在运用伤痕形态特征推断致伤物时,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这样作出的推断,才不致于出现错误。 损伤的程度、伤痕形态特征,与机械力的大小、方向、作用点都有直接的关系。作用于致伤物的力越大,也就是致伤物的运动速度越大,形成的损伤程度也越严重,致伤物运动速度越小,损伤程度相应地也较轻;作用于致伤物的机械力的方向,对于损伤的形成及其损伤的特征也有很大影响。如凶犯使用很大力量挥舞扁担向人打去,被害人扭动、抵抗以及其他条件限制,扁担呈斜向擦过人体,只能形成表皮剥脱。相反,以同样力量挥舞扁担垂直打击人体,就会形成严重的皮下出血,甚至形成严重的骨折;另外,受同等机械力作用的致伤物集中打击于一处或分散多处,或者致伤物反复打击一处与单独打击一处,形成的损伤形态特征和造成的后果是不一样的。北京市公安局曾破获了这样一个案件:1978年11月11日,几名女社员到地里劳动时,发现水沟内有一具女尸,立即报了案。公安人员到现场作了勘验。经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头部有39处钝器伤,颅骨多处塌陷,左颧骨有2.5×3cm的圆形皮下出血。尸检证明,死者系头部多处受伤,造成大出血死亡。公安人员根据死者头部39处伤痕。颅骨多处塌陷骨折和左颧骨的2.5×3cm 的圆形皮下出血伤痕,推断可能是锤子打击形成。再从铁锤的39处伤竟没有致命伤,推断凶手使用凶器虽然较重,但行凶时可能受到空间限制,使不上力量,才反复打击,留下了39处钝器伤。根据凶犯行凶时可能受到空间限制的推论,进一步推断,凶犯可能是在小轿车或卡车驾驶室内作的案,然后移尸现场。破案后,犯罪分子李本东交代,是在丰田轿车内强奸被害人后,又用直径2.5cm的圆形铁锤猛击被害人头部而致死亡的。公安人员正是根据死者身上的伤痕特征,推断致伤凶器,作用于凶器的力量、方向和作案时的现场环境,从而确定了重点调查汽车的侦查方向,很快破获了这起强奸杀人案。 人体各部位的组织、器官结构与生理机能是不同的。其所能承受的外力也不一样。因此,外力打击形成的损伤的形态也不一样,引起的后果也是不同的。如以同样大小的力量挥舞斧头,打击在头部或臀部,斧背在头部较平坦的部位则形成类似于长方形或带直角的皮下血肿、挫裂创或骨折等,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甚至死亡;在臀部则形成类似于长方形的皮下出血和带直角的皮下出血,伤害后果较轻,一般没有生命危险。 另外,不同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的人,也存在个体差异。致伤物在相同条件下作用于不同的人的相同部位,形成损伤的形态和造成的后果可以是不一样的。同样机械力作用下的木棒,打在老年人手臂上,可以形成粉碎性骨折。打在青年人手臂上,则可能形成皮下出血或轻微骨折。青年人承受打击能力比老年人要强一些,形成的损伤自然就有差异。 机械性损伤除了由致伤物、机械力和人体三个因素决定外,现场环境条件,凶犯与被害人身体位置关系,被害人被打击时所处的姿式,相互扭打搏斗以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对形成机械性损伤的性状,都有一定关系。这些影响损伤性状的因素比较复杂,往往相互联系。因此,进行机械性损伤的鉴定时,要全面分析、研究损伤的特征,对损伤形成的原理,基本类型,损伤与死亡的关系,致伤物,生前伤或死后伤等问题,作出正确的推断,为侦查、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 机械性损伤能够对人体产生程度不同的损害,一般可分为原发性的和继发性的损害两种。前者是直接由损伤造成的组织结构破坏,功能障碍或死亡。如象暴力打击造成的骨折,损伤大脑、心脏、大血管等造成的功能障碍或死亡。原发性损伤在刑事案件中最为常见,民事案件也常涉及到这种损伤。1865年4月14日晚上,美国总统林肯在“福特剧院”被害,子弹从总统的左耳上方射入脑颅内,差一点从右眼射出。枪弹伤及林肯的大脑,子弹无法取出,最后导致了林肯的死亡。这就是枪弹所致的原发性损伤。 继发性损伤是受伤后引起并发症造成的健康障碍或死亡。如腹部被钝器打击,造成胃肠破裂。胃肠内容物流入腹腔,引起腹膜炎死亡,或者创口受到感染,引起健康障碍。继发性损伤是在原发性损伤的基础上进一步恶化形成的。在《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书中,记载了清代道光年间这样一起案件:一个叫步飞的人,被杜光先用鸟枪打伤,在小腹部、左腿和右腰眼三个部位造成了损伤,虽然未伤及要害部位,但铅弹(俗称枪沙子) 在伤口里没有被取出。后来感染化脓,医治无效,拖了200多天,步飞还是死了。经检验,步飞是因为枪伤溃烂才死的。步飞的死,就属于继发性损伤引起的死亡。当然对于抢救不及时,或采取医疗措施不力或介入了其他因素造成的后果,以及原本有病,损伤促使病情加重产生的后果,有必要同原发性损伤、继发性损伤的后果区别开来,以便明确损伤的责任界线,解决审判中的刑事、民事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