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强奸案”量刑畸轻将获再审(南方都市报 200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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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强奸案”量刑畸轻将获再审

浙江南浔某派出所两协警强奸一女子,法院认为两人属“临时起意”,轻判3年徒刑

类别:国内新闻 作者:新华 原创 浏览量:804  发布时间:200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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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6日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该院对“南浔协警强奸案”———也就是网上热炒的“临时强奸案”———调卷审查,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量刑畸轻。依照刑法规定,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择日开庭审理。

    网友发明“临时性强奸”

    今年6月10日晚,浙江南浔某派出所两协警,在宾馆乘人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对被告人邱某、蔡某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入狱三年。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网友不理解何谓“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认为协警被判过轻,怀疑其中有其它因素,调侃判决为“临时性强奸”,该词语在网上迅速走红。

    但也有自称懂法律的网友指出,“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应是指“临时起意”,“临时起意”是常见法律术语,单纯从法律操作上看,如果一个法官考虑其“临时起意”、主动自首、获当事人谅解酌情轻判,并无不妥。

    对于网络调侃“临时性强奸”,很快有媒体介入报道,突出处理了“临时性强奸”这个醒目的词语,传达了网络情绪。不过,同期报道较少对“临时起意”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报道和解释。舆论焦点进一步指向“临时性强奸”这个词语,甚至有评论家撰文怀疑说它法院为当事人开脱罪名自己创造出来的。

    湖州组成调查组调查

    南浔法院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解释,“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说法,来自辩护人提出意见时的原文表述,而不是法官创造出来的新名词。法院采纳了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并非把“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来运用或创设。

    按他的理解,辩护人想要表达的本意是,被告人是无预谋的、临时起意的犯罪。

    舆论重压下,事情有了变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日前作出批示:“南浔协警强奸案”由中院调卷审查后,省高院要协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抓紧指导监督,务必忠于事实真相和法律,审查结论经得起历史检验。如确有错判的,要责成湖州中院依法纠正,并查明背后的原因和责任,实事求是地严肃处理。

    记者了解到,因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不公开开庭审理。

    记者还从有关部门获悉,湖州市委日前已研究决定,由市委政法委、市纪委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案原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及相关涉案情况进行调查,并明确要求,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不管涉及谁,都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新华 宗合http://gcontent.nddaily.com/d/73/d736bb10d83a904a/Blog/64d/ffd1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