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精佑,你诬告陷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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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精佑,你诬告陷害了吗?(2009-11-03 07:43:53) 标签:杂谈 分类:法制评论

     《刑法》第243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把诬告与错告在性质上清楚地区别开来了。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由此可见,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的标志。

   范燕琼的文章是按林秀英诉述所写,文章写完后也给林秀英和林的弟弟看过;而游精佑是从网上看到曝光严晓玲之死文章,才找到林秀英录制视频。录制视频时,是由林秀英自己诉说,游精佑和吴华英没有教唆她要讲什么内容。因此,文章和视频所陈述的事情,如果与客观事实不符,也是林秀英在“捏造事实”。游精佑用网络上曝光的文章,由林秀英本人在视频中讲述,这只是属于传播“谣言”而已。由于文章中所指的公安和检察人员是歌厅的后台老板之事,不是范燕琼与游精佑、吴华英等人捏造出来的,故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的行为不属于诬告陷害。

    从检察院起诉书来看,这起诬告陷害案(一开始认定为诽谤案)的起因,在于严晓玲母亲林秀英,她上访状告一年多,她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如此看来,这起所谓的诬告陷害共同犯罪案,主犯应是林秀英了。为何对“主犯”不处罚,却要严惩“帮凶”呢?将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绳之于法,那可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呀!

   下面文章转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43bb820100fiaj.html

   

 游精佑,你诬告陷害了吗?

—兼谈诬告陷害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马民博

    1996年后,我就没有参与审判过案子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些法律书籍被我放到了书柜的最上面,由于自己的工作没有与法律直接打交道,这些法律方面的书籍平时也就很少去翻阅,可以说是束之高阁了。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到了2009年7月,我所认识的一个名叫游精佑的人,先是被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后是以涉嫌诬告陷害罪被逮捕。游精佑到底做了什么?经过收集相关资讯,游精佑只是将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的陈述录制了视频,后视频经过剪辑发布到了网上。现仅根据收集到的这些资讯,对游精佑是否涉嫌诬告陷害罪作个分析。

    在分析诬告陷害罪之前,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诬告?什么是陷害?所以,我首先就从“诬”字谈起,“诬”的意思是说捏造事实冤枉人。“告”,有一种解释是“把事情向人陈述、解说。如告诉,告知。”还有一种解释是“向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检举、控诉,如告发,告状。”“告”还有其他的一些解释,因其义不能与“诬”组成有意义的词组,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那么,诬告的意思就是无中生有地控告别人有犯罪行为。有的词典也解释为捏造事实控告别人。意思大同小异。“陷害”就是设计害人的意思。很明了,不需要多作解释。

    弄清了诬告陷害的意思,再来看看什么是诬告陷害罪。为此,我把束之高阁的法律书籍翻了下来,认真进行了学习,为了防止自己的法律书籍和法律知识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与国家的法治建设,还到书店购买了新的法律书籍,多次对相关法律知识和条文进行了认真的学习。

      那么,什么是诬告陷害罪呢?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诬告陷害罪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单位告发的行为。本罪首先必须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而游精佑介入严晓玲案,他只是将林秀英的陈述录制了视频,并没有对严晓玲案涉及人员进行无中生有、凭空杜撰犯罪事实。其次,必须有将捏造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告发的行为。而游精佑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告发。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诬告陷害罪时,应注意: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告发。如果行为人只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司法机关告发,仍不能成立本罪。

    也许有人会说,在互联网上发布林秀英陈述的视频,也是一种告发行为,因为受众中包括了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如果认定在互联网上发布涉及有检举揭发他人的信息也是一种告发行为的话,那么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就要对所有在互联网上发布涉及有检举揭发他人的信息进行调查。然而,这是做不到的。如果,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只是对做得到的少数在互联网上发布涉及有检举揭发他人的信息进行调查,就存在了选择性执法的嫌疑,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因此,在互联网上发布涉及有检举揭发他人信息的行为,不能认定是告发行为。

    综上所述,游精佑既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向司法机关告发涉及严晓玲案的相关人员。因此,不能认定游精佑涉嫌诬告陷害。当然,以上对游精佑是否涉嫌诬告陷害罪所作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只是在能够收集到的游精佑介入严晓玲案的资讯基础上所进行的。那么,对游精佑,笔者只是想问一句:“游精佑,你诬告陷害了吗?”

    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在办理任何案件时,所办的案件都要经得起事实的检验,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公众的质疑。对游精佑涉嫌诬告陷害罪一案也同样如此。

    在笔者现有掌握的资讯上,否定了游精佑涉嫌诬告陷害罪后。再深入分析游精佑制作林秀英的陈述视频并发布到互联网的行为,难道不是游精佑在捍卫公民的言论自由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什么是言论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作出了有力的回答,那就是“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游精佑制作林秀英的陈述视频并发布到互联网的行为,难道不是游精佑在履行宪法赋予公民批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游精佑制作发布的视频,即使视频中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公职人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公民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自由的理由,游精佑的行为仍然应该得到宪法第三十五条的保护。因为让公民在传递消息时保证每一条消息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如果公众“赞成以诬告陷害罪压制对公民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的自由”,那么公民言论自由就会受到严重侵害!

    捍卫游精佑言论自由的权利,其实是在捍卫咱们每一个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

附:严晓玲案:福建三网民诬告陷害了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