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擎:给行贿查询系统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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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擎:给行贿查询系统提个醒2009年09月14日 08:36汉网-长江日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

作者:肖擎

《人民日报》报道,从9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此举被认为可以加大贿赂犯罪成本,发挥更强的警示和震慑犯罪的作用。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自2006年1月起步,根据相关资料,3年来检察机关共受理查询57311次,涉及被查询单位60505家,个人48741人,其中有254个单位和224名个人分别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置。历史地看,行贿档案为个人和单位提供了可靠的信息,它不仅充实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容,也促进了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的建立。个人或单位有行贿污点被记录,他会因此丧失获得哪怕是合法利益的机会,这么大的成本,会给行贿行为产生较大的约束力,因此而言,查询范围不再设限,此一意图与努力应得到肯定。

认识并不到此为止。事实上,我们肯定查询系统的功效,预设了一个前提,即行贿事实都可以在法律层面被认定。但在现实中,我们不难看到,由于现行法律对于行贿罪的量刑较轻,且对犯罪要件的规定仍显模糊,尤其对于单位行贿等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对一些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贿着实难以认定,行贿事实无法认定,查询系统发挥的作用就会打折扣。

具体来说,我国《刑法》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备要件,但如何理解“不正当利益”,这是一个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很多人认为“不正当利益”就是“非法利益”,这大大缩小了构成行贿罪的范围。事实上,这些年,一些个人和单位行贿手段不断翻新,现有法规已很难涵盖所有行贿种类,也难以对它们定罪论处。比如,一些实质上属行贿的行为以经营中的回扣、手续费形式记入账簿,逃避处罚,还有一些大企业与政府的合作,甚至赞助政府,大药商对医院花钱赞助,是否属于受贿,处于说不清楚的地带。

从查询系统实际发挥作用来看,也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行贿者在市场的退出和准入可以通过查询系统来认证,有记录者其市场行为会受到很大影响,但如果它注资成为一个新的企业,是记录清零,还是默许它以另一种合法方式东山再起?另外,尽管每个人都有资格查询行贿档案,但真正重视这个环节的人和单位有多少,如果不想查询,觉得麻烦,不习惯,在具体事项的操作过程中,有关方面会否做些前期工作,主动公开信息?直面这些问题,并非杞人忧天。

权力缺乏实质约束,人们会将行贿看成“必要成本”,加大行贿者的犯罪成本,并不表示减轻对受贿行为的预防与惩处。但行贿是一系列腐败行为发生的起点,从起点开始,拿出治理行贿的努力,当属必要。在司法实践中置入这样一个程序,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建立,遏阻商业贿赂泛滥之势等目标应可期待。当然,行贿查询系统发挥更大功用非检察机关可以独立完成,这也不是治理贿赂犯罪的全部内容,但它确是可以因循的方向之一,相关各方应为此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