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腐败还需多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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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伟:控制腐败还需多管齐下
更新时间:2009-10-30 10:57:56 阅读9次 [字体:大中小]
《人民日报》近日在重要位置上连续刊发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和副书记何勇的署名文章,阐明治理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的新思想、新要求,并要求创新思路、加大力度、解决问题。而就在前段时间,又有三名省部级官员因涉嫌违纪接受中纪委调查,高官的“落马”频率之高确实罕见。一些省市及相关领域的腐败案件也集中“曝光”,再一次呈现出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局面。
应该看到,对权力滥用和官员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的控制与治理,是个全球性的课题和难题。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权力腐败及公务、商事领域中的“权钱交易”、职务犯罪,是社会公众关心的焦点问题。不过,腐败状况及表现形态,往往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和公共权力运行的体系,以及整个社会的治理结构密切关联。
自1989年以来,我国立案查处的职务违纪、犯罪的案件数量出现逐年递增之势。这一方面证明了我们反腐败的决心和查案力度的加大,但也确实反映出公职人员职务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据统计,在被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中央提出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的时期,这说明“顶风作案”现象十分严重,也说明了我们在权力的分散配置和制约机制上还存在着漏洞和缺陷。同时,“三机关一部门”(即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犯案频繁,已经成为多年来廉政监督的重点。在腐败犯罪中,受贿犯罪比重最高,党员干部犯罪居高不下,“一把手”犯罪比例上升,直接表明这一切与权力缺乏科学设置和有效制约有着密切的关系。
从司法的角度看,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的侦查取证非常困难,检控不易。比如,受贿案件大多表现为“一对一”的证据状态,在司法指控和实际裁判时,经常遇到证据不足、认定困难的情况,致使此类犯罪的“黑数”呈现较高的态势。根据国际犯罪学的研究成果——“黑数”理论,在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领域,通常实际查处的案件数量只是实际发生的1/6,另外5/6则并不能被马上揭露和判罚。如果按照这样的比例去推算实际腐败状况,那问题的严重性确实不可轻视。司法实践中甚至多次发现在同一个单位、同一个部门的某一些特定岗位上,出现多任领导先后“落马”和上下级多名领导干部共同“下水”的“ 群蛀”、“窝案”现象。
从现实情况看,商业贿赂案件又呈高发态势,并与传统的公职犯罪形成交织,犯罪领域也开始呈现普遍化态势。贿赂手段的多样化和行为方式的连续性、隐蔽性及关联性,都表明治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形势更为严峻。
面对日益严峻的反腐败形势,我们始终需要把工作的侧重面,放在强化司法职能和优化机制建设上。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进一步加大惩治贿赂犯罪力度的工作,必须立足于执法必严,不能有“法不责众”的思想,应当从有利于严密法网、严格治理的角度去科学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有些商业贿赂案件的行贿者,常常以自己是为了单位商业目的和经济利益为由,在法庭上为自己开脱罪责;一些受贿人则以已经将收受的贿赂财物用于“公关”支出和干部福利为由,为自己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辩护。而我们一些司法人员面对此类情况,却不善于运用单位犯罪构成、犯罪既遂标准等刑法原理和司法规则去进行应对,结果造成不能严格统一司法的状况。
在治理贿赂犯罪活动中,需要真正在法律既定分工负责的框架内进行执法协同,及时出台政策规范,明确法律适用界限和证据运用规则。长远而言,则应当进一步完善对腐败行为查处机构的联络、沟通机制,在严厉打击的同时,更加注重领导干部财产登记、公告制度的建设,注重商业活动运行的规范设立和决策监督,逐步建立起防控各类腐败犯罪的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切实实现“多管齐下”。(作者系知名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