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城乡平权,任重道远 [南都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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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城乡平权,任重道远
类别:时事评论 作者:南都社论 原创 浏览量:447 发布时间:2009-10-29稿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其中至少有两部法律将推进不同群体的社会成员权利的平等: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选举法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将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进行分配。已进入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也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意味着,在同一案件中城乡居民将有望实现同命同价。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其中至少有两部法律将推进不同群体的社会成员权利的平等: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选举法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将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进行分配。已进入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也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意味着,在同一案件中城乡居民将有望实现同命同价。
这两个平权条款获得了舆论的广泛称赞,也理应得到赞扬。但人们也不应忘记,同命不同价及选举权不平等的法律,乃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城乡居民权利不平等的一角。
按照上世纪50年代中期建立起来的户籍制度及相关制度,城市和乡村成为两个相互分割的区域,城市居民和农民成为两种完全不同且不能相互转换的身份。如此一来,城市居民和农民在政治和法律领域中的权利也就因此而大不相同,选举权不平等和同命不同价就分别体现了这两种不平等。这样的不平等不仅是不道德的,也造成了不合理的政治格局。特别是,由于城乡居民选举权不平等,乡村居民在人大这个政治舞台上的声音与他们的人口数量不成比例,结果立法及行政当局的政策,呈现出明显偏向城市的倾向。
这种偏向表现在多个方面。比如,城市土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交易,且有各种高收益的用途,而农民的土地,哪怕是农民的建设用地如宅基地,却只能在村内有限度地交易;农村户籍的人口虽然已经长期工作、生活于城镇,却依然无法获得城市的福利。如此不平等的法律、政策,自然导致财富在城乡居民之间不均等的分配,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经济结构扭曲,城市、乡村双方面社会问题丛生。所有这些让人头疼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问题,其实都直接源于城乡居民政治与法律权利的不平等。
过去一些年来,随着法治、民主等观念在社会中广泛传播,获得民众、学者及政府的认可,中国社会出现了强劲的权利平等运动,这场运动既发生于观念的层面,也发生在社会与政治层面。诸多专家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实现平等权利的必要性、重要性,甚至涉及了操作方案;不少公益律师代理了一些案件,通过个案引起人们对法律不公的关注;很多地方也进行了广泛的探索,突破那些不平等的法律条款。舆论对于这类建议、案件和探索给予极大关注和支持;当然,很多人大代表也积极地把这些问题提交到人大,从而启动了相关立法程序。
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或1/4选举权条款,就是这场运动要求变革的主要对象。几乎所有人,不论他属于城乡居民还是生活在农村,都认为这种不合理的法律条款应当予以变革。毕竟,宪法早就把人人平等当成基本原则;毕竟,具有了法治、民主意识的人们已经不可能从良知上接受诸如此类显著的不平等现象。
正是在此背景下,立法机构明智地作出了修订相关法律的决定。这次法律修订朝着城乡居民权利平等迈出了一步。诸多原来被忽视、被歧视的人群,主要是乡村居民,有望获得他们本来就应当享有的公民权利。不过,法律修订只是一个开头,这些法律能否真正地把平等权利赋予相关人群,尚取决于这些法律是否会被各级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认真对待,以及是否及时地进行与这些法律相关的制度变革。比如,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增强竞争性,让农民可以对最终的选举结果有更多发言权。只有这样,平等的选举权才能够真正地有益于农民,并扭转政治结构的失衡。如果没有这些配套改革,农民的选举权可能在形式上实现了平等,实质上却仍然不平等,仍然由那些对他们的权利和利益不很敏感的人士代表他们进入各级人大。
这样的改革,当然比较烦难。但是,通过矫正城乡居民政治与法律上的不平等,中国社会将获得巨大而广泛的社会政治红利。当然,这种变革的成功取决于整个社会的努力,尤其需要决策和立法机构对民众的平权呼声及时作出明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