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全面禁售电动车 厂商正式启动行政诉讼(中华工商时报 2003-6-18)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4 07:31:44
福州全面禁售电动车 厂商正式启动行政诉讼
6月9日,正当记者就福州电动自行车(下简称电动车)全面禁售事件做最后的调查核实时,突然感觉到所处宾馆整个都在来回摇晃,大家都在怀疑福州地震了。但随后就有宾馆服务员向记者澄清只是因台湾宜兰5.9级地震而产生的余震而已。     但是,从6月1日开始,福州的电动车市场却真的发生地震了。福州这个素来平静的城市,最近也因为电动车禁售事件顿时成了媒体关注的焦点。     截止发稿时,电动车厂商代表金华绿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委托其律师转告记者,他们已经向业界正式发表《电动自行车业界联合声明》,呼吁业界联合起来支持并声援对福州市的违法行政行为诉诸法律的行动,并已正式启动对福州行政诉讼的所有法律程序。     风波骤起     说起电动车在福州的境遇,福州人喜欢用“命运万变”来形容。     2000年,在摩托车暂停报牌后,由于有关部门对此仍持放任自流,但又不让其合法化的态度。电动车的销量出现前所未有的扩大。     2001年5月,福州市公安局突然发布通告,从当年6月5日起禁止电动车在城区道路行驶,引起电动车用户的强烈不满。     2002年1月,福建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丘占少等13名代表提案要求允许电动车报牌行驶。9月,福建省人大代表、交警、市政公交、新闻记者等各界举行征求意见讨论会,人大代表要求有关部门尊重民意,尽快确认电动车的身份。     2003年1月,福州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福州市人大代表再次热切讨论电动车该不该禁的问题。6月1日,福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通告》,福州市政府的“通告”要求,在6月1日前,“持有经营范围中含电动车项目或类似项目的营业执照,从事电动车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电动车销售项目或注明在经营范围中不含电动车项目。逾期未办理的,原营业执照中的电动车经营项目一律无效或不予认定。在上述期间内,从事电动车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清理电动车,但不得继续销售”。     “通告”还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范围经营,继续销售电动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三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     福州市在对电动车下达禁售令后,遂进行联合执法。自6月1日起,福州市的公安、工商、税务、城管、110等联合执法,强令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拆毁、涂改商店门头,扣留电动车,严禁销售。     但是,电动车商家、厂家和用户均质疑市政府“通告”禁售合法产品的合法性,对已经售出的数十万辆电动车的售后服务和用户权益一筹莫展。记者了解到,福州市目前有电动车约15万辆,经销商家超过100家。     厂商喊冤     6月1日,福州市政府专门为禁售电动车召开了主题新闻发布会,并称禁止电动车有四大理由:道路状况制约;交通安全隐患;废旧电池污染;参考北京等城市的做法。     对此,国内电动车企业异口同声地说“不”。最早提出异议的中国自行车协会理事长王凤和介绍,比如,上海对电动车上路就是放开的,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2001年社会拥有5万辆,事故率为0.47%,2002年上半年拥有7万余辆,事故率仅为0.17%,均远远低于机动车的事故率。电动车只会加快交通路口的通行量,减少堵塞而不会增加交通事故。     绿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倪捷对“福州不宜发展电动车”的理由一一作出驳斥。     倪捷指出,关于“城市道路状况制约”。城市道路交通的压力陡增是多数城市面临的客观现实。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不断增加道路交通资源总量,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规范交通秩序,通过法律、法规的合法方式,对各种交通工具进行规范管理。     关于“交通安全”,倪捷指出,判断交通工具的安全性指标是事故率。电动车执行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事故率远远低于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与自行车没有数学意义上的差别。     关于“废旧电池污染”,倪捷认为这是一个极易混淆视听的问题。目前我国电动车绝大部分采用的是铅酸电池,小部分用的锂电池,“30%的电动车使用镉镍电池”的说法不符合实际情况。铅酸电池目前已广泛应用于通讯、汽车、计算机等方面,在数量上电动车只占2.8%,按容量计算只占0.6%。铅酸电池在我国已有符合环保要求的较成熟的回收利用技术,上海、江苏等地都有专门的回收工厂,电动车行业已制定了回收废旧电池防止二次污染的行业公约,说电动车电池二次污染,有失偏颇。     关于“参考北京等城市做法”一说,倪捷表示,福州市政府无论参考多少城市,都应该在依法行政的框架之内。通过发布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而进行联合执法和行政处罚,禁止合格、合法产品的销售,强制变更营业执照,砸毁商店招牌,禁止商店陈列、存放,开创了行政机关违法干预市场秩序的恶劣先例。     “对于不少消费者来说,电动车是一种很合适的交通工具,政府应该将其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而不是简单地予以封杀。王凤和这样说。的确,对待电动车,应该就如农民种庄稼,有了病虫害后,要施药杀虫,而不是把庄稼连根拔掉。     执法软肋     福州全面禁售电动车,至今为止在全国属第一例。在福州的整个禁售事件中,法律问题也自始至终凸现的一个焦点问题。法律专家指出,福州在禁止电动车的执法过程中存在法律软肋。     关于禁售“通告”的法律依据,记者采访了福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陈公文和福州市法制办的魏善庆。他们称“通告”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0条。但是记者经仔细查看后,发现60条只是相关规章的制订依据,而非“通告出台依据。“通告”显然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这一点也是福州在其新闻发布会上予以公开承认的,但是“通告”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受聘对福州行政诉讼的律师金伟峰告诉记者,厂商对福州执法部门有两点异议较大。首先,6月1日以后,福州市政府为了人为造成处罚依据,派出大量工商人员,违规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加盖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专用章”,并手写上“禁售电动车”、“在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2003年6月3日”等字样。金伟峰指出,福州市政府此举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18条、19条规定,以上条款规定了营业执照的变更应首先由企业法人提出申请,然后由登记主管审批办理。福州市工商局违反了该条例程序。金伟峰严肃指出,仅凭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福州居然利用权力命令工商行政人员违反国务院条例的规定程序,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用规范性文件宣布原经营项目无效或不予认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剥夺公民和法人的经营权。     其次,工商人员根据自己手写的“禁售电动车”和加盖注册专用章,不允许经营者在店堂存放电动车,并施以责令改正通知书,然后,将存放的电动车予以扣留,出具“扣留财务通知书”,以上行为虽是依据福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告”进行的,但是,《行政处罚法》第14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9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也就是说,除了第9条(法律)、第10条(行政法规)、第11条(地方性法规)、第13条(部委规章)以外,像“通告”这样的规范性文件是无权规定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金伟峰指出,福州市的工商执法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处罚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暂行规定》,违法出具了各种处罚单据,属于知法犯法。     记者了解到,即使在福建省本地,对禁售电动车的法律依据问题也是质疑声一片。福建省九届人大代表、福州市鼓楼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丘占少在福建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小组讨论会上曾提出过,应允许电动车报牌上路,引起许多代表的共鸣。后来以丘占少为首,13位福建省人大代表再次向省人大提出允许电动车报牌上路的提案。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三条:一是电动车是一项有科技含量、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好产品。其次,推广电动车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再者,允许电动车报牌上路是绝大多数人的意志。据悉,丘占少曾以福建省人大代表的名义,发放问卷调查,其中95%的调查对象支持发展电动车。     福建省政协常委、法制委副主任赵修果则认为,如果现在要禁止电动车报牌上路,那立法机关或政府机关就有失职之嫌。目前福州市电动车的消费者已达数万辆之多,突然禁止,只能说明此前有关部门存在失职。     曾因电动车牌照问题提起行政诉讼的消费者代表李恒华表示,如果政府真从老百姓切身利益着想,就应当允许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交通工具,在管理上则应该是疏导而不是堵截。     福建省消委会投诉监督部主任段建平指出,一项产品其生产销售都已得到国家的正式认可,消费者就应该有权使用。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办公室条法处周卫国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福州的例子明显地提出了以下的法律问题:1、在缺乏全国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如何执法;2、执法部门能否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及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发布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周卫国指出,其实我国法律已经为地方政府依法管理电动车提供了可供遵循的依据:即使在缺乏全国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各地也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依法管理。那种要么几年不管不问,要么仅凭管理部门的通告即宣判电动车死缓的做法,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谁为后果买单     观察家指出,福州电动车禁售事件不管以何种方式终结,都将对福州的地方形象和投资环境产生深远影响。     从短期看,被禁后的十余万辆的电动车售后服务等问题将成为福州和厂商的长期隐患。一位消费者算过一笔账:一辆电动车以2500元计,10万辆价值就是2亿多元,禁售将导致这些电动车将成为一堆废铁。有关人士认为,若因职能部门反应迟缓、相关规章出台滞后而使已购的电动车成了“废品,其中的经济损失如全由购车者承担,难免有失公允。     陈公文认为,售后服务是厂商和经销商的义务,即使在禁售后,厂商依然要承担“三包”等售后服务。     记者就售后服务问题采访了福州市政府和厂商及销售商。厂商和经销商的立场则是,他们在福州的经济行为是因福州市政府的非法行政导致的,属不可抗力,他们自己也为此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有的经销商甚至为此破产,如海利达总经理林平就告诉记者目前已经损失200多万,公司濒临破产。所以他们表示,无法也没有能力来承担这个原本应该承担的义务。     陈公文在接受采访的最后,还是委婉地承认了福州政府在出台通告前对很多问题没有考虑周全,比如售后服务问题等。     从长远看,此次事件确实伤害广大热爱福州的投资商和外商的心,其对福州的执法环境、投资环境的破坏程度难以估计。     首先,福州的投资政策的连贯性遭受质疑,而政策的多变必然是投资的最大忌讳。从1998年,福州生产的“路益”牌电动车刚刚面市,受到时任福州市委书记的习近平积极肯定后电动车在福州迎来了发展的春天,而到2003年的6月1日,电动车却遭到全面禁止。     在禁售事件中,记者还注意到一件很有戏剧性的事情。福州汇侨派菲特电动车有限公司是惟一一家隶属福州市的电动车企业,不幸的是公司在刚刚投产十天就遭遇“天下大变”,“我们是5月21日投产的,十天后政府的一纸禁令就给了我们当头一棒,让我们不解的是,投产当日,福州副市长、组织部长还来剪彩的啊?”该公司总经理林作举至今还迷惑不解。     其次,法制环境的保障因素出现危机。一个具有良好法制环境的地方才是良好的投资土壤,这是所有投资者的共识。法律人士指出,福州市的通过通告的方式就对电动车作出禁售的决定,明显存在法律程序问题。     记者在福州的采访中,对某些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也深有体会。6月10日下午,位于白马北路的海利达公司又遭遇联合执法时,记者急忙赶往现场。正要对现场拍照采访时,一个穿便衣的瘦个男子冲上前来阻止记者拍照,指责记者是在捣乱他们的联合执法行动,他还伙同其他四五个有制服的警察及其便衣连推带搡地推出店门,记者的照相器械特别是闪光灯因此被撞坏。同行的《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记下了他的胸牌:福州市公安局三处副大队长,陈任耀。陈见有记者在记录他的胸牌便赶紧将胸牌摘去。     记者联想到两年前福州市公安局曾发布通告禁止电动车上路,为此,20位电动车用户集体状告公安局侵权。法院最后判定公安局的通告对电动车没有约束力。可见,要出台行政命令,少不了要经过这道程序:拿出法律依据来。     观察人士此间指出,福州的电动车禁售事件最大的受伤者是福州自己,因为该事件已经在已经投资和即将投资福州的人士中广泛传播并造成恶劣影响,特别是汇侨派菲特公司在福州的不幸遭遇,必将破坏福州的招商引资形象。(项建新)     中华工商时报 2003-06-18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difang/34863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