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刀刃锋利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7 10:09:57

世界各国反腐经验表明,领导干部财产若不公开,廉政监督将是一句空话。如果财产申报制度比较完善,我们可以设想,一旦有干部出现正当收入与消费水平严重不符的情况,相关部门就可以立即要求申报人作出解释。这样不知道可以使多少腐败官员悬崖勒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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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阳光开始照进本不透风的窗户。

这部不足600字的规定其实相当“温柔”:一是申报的收入范围很有限: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二是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知晓者的范围极有限。三是不申报或申报不实,后果只是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如此温柔的规定,执行效果如何呢?在这个规定实行了六年之后,笔者进行了专题研究。根据实践部门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自从实行收入申报以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领导干部经济案件中,通过收入申报而获得的线索甚少。笔者本有意走访一些有代表性的省、市,实地调查县、处级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的执行情况,但无一不受到各地纪检监察部门的婉言谢绝。笔者本以为这是一个“阳光法案”,其实行的全部要义即在于向社会公开领导干部的财产,以接受社会的监督。此后通过电话采访了一些省市的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执行的情况,大致得到如下几种反应:1、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答复;2、听说过这个制度,但尚未实行;3、有填表登记,但仅限于收入登记,而且缺乏监察的环节;4、这只是一种形式,因为申报者总有多种办法来转移其财产,如转移至隐匿的地方,或转移至配偶与亲属名下。此外,通过询问一些省部级领导干部本人,笔者了解到: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一年一次填写财产申报书,但填写完以后缺乏后续程序,即没有审查环节。

2000年12月,中纪委五次会议决定要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于2001年6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这部规定比1995年的那个规定多了600字。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本人、配偶和需要抚养的子女。关于家庭财产的范围已经基本上涵盖了目前我国领导干部的实际财产状况。其中还特别规定,合计价值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债权或债务也应该申报。《规定》中要求领导干部退(离)休后的一个月内,应当进行家庭财产的报告,以后不再报告。显然,这针对的是:就现实案例来看,公职人员贪污受贿问题在其调任或离退休后被揭露的占有一定比例。

正在逐步推出的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一开始就面临着诸多困境

第一,较多数实际案例证明,某些领导干部往往可能将其财产转移至“情人”身上,以逃避申报和监督。如成克杰的情妇李平,存入境外的赃款有3040万元之巨。而“情人”并非法定的家庭成员。

第二,财产申报制度的申报主体一般只包括未成年子女,但现实案例中反映出来的情况却往往是成年子女的财产与领导干部本人有着密切的联系。更有甚者,有些领导干部可能会将财产转移至父母或亲属身上。

第三,申报书是否公开是一个相当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我国对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申报基本上不对社会予以公开,仅由报告人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内这一相当有限的范围中通报,并要求受理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料予以保密。应该说,此项规定在目前的现实状况下是可以理解的。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申报材料一旦公开,如果部分省部级领导干部拥有相对巨额的财产,公众必将难以接受,且矛盾集中于高级领导干部,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但这样该制度的推行就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

第四,如何审核是关键性难题。1995年的规定说明,组织人事部门,并不直接具有检查申报的执法权力,如要求银行提供被调查者的存款账户情况。2001年的文件原则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对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报告,可以核查,但没有日常性的具体操作办法,原则容易悬空。

第五,现行制度和法律对违反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处罚过轻。按照2001年的规定,对瞒报、伪报的,要从严处理。但也仅此而已,没有法律责任。在现行刑法文本中,与违背财产申报制度相关的条款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上不封顶,而对应的刑罚却“封顶”为5年有期徒刑。

种种迹象表明,目前我们还无法指望“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在中国收立竿见影之效。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 黄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