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邮递物品的通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4 01:20:24
 

个人邮递物品是指通过邮运渠道进出境的包裹、小包、国际特快专递邮件等中的个人物品。

  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人民币8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人民币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上述免税限额部分,须征收进口行邮税。邮寄进境个人物品中属于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之一的,全额征收进口税。具体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注意事项

一、  禁止邮寄以下物品进出境:

禁止邮寄进境物品:

(一)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品。

(二)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四)各种烈性的毒药。

(五)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六)带有危险性的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七)有碍人体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和其它物品。

禁止邮寄出境物品:

(一)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三)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文物。

(四)濒危的和珍贵的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衍材料。

在邮件中不得夹带人民币、外币和有价证券及其它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境物品。

  二、邮寄国家限制物品进出境,须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中,邮寄野生动植物及产品出境,必须提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邮寄古旧文物出境,必须提交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明》和加盖在文物上的火漆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