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婚后收入共同所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13 02:13:29
本期座客律师:陈旭(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
问:我朋友侯先生2002年购买了一套55万元商品房,贷款30万元,产权登记人为侯先生。2004年侯先生结婚,但没和妻子进行书面财产约定,还贷一直是侯先生独自负担。
最近侯先生要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要求享有一半份额。侯先生认为房子
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请问这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答:在离婚案件中,认定争议财产的性质,要看其取得的时间。侯先生购买该房屋是2000年,而侯先生与妻子结婚是在2004年。
这也就是说侯先生取得该房屋的时间是在其与妻子结婚之前。
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即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侯先生取得财产(该房屋)的时间是在婚前,而并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也没和妻子就此问题作出约定,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侯先生在婚后用所得收入“独自”还贷,这部分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可考虑由侯先生对其太太做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