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将法律法规盗为一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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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将法律法规盗为一己所有?

伍波成

827日《南方都市报·只许法官狗日的,不让百姓写?》写得太好了!

“近日,广西钦州一原告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发现有人在诉状上写下狗日的等不雅字眼。经查,这是钦北区法院一名副庭长所为,当时是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指向。目前,钦北区法院已对当事法官进行批评教育,并致以歉意。”……

法律法规本来就是为大众所制订,为大众所拥有,并为大众所利用,是服务,同时更是管束,皇帝老子也不例外。为体现严明和效率,对于知法犯法尤其执法犯法者,更理应开宗明义加倍严惩。否则,一旦窃据为我所用,无论是个人还是部门,都无非沦为为虎作伥、胡作非为的工具而已!再而“内外有别”,有法不依,甚而“下不为例”,姑息养奸,又何愁不演变成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呢?

事实明摆着:平民百姓一个“操”字拘留15天,广东高院院长郑鄂满口“法制原则”“法律程序”,更说什么“司法权威要全社会维护”; 钦州法院副庭长在诉状上写下狗日的等不雅字眼,则“批评教育,并致以歉意”便了。一个“操”字起因于司法部门长年累月百十次投诉不闻不问,尸位素餐不作为,甚至是狼狈为奸渎职犯罪,可证天日;狗日的等不雅字眼“是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指向”,蒙混过关,欺罔人物。如此官民,如是言行,获咎差别何啻天渊!法理何在?依据何在?我们的法律法规不正是沦为一己所用、为虎作伥、胡作非为的工具吗?

为此,我们有权力、有责任责令司法部门从我做起,有错必纠,公正严明依法办事,给民众一个满意交代!

如此简单有效提高公信力的事不做还待何时?胡扯什么“提升司法公信与建设法治国家是同步推进的,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考虑当下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各种因素,全方位、多角度采取措施。”难道我们敬爱的胡总书记和温总理从中作梗不成?岂非自设屏障,自作艰深:“提升司法公信”与“建设法治国家”“同步”而不“推进”,更“先行”“后行”不得?这不正是《南方都市报》社论所言:“描淡写的话语和繁文缛节的叙述,本身就是这一事实的自欺和背离”么?

2009-8-27